为贯彻落实国家就业政策,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国家还相继出台了一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配套政策和措施,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公安部、民政部等有关部门也出台了一些配套措施,支持和帮助高校毕业生就业。
(一)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政策
2005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高校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具体环节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1.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就业观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当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一方面高校毕业生就业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另一方面广大基层特别是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以及广大农村还存在人才匮乏的状况。要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努力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长效机制。要开展积极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就业观。帮助大学生深入了解国情、了解社会,正确认识就业形势,树立行行建功、处处立业的观念,踊跃到基层锻炼成才。
2.促进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
要完善人才资源市场配置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的运行机制,进一步消除政策障碍,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促进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对到西部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户口可留在原籍或根据本人意愿迁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满5年以上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流动到原籍或除直辖市以外的其他地区工作,凡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需要人事代理服务的,由有关机构提供全面的免费代理服务。对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学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为偿还。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可提前执行转正定级工资,高定1~2档工资标准。
3.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市场条件,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加强对大学生的创业意识教育和创业能力培训,为到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项目、咨询等信息服务,对其中有贷款需求的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或贴息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
4.为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创造条件
要为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营造氛围、疏通渠道、创造条件,要规范人才、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大人事、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通过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规范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行为。要依法加强对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要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帮助回到原籍、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升职业技能,促进供需见面,使他们尽快就业。
5.扩大有基层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的公务员录取比例
从2006年开始,省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考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报考特种专业岗位)的比例不得低于1/3,以后逐年提高。对招录到省级以上党政机关、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应有计划地安排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1至2年。同时规定,今后在选拔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时,要注意从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选拔。(www.xing528.com)
6.选拔一定数量的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
要进一步扩大选调生的规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都要选拔一定数量的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主要充实到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等基层单位,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选调生的日常管理和培养,在他们到基层工作2~3年后,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岗位需求,从中择优选拔部分人员任用到乡镇、街道领导岗位,今后,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补充公务员,应优先从选调生中选用。
7.继续做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和农村计划
要继续做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为西部基层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农技推广服务等公共事业的发展提供阶段性服务。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配套支持政策,丰富服务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有计划地选派高校毕业生到本地区农村服务。从2005年起连续5年,每年招募2万名左右高校毕业生,主要安排到乡镇开展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时间一般为2~3年,工作期间给予一定生活补贴;安排到西部地区农村中小学、医疗卫生机构和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其生活补贴由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付。服务期满后,进入市场自主择业,有关部门应协助在本系统内推荐就业。在今后晋升中高级职称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评定。对报考公务员的,可以通过适当增加分数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优先录用。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的,为其保留学籍2年;对于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服务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报考研究生的,应适当给予优惠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二)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任职政策
中央组织部等有关部门决定,从2008年开始,用5年时间选聘10万名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要切实做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培养骨干力量。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是党中央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培养造就经过基层实践锻炼、对人民群众有深厚感情的党政干部后备人才,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
要充分认识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重要意义,以改革创新精神做好这项工作。要实行公开选聘、竞争择优,让整个选聘工作在阳光下运行,确保把有志向、有热情、有潜力的大学生选拔出来。要切实抓好上岗教育培训,特别是要组织选聘的大学生到先进村进行“驻村培训”,了解新农村建设情况,掌握“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学习开展农村工作的本领。要根据大学生的服务意愿和专业特长,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要制定和落实激励保障政策,加强跟踪管理和服务,妥善安排到村任职大学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
要加强对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大学生自觉自愿原则,鼓励热爱农村、热爱农民、志愿到农村去经受艰苦生活磨炼的优秀大学生积极报名应聘;坚持从各地实际出发,注意质量、讲求实效,不追求数量。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让社会各方面了解、支持这项工作,引导更多的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去、到农村去建功立业、成长成才。
(三)推动高校毕业生创业政策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精神,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 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创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模式和服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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