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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象思维的重要性及表现方式

时间:2023-08-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作为思维方式的一种特殊状态,形象思维是一种较感性的思维活动,与其他思维方式极为不同。在创意设计中,形象思维至关重要。在谈及逻辑思维重要性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和否认形象思维的存在和意义。形象思维具有浪漫色彩,并也因此不同于以理性判断、推理为基础的逻辑思维。其次是象征表现形式,它可被视为分化法形象思维的具体表现。最后一种是规定性表现方式,这种表现形式是建立在变异法形象思维之上的。

形象思维的重要性及表现方式

一、形象思维概述

形象思维是指运用感性形象认识世界的一种思维方式,它的基本特征是具体可感性、非逻辑性和整体性。作为思维方式的一种特殊状态,形象思维是一种较感性的思维活动,与其他思维方式极为不同。在创意设计中,形象思维至关重要。设计人员在运用理性的逻辑思维进行创意设计的过程中,需要丰富的想象力和对客观世界敏锐的洞察力和独特的视角,以及从灵活多样的途径中捕捉真理、表现真理的方式和执着的求实精神,这些都与艺术的形象思维紧密相连。

二、形象思维的要素

感性认识是认识的初级阶段,理性认识是认识的高级阶段;感性认识是理性认识的基础,理性认识是感性认识的必然发展;感性认识阶段必须上升到理性认识阶段等这一系列的哲学论题。从认识事物的过程来看,认识必须经历多次反复,最终形成无限的发展。同样的道理,作为21世纪新兴学科的艺术设计,其被认识的过程也是必然要经历这种阶段的。虽然今天它所涵盖的内容及形式应该说已基本完善。但是,科学的思维方式和所谓的纯艺术思维方式之间的矛盾,一直是如何较为正确认识艺术设计所面临的课题之一。人们通常孤立地看待逻辑思维和形象思维,认为前者过于理性,是哲学家的思考方式;认为后者比较感性,这才是真正的艺术思考方式。一些从事设计艺术实践创造的工作者很容易陷入所谓的纯感性的经验思考中去,并且始终把持着这种不科学的思维方式而津津乐道。甚至连某些相关教育工作者也只是流于表面,利用一些思路不甚清晰的经验或教条来传道授业,而很少能在较深层次上探讨设计艺术在思考与制作过程中的科学因素。

在谈及逻辑思维重要性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和否认形象思维的存在和意义。作为思维方式的一个特殊状态,形象思维是一种较感性的思维活动,具有与其他思维方式极为不同的表现特征。

(一)形象要素

人类对事物的感知最初是通过感觉器官进行的,这些事物的信息以各种形式的形象作为载体,通过感觉器官传达给人类大脑,从而形成诸如视觉、听觉、味觉、触觉、嗅觉等感觉形象类型。艺术设计既是艺术的、又是科学的,其成果既是艺术品又是一种产品。从艺术的角度说,形象是艺术作品的基本特征;从产品角度说,形象是设计产品的视觉叙述。没有了形象,设计艺术就没有了思维载体和表达语言。它与文学音乐等其他文艺形式有所不同:文学作品中的形象是不能凭感官直接把握的,它需要通过语言的中介,经过读者联想与想象才能实现;音乐虽可以直接作用于人们的听觉,但其创造的形象却是不够明晰、不够确定的,仍然需要通过声音的中介,引起听众的联想与想象。艺术设计中的形象则不同,它是一种视觉形象,在时空中有明确的形式,感官可直接把握。

(二)想象要素

古代哲学家很早就把想象力看作是人类认识自然、认识自我的一种心理机制。黑格尔曾说过:“如果谈到本领,最杰出的艺术本领就是想象。”心理学通常认为:想象是人脑对已有表象加工改造而创造新形象的过程。因此,想象是形象思维的较高级阶段,也是艺术设计过程中较为常见的思考方式。一般情况下,它要通过两个阶段才能体现创造性。

第一个阶段是掌握现实形象阶段。在这一阶段中,想象通过各类感觉器官获取大量具体、详实的形象资料,为进入下个阶段做了一个现实预备,从而使形象思维的运转拥有了切实的原材料。

第二个阶段是选择加工阶段。在这一阶段中,理性因素已开始启动,即通过蕴涵在设计作品中的目的性和设计者自律的目的性,对感性形象进行规定,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筛选出合乎目的性的形象素材

(三)联想要素

英国经验论的最后一位代表休谟认为:当心灵由一个对象的观念或印象推到另一个对象的观念或信息的时候,它并不是被理性所决定的,而是被联结这些对象的观念,并在想象中加以结合的某些原则所决定的。在想象的基础上将各类因素观念进行有机结合,艺术设计的创造性便可以得到发挥。因为设计者经历过想象过程后,在思维中已有了一个感性到理性上升的阶段,而联想则将理性阶段再次溶于一种感性范围中去,并通过感性形式表现出来,从而取得合乎设计要求的形象。

(四)综合要素

形象思维是一种不受时间与空间限制的活动,设计者可以发挥很大的主观能动性,并借助想象和联想甚至幻想与虚构来达到创造新形象的思维过程。形象思维具有浪漫色彩,并也因此不同于以理性判断、推理为基础的逻辑思维。

设计者在运用形象思维创造时通常采用以下三种方法:

第一种是“深化法”。即通过生活但又比生活更典型的形象进行加工和深化,在思维中创造较为生动的新形象。值得强调的是这种加强和深化必须以现实生活为依据,在客观基础上进行分析判断。(www.xing528.com)

第二种是“分化法”。它类似于图案中的写生变化,即由一种形象拓展出多种形象,并保持原形态的基本特征和主要符号。这种方法在心理学上被称作再创造,它主要是以再想象为基础。

第三种是“变异法”。在这种方法的指导下,思维活动中往往带有某种虚构和幻想成分,同时也最具创造性。设计者可以不受时空限制,在已有的形象资料基础上分解、组合、打散、构成不同的新形象。这种思维方法在毕加索的绘画中比较常见,他在《亚维农少女》创作中,将右下方的一位少女形象,通过打散变异,造出一种全新的造型(图8-4)。

图8-4 毕加索《亚维农少女》

形象思维通过上述的特征及方法在设计过程中体现了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它作为设计思维的重要组成部分,给设计者提供三种具体表现形式:

首先是原形模仿表现形式,这是一种建立在深化法形象思维基础上的表现形式。设计者在设计实践中以各种原始的生活形象为原型,通过深化法,以一种模拟写实的手法表现出来,使目标消费市场产生共鸣,达到最终的审美目的和实用目的,完成多种价值的实现。

其次是象征表现形式,它可被视为分化法形象思维的具体表现。设计者主要从原始形象中提炼出一般性共同特征,并以自己创造的抽象、形象语言和符号以象征的手法分化出一般性质的形象,这种形式多用于标志设计中。

最后一种是规定性表现方式,这种表现形式是建立在变异法形象思维之上的。一般来说它又可分为两种规定性:其一为原始规定,即设计者以最初的形象分接、组合成其他的形象,或以抽象、再造创造出新的形象;其二为现场规定,即设计者生产出新的形象,并在市场交流过程中现场传达新形象的特性,或将新的形象用另一种新的抽象、再造形象表现出来,并在市场交流中传达其特性。总之,无论哪一种表现方法都是形象思维在设计活动中的具体应用,它是一种实用的方法,在实践中具有很大的灵活性。

三、形象思维的视觉语言特性

(一)形象思维视觉语言的形象性

符号论美学家苏珊·朗格认为人类情感符号形式最充分的体现就是形象。形象思维是基于事物的形象作为思维材料的思维方式,同时其成果也是以形象所展现的。因此,视觉设计必须基于形象而成于形象。思维的形象性使其具备了生动、直观、具体、细节和整体的可感性,所以在视觉设计中,必须通过整体直观且具有细节生动描述的视觉形象才能起到视觉传达的目的。这就要求视觉设计必须用形象来说话,必须用形象的整体和细节来说话。

(二)形象作为语言具有多义性

形象语言是定性而非定量的传达方式,它不像逻辑严谨的概念、定义那样指向明确。形象思维所创造的具有典型特征的艺术形象不仅是对客观事物外在形象的真实再现,而且融入了设计者认知的程度和情感判断的修正。受众在欣赏修正后的视觉形象过程中,同样是一种认知过程并进行再次的情感参与判断。

形象语言是通过视觉形象情感符号表达,唤起受众新的情感,而受众在对视觉形象重新地组合生成过程中再次转化为情感的判断与体验。由于受众的知识背景和审美习惯的不同,唤起的情感语意自然有所不同。视觉艺术形象的创造是起于情感并通过形式而终于情感的,它的作用方式是“唤起”而非“说教”。

(三)形象思维加工的非逻辑性

形象思维的加工是通过对视觉形象的感知,将形象与认知理念、情感符号的分解和组合进行加工,再依靠设计者艺术感觉认知与情感,重新塑造全新艺术形象的过程。它不像逻辑思维那样进行严谨的、线性的推理判断,而是更多地采用发散联想和想象整合,并结合情感状态这一非定量因素进行随机的艺术形式创造,因此它的成果也是感性的而非理性逻辑的。

了解形象思维加工的这一特点对于我们学习视觉艺术创作方法是非常重要的,它所谓的分解和组合方式都是基于发散的全新想象创造的,因此,视觉艺术的学习必须要注重发散联想、想象力整合的训练,同时在生活中要多留意情感的丰富表达形式,为视觉设计积累必要的视觉表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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