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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建设海洋强国中解决了周边岛礁争端

时间:2023-08-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海洋划界争议集中爆发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相关条约生效后不同,引发国家间的岛礁主权争端较为复杂,主要为历史遗留问题,特别是殖民地时代的历史遗留问题。无论从历史、地理还是从法理的角度看,钓鱼岛都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国对其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这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严重侵犯,是对历史事实和国际法理的严重践踏。中国坚决反对和遏制日本采取任何方式侵犯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果断地采取一系列反制措施。

我国在建设海洋强国中解决了周边岛礁争端

海洋划界争议集中爆发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相关条约生效后不同,引发国家间的岛礁主权争端较为复杂,主要为历史遗留问题,特别是殖民地时代的历史遗留问题。[1]岛屿的领土主权归属问题事关国家核心利益和民族感情,任何一个国家都不会轻易让步,更何况《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岛屿的广大海域面积,岛礁主权归属争端往往和海域划界争端、海洋资源竞争、海洋战略通道控制问题相互交织,对沿海国家利益影响重大,更增加岛礁主权争端的解决难度。尽管遍布全球各个海域的岛礁争端产生原因多样、诉求方式各异,但均不同程度地引发争端方在外交、政治、经济乃至军事领域的冲突与对抗,严重者甚至影响区域稳定。

1.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位于中国台湾岛的东北部,是台湾的附属岛屿,分布在东经123°20′—124°40′,北纬25°40′—26°00′之间的海域,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南屿、北屿、飞屿等岛礁组成,总面积约5.69平方千米。钓鱼岛位于该海域的最西端,面积约3.91平方千米,是该海域面积最大的岛屿,主峰海拔362米。黄尾屿位于钓鱼岛东北约27千米,面积约0.91平方千米,是该海域的第二大岛,最高海拔117米。赤尾屿位于钓鱼岛东北约110千米,是该海域最东端的岛屿,面积约0.065平方千米,最高海拔75米。

(1)中国最先发现、命名和利用钓鱼岛。

中国古代先民在经营海洋和从事海上渔业的实践中,最早发现钓鱼岛并予以命名。在中国古代文献中,钓鱼岛又称钓鱼屿、钓鱼台。目前所见最早记载钓鱼岛、赤尾屿等地名的史籍,是成书于1403年(明永乐元年)的《顺风相送》。这表明,早在十四、十五世纪中国就已经发现并命名了钓鱼岛。

1372年(明洪武五年),琉球国王向明朝朝贡,明太祖遣使前往琉球。至1866年(清同治五年)近500年间,明清两代朝廷先后24次派遣使臣前往琉球王国册封,钓鱼岛是册封使前往琉球的途经之地,有关钓鱼岛的记载大量出现在中国使臣撰写的报告中。如,明朝册封使陈侃所著《使琉球录》(1534年)明确记载“过钓鱼屿,过黄毛屿,过赤屿……见古米山,乃属琉球者”。明朝册封使郭汝霖所著《使琉球录》(1562年)记载,“赤屿者,界琉球地方山也”。清朝册封副使徐葆光所著《中山传信录》(1719年)明确记载,从福建到琉球,经花瓶屿、彭佳屿、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取姑米山(琉球西南方界上镇山)、马齿岛,入琉球那霸港”。

1650年,琉球国相向象贤监修的琉球国第一部正史《中山世鉴》记载,古米山(亦称姑米山,今久米岛)是琉球的领土,而赤屿(今赤尾屿)及其以西则非琉球领土。1708年,琉球学者、紫金大夫程顺则所著《指南广义》记载,姑米山为“琉球西南界上之镇山”。

以上史料清楚记载着钓鱼岛、赤尾屿属于中国,久米岛属于琉球,分界线在赤尾屿和久米岛之间的黑水沟(今冲绳海槽)。明朝册封副使谢杰所著《琉球录撮要补遗》(1579年)记载,“去由沧水入黑水,归由黑水入沧水”。明朝册封使夏子阳所著《使琉球录》(1606年)记载,“水离黑入沧,必是中国之界”。清朝册封使汪辑所著《使琉球杂录》(1683年)记载,赤屿之外的“黑水沟”即是“中外之界”。清朝册封副使周煌所著《琉球国志略》(1756年)记载,琉球“海面西距黑水沟,与闽海界”。

钓鱼岛海域是中国的传统渔场,中国渔民世世代代在该海域从事渔业生产活动。钓鱼岛作为航海标志,在历史上被中国东南沿海民众广泛利用。

(2)中国对钓鱼岛实行了长期管辖。

早在明朝初期,为防御东南沿海的倭寇,中国就将钓鱼岛列入防区。1561年(明嘉靖四十年),明朝驻防东南沿海的最高将领胡宗宪主持、郑若曾编纂的《筹海图编》一书,明确将钓鱼岛等岛屿编入“沿海山沙图”,纳入明朝的海防范围内。1605年(明万历三十三年)徐必达等人绘制的《乾坤一统海防全图》及1621年(明天启元年)茅元仪绘制的中国海防图《武备志·海防二·福建沿海山沙图》,也将钓鱼岛等岛屿划入中国海疆之内。

清朝不仅沿袭了明朝的做法,继续将钓鱼岛等岛屿列入中国海防范围内,而且明确将其置于台湾地方政府的行政管辖之下。清代《台海使槎录》《台湾府志》等官方文献详细记载了对钓鱼岛的管辖情况。1871年(清同治十年)刊印的陈寿祺等编纂的《重纂福建通志》卷八十六将钓鱼岛列入海防冲要,隶属台湾府噶玛兰厅(今台湾省宜兰县)管辖。

(3)中外地图标绘钓鱼岛属于中国。

1579年(明万历七年)明朝册封使萧崇业所著《使琉球录》中的“琉球过海图”、1629年(明崇祯二年)茅瑞徵撰写的《皇明象胥录》、1767年(清乾隆三十二年)绘制的《坤舆全图》、1863年(清同治二年)刊行的《皇朝中外一统舆图》等,都将钓鱼岛列入中国版图。

日本最早记载钓鱼岛的文献为1785年林子平所著《三国通览图说》的附图“琉球三省并三十六岛之图”,该图将钓鱼岛列在琉球三十六岛之外,并与中国大陆绘成同色,意指钓鱼岛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

1809年法国地理学家皮耶·拉比等绘《东中国海沿岸各国图》,将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绘成与台湾岛相同的颜色。1811年英国出版的《最新中国地图》、1859年美国出版的《柯顿的中国》、1877年英国海军编制的《中国东海沿海自香港至辽东湾海图》等地图,都将钓鱼岛列入中国版图。

无论从历史、地理还是从法理的角度看,钓鱼岛都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国对其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日本在1895年利用甲午战争窃取钓鱼岛是非法无效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法律文件,钓鱼岛回归中国。无论日本对钓鱼岛采取任何单方面举措,都不能改变钓鱼岛属于中国的事实。长期以来,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不时制造事端。2012年9月10日,日本政府宣布“购买”钓鱼岛及附属的南小岛、北小岛,实施所谓“国有化”。这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严重侵犯,是对历史事实和国际法理的严重践踏。(www.xing528.com)

中国坚决反对和遏制日本采取任何方式侵犯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果断地采取一系列反制措施。中国海监执法船在钓鱼岛海域坚持巡航执法,渔政执法船在钓鱼岛海域进行常态化执法巡航和护渔,维护该海域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中国还通过发布天气和海洋观测预报等,对钓鱼岛及其附近海域实施管理。中国政府近年来相继公布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点、基线,公布了钓鱼岛及附属岛屿的具体名称和坐标,同时对岛上的山川、河流等地理实体也进行了命名,体现了我国政府依照国内法规和相关国际条约对钓鱼岛进行行政管辖的意志和决心。[2]

2012年9月20日, 《钓鱼岛——中国的固有领土》宣传册出版发行,从钓鱼岛概况、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日本和国际社会曾明确承认钓鱼岛属于中国、日本主张钓鱼岛主权没有历史和法理依据、中国积极宣示和坚定维护钓鱼岛主权等部分,向国内广大民众和国际社会阐释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固有领土的历史和法理事实。

2012年9月25日,我国正式发布《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白皮书,表明无论从历史、地理还是从法理的角度来看,钓鱼岛都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国对其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2014年底,钓鱼岛专题网站正式上线,并于2015年上线运行专题网站的英文本和日文版,有利于人们更好地了解钓鱼岛问题的历史经纬和中方的一贯立场。

2018年7月4日,中国海警2305舰艇编队在钓鱼岛领海内巡航。这是海警队伍划归武警后,中国海警编队首次巡航钓鱼岛领海。2021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正式生效,更为中国海警在钓鱼岛执法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2.中国对南海诸岛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南海位于中国大陆的南面,通过狭窄的海峡或水道,东与太平洋相连,西与印度洋相通,是一个东北—西南走向的半闭海。南海北靠中国大陆和台湾岛,南接加里曼丹岛和苏门答腊岛,东临菲律宾群岛,西接中南半岛和马来半岛。

中国南海诸岛包括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这些群岛分别由数量不等、大小不一的岛、礁、滩、沙等组成。中国人民在南海的活动已有2000多年历史。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和开发利用南海诸岛及相关海域,最早并持续、和平、有效地对南海诸岛及相关海域行使主权和管辖。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和在南海的相关权益,是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确立的,具有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

早在公元前2世纪的西汉时期,中国人民就在南海航行,并在长期实践中发现了南海诸岛。中国渔民在开发利用南海的历史过程中还形成一套相对固定的南海诸岛命名体系:如将岛和沙洲称为“峙”,将礁称为“铲”“线”“沙”,将环礁称为“匡”“圈”“塘”,将暗沙称为“沙排”等。明清时期形成的《更路簿》是中国渔民往来于中国大陆沿海地区和南海诸岛之间的航海指南,以多种版本的手抄本流传并沿用至今;记录了中国人民在南海诸岛的生活和生产开发活动,记载了中国渔民对南海诸岛的命名。中国是最早开始并持续对南海诸岛及相关海上活动进行管理的国家。历史上,中国通过行政设治、水师巡视、资源开发、天文测量、地理调查等手段,对南海诸岛和相关海域进行了持续、和平、有效的管辖。中国历代政府还在官方地图上将南海诸岛标绘为中国领土。1755年《皇清各直省分图》之《天下总舆图》、1767年《大清万年一统天下图》、1810年《大清万年一统地理全图》、1817年《大清一统天下全图》等地图均将南海诸岛绘入中国版图。

历史事实表明,中国人民一直将南海诸岛和相关海域作为生产和生活的场所,从事各种开发利用活动。中国历代政府也持续、和平、有效地对南海诸岛实施管辖。在长期历史过程中,中国确立了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和在南海的相关权益,中国人民早已成为南海诸岛的主人。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中国收复日本在侵华战争期间曾非法侵占的中国南海诸岛,并恢复行使主权。中国政府为加强对南海诸岛的管理,于1947年审核修订了南海诸岛地理名称,编写了《南海诸岛地理志略》和绘制了标绘有南海断续线的《南海诸岛位置图》,并于1948年2月正式公布,昭告世界。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坚定维护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以及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决定》等系列法律文件,进一步确认了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南海诸岛属于中国是“二战”后国际社会的普遍认识,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承认南海诸岛是中国领土。在许多国家出版的百科全书、年鉴和地图都将南沙群岛标属中国。战后相当长时期内,并不存在所谓的南海问题。南海周边的地区也没有任何国家对中国在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行使主权提出过异议。20世纪70年代开始,越、菲、马等国以军事手段分别侵占了南沙群岛中的42个岛礁(越南29个,菲律宾8个,马来西亚5个),在南沙群岛附近海域进行大规模的资源开发活动并提出主权要求。

中国一向坚决反对一些国家对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的非法侵占及在中国相关管辖海域的侵权行为。中国愿继续与直接有关当事国在尊重历史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通过谈判协商和平解决南海有关争议。中国愿同有关直接当事国尽一切努力作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包括在相关海域进行共同开发,实现互利共赢,共同维护南海和平稳定。

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对中国提起仲裁,试图通过国际法、司法化的方式施压。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仲裁程序涉及中国岛屿主权和海域划界,中国采取了不应诉的坚定立场。2016年7月12日,南海仲裁案公布所谓“仲裁结果”后,中国政府发表《关于南海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声明》,声明强调“(一)中国对南海诸岛,包括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拥有主权;(二)中国南海诸岛拥有内水、领海和毗连区;(三)中国南海诸岛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四)中国在南海拥有历史性权利”,再次重申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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