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我国可以主张大约300万平方千米的管辖海域面积,包括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1.内水
内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向陆地的一面海域,包括沿岸国的湖泊、河流及其河口、内海、港口、海湾等;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其群岛水域内河口、海湾、港口封闭线以内的水域。内水与陆地领土的地位相同,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对其享有完全的排他性的主权,非经许可,他国船舶和飞机不得进入其中进行活动。我国的内水包括渤海和琼州海峡。
2.领海
领海是指领海基线向海一侧、宽度不超过12海里的海域,包括其上空、海床和底土,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领海宽度的来源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18世纪时,各国以大炮能打到的最远距离为准,当时大炮射程约为3海里(5.6千米),所以当时海洋大国大都以3海里为界限。然而,随着大炮的射程越来越远,各国也随之把领海的宽度扩大到7千米、11千米、22千米不等。到1972年,由秘鲁等国家带头,把领海宽度扩大到370千米。最后到1982年,《公约》规定,每个国家有权确定自己领海的宽度,但最宽不得超过12海里。我国严格按照《公约》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向外最宽不超过12海里。
根据《公约》规定,沿海国对领海的上空、水域及其海床和底土享有主权,外国船舶在领海内享有无害通过权。
(1)领海基线
领海基线是测算领海宽度的起始线,一般采用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两种方法划分。
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
直线基线则是在岸线较为曲折或者如果接近海岸有一系列岛屿的地方,确定适当点后再用直线连接而成领海基线。
(2)领海界限
领海的界限有内部和外部之分。内部界限即是领海基线,是领海和内水的分界线。外部界限,也称为“领海线”,是领海与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等的分界线。在现实情况中,有海岸相邻或相向的国家间经常会发生领海交叠的情况,按照《公约》规定,相关国家应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法来解决纠纷,在没有相反协议的情况下,任何国家都无权将其领海线延伸至中间线以外。
(3)无害通过权
无害通过是指船舶为了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停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或为了驶往或驶出内水或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的目的而在领海航行。需要注意的是,无害通过必须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也不得从事《公约》第19条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活动。作为沿海国,不应妨碍外国船舶无害通过领海,但可以制定相关法律和规章,外国船舶需要遵守这些法律和规章。
我国在批准《公约》时,对于无害通过作出了以下声明:《公约》有关无害通过的规定,不妨碍沿海国按其法律和规章要求外国军舰通过领海必须事先得到该国许可或通知该国的权利。另外,我国的“领海及毗连区法”也对此作出了规定,即外国军舰通过我国领海,必须经我国政府批准。
3.毗连区
毗连区是指毗连领海、沿海国对其间的特定事项进行管制的海域,其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在毗连区内,沿海国可行使以下权利: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也对此作出了规定,有权在毗连区内对于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出入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管制。(www.xing528.com)
4.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其他海域,而是自成一类。这一概念是由肯尼亚正式提出。1972年6月,17个非洲国家在喀麦隆首都雅温得召开非洲国家关于海洋法区域的讨论会,会议上建议非洲国家有权在其领海外设立一个“经济区”,沿海国在该区域内享有专属管辖权,8月,肯尼亚正式提出“专属经济区”的概念。
(1)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制度
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宽度是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公约》第56和第58条规定了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主要有2项主权权利和3项管辖权。主权权利分别是: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从事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活动的主权权利。管辖权分别是: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的管辖权,对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权,以及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要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其他国家在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航行和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同时也要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
(2)专属经济区的划界
在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划定专属经济区时,如果有纠纷,应在国际法的基础上通过协商划定,若协商不成,也可通过谈判或其他强制方式解决,在解决之前,两国需要努力作出临时性安排。当然,这种安排应该不妨碍最后界限的划分。我国对于专属经济区的规定集中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该法规定我国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5.大陆架
大陆架这一法律概念的形成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1945年美国发表《杜鲁门公告》,指出大陆架是国家领土的延伸,并宣布位于公海之下毗连美国海岸的大陆架底土和海床资源属于美国。该公告之后,其他国家也纷纷效仿,只不过主张的内容和范围各有不同。1958年《大陆架公约》签署,确立了大陆架的外部界限,即在领海范围外但邻接海岸,深度达200米或超过此限度而上覆水域的深度容许开采其自然资源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随后,在《公约》的第三次谈判中,对大陆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1)大陆架的法律制度
大陆架是大陆向海洋的自然延伸,简单说就是被水覆盖的大陆。《公约》对大陆架进行了定义,是指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公约》还规定了沿海国陆地领土向海洋的自然延伸超过其领海基线200海里以外的,可以主张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但不应超过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沿海国应将其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连同其科学证据和法律依据,提交给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审议后,给沿海国提出建议,该建议是具有确定性和约束力的。
沿海国对于大陆架享有以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这一权利是沿海国专属的。简单说就是如果沿海国不勘探开发大陆架,那么未经同意,其他国家也不得从事勘探开发活动。所有国家都享有在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沿海国家除为了勘探开发大陆架的自然资源和防止、减少和控制管道造成的污染而采取措施外,不得阻碍海底电缆和管道的铺设,当然各国在铺设时也要遵守沿海国的相关规定,并适当顾及已有的电缆和管道。
(2)大陆架的划界
在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间进行大陆架划界容易引起争端,尤其是自《大陆架公约》通过后,其中最著名的就是1969年的北海大陆架案。案件最后的判决结果认定自然延伸是与大陆架有关的所有规则中最基本的法律规则,而且大陆架划界应该按照公平原则,考虑一切有关情况,通过协商进行。《公约》第83条对大陆架划界作出了规定,与专属经济区划界的规定是相应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对于大陆架划界也作出了规定,即我国与海岸相邻或相向的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在实践中,我国与越南签署了“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这是我国与周边国家签署的第一份海域划界协定。
沿海国在管辖海域享有的权利
(根据《公约》条款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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