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城市绿化工作要求及管理制度

城市绿化工作要求及管理制度

时间:2026-01-25 理论教育 南栀 版权反馈
【摘要】: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要高度重视城市绿化工作。要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化“绿线”管理制度,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近期城市人民政府要对已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上一级政府作出报告。批准后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各级政府应定期组织检查,督促落实。

1.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1年5月31日[实施日期]2001年5月31日

[文号]国发〔2001〕20号

为了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进一步提高城市绿化工作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现就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有关部门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城市绿化的重要意义

城市绿化是城市重要基础设施,是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改善生态环境和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公益事业。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城市绿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城市绿化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总的来看,绿化面积总量不足,发展不平衡、绿化水平比较低;城市内树木特别是大树少,城市中心地区绿地更少,城市周边地区没有形成绿化隔离带,建设工程的绿化配套工作不落实。一些城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随意侵占绿地和改变规划绿地性质的现象比较严重;绿化建设资金短缺,养护管理资金严重不足;城市绿化法制建设滞后,管理工作薄弱。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城市绿化对调节气候、保持水土、减少污染、美化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所起的重要作用,增强对搞好城市绿化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提高城市绿化的整体水平。

二、城市绿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任务

(一)城市绿化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为中心;坚持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努力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市绿地系统。

(二)今后一个时期城市绿化的工作和主要任务是:到2005年,全国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0%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8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4平方米以上;到2010年,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5%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6平方米以上。由于各地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自然条件差别很大,各地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不同城市的绿化目标。为此,要加强城市规划建成的绿化建设,改变建成区绿地不足的状况,特别是城市中心区的绿化要有大的改观,要多种树、种大树,增加绿化面积,改善生态质量。加快城市范围内道路和铁路两侧、河边、湖边、山坡绿化带建设步伐。建成一批有一定规模、一定水平和分布合理的城市公园,有条件的城市要加快植物园、动物园、森林公园和儿童公园的建设。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要大力推进城郊绿化,在城市周围、城市功能分区的交界处形成大规模的绿化隔离带,初步形成各类绿地合理配置,乔、灌、花、草有机搭配,城郊一体的城市体系。

三、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城市绿化建设步伐

(一)加强和改进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要高度重视城市绿化工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要密切合作,共同编制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规划中要按规定标准划定绿化用地面积,力求公共绿地分层次合理布局;要根据当地情况,分别采取点、线、面、环等多种形式,切实提高城市绿化水平。要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化“绿线”管理制度,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近期城市人民政府要对已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上一级政府作出报告。尚未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在2002年前补充编制,并依法报批。对于已经编制,但不符合城市绿化建设要求的,以及没有划定绿线范围的,要在2001年底前补充、完善。批准后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各级政府应定期组织检查,督促落实。

(二)严格执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严格按规划确定的绿线进行绿化管理,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更不能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因特殊需要,改变绿地规划、改变绿地性质的,应报经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中,要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尽可能创造条件扩大绿地面积,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新建、改建和扩展项目实行跟踪管理。要将城市范围内的河岸、湖岸、海岸、山坡、城市主干道等地带作为绿线管理的重点部位。同时,要严格保护重点公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区和古树名木。对影响景观环境的建筑、游乐设施等要逐步迁移。

(三)加大城市绿化资金投入,建立稳定的、多元化的资金渠道。城市绿化建设资金是城市公共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方针。城市各级财政应安排必要的资金保证城市绿化工作的需要,尤其要加大城市绿化隔离带和大型公园绿地建设的投入,特别是要增加管理维护资金。国家将通过加大对中西部和贫困地区转移支付力度,支持中西部地区城市绿化建设,同时,拓宽资金渠道,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城市的各项建设都应将绿化费用纳入投资预算,并按规定建设绿地。对不能按要求建设绿地或建设绿地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单位,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绿化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其补建并达到规定面积,确保绿化建设。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四)保证城市绿化用地。要在继续从严控制城市建设用地的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增加绿化用地。在城市国有土地上建设公共绿地,土地由当地城市人民政府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国家征用农用地建设公共绿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要一次提供,统一征用,同步建设。对城市规划建成区周围按比例城市总体规划设有绿化隔离带的,其用地涉及的耕地,可以视作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作为耕地减少进行考核。为加快城郊绿化,应鼓励和支持农民调整农业结构,也可采取地方政府补助的办法建设苗圃、公园、运动绿地、经济林和生态林等。

(五)切实搞好城市建成区的绿化。对城市规划建成区内绿地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要优化城市用地结构,提高绿化用地在城市用地中的比例。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迁出有污染的企业,增加绿化用地。建成区内闲置的土地,要限期绿化,对依法收回的土地优先用于城市绿化。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城市内的违章建筑进行集中清理整顿,限期拆除,拆除建筑物后腾出的土地尽可能用于绿化。城市的各类房屋建设,应在该建筑所在区位,在规定确定的地点、规定的期限内,按其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建设绿地,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绿化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对确有困难的,可进行异地绿化。要充分利用建筑墙体、屋顶和桥体等绿化条件,大力发展立体绿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要积极实行绿化企业资质审验、绿化工程招投标制度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确保城市绿化质量。市、区、街道和各单位都有义务建设和维护管理好责任范围内的绿地。

(六)加强城市绿化科研设计工作。要加强城市绿化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建立健全园林绿化科研机构,增加研究资金。要加强城市绿地系统生物多样的研究,特别要加强区域性物种保护与开发的研究,注重植物新品种的开发,开展园林植物育种及新品种引进培育的试验。要加强植物病虫害的防治研究和节水技术的研究。加大新成果、新技术的推广力度,大力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要搞好园林绿化设计工作。各城市在园林绿化设计中要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本地特色和民族风格,突出科学性和艺术性。各地要因地制宜,在植物种类上注重乔、灌、花、草的合理配置,优先发展乔木,园林绿化应以乡土植物为主,积极引进适合本地区生长发育的园林植物,海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积极配合和支持。城市公园和绿地要以植物造景为主,提高绿地的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为人民群众营造更多的绿色休憩空间。

(七)加快城市绿化法制建设。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并根据当前情况抓紧组织修改《城市绿化条例》,增加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制定和完善城市绿化技术标准和规范,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绿化法规体系。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城市绿化法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行政,加强城市绿化行业管理与执法工作,坚决查处侵占绿地、乱伐树木和破坏绿化成果的行为,对违法砍伐树木、侵占绿地的要严厉处罚。建设部和省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城市绿化管理工作的力度,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

四、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城市绿化工作是各级城市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城市人民政府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近期要纳入“十五”计划,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市长对城市绿化工作负主要责任。要科学决策、正确引导,建立城市绿化目标责任制,保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

(二)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城市绿化管理机构,稳定专业技术队伍,保证城市绿化工作的正常开展。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城市绿化工作。建设部要加强调查研究,针对城市绿化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拟定有关政策措施,指导城市绿化健康发展。城市绿化的建设项目要引入市场机制。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好城市全民义务植树,广泛组织城市适龄居民参加植树绿化活动。要搞好城市全民义务植树规划,严格落实义务植树任务和责任,加强技术指导和苗木供应,确保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保证绿化质量。

(四)继续做好建设园林城市工作。通知明确目标,科学考核,使更多的城市成为园林城市;积极组织开展创建园林小区、园林单位等活动,搞好单位绿化、小区绿化。要开展认建、认养、认管绿地的活动,引导和组织群众建纪念林、种纪念树。

城市绿化工作是一项服务当代、造福子孙的伟大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定要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绿化工作,促进我国城市绿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2.关于加强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2年11月6日 [实施日期]2002年11月6日

[文号]建城〔2002〕249号

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加强城市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工作,对于维护生态安全和生态平衡、改善人居环境等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切实加强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紧迫感

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在国际生物多样保护工作中有重要地位和特殊意义。1992年6月在联合国召开的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了多生物多样性公约》,我国是生物物种极为丰富的国家,我国政府于1993年正式批准加入该公约。随后,国务院批准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报告》,近年来,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但一些地方城市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本土化、乡土化的物种保护和利用不够,片面追求大草坪、大广场的建设;大量引进国外的草坪、树种和花卉;盲目大面积更换城市树种;大量移栽大树、古树;自然植物群落和生态群落破坏严重;城市园林绿化植物物种减少、品种单一;盲目填河、填湖;城市河流、湖泊、沟渠、沼泽地、自然湿地面临高强度开发建设;完整的良性循环的城市生态系统和生态安全面临威胁,部分地区的生态环境开始恶化,因此,各级城乡建设(园林)急需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和紧迫任务抓紧抓好。

二、开展生物资源调查,制订和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局组织开展城市规划区内的生物多样性物种资源的普查。各城市要尽快组织编制《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和实施计划。有条件的城市和园林科研机构要加强生物多样性的研究,积极开展生物资源生态系统调查、生态环境及物种变化的监测、生物资源(特别是乡土物种和濒危物种)的调查和检测;生物多样性的重点地区要强化措施,切实加强珍稀、濒危物种的繁育和研究基地建设。

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自然的植物群落和生态群落的保护。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湖、池塘、坡地、沟渠、沼泽地、自然湿地、茶园、果园等生态和景观的敏感区域,各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的规定,编制保护利用规划,划定绿线,严格保护,持续利用。

要划定国家重点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对生物多样性丰富和生态系统多样化的地区、稀有濒危物种自然分布的地区、物种多样性受到严重威胁的地区、有独特的多样性生态系统的地区以及跨地区生物多样性重点地区,建设部和各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其列入重点生物多样性保护区,严格保护其系统内生物的繁衍与进化,维持系统内的物质能量流动与生态过程。各省市要采取切实措施,确定保护范围、健全保护机构、制定保护法规,促进重点地区、重点区域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工作。

三、突出重点,做好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工作

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主要是保护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物种的多样性和遗传基因的多样性。

各地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突出做好就地保护、移地保护工作,积极进行优良园林绿化材料的遗传驯化,加强和促进本地乡土物种的保护合理利用,要按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苗圃面积占建城区面积的2%”的规定,加快苗圃、花圃、草圃建设,尤其是要注重加强大苗培育基地建设,加强乡土树种的保护培育,引进培育适宜树种,丰富植物物种多样性。

要注重和加强珍稀濒危物种的移地保护。全面贯彻执行《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对古树名木要普查建档,划定保护范围,落实责任单位,落实责任人,落实养护管理资金。对城市现有的绿地和树木实施就地保护。凡大批量的大树迁移和大规模的树木抚育更新的,要组织专家论证签署意见,并经省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对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化、风景林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建设,要加强植物配置设计的审批,合理界定植物品种的数量,丰富植物物种。要按照《道路绿化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道路绿化的规划建设,每条主干道都要按规定建设绿地游园,各城市都要建设园林景观路。

加快动物园、植物园等建设,充分发挥公园在生物多样性研究和保护中的重要作用。到2005年每个市辖区、县都要有公园。2010年争取在建成区的主要街区建有一座公园,注重发挥公园在生物多样性方面的科普教育阵地的作用,不断提高公众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识。

四、切实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

加强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是各级建设(园林)部门的重要职责。国务院批准建设部“三定方案”规定了建设部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管理职能。2001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也明确提出,“要加强城市绿地系统生物多样性的研究,特别要加强区域性物种保护与开发的研究”。

各地建设(园林)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生物多样性保护职责,切实做好本地区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各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多样性保护作为重要的职责和主要工作来抓,要配备专门人员、落实相应资金,研究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政策措施,加强对生物多样性的宣传教育,切实搞好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3.关于加强公园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05年2月3日 [实施日期]2005年2月3日

[文号]建城〔2005〕17号

为了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公园管理工作,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公园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公园是城市绿地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供公众游览、观赏、休憩,开展科学文化教育及锻炼身体的重要场所,是城市防灾避险的重要基础设施,是改善生态环境和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公益性事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公园建设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对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公园管理工作中也存在着机构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的情况,一些城市对公园特别是古典园林缺乏必要的维护和管理,珍贵的古典园林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各级建设、园林主管部门,要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加强公园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要求,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公园管理,保护古典园林,提高公园管理水平。

二、认真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合理布局各类公园

公园是城市绿线管制的重要内容。各级建设、园林主管部门要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指导下,按照建设部《公园设计规范》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规定,科学合理地规划各类公园,并在2005年12月底前完成绿线划定工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用地、改变公园用地性质,改变公园的功能。对公园内的违章建筑要坚决予以清理、限期拆除,对与公园规划、功能不相吻合的建筑物、构筑物要做出规划,逐步拆除。

三、加强公园的建设管理

公园建设要以植物造景为主,突出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的原则。有条件的城市要加快植物园、湿地公园、儿童公园等各类公园的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公园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公园管理的规定和审批程序。要弘扬我国传统园林艺术,突出地方特色,不断提高公园设计水平。公园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并由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公园竣工必须按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城市供电、供热、供气、电信、给排水及其他市政工程应尽量避免在公园内施工,需在公园内施工的,须事先征得公园主管部门的同意,并遵守有关规定。

四、保证政府的资金投入,鼓励吸收社会资金建设公园

公园是社会公益事业。各地建设和园林主管部门要协调当地财政部门,将社会公益性公园的建设和管理费用列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对于免费开放的公园绿地,要落实专项资金,保证公园绿地的维护管理经费,确保公园绿地维护和管理的正常运行。

要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公园建设步伐,鼓励企业、事业、公民及其他社会团体通过资助、捐赠等方式参与公园的建设。

五、严格保护历史名园

要加强历史名园保护管理工作,加大对古典园林的保护管理力度。对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历史名园,要遵照《保护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公约》的要求,严格保护。要加强对古典园林的保护管理和造园艺术的研究,制定保护规划和实施计划,切实落实管理措施。历史名园应保持原有风貌和布局,凡对原有风貌和布局产生影响的建设方案,必须经过专家论证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历史名园要实行严格的景观控制,在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严格控制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对有较高价值、较大影响的公园,建设部将列为国家重点公园,严格保护管理。

六、加强动物园的管理

动物园是以展出野生动物为主要内容的专类公园,具有科普教育、科学研究、动物繁殖保护、观赏游览等重要功能,是科学普及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基地。各级建设、园林主管部门要严格区分营利性与公益性动物园的界限,加强对公益性动物园的保护与管理。城市动物园的搬迁要充分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专家和公众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确需搬迁的动物园,不能改变公益性动物园的性质,不能改变动物园原址的公共绿地性质,不能进行商业开发。(https://www.xing528.com)

七、切实提高公园的管理水平

要加强公园各项基础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要加强公园内园林植物和各类设施的养护管理,保持优美环境。要大力开展文明公园创建活动,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科学普及和文化、体育活动,抵制封建迷信、有伤风化等不良行为。要积极推动公园管理体制改革,公园的卫生保洁、植物养护等工作要逐步推向市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植物园、动物园等不得转让、出让。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科普教育、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和服务社会的功能。

八、加强公园安全管理

保证游人生命安全是公园管理的头等大事,必须切实加强公园安全管理。未经公园管理单位同意和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公园内举办各种大型活动。经批准在公园内举办的大型活动,必须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和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并报当地主管部门批准,活动期间必须落实安全责任制。要按照公园游客的合理容量,严格控制游人量,维护正常的游览秩序,确保游人生命财产的安全。要加强对公园内展览动物的监控,保证防护设施坚固、安全。对各类水上、冰上活动要加强安全管理。要注意搞好公园游览安全设施、警示标志和引导标牌的建设。要加强安全巡查,杜绝安全隐患,确保游览安全。对玩忽职守造成安全事故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4.全国城市公园工作会议纪要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市建设管理局组织的全国城市公园工作会议于1986年10月23—28日在湖南省衡阳市举行。召开这方面内容的工作会议,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还是第一次。出席会议的有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建委)负责公园工作的同志,全国75个城市的园林局(处)长、管理干部,还有部分公园的主任。会议总结交流了城市公园工作的经验,拟订了城市公园管理条例,并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园工作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全国城市有了很大的发展。据1985年年底的统计,全国324个设市城市有公园(含动物园)1 017个,面积2万公顷,其中80%以上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兴建的。另外,全国2 048个县有公园855个,面积6 000公顷。在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六五”期间,各地的公园建设进入了蓬勃发展的新时期。在建设新公园的同时,不少城市还积极维修古典园林,使它重放异彩。随着公园建设的发展,各城市普遍加强了公园的管理,使园容更加美观,活动内容更加丰富,服务设施不断完善,为广大群众提供了优美、清新的游览、休息场所,在“两个文明”的建设中起了积极的作用。1985年,全国城市公园的中外游人达8亿人次。

但是,在城市公园工作中,也存在不少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是公园数量少、面积小,人均指标低。据1985年年底统计,全国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仅为2.8平方米。二是侵占公园绿地的现象仍然不断发生。据全国28个城市统计,在“六五”期间就有540公顷园林绿地被侵占,其中不少就是公园。三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有的公园忽视自身的基本功能,片面追求经济收入,举办各种与公园性质无关或影响公园环境质量的活动,使优美安静的环境受到了破坏。四是造园艺术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为了适应四化建设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的需要,达到1990年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3~5平方米,每个县城都有一个公园,2000年城市人均绿地面积7~11平方米的指标,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美、舒适的游憩场所,美化市容,改善生态环境,会议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园工作的意见。

(1)进一步明确公园的性质和任务。公园是城市园林绿化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供群众进行游览、休息的场所,也是向群众进行精神文明教育、科学知识教育的园地,对改善城市的生态条件,美化市容面貌,加强“两个文明”的建设,以及对外开放、发展旅游等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公园是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它不以直接生产商品、赚取利润为宗旨。它的基本任务是:科学地配置树木花草,改善城市生态条件;提高艺术水平和环境质量,为人们提供优美、清新的游览、休息场所,向游人提供优质服务;通过不同方式,向游人进行精神文明及科学知识教育,寓教育于游览、娱乐之中。

(2)处理好三个效益的关系。公园具有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这三者的关系中,要以提高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在发挥公园功能的前提下,努力提高经济效益,把三者统一起来。对公园的经济效益,也不能仅仅归结为增加收入。改善城市的生态条件,提高环境质量,同样也可以转换为经济效益。此外,公园在进行各项建设和维修时,用好每一笔资金,杜绝浪费,也是提高经济效益的一个方面。对三个效益有正确的理解,并处理好三者之间的关系,使其有机地统一起来,才能更好地完成公园的基本任务。

(3)不应把“以园养园”“园林结合生产”作为指导方针。在三年困难时期,曾提出过“以园养园”“园林结合生产”的口号,之后曾长期作为园林工作的一个指导方针。可是,作为社会公益事业单位是不可能自己养自己的。据1985年年底的统计,全国城市园林绿化共收入24 656万元,而支出85 831万元,收入只占支出的29%,而且这个支出数字还不包括社会集资和义务劳动。在“以园养园”“园林结合生产”口号的影响下,一些公园只注重多抓收入,不注重园林基地功能的发挥,甚至主次颠倒。今后不应再强调“以园养园”“园林结合生产”这些口号,不能把它当作园林绿化工作的指导方针。当然,这并不是不主张提高经济效益。在保证公园功能发挥的前提下,公园仍然要努力增加收益。

(4)逐步增加公园的建设、养护资金。公园建设应列入城市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在资金上保证建设的顺利进行。要继续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的方针,在受益范围内集资进行公园建设。由于园林部门的工作是以提高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为主,因此在经济政策上应予以一些特殊照顾,减免一些税、费,以减轻经济负担。应改变园林部门目前实行的增收节支留用的办法,以加强公园及其他园林绿化的养护、维修。现行的公园门票价格偏低,不少公园的游人数严重超过环境容量,引起了环境的破坏。为了控制一些公园特别是古典园林的游人量,并增加公园自身的维修能力,各地可根据不同的情况,对公园的门票价格进行调整。

(5)公园用地要加以保证。为了逐步达到城市公园的发展指标,城市规划部门应在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中,根据指标确定好公园的位置及面积。规划中的公园绿地,不得改作他用。现有的公园绿地,严禁任何单位进行侵占。要建立健全园林绿化及公园管理方面的法规,依法治园,保障园林绿地不被侵占,巩固和发展公园建设及整个园林绿化建设的成果。

(6)坚持以植物造景为主进行风景园林建设。公园的重要功能是改善城市生态条件,在公园建设中必须坚持以植物造景为主。目前有些新建公园,绿化面积不到公园陆地总面积的50%,亭台楼阁过多,树木花草寥寥。这种状况应当加以改变。根据我国的情况,在规划公园中的用地,绿化面积应不少于公园陆地总面积的70%,建筑物的占地面积,根据不同情况,应分别为公园陆地总面积的1%~3%。这对发挥公园的环境效益是非常必要的,同时还可以大大降低造价。

(7)在继承的基础上加以创新。我国优秀的园林艺术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遗产,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借鉴。但是,在新公园的建设上,一味照抄照搬某些古典名园,也是没有出路的。要建设有时代感和民族特色、地方特色的新园林,就必须在继承的基础上努力创新,同时应吸收国外的先进经验。

(8)不能把公园变成游乐场。在古典园林中,设置各种游乐设施,特别是大型游艺机,破坏了原有的风貌,是不符合保护文物的精神的。在新公园中,设置各项游乐设施,也应该有规划,按照公园的功能分区合理设置,不要到处都搞。因为公园是向社会开放的,要满足不同爱好的人们的需要,一个公园的大部分区域应该是安静休息区。

(9)加强公园的精神文明建设。最近,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指导方针的决议,明确指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不但是思想文教部门的任务,还是各条战线和一切部门的任务,是全党全军和全国各族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者、爱国者的共同的长期的任务。”公园是精神文明的一个窗口,应该在这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首先,要有一个优美、整洁、清新的园容面貌,给人以美的享受和陶冶。其次,要向游人提供优质服务,以园林职工的文明语言、文明行为,展示新的精神面貌。最后,要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科学知识教育及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

(10)加强公园管理。要提高公园的效益,充分发挥其功能就必须加强公园的管理工作。公园管理部门在搞好行政、技术、经济等方面管理的同时,应充分注意抓好以下几项具体管理工作:一是园容园貌的管理。公园内的小卖部、餐厅、照相、游船、游艺等服务点,要按照规划来设置,由公园统一经营管理。二是安全管理。要制订各项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对容易发生危险的火、电、游船、古建筑、假山石等部分,要重点检查,消除隐患。各种设施要严格按照规程操作,严禁超载超员。举办大型活动时,要合理控制游人数量,并事先与公安、交通等部门取得联系,游览道路和出入口应确保畅通。

(11)继续搞好改革。园林经济体制改革的目的是更好地发挥园林的功能和作用,最大限度地发挥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园林部门要根据公园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按照中央的精神和当地的部署,积极研究提出改革方案,进行试点。要打破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继续完善不同形式的经济承包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提高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应建立健全各项经济、技术考核指标,使考核有科学的依据。园林局(处)对公园应该简政放权。要进一步搞好经营管理,充分发挥公园的功能作用,增加经济收入,努力改善职工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同时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职工绿化环境、美化城市的责任心和光荣感,为两个文明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5.关于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的意见

[发布日期]2007年8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30日

[文号]建城〔2007〕215号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城市建设健康发展,现就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的重要意义

城市园林绿化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的主要载体,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01年国务院召开全国城市绿化工作会议以来,我国城市园林绿化水平有了较大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人居环境不断优化,城市面貌明显改观,为促进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和城市可持续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土地、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等面临着巨大压力,矛盾日益突出。一些地方违背生态发展和建设的科学规律,急功近利,盲目追求建设所谓的“森林城市”,出现了大量引进外来植物,移种大树古树等高价建绿、铺张浪费的现象,使城市所依托的自然环境和生态资源遭到了破坏,也偏离了我国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的方向。

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是要按照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循环与合理利用的原则,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建设施工、养护管理、健康持续发展等各个环节中最大限度地节约各种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减少资源消耗和浪费,获取最大的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构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载体,是城市可持续性发展的生态基础,是我国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必须长期坚持的发展方向。

各地建设(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建设节约型园林绿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因地制宜、合理投入、生态优先、科学建绿,将节约理念贯穿于规划、建设、管理的全过程,引导和实现城市园林绿化发展模式的转变,促进城市园林绿化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提高土地使用效率的原则。通过改善植物配置、增加乔木种植量等措施,努力增加单位绿地生物量,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和产出效益。

坚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原则。通过科学规划、合理设计积极投入、精心管理等措施,降低建设成本和养护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强化政府在资源协调、理念引导、规划控制、政策保障和技术推广等方面的作用,积极引导、推动全社会广泛参与,在全社会树立节约型、生态型、可持续发展的园林绿化理念。

坚持生态优先、功能协调的原则。以争取城市绿地生态效益最大化为目标,通过城市绿地与历史、文化、美学、科技的融合,实现城市园林绿化生态、景观、游憩、科教、防灾等多种功能的协调发展。

三、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的主要措施

(一)严格保护现有绿化成果。保护现有绿地是建设节约型园林绿化的前提,要加强对城市所依托的山坡林地、河湖水系、湿地等自然生态敏感区域的保护,维持城市地域自然风貌,反对过分改变自然形态的人工化、城市化倾向。在城市开发建设中,要保护原有树木,特别要严格保护大树、古树;在道路改造过程中,反对盲目地大规模更换树种和绿地改造,禁止随意砍伐和移植行道树;坚决查处侵占、毁坏绿地和随意改变绿地性质等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土地资源是城市园林绿化的基础,要确保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同时按照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合理规划园林绿化建设用地。在有效整合城市土地资源的前提下,尽最大可能满足城市绿化建设用地的需求;在建设中要尽可能保持原有的地形地貌特征,减少客土使用,反对盲目改变地形地貌、造成土壤浪费的建设行为;要通过合理配置绿化植物、改良土壤等措施,实现植物正常生长与土壤功效的提高。

(三)加强科学规划设计。要通过科学的植物配置,增加乔灌木地被种植量,努力增加单位绿地生物量,充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实现绿地生态效益的最大化。要适当降低草坪比例,减少雕塑等建筑小品和大型喷泉的使用。对现有草坪面积过大的绿地,要合理补植乔灌木、地被植物和宿根花卉。要加强城市绿化隔离带、城市道路分车带和行道树的绿化建设,增加隔离带上乔木种植的比重,建设林荫道路。要推广立体绿化,在一切可以利用的地方进行垂直绿化,有条件的地区要推广屋顶绿化。

(四)推动科技进步。要加大节约型园林绿化各项相关技术的攻关力度,针对不同地区建设节约型园林绿化的突出矛盾和优势,建设一批示范工程,对相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研究成果,进行广泛推广和应用。要加大对园林绿化科研工作的投入,落实科研经费,充实科研队伍,增强科研人员的素质,提高科学研究和成果推广能力,推动城市开展节约型园林绿化工作。

(五)积极提倡应用乡土植物。在城市园林绿地建设中,要优先使用成本低、适应性强、本地特色鲜明的乡土树种,积极利用自然植物群落和野生植被,大力推广宿根花卉和自播能力较强的地被植物,营造具有浓郁地方特色和郊野气息的自然景观。反对片面追求树种高档化、不必要的反季节种树,以及引种不适合本地生长的外来树种等倾向。要推进乡土树种和适生地被植物的选优、培育和应用,培养一批耐旱、耐碱、耐阴、耐污染的树种。

(六)大力推广节水型绿化技术。在水资源匮乏地区,推广节水型绿化技术是必然选择。要加快研究和推广使用节水耐旱的植物;推广使用微喷、滴灌、渗灌等先进节水技术,科学合理地调整灌溉方式;积极推广使用中水;注重雨水拦蓄利用,探索建立集雨型绿地。

(七)实施自然生态建设。要积极推进城市河道、景观水体护坡驳岸的生态化、自然化建设与修复。建设生态化广场和停车场,尽量减少硬质铺装的比例,植树造荫。铺装地面尽量采用透气透水的环保型材料,提高环境效益。鼓励利用城市湿地进行污水净化。通过堆肥、发展生物质燃料、有机营养基质和深加工等方式处理修剪的树枝,减少占用垃圾填埋库容,实现循环利用。坚决纠正在绿地中过多使用高档材料、配置昂贵灯具、种植假树假花等不良倾向。

四、加强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地建设(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牢固树立节约型园林绿化的意识,将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要统一思想,明确分工、目标和责任,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二)加强法规配套建设。各地建设(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相关规定,不断加大执法力度,落实绿线管制制度。城市绿线必须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保护建设成果。要结合节约型园林绿化的要求,梳理现有法规规章,加快修订、完善园林绿化相关法规和标准,将节约型园林绿化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技术标准和规范,使节约型园林绿化的要求更加具体化、更具有可操作性。

(三)严格审核规划设计方案,加强监督检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节约型园林绿化的要求,严格审查规划设计方案。要组织专家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将节约型园林绿化的具体要求落实到方案的评审标准中,从源头上制止不切实际,不尊重科学以及铺张浪费的行为,杜绝高价设计、高价建绿的问题。各地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园林绿化建设、养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大力推广节约型管理模式,走节约型、可持续性发展的园林绿化道路。

(四)加强依法监督与管理。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和监督机制,保障节约型园林绿化工作有效推进。各地建设(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在近期开展一次大检查,对于不符合节约型园林绿化要求的在建项目要责令其停建、整改;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已建项目要逐步进行改造和完善。建设部在人居奖审查等环节将节约型园林绿化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对于发生侵占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等重大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

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是我国城市建设和发展进程的一项重要的长期任务。各地建设(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在实践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因势利导,结合城市所处地域的自然资源状况和地带气候特征,科学地制订实施方案,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推进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6.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年4月14日 [实施日期]2017年4月17日

[文号]建办城〔2017〕2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关于删除《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的决定,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的相关申请。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

三、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创新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管理方式,探索建立健全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四、《关于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核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5〕133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此前有关园林绿化企业管理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