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园林建设与文物保护息息相关,在从事园林工程建设、园林建筑包括古建筑修复,园林绿化过程中都会涉及文物保护问题,必须依法办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是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而制定的法规。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4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本节介绍文物及文物保护法的一般知识,文物的保护与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法律规定。
1)文物的概念
文物,是指在各个历史时期生产、生活和斗争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遗迹遗物。概括地说就是历史上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遗留物,是对历史文化遗存的专称。
2)文物的种类
文物种类繁多,其分类方法不同而形成多种多样的特征。
(1)按法定范围分为5类
按照《文物保护法》第二条关于保护范围的规定,分为5类,即应依法保护的5个方面。
(2)按文物性质分为历史文物和革命文物
历史文物,是指各个历史时代遗留下来的遗迹遗物,如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刻艺术、古建筑、古代生产工具、古代生活用品、古代兵器和各种文化艺术品等。
革命文物,主要是指反映中国人民在各个历史时期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斗争的遗物和有纪念意义的旧址,包括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1840—1919年)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1919—1949年)以及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产生的遗迹遗物。
(3)按文物来源分为出土文物和传世文物
出土文物,是指考古工作者从地下发掘出来的地藏文物,主要包括历史文物。
传世文物,是指私人收藏的文物,祖传的文物和宫廷官府收藏的文物,包括历史文物和革命文物,还有废旧物资回收部门拣选出掺杂在金银器和废旧物资中的文物。
(4)按保存方法分为馆藏文物和散存文物
馆藏文物,是指由国家文物单位收藏和保管的文物,包括历史文物和革命文物、出土文物和传世文物。
散存文物,主要是指流散在社会上单位和个人保存的尚未被国家文物单位收藏和保管起来的文物,包括出土文物和传世文物。
(5)按移动状况分为固定文物和可移动文物
固定文物,也称文物保护单位,是指不能移动的文物,包括革命遗址和革命纪念建筑物,石窟寺、石刻及其他不能移动的文物。(www.xing528.com)
非固定文物,也称可移动文物,是指可以移动的文物,包括从遗址、墓藏等中出土的文物,博物馆等单位中收藏的出土文物、传世文物以及私人收藏的文物。
3)文物的分级
(1)不可移动文物的分级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的分级,按照《文物保护法》第三条规定,上述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①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的文物保护单位。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②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的文物保护单位。
③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是由分别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的文物保护单位。
此外,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2)可移动文物的分级
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以及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的分级,按照《文物保护法》第三条规定,上述文物可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又分为一、二、三级。《文物藏品定级标准》(200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第19号令发布实施)对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定级标准作了明确规定。
①一级文物定级标准。一级文物是指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代表性文物。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文物,均可确定为一级文物。
反映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生产关系及其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有关社会历史发展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反映历代生产力的发展,生产技术的进步和科学发明创造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反映各民族社会历史发展和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反映历代劳动人民反抗剥削、压迫和著名起义领袖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反映历代中外关系和在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教育、文化艺术、宗教、卫生、体育等方面相互交流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反映中华民族抗御外侮、反抗侵略的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反映历代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军事家、科学家、发明家、教育家、文学家、艺术家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著名工匠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作品;反映各民族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工艺美术、宗教信仰的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代表性文物;中国古旧图书中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代表性善本;反映有关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的重大事件和杰出领袖人物的革命实践活动,以及为中国革命作出重要贡献的国际主义战士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与中国近代(1840—1949年)历史上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有关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重大历史事件、重大建设成就、重要领袖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有关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与中国共产党和近代其他各党派、团体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爱国侨胞及其他社会知名人士有关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其他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代表性文物。
②二级文物定级标准。二级文物是指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其标准低于一级文物。在定级标准的条款内容上与一级文物基本相同。一级文物定级标准分列为14条,而二级文物定级标准简列为12条(具体条款内容略)。在重要程度上,一级文物为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文物,而二级文物为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
③三级文物定级标准。三级文物是指具有比较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其标准低于二级文物(具体条款略)。
④一般文物定级标准。一般文物是指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其标准低于三级文物标准。
4)文物保护法的概念
文物保护法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文物保护法是指国家管理保护文物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制定的有关文物保护的行政法规以及相关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关于文物保护的规范性文件。狭义的文物保护法专指形式的具体的《文物保护法》,是我国文化领域里的第一部专门法律,是1982年由第五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公布实施的,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该法的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进行审议修改。国家文物局依据《文物保护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于1992年4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1992年5月5日国家文物局第2号令发布施行。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的内容分为总则、不可移动文物、考古发掘、馆藏文物、民间收藏文物、文物进境出境、法律责任、附则共分8章8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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