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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实施的重要性

时间:2023-08-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众对各类违背城乡规划的违法行为,应及时进行监督和举报。1)城乡规划实施的原则《城乡规划法》对城乡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城乡规划实施应遵循的原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城乡规划法》对近期建设规划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的要求和建设项目用地的实际需要,向提出用地申请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核发的确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界限的证件。

城乡规划实施的重要性

城乡规划的实施是指城乡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生效后,即具有了法律效力,在城乡规划区内的任何土地利用及各项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满足城乡规划的要求,使生效的城乡规划得以实现。城乡规划公布制度是指城乡规划一经批准,就应向社会公布。一方面使广大人民群众及时了解城乡规划内容,以其作为各项建设活动的准则,自觉规范自己的建设行为,即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进行建设活动;另一方面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监督、检查。民众对各类违背城乡规划的违法行为,应及时进行监督和举报。

1)城乡规划实施的原则

《城乡规划法》对城乡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城乡规划实施应遵循的原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城乡规划时应遵循的原则

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2)在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实施规划时应遵循的原则

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俗,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3)在镇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实施规划时应遵循的原则

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4)在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实施规划应遵循的原则

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5)城乡规划确定的用地在规划实施过程中禁止擅自改变用途的原则

城乡规划确定的用地是指城乡规划所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洪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场、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律保护的用地。

2)近期建设规划

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是实施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关键环节和重要组成部分,是总体规划的分阶段实施安排和行动计划,是落实总体规划的重要步骤。只有通过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才能保证总体规划的有效实施。《城乡规划法》对近期建设规划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2)近期建设规划的重点内容

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程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

(3)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施(www.xing528.com)

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实施是要靠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来落实的。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这就能够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的五年计划相一致,有利于近期建设规划的具体落实和有效施行。

3)“一书两证制度”

(1)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是指建设工程(主要是新建的大、中型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在立项过程中,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意见书。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在上报设计任务书前,其项目拟建地址必须先经城乡规划部门审查,并取得其核发的选址意见书,然后方可连同设计任务书一并上报,否则,有关部门对设计任务书将不予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部分 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建设项目的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能源的需求量、运输方式与运输量;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等。

第二部分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信、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建设项目对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第三部分 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的要求。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还应当包括除建设项目地址和用地范围外的附图和明确有关问题的附件。附图和附件是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配套证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图和附件由发证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

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即填写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分级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规定应由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单位的选址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选址意见,报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的要求和建设项目用地的实际需要,向提出用地申请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核发的确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界限的证件。

第一类 划拨方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提出用地规划许可申请需要具备3个前提条件:a.地域范围条件,即在城市、镇规划区内;b.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c.已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

其一般程序为:a.用地申请,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b.初步确定位置和界限;c.征求意见;d.提供规划设计条件;e.提供规划设计总图;f.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类 出让方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是指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的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方面的要求。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工程设施、建筑界线、开发期限以及其他要求。附图应当包括地块区位和现状,地块坐标、标高,道路红线坐标、标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线以及地块周围地区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为:a.申请并取得规划条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规划条件;b.申请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与国土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按期缴纳完出让金,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核发的确认其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证件,是申请工程开工的必备证件。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提交:a.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通常是指使用权属证明文件;b.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c.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为:a.提出建设申请;b.核发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c.核发设计方案通知书;d.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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