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共七章七十条,对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重要原则和全过程的主要环节作出了基本的法律规定,成为我国各级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的法律依据,也是人们在城乡发展建设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1)城乡规划的体系
《城乡规划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又规定了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第三十四条还规定了近期建设规划。这就形成了本法所法定的城乡规划体系。
(1)城镇体系规划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从宏观上控制城镇规模、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和空间布局,引导城镇合理发展的总体布置。
(2)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城市、镇总体规划是指从宏观上控制城市、镇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引导城、镇合理发展的总体布置,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城市、县、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
详细规划是指依据城市或镇总体规划,对城市、镇近期建设区域内各项建设作出具体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另外,首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3)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2)城乡规划原则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1)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
要以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在充分发挥城市中心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同时,合理安排城市、镇、乡村空间布局,贯彻科学用地、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方针,不浪费每一寸土地资源,走集约型可持续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城镇化和城乡健康发展道路。
(2)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城乡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乡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它对城乡建设、管理、发展具有指导、调整、综合和科学合理安排的重要作用,是城乡各项建设发展和管理的依据和“龙头”。城乡各项建设活动必须依照城乡规划进行,否则,就会带来城乡建设的盲目、无序、混乱,后患无穷。必须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同时要杜绝边建设边规划、先建设后规划、无规划乱建设的现象发生,以保证城乡建设科学、合理、有序、可持续性进行和健康发展。
(3)环保节能,保护耕地的原则(www.xing528.com)
要高度重视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切实考虑城乡环境保护问题,努力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加强对环境污染的防治,促进各种资源、能源的节约和综合利用,落实节能减排、节地、节水等措施,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发生,确保我国18亿亩的耕田数量不能减少、质量不能下降,绝不能以任何借口侵占,以保障城乡规划建设能够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4)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城乡特色风貌的原则
要切实加强对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对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包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努力保护和保持城乡的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不搞城乡建设形象的千篇一律,体现城乡风貌的各具特色,提倡在继承的基础上发展创新,以实际行动来继承、弘扬和发展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和城乡发展建设成就。
(5)公共安全、防灾减灾的原则
城乡是人们赖以生存、生活居住和工作就业,即安身立命、安居乐业的地方,公共安全极其重要。这就要充分考虑区域人口发展,合理确定城乡发展规模和建设标准,努力满足防火、防爆、防震抗震、防洪防涝、防泥石流、防暴风雪、防沙漠侵袭等防灾减灾的需要,以及社会治安、交通安全、卫生防疫和国防建设、人民防空建设等各方面的保障安全要求,以及考虑相应的公共卫生、公共安全预警救助措施,创造条件以保障城乡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和谐安定。
3)城乡规划管理体制
各级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职责: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1)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本法规定,主要负责:a.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的组织编制和报批;b.部门规章的制度,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审查和许可;c.报国务院审批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报批有关工作;d.对举报或控告的受理、核查和处理;e.对全国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和实施行政措施等。
(2)省、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主要负责:a.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本行政区内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的报批有关工作;b.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审查和许可;c.对举报或控告的受理、核查和处理;d.对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和实施行政措施等。
(3)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主要负责:a.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报批有关工作;b.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和报批;c.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d.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e.对举报或控告的受理、核查和处理;f.对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和实施行政措施等。
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还负责对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审查和许可工作。
(4)乡、镇人民政府
《城市规划法》没有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设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a.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b.镇人民政府负责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还负责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c.乡、镇人民政府对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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