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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地保护管理:《风景园林管理与法规(第2版)》指南

时间:2023-08-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城市绿地的管理责任分工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城市绿地保护管理:《风景园林管理与法规(第2版)》指南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必须制订相应的城市绿地的保护管理法律法规

1)城市绿地的管理责任分工

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www.xing528.com)

2)对城市绿化规划及其自然条件的保护

根据《条例》和住建部《关于加强城市绿地和绿化种植保护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保护措施主要有:其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其二,因道路、建筑等施工需要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占用绿化用地的单位必须首先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其次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办理用地手续并给予补偿后方可用地,最后在临时用地期满后恢复原貌,按期归还;其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的性质或破坏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其四,因城市总体规划调整,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订调整规划,需征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经原规划审批单位批准后实施;其五,禁止将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出租或抵押,禁止侵占公共绿地搞其他建设项目,禁止将公园绿地用于合资共建,城市国有土地成片出让时不应包括其中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其六,因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单位,应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落实补偿措施,根据占地规模报经规定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次占用城市绿地1 hm2以上的,必须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依法办理规划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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