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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建设在风景园林管理与法规中的重要成果

时间:2023-08-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地方城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统一标准和业务范围按法定程序评定合格,并取得相应等级的设计资格证书。设计资格证书是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单位依法从事规定业务范围的法定凭证。这一规定既是对负责城市绿化的城市规划部门和城市园林部门的要求,也是对防护绿地所有单位建设责任的规定。

城市绿化建设在风景园林管理与法规中的重要成果

1)城市绿化的设计与施工

(1)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原则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这一规定主要确立了城市绿化工程设计的两个原则:一是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二是以植树造景为主,辅之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是指要借鉴、学习国内外一切对城市绿化建设有价值的范例、方法和经验,以及借鉴国内外当代城市绿化的有益实践和先进理论;“体现民族和地方特色”是指要反映一个民族历史延续下来的生活习惯、风土人情、民族艺术等文化特征的精髓,以及反映一个地方区别于其他地方的特点和优秀成分;“植物造景为主”是指以植物材料为主,通过一定的技艺手法进行造园或绿化建设;“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是指“适地适树”。

(2)城市绿化工程项目的设计管理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这里的“城市绿化工程”包括列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计划的各类绿地及绿化建设的工程项目。城市绿化工程项目的设计管理,主要包括以下规定内容:

①设计委托管理。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地方城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统一标准和业务范围按法定程序评定合格,并取得相应等级的设计资格证书。设计资格证书是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单位依法从事规定业务范围的法定凭证。凡是列入各级城市建设计划的城市绿化工程项目,都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项目设计。

②设计审批和变更设计。根据《条例》的规定,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主管部门不是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设计方案时应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对已批准的设计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须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2)关于设置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生产绿地等相关规定

《条例》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对城市绿化规划中设置防护绿地和建设责任、单位附属绿地建设、生产绿地建设以及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作了规定。

(1)关于设置防护绿地和建设责任的规定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因地制宜地规划不同类型的防护绿地。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这一规定既是对负责城市绿化的城市规划部门和城市园林部门的要求,也是对防护绿地所有单位建设责任的规定。

随着城市的开发建设,各类污染源的增加,因地制宜地设置不同类型的防护绿地成为解决环境问题的一个重要手段。首先,在编制城市绿化规划的过程中,要根据城市的自然特点、环境污染状况等条件,在不同的区域设置不同的防护绿地。如沿城市道路、水体及边缘地带设置防风、防沙、防海潮、保持水土的防护林带;在工业污染区外围设置绿化隔离带;在工业区和居住区间设置隔离林带;在城市中心与郊区之间设置片林保护区;为保护古迹、文物和特种地貌,在外围设置环状、带状等各种类型的保护带。其次,在防护绿地建设中,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并依照国务院、住建部及地方的有关规定,搞好本单位所属或管界内的防护绿地建设。(www.xing528.com)

(2)关于单位附属绿地建设的规定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单位附属绿地在城市绿地系统中占有重要比例,在地域上与城市在职职工和居民较为接近,是城市普遍绿化的基础,同时,单位附属绿地的建设也是城市绿化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单位附属绿地隶属于各种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涉及各行各业,遍布城市的各个角落。加强对单位附属绿地的行业管理,在规划、建设和管理中进行必要的规定十分必要。

首先,单位附属绿地的建设应达到“规划指标”要求。这些“规划指标”是由国家、地方按照实际情况对各类单位附属绿地标准作出的规定。除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将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外,各地方法规也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作出规定,如《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对各单位绿化用地有以下规定:“地处三环路以外的医院不低于45%,疗养院不低于50%;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的工厂不低于40%;高等院校、地处三环以内,不低于35%,地处三环路以外的,不低于45%;宾馆、饭店、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不低于20%。”各个单位都应按标准搞好附属绿地建设,这是本单位环境建设所必需,同时也为城市的普遍绿化作出贡献。

其次,单位附属绿地分属于各个单位,情况比较复杂,绿化业务熟悉程度不一,为保证单位附属绿地建设的标准和质量,规定了“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的内容一般包括:①“规划指标”完成情况;②建设过程是否按照有关建设程序的规定进行;③绿化质量,如植树成活率、保存率等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要求等。如果经过检查,达不到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停工、返工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达到要求,成绩突出的,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鼓励。“技术指导”一般包括提供有关规划、设计、施工、养护管理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培训、服务,以及提供有关优质苗木、材料及专用工具等。

为保证实现城市绿化规划,达到规定的环境质量,体现立法的严肃性,《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个别达不到规定指标的项目和单位,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按城市规划统一进行绿化建设,这一规定是对《条例》的补充,有借鉴意义。

(3)关于生产绿地建设的规定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这既是对编制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也是生产绿地的建设单位应遵循的原则。第一,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绿化苗木每年实际需要情况及今后苗木市场预测等资料,合理安排生产绿地的建设,在数量上满足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逐步做到苗木自给。具体规定可在技术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中规定。第二,为实现“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这一目标,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一些优惠政策或措施鼓励多渠道办苗圃、建设生产绿地。园林部门在搞好专业苗圃建设的同时,还应支持和帮助有条件的工厂、机关、部队、学校等单位开展群众育苗。第三,生产绿地除了在数量上“适应城市绿化建设需要”外,在产品质量上要求苗木品种、质量、规格等方面也能适应城市绿化建设发展的需要。在生产绿地建设上考虑技术进步的要求。

(4)关于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建设的规定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城市新建、扩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

所谓“城市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是指城市的工业、民用、商业、公共建筑等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如宾馆、体育场、医院、工厂、学校以及居住区等各类建设项目,这些项目依法都需要按标准进行配套的绿化建设。

《条例》规定配套绿化建设不仅要投资落实,还要求与主体工程一起统一安排配套绿化工程的施工,并且按绿化工程的施工规律和特点,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所谓“规定的期限”一般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进行。考虑城市绿化的特点和主体工程的管网道路施工情况,在有关城市绿化施工规范中规定,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对未完成绿化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绿化专业部门进行绿化,并对责任单位按实需绿化费用数额征收绿化延误费。这一规定是保证绿化设施与所有工程建设项目配套实施的重要法律依据,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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