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是公园和公园行业的基本要求。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自公园产生以来,就相继建立了公园的法规。欧美日本等国家和地区政府重视公园的发展和建设,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法规的健全。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公园产生于20世纪初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公园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有关园林绿化的法规相继出台。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绿化条例》是我国城市园林绿化的第一个法律文件,在我国尚未建立公园法的时期,它成为公园工作的基本依据。
20世纪90年代之后,各省市在没有上位法的前提下,为了发展和管理的需要,先后出台了地方的公园(管理)条例,不仅是对《城市绿化条例》的有益补充,还作了许多有益的探索。比如,《北京市公园条例》给公园下了一个定义,将公园事业发展专门列为一章,突出了对历史名园的保护,规定了园林主管部门的三项审核和审批权,融入了新的管理理念,针对公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作了相应的规定。《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则对风景园林管理部门职责、公园的环境管理、公园的安全管理等作了明确的规定。《杭州市公园管理条例》对公园工作人员和游客的行为作了详细的规定。(www.xing528.com)
综观我国关于公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在指导实践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公园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国家和各地方政府还制订了许多行业的政策,它们是指导公园建设管理的重要依据。由于公园具有综合的性质,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公园的法律法规体系应当是立体的、全方位的。不仅要有公园条例等专业法规,还要建立一个公园的法规体系,融汇各种法律法规为一体,为公园的发展建设和管理服务(见图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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