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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管理-风景园林管理与法规

时间:2023-08-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次占用城市绿地1 hm2以上的,必须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规划用地手续。3)绿化设施的保护管理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对绿化设施的保护管理,城市的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城市绿化管理-风景园林管理与法规

各大中城市的绿化养护事务由当地的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一些地方由城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管理。

1)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管理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绿地和绿化种植保护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城市绿地和绿化种植的保护措施如下:

①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道路、建筑等施工需要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单位必须首先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其次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给予补偿后方可用地;最后在临时用地期满后,必须恢复原貌,按期归还。

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因城市总体规划调整,确需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订调整规划,并须报经原规划审批单位批准后实施;禁止将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出租或用作抵押,禁止侵占公共绿地搞其他建设项目,禁止将公园绿地用于合资共建,城市国有土地成片出让时不应包括其中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应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落实补偿措施,根据占地规模报经规定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次占用城市绿地1 hm2以上的,必须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规划用地手续。

2)城市绿化种植的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因建设或其他需要必须砍伐城市树木和毁坏绿化种植花草的,必须按规定报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根据树木或绿化种植的花草价值和生态效益等综合价值加倍补偿。城市树木的大规模的更新,必须经专家论证签署意见后,报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备案。

3)绿化设施的保护管理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对绿化设施的保护管理,城市的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的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应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4)古树名木的管理(www.xing528.com)

(1)古树名木的范围界定

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2)古树名木的管理体制

采用分级分部门管理体制,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3)古树名木保护的管理原则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实行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和单位、个人保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4)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措施

建立古树名木的确认、备案和档案措施;设立古树名木价值说明和保护标志;制订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管理责任制;实行建设工程对古树名木的避让、保护措施;严禁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严格特殊情况下的移植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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