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工程管理包括园林工程施工管理和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1)园林工程施工管理
(1)工程发包和分包
①发包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法人资格或者系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有与建设工程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建设单位不具备前款第3项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发包代理单位(以下简称发包代理单位)代理发包。
②建设工程勘察或者设计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发包:有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立项文件;有建设工程勘察或者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有设计要求说明书。
③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发包:初步设计方案已获批准;建设工程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以及有关技术资料;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项目发包给一个建设工程承包单位的,应当满足第2条规定。
④建设工程的发包分为招标发包、议标发包和直接发包。大型工程应当采用招标发包和投标承包方式。
⑤一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项目,可以全部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总承包,也可以将一个建设工程的勘察项目、设计项目、施工项目分别发包给承包单位总包。承包单位可以将部分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分包给其他设计或施工单位,但不得将承包的建设工程业务转包给他人。
(2)工程质量和安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和施工安全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当地建设工程地方标准的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标准的规定。设计中对选用的建筑材料、设备等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并提出质量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总包单位应当根据承发包合同的约定,负责建设工程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单位应当根据分包合同约定,负责本单位承接的施工业务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并接受施工总包单位的管理。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3)工程监理
工程监理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大、中型工程项目,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应该纳入工程建设监理范围。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
(4)财务监理
财务监理是指以建设资金的运用为主线,以批准的概算为底线,对建设项目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投资监理和基建财务核算管理,保证建设资金合理、合法、正确使用,并在不降低项目使用功能和质量要求的基础上,尽可能降低造价的一种投资管理模式。政府性资金项目可由出资方决定是否委派财务监理,财务监理只对投资人负责,与项目管理单位无直接合同关系。
(5)文明施工(www.xing528.com)
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加强文明施工管理,科学组织施工,控制施工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做好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6)清欠问题
政府性投资项目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不得将施工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投标条件或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设立专门银行账号(工程建设账户),并将按合同约定的预付建设资金存入该账户。建设工程报建时,对存在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建设单位,应要求其提供由第三方资信评估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信报告。在施工招投标过程中,对存在拖欠工程款和建筑业外来从业者工资问题的投标单位,可要求其提供由第三方资信评估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信报告。在受理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时,应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审查。
2)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1)竣工验收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自查并向建设单位报送工程竣工报告;设计单位经检查后签发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经检查后签发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建设单位应在收到各方提交的相关报告和竣工资料后,在组织安排竣工验收的7个工作日前,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交报告与资料,经质量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并作出工程质量合格与否的决定。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拆除绿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公共绿地建设工程竣工后,各省市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2)竣工验收备案
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竣工验收备案,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验收。备案机关经审查竣工验收资料齐全、有效、符合验收规定的发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3)档案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各省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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