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世纪中叶开始,学界对“合亩”制特征、性质等方面展开广泛讨论,使我们看到这种在黎民经济生产领域出现的组织形态有其复杂性,“合亩”的内部构成和生产资料占有方式也没有统一的模式,因此对“合亩”的性质难下定论。然而,如果我们不是将“合亩”纯粹地看作经济生产单位,而是看到这种合作生产关系已经延伸到黎民社会生活领域,成为一个整体社会范畴时,会看到“合亩”的本质及其与地方社会运作之间的关系。因此,正是在这样的思考起点下,本书依据以往黎族社会调查材料和笔者田野考察的补充,来探究“合亩”的本质问题。
首先,在本研究看来,纵然“合亩”内部的人群组织出现由亲属关系为主体,发展到后面混合一般外来户,或加入如“龙仔”类的特殊外来户等多种形式,在生产资料的占有上也分为“合亩”所有、几户所有以及一户独有等几种情况,但唯一不变的组织原则是土地,各种关系的人群都是基于对土地的依附而联结起来,进而参与到土地的集体生产和统一分配,以解决那个时代下黎族个体的生计来源问题。在因“合亩”内人口增加或其他因素而发生分亩、退亩的情况时,同样基于对土地的占有,人们可以另外组成新的“合亩”,保证再生产的延续。因此,对于“合亩”组织来说,土地是最重要的原则和出发点,血缘、亲属关系显得并不那么重要。(www.xing528.com)
其次,紧紧依靠土地,各种关系的人群结成生产单位的目的在于以集体之力克服当时生产资料匮乏、生产水平低下的现实问题。人们通过在“合亩”中结成一种劳务交换关系实现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如当地民众所说的“合亩中一人生病,其他人还可以照样出工,不会影响生产”。同时,这种交换不仅限于生产合群的意义,在人生的重要仪式及日常生活中,黎民仍是以此方式实现个体和社会再生产。因此我们透过“合亩”内部在经济生产和社会生活层面的交换关系,可以了解到整个黎族社会的结群和运作逻辑,这样对“合亩”本质和意义的认识也不再受意识形态的影响,而限于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阶段论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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