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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化时期的劳动组织与管理:探析合亩传统与黎族地方社会治理

时间:2023-08-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一般亩众仍习惯称“合亩”为“亩”,不习惯称为“组”。由此可见,人民公社时期番茅大队的劳动组织与管理尽管以个体社员为单位进行工分考评和核算,但仍未脱离生产组的“小集体”,全大队实行包产到小队、小队再包产到组的工作机制。这些无疑表明“合亩”所具有的生产要素的集体公有、共同劳动和各种互助在整个合作社时期仍然保持很强的生命力。

合作化时期的劳动组织与管理:探析合亩传统与黎族地方社会治理

在20世纪50年代在黎族农村开始的合作化运动中,“合亩”制成为社会主义改造的特殊对象。番茅村所经历的从“合亩”制到人民公社的历史跨越,一方面使我们看到国家力量对农村基层社会的牢牢控制,另一方面也体现出“合亩”组织的公有性质与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之间的微妙关系。

1954年,番茅成立初级农业合作社,迈出了合作化运动的第一步。对当时习惯依附于土地而形成共耕关系的黎民来说,无疑存在各种顾虑,“亩头怕办社后拆散合亩;亩员怕办社后不好生产,怕人多了不团结;青年妇女甚至怕办社后不好谈恋爱找对象”。海南自治州党委根据当时“合亩”制地区的情况提出:“对于合亩制坚决承认,予以保存提高,不能破坏,并作为互助合作组织形式的一种,要加强领导,给予在贷款、征粮、救济等方面的优待,以使其逐步改进,提高到半社会主义甚至完全社会主义的农业合作社。”根据这一指示,州政府将番茅村中3个合亩和1个单干户统一起来,组成番茅初级社,并未拆散旧的合亩。当时合作社时期的工作材料反映了黎族群众的心理状态:

党和政府根据合亩制地区特点及群众的思想顾虑帮助我们分析和确定办社的方法,使我们认识到合亩制和农业社基本上是集体经营的经济,认识到组织农业社能解决合亩制中不合理的现象,因此能够保证生产发展,增加收入。方法上采取合大亩的形式,普遍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会前动员和个别发动互相配合打通思想,和亩头商量,保证亩头在大亩中同样能当干部的地位。[23]

由此可见,对“合亩”制地区的群众来说,合作社只是对“合亩”制的扬弃,仍然是集体经营,不同的是“合亩”规模变大了。因此,人们较容易接受和认同“农业生产合作社”,并习惯性地称其为“合大亩”。事实上,此后陆续成立的番茅高级社、人民公社,都是以“合大亩”的形式进行的,原“合亩”时期黎民依靠土地形成的群体之间的交换关系依然在集体化时期延续。

早在1952—1954年社会主义改造初期,整个“合亩”制地区的“合亩”改称“生产组”,原亩头改称组长。亩头仍按原来的风俗习惯及传统地位来领导和决定生产大事,同时在亩众中增选一名生产组长,协助亩头具体指挥和领导“合亩”生产,并带有在“合亩”内专做思想政治工作的意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中南民族学院对乐东县第二区毛农乡毛或村的实际调查就报告了这一情况:

1954年在村内进行普选工作时,在工作队同志的指导和帮助下,除亩头外,另由亩众在亩内选出一个组长,以加强“合亩”的领导力量,并将“合亩”改称为“生产组”。目前一般亩众仍习惯称“合亩”为“亩”,不习惯称为“组”。[24](www.xing528.com)

1954年番茅初级社成立,是由3个生产组(原3个合亩)合并而成,并选举亩头王元昌为社长,这便是群众所说的第一次“合大亩”。1956年番茅高级合作社建立,将7个自然村合并,每个村设为1个生产队,大村分为2个队,全社一共10个生产队,20个生产队长。因此高级社采取的方式是社内分二级,社下为生产队,生产队下为27个生产组。这一时期的组织主要是在原番茅村的基础上,合并多个“亩”、联合多个村,形成生产队,再一次扩大原“合亩”的规模。另外还组成监委会,生产过程由生产队直接领导,包括排工、记工分,监委会则督促生产计划执行情况,及时解决问题,改变过去只由亩头自己领导、“叫做就一起做,不做就一起停”的现象。

在1958年成立通什人民公社时期,番茅高级社改为番茅大队,原生产队变为生产小队。尤其在1961年全岛对人民公社进行了一系列的整顿和调整工作后,明确规定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并在具体管理中实行公社对大队、大队对生产队实行“四包”,生产队对专业队或生产组实行“四固定”和“六定四到田”,生产队对社员实行定额考勤、评工记分的管理制度。由此可见,人民公社时期番茅大队的劳动组织与管理尽管以个体社员为单位进行工分考评和核算,但仍未脱离生产组的“小集体”,全大队实行包产到小队、小队再包产到组的工作机制(见图3.2)。

图3.2 合作社时期番茅村的组织架构图

因此,从合作社时期集体劳动的组织形式来看,以农民个体为劳动单位的情况尚不明确,队内的劳动仍以生产组为单位进行,而生产组的原初形态便是以土地为核心所组成的“父子”、“兄弟”及其他“合亩”形式。而在合作社时期每次政策调整并未改变或撤销生产组,这也就使黎族原有的互助交换的意义和力量得以延续。同时,合作社时期的包工、定额等劳动管理方式也是通过生产组指向社员个人,如1957年农业合作社根据下达给生产队的生产计划,对生产队实行包工、包产、包成本,超产提成奖励工分或现金、实物,减产扣分受罚,并在“三包一奖”基础上实行生产队包工到组和田间管理到户的责任制。人民公社时期的“四固定”和“六定四到田”的管理同样是将劳力、土地、耕牛、农具等固定到生产组,再包工到个人。这些无疑表明“合亩”所具有的生产要素的集体公有、共同劳动和各种互助在整个合作社时期仍然保持很强的生命力。为此,在本书看来,集体化时代“合大亩”的劳动组织方式带有“合亩”制时期的影子,劳动管理上也保留有“合亩”制的若干要素,从“合亩”制到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最核心的变革之处在于分配方式,从“合亩”时期的按人口平均分配演变为合作社时期的按劳取酬,具体体现为实行“工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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