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在番茅村办起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集体化时期海南州委在黎族“合亩“制地区办社的第一次尝试,这在番茅村的历史上留下了浓重的一笔。
番茅初级社是在原番茅村3个“合亩”和1个单干户的基础上建起来的。全社共13户,58人(男女各29人)。其中,全劳动力男15人,女17人;半劳动力男4人,女4人。共有土地110亩,包括水田58亩,旱田12亩。共有牛只33头,其中耕牛8头。
按照州委对“合亩”制地区办社的指导方针,初级社在传统“合亩”合伙经营的基础上,重点改革劳动分工方式、分配方式等。并且对亩头进行团结教育,培养吸收亩头中出身贫下中农的积极分子参加合作社的领导工作。同时采取加入初级社的统一方式:土地入股、集体经营,按劳动和土地分红。土地入股即根据土地好坏、耕作难易等判定产量,以常年产量入股,或是以土地实际产量入股。分红则是按入股产量,给土地固定报酬,其余扣除生产投资、公积金、公益金,连同增产部分,归劳动力所有。
番茅初级合作社的具体做法是:在生产资料方面,采取“合亩”所有土地除每户半亩自留地种植瓜菜外,其余全部不计报酬,由合作社联片经营,共同使用;在原有“合亩”的基础上,耕牛全部入社,将原来私有、私养、私用变为公有、公养、公用,但入社后产下的小牛由社员与集体平均分配;同时牛只出卖时要征求合作社的同意和批准;在农具使用上,按照过去“合亩”制时期的习惯,大、小农具一律由社员自带公用,损坏无修,无报酬;改变过去的平均分配方法,采取劳动力按等级记工的方式,老人、儿童在分配时给以适当照顾。
随着全国农村合作化运动的迅猛发展,农业高级合作社迅速在全国范围内普及。1956年,在番茅初级社的基础上办起了番茅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其被称为“保亭县通什镇福建乡(番茅)高级农业社”,也是全岛第一个高级合作社。随后,通什镇共办起15个合作社,全岛进入合并形成高级合作社的历史时期。1956年初,全岛参加高级社的农户占到总农户的55.14%。到1956年秋季,全岛加入高级社的农户达到总农户的93.89%。
番茅高级社由27个“合亩”及一些单干户组成,共164户,576人,劳动力270人。共有耕地1111亩,其中水田765亩,旱田186亩,坡地150亩。较于初级社,高级社取消土地分红制,财务、生产计划、产品分配由社统一管理。并实施社内三级制,在社下设农业区,区下设生产队,生产队实行定额包工,按劳取酬。1957年,实行“三包一奖”,即“包工、包产、包成本、超产奖励”的管理制度,生产队包工到组和田间管理到户的责任制。
番茅高级合作社在具体实践中,将劳动组织由社内三级制改为二级制,社下设生产队,每队设男女正副队长各一名,每队劳动力20~30名,生产队按照原来的“合亩”组成。并且划分生产耕作区,全社几个队划为十几个耕作区。方法是把全社的土地按面积、水旱等级、难易程度排序,全社男劳动力除去养牛员、学生、副业人员后得出固定劳动生产社员,全社土地面积平均后,得出每人应耕种6.5亩。再根据耕种土地的远近、照顾水旱地等便利程度加以平衡,把土地划分给队,耕牛固定到队及个人。资料显示,番茅高级合作社成立后显示出合作化的优越性,粮食产量获得很大提高。1956年早造水稻产量实收19.5万斤,比1955年增产182%。晚造水稻产量289500斤,比1955年增产40.8%。1956年全年副业收入9832元,比1955年增加39%。扣除各项投资、公积金、公益金后,平均每户分得224.28元,每人平均分得66.45元,比1955年每人增加24元。[11]
1958年,党中央提出了“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提出“在当前形势下,建立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工农兵学商互相结合的人民公社”,随后发展为农业生产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
1958年4月8日通什镇生产大跃进的宣传教育材料写道:(www.xing528.com)
为进一步执行中央有关坚决彻底反右倾保守思想,力争生产大跃进的指示,省委、州党委多次指示,要求我们以万分的革命干劲,打破常规,重新修改了十分宏伟的生产计划。根据州党委的要求,保亭县委规划,在粮食方面,到1962年,保亭县要达亩产900斤,争取1000斤,对通什镇的要求更高,因为通什镇条件较好,故要求我镇今年亩产要达550斤。
……
能不能大跃进?有些人对我们这个宏伟的生产计划,思想是没有信心的,如番茅社番通队黄某某谈到大跃进时便说:行路就想到海口(意思是不相信番茅社58年能实现亩产800斤)。不少人思想有抵触,这些人的怀疑是没有根据的,我们就是可以而且一定能够实现的。理由:首先我们有英明伟大的中国共产党和毛主席的正确领导,这是决定性的保证。其次,我们现在进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制度有无比的优越性。……[12]
1958年9月7日,根据海南州党委的指示,保亭县通什镇试办起黎族“合亩”地区第一个人民公社,时称“红旗公社”,据说当日有3000多人集会庆祝公社成立。通什红旗公社包括4个高级合作社,即原保亭县通什镇的番茅、福安、番赛、福利高级合作社,2个移民垦荒社,1个副业社,4个下放干部农场,此外还包括通什镇的合作工厂、合作商店、五金社、缝纫社、搬运组、洗染社等组织以及一些单干户,全社共1476户,5529人。[13]现今番茅村中保留的“番茅大队部”办公室是在当时的旧址基础上翻建的,里面挂有人民公社时期的老照片,承载了集体化时代番茅人的共同记忆。
在试办通什镇红旗公社的经验积累下,海南全岛掀起了人民公社化高潮,仅在1958年8—9月间,全岛共办起41个人民公社,入社人口达100%。这种草率蛮干的做法使高指标、浮夸风严重泛滥,农村生产力遭到很大破坏。1961年以后,海南自治州贯彻党的八届九中全会方针,调整农村生产关系,确定了农村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济体制,使农业生产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
按照《通什镇试办人民公社工作方案》,通什人民公社下设大队、小队和各种不同的专业队。原则上原来的小社就是公社的大队,即原番茅高级社现为番茅大队;原来的生产队即公社的小队;经济作物、畜牧等方面一般是组织专业队专管。[14]在农业生产方面,仍根据水利土质等条件划分耕作区,劳动力、畜力、工具在原基础上适当调整。公社对社内各级组织和部门按季确定适当的生产指标和建设任务,在财务管理上统一制定投资计划,采取包干制和计划供应的方式进行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在社员分配上采取固定工价、按劳付资的办法激发社员生产积极性,即先把每个劳动日应得的报酬按生产计划得出并固定下来,再按社员所得劳动日计发工资。
从1952年到1962年的十年间,黎族“合亩”制地区同中国其他农村一样,经历了生产和管理体制上最大的变革。国家力量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对农村社会进行集体化改造,使黎族农村在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组织模式下进行生产和劳动。然而,这一模式对“合亩”制地区的黎民来说并不陌生,因为按照政府要求,该地区的集体化就是在保留原“合亩”模式的基础上进行的,“合亩”内部劳务交换、互助合作的关系并未发生改变。共产党领导的合作社模式下的社员生产同样是基于这一集体劳动的协作关系,即使在人民公社时期,仍然是以队为基础进行管理的,而生产队又是在原“合亩”的基础上形成,队长即原来的亩头,生产资料入社是对合亩时期作出的调整。因此可以说,集体化时期黎村的生产组织从本质上并未摆脱“合亩”制的内涵,党和政府正是利用黎族的“合亩”传统顺利地实现了中部黎区的集体化。而“合亩”关系最大变动之处在于组织管理形式及分配方式上,本章下节将会谈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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