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7月1日成立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区,实现民族区域自治。随之,海南自治州地方委员会提出:“合亩地区,无论过去已否划阶级,亦无论现在有否地主富农,均不再划,现存在的土地遗留问题,当作农民内部问题,本着有利生产的原则,协商解决。”同时又着重指出:“对于合亩制坚决承认,予以保存提高,不能破坏,并作为互助合作组织形式的一种,要加强领导,给予在贷款、征粮、救济等方面的优待,以使其逐步改进,提高到半社会主义甚至完全社会主义的农业合作社。”[6]
这一指导方针的提出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农村推行“互助组”的时代背景。1951年9月,中共中央召开了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并以草案的形式发给各地党委执行。1952年年初,海南在全岛农村发展临时互助组,其性质是在政府指导下由农民自发形成的组织,主要在农忙时互相帮助,不计报酬,以“工换工、工帮工”的形式运作。对于中部“合亩”制地区,历史久远的“合亩”关系本身带有强烈的互助合作特征,因此,在合作社未正式建立之时,“合亩”制仍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黎民农业生产的重要组织方式,在“合亩”内部及“合亩”之间的农业生产中常常互助合作。
根据这一政策方针,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海南中部“合亩”制地区的农业生产有所改进,党和政府对缺乏耕牛、农具、粮食的贫苦群众进行了大力援助。但番茅村所在的保亭县第三区在耕作技术、耕作工具等方面仍相对落后,如,黎族群众对施肥、锄草不习惯,没有很好地掌握播种、施肥的时间。且黎民不善于使用水利,加之因地形关系,耕地大多夹在两山之间或一面靠山,山洪常常将作物冲毁,雨季一过又缺水,导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合亩地区的粮食产量较低。(www.xing528.com)
1954年4月,依据保亭县农建科的统计数据和农村民众的反映,按全县人口、耕地及产量平均计算,黎族群众每人每年至少缺粮150市斤,缺粮三个半月。[7]大多数人靠上山挖山薯、野菜作为食物补充。在经济作物方面,黎民仅在少数地区种植花生、白麻,但产量很低。保亭县在隶属海南行政公署和划归黎族苗族自治区后,全县经费靠上级下拨,收入全部上缴。据资料显示,1951年、1952年两年全县的收支尚能维持平衡,但在1953年,超支72.4%。[8]
此外,这一时期黎民在农业生产上的情绪问题也成为影响因素之一。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合亩”制地区还未进行正式土改,只在1948年反霸斗争中划分阶级、分配土地,遗留下了“未确定地权,发放土地证”等若干问题,且在评定粮食产量时采取分片、分段划定等级的方式,以致黎民群众怕粮食增产后收入多了提升自身所处的阶级。一些富农、中农害怕土改,而有些贫雇农以贫为荣,等待政府救济、分配土地,还有一些人怕农业产量多,导致要负担的公粮数量加重,等等。[9]因此,这些思想负担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黎族群众在农业生产上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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