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黎族地方社会治理中的合亩本质讨论

黎族地方社会治理中的合亩本质讨论

时间:2023-08-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本书文献回顾部分所言,“合亩”制性质问题曾在学界引起广泛讨论。“合亩”制是否能被视为古代黎族社会特有的文化类型?本书前面部分已在调查材料和实际田野考察的基础上,从几方面检视了“合亩”内部的构成及运作。依本研究看来,“土地”这一生产要素才是“合亩”得以存在的关键,没有对“土地”的依附,该生产组织不会存在,“合亩”内部的人群也是以土地为核心联结起来的。

黎族地方社会治理中的合亩本质讨论

如本书文献回顾部分所言,“合亩”制性质问题曾在学界引起广泛讨论。一方面,受当时意识形态影响,研究者较多地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分析维度,将“合亩”制置于“社会发展阶段论”的讨论框架下,提出“合亩”制是“原始公社制度氏族公社残留制度”、“父系大家族或父系家长制的家庭公社”等论断。[18]另一方面,受占有的调查材料所限,一些学者提出“合亩”是基于父系血缘关系而形成的亲属组织等。那么,如果摒除意识形态的影响,在现代学科知识体系下作分析,该如何解释黎族“合亩”的生成逻辑?“合亩”制是否能被视为古代黎族社会特有的文化类型?

本书前面部分已在调查材料和实际田野考察的基础上,从几方面检视了“合亩”内部的构成及运作。不难看出,“合亩”从最初的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族生产单位逐步发展为吸纳外来群体参加,包括以“龙仔”为代表的无地的外来户,后面还出现了一些由非亲属的朋友组成的、几户伙耕的形式。这说明,“合亩”这一生产组织单位经历了由血缘关系到以地缘等其他条件为内部构成要素的变动过程,同时说明亲属关系不是“合亩”形成的最重要的出发点,因为从“合亩”的人群构成来看,亲缘关系并不是唯一的构成原则。

由此,如果要确定黎族“合亩”制的性质,需要找出在“合亩”形式发生变化的过程中,始终维持“合亩”组织延续不变的要素,要找出究竟是何种力量使“合亩”的形态延续至国家推行合作化运动之前,使我们仍能看到以共同劳动、集体分配、互助合作为核心的组织形态。依本研究看来,“土地”这一生产要素才是“合亩”得以存在的关键,没有对“土地”的依附,该生产组织不会存在,“合亩”内部的人群也是以土地为核心联结起来的。

首先,在黎族社会早期的家族共耕时期,出于生计的需要,在开垦和耕种土地时人们依靠原始血缘纽带形成父子、兄弟、叔侄等直系或旁系生产单位,从祖辈开始经过一定田地数量的积累,到后面几代将祖辈遗留的田地陆续分化为更多的“合亩”,土地的占有始终不变。其次,在所谓的混合组织“合亩”中,以亲属关系为主体的“合亩”吸纳少量外来户加入,我们看到外来户如果本身有土地,他们与“本家”是一种平等、互助的合作关系。如果是无地的贫苦农民投靠,则是需要经过拜“龙公”的一些仪式,改姓“龙公”的姓,称“龙公”为父,“龙公”之子为兄,以“龙仔”的身份加入该合亩。尽管可以同样参与生产分配,但仍是一种投靠关系,这种关系的结束往往在于几代“龙仔”有了自己耕作的土地。最后,在由地缘或朋友关系形成的“合亩”组织中,几户黎民协商组成共耕单位的前提也一定是各自具有生产资料,才能开展土地的耕种和分配。因此,可以看出,土地始终是“合亩”得以形成的重要条件,“合亩”这一生产单位的组织和运作是黎民基于对土地的占有和耕作,其构成的人群可以是有血缘的亲属,可以是彼此不相干的朋友,也可以是因无地而投靠土地占有大户的龙仔。(www.xing528.com)

当确定了对于“合亩”来说“土地”是最重要的原则和出发点之后,需要进一步分析“合亩”内部人群依附于土地而形成的是什么关系。在本研究看来,黎民在农事生产和社会生活中所形成的以劳动互助、合作的方式克服当时生产技术落后、生产工具缺乏等问题,事实上是一种以“交换”实现结群的策略,从最初的因劳务“交换”在经济生活领域结成的生产组织,到这种“交换”弥散到黎民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同时,我们要看到,黎族“合亩”所反映出的依附于土地而形成的“交换”关系,具有一定的文化共性,在其他族群中也能找到类似的组织形态。如,云南独龙族社会早期由家族成员组成的“其拉”就是一种家族共耕组织,家族成员通过“夺木枯”(共耕)的形式从事集体耕作,收获物归集体所有,产品实行平均分配,这与黎族“合亩”初期的纯血缘组织较为相似;1950年前,基诺族所保存的父系家庭公社制也是由父系所生的数代子孙所组成,成员大多共居于一个大竹楼房内,实行土地共有、共同耕作和集体消费;[19]我们在汉族农村同样也会看到类似的组织形态,人们在农业生产上结成互助组、换工组,以劳务交换的方式轮流共同完成农事工作,等等。因此,可以说,我们看到的“合亩”实际上具有文化的普遍意义,这种交换关系广泛存在于人类社会,只不过在黎族社会早期的生产领域被找到,并被表述为“合亩”罢了。

另外,由黎族“合亩”反映出的这种“交换”关系,不是狭隘地指向经济学意义上的劳务交换,而是一种人类学知识脉络下如莫斯所讨论的如毛利人的“hau”一样,是一种“总体社会事实”,已经渗透到黎民生活的各个领域,而不只是经济、社会文化、政治的单一层面。正如莫斯在对礼物交换进行研究时所言:“所有这些现象既是法律的、经济的、宗教的,同时也是美学的、形态的等。”“它们是总体,是我们试图描述其功能的各种社会体系的全部。”(莫斯,2002)因此,“合亩”制中反映出的“交换”关系代表了黎族社会的一种“整体社会范畴[20],具有实现社会结群和社会再生产意义,表达出该地域社会的运作原则与结群原则。本书将从黎族社会的婚姻交换、仪礼交换的角度,理解这一方面意义,进而认为这种交换体系扩大到黎族村落、峒一级共同体组织,体现出王朝国家时代下黎族社会的建构特征。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