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中国人民银行侨汇物资供应票办法及配发保管

中国人民银行侨汇物资供应票办法及配发保管

时间:2023-08-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李绍禹签发银国李字第285号各省(市)自治区分行:根据今年5月,中侨委、总行、商业部、粮食部“关于加强侨汇物资供应证票管理的暂行办法”规定,对银行在办理侨汇物资供应证票的领用、配发和保管等核算手续,拟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侨汇物资供应票的领用配发保管暂行办法”随函附发。凡各级银行办理侨汇物资供应证票的领用、调出、配发、收回及保管等手续时,均应按照本办法办理。“异地证明书”的有效期限,一律规定为3个月。

中国人民银行侨汇物资供应票办法及配发保管

李绍禹签发

(63)银国李字第285号

各省(市)自治区分行(西藏不发):

根据今年5月,中侨委、总行、商业部、粮食部“关于加强侨汇物资供应证票管理的暂行办法”规定,对银行在办理侨汇物资供应证票的领用、配发和保管等核算手续,拟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侨汇物资供应票的领用配发保管暂行办法”随函附发。

一、办法规定得比较原则一些,各行可结合辖内具体情况,另作补充规定,但对会计科目及有关异省联行间使用凭证格式和核算手续,应按照办法规定办理。

二、增设的五个表外科目,可以按照省辖专用科目设置办法办理,即各行在办理年终决算时,应在决算表内将其归并入有关的统一规定的科目内,具体为:“5551-5553”三个表外科目应并入“555未发行的有价单证”表外科目内;“5611”表外科目应并入“561代保管的有价值品”表外科目;“5641”表外科目应并入“564注销及总值有价单证”表外科目。

三、关于联行间开发“异地供应侨汇物资证明书”所使用的图章问题,有些行建议统一加盖“联行凭证专用章”以便验付。总行认为“联行凭证专用章”只限于联行间内部付递的凭证上才能使用,对于客户自带的凭证上不能使用。因此规定“异地供应侨汇物资证明书”第二联可以加盖“联行凭证专用章”,第一联不能盖用“联行凭证专用章”,可使用一般业务用章。

四、“异地供应侨汇物资证明书”、“侨汇物资供应票分次领取证”及“上缴供应票收据”均系重要空白凭证,应按照重要空白凭证受理办法加以管理。

五、关于侨汇的转汇,仍应按照“侨汇业务会计核算手续”规定“由转汇行填制侨汇转汇委托书一式二联,以一联随附汇款正副收条、汇款通知书、侨汇证明书等一并寄交付汇行,一联留底办理”。

六、此暂行办法自1964年1月1日起试行,希洽照并转有关所属。

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侨汇物资供应票的领用、配发、保管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侨汇物资供应票的领用、配发、保管暂行办法》

甲、基本规定:

一、为了加强侨汇物资供应证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侨委、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部、粮食部《关于加强侨汇物资供应证票管理的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各地银行在配发侨汇物资供应证票时,应根据票、账分管的原则,建立侨汇物资供应证票的发放、库存、保管、账务等制度”,特制定本办法。凡各级银行办理侨汇物资供应证票(以下简称供应票)的领用、调出、配发、收回及保管等手续时,均应按照本办法办理。

二、供应票是国家物资分配的重要凭证之一,未发行的供应票,应由出纳入库保管。

三、供应票的领用、调出、配发以及联行间相互委托代发供应票的手续,均应通过资金平衡表外科目进行核算,以加强管理。

四、供应票的管理必须贯彻“票、账分管”的原则,实行管票不管账、管账不管票。供应票的一切收付,必须做到“发票有根据,领票有凭证”。对于配发供应证票,开发“侨汇物资供应票分次领取证”及“异地供应侨汇物资证明书”时,必须加强复核;无复核人员签章,不得加盖专用章;而且传票联不许回到经办员处,同时应加强分户账与总账的核对。

五、供应票持有人要求将供应票转往其他地区时,应整套转移。银行收入整套供应票后,开给相同金额的“异地供应侨汇物资证明书”(以下简称异地证明书)。“异地证明书”的有效期限,一律规定为3个月。开发“异地证明书”的银行,异省的应以办理侨汇业务,并有全国联行行号的行处为限;省内的可由省分行自行决定。

六、供应票持有人要求将供应票上缴国家,应填具申请书,银行收到供应票应开给收据。

乙、会计科目及凭证

一、表外科目:

为供应票的领用、调出、配发以及联行间相互委托代发供应票手续,特增设下列表外科目:

(一)5551未发行的侨汇物资供应票。

1.凡本行因办理侨汇等业务,代国家配发侨汇物资供应票时,由本表外科目核算。收入供应票时记收入栏;配发或拨交其他行时记付出栏,本表外科目的余额,反映库存未发行供应票总数。

2.本表外科目下按供应票面额分设账户。

(二)5552委托联行发付侨汇物资供应票。

凡本行因接受供应票持有人的申请,委托异地联行发付供应票时,用本表外科目核算。接受申请“异地证明书”时记收入栏,接到对方行通知,已发付供应票时记付出栏;本表外科目余额反映出本行已开出“异地证明书”而联行尚未发付供应票的“异地证明书”金额总数。

(三)5553代联行发付侨汇物资供应票。

联行寄来“异地证明书”,委托本行发付供应票,用本表外科目核算。收到联行寄来“异地证明书”时记收入栏,领票人来行换取供应票时记付出栏,本表外科目余额反映联行寄来“异地证明书”而本行尚未发付供应票的“异地证明书”金额总数。

(四)5611开出侨汇物资供应票分次领取证。

1.本行根据客户需求,开出“侨汇物资供应票分次领取证”(以下简称分次领取证)的,用本表外科目核算。开出“分次领取证”时记收入栏,客户持“分次领取证”来行领取供应票时记付出栏;本表外科目余额反映本行已开出“分次领取证”而客户尚未领取供应票的“分次领取证”的金额总数。

2.本表外科目下按客户分设账户。(www.xing528.com)

(五)5641待销毁上缴供应票。

1.供应票持有人要求将供应票上缴国家,其非成套部分用本表外科目核算上缴时记收入栏;销毁或移交侨汇物资管理处时记付出栏;本表外科目余额反映尚未销毁的非成套的供应票总数。

2.本表外科目下按粮、油、布等物品分设账户;按物品单位(如斤、尺等)作为人民币一元记账(例如粮一斤、布一尺均以人民币一元记账,一两、一寸则以人民币一角记账,余类推)。

二、凭证:

(一)“异地供应华侨物资证明书”格式过去曾有规定,兹修改为一式四联(附式一),各联的使用说明如下:

第一联证明书——由签发银行盖业务专用章后交申请人凭以向指定换票行换取供应票。

第二联通知书——由签发银行加盖联行凭证专用章,寄换票行凭以换发供应票。

三联回单——由签发银行随同第二联一并寄换票行。换票行换发供应票后盖章寄回签发银行转销5552表外科目。

第四联留底——由签发银行代5552表外科目登记卡。

(二)其他关于领用、调出、配发及收回供应票的一切凭证,可由各地分行根据辖内具体情况自行规定。

丙、核算手续:

一、各分行收到商业厅交来供应票,经点收无误后,应出给收据;同时填制(收入)“5551未发行的侨汇物资供应票”表外科目传票,登记未发行侨汇物资供应票登记簿,登记簿按供应票面额分设账户。

二、调出行接到调入行领用供应票的通知,以“发放侨汇物资供应票清单”(格式由各分行自拟),调出供应票,应填制(付出)“5551未发行的侨汇物资供应票”表外科目传票,登记未发行侨汇物资供应票登记簿。

三、调入行接到调出行“发送侨汇物资供应票清单”寄来各种面额的供应票时,经点收无误后,除通知调出行处,应填制(收入)“5551未发行的侨汇物资供应票”表外科目传票,登记未发行侨汇物资供应票登记簿。

(一)配发供应票时核算手续:

1.当解付侨汇、收兑外汇、收兑华侨进口金银,配发供应票时,应请邻村人填具收据(或在侨汇证明书上签收),经核对无误后,配以供应票,并在侨汇收据等有关凭证上注明“供应票已照发”字样;同时填制(付出)“5551未发行的侨汇物资供应票”表外科目传票,以加盖“付讫”戳记的收据或侨汇证明书作附件,登记未发行侨汇物资供应票登记簿。

2.如领票人要求分次领取供应票时,应请其填写申请书,经核对无误后,开给“侨汇物资供应票分次领取证”,并在侨汇收据等有关凭证上加注“已发分次领取证”字样;同时填制(收入)“5611开出侨汇物资供应票分次领取证”表外科目传票,登记侨汇物资供应票分次领取证登记簿;登记簿按客户分设账户。

3.客户持“分次领取证”来行提取供应票时,应请其填具收据,经核对“分次领取证”余额与“分次领取证登记簿”余额相符后,即填制(付出)“5611开出侨汇物资供应票分次领取证”表外科目传票,分别在“分次领取证”及“分次领取登记簿”上记载这次金额;然后填制(付出)“5551未发行的侨汇物资供应票”表外科目传票,以加盖“付讫”戳记的收据作附件,配发供应票,使用“分次领取证”一并交领票人;同时根据“5551表外科目传票”,登记未发行侨汇物资供应票登记簿“分次领取证”余额提完后,应于最后一次提取时,将“分次领取证”收回注销,附在(付出)“5611”表外科目传票后作附件。对每日营业终了汇兑一次填制“5611”表外科目传票的行处请客户填具正副收据各一纸(套写),正收据作“5551”表外科目传票附件,副收据作“5611”表外科目传票附件。

(二)委托联行发付侨汇物资供应票的核算手续:

1.供应票持有人申请将供应票转往其他地区时,应填具申请书,将整套供应票交银行,经点收无误后,开具“异地供应侨汇物资证书”。证明书第一联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及经办人私章后交申请人向指定换票行换取当地供应票;证明书第二联加盖“联行凭证使用章”后连同证明书第三联,一并以挂号信寄换票行;证明书第四联代委托联行发付侨汇物资供应票表外科目登记卡;同时填制(收入)“5552委托联行发付侨汇物资供应票”表外科目传票;(收入)“5551未发行的侨汇物资供应票”表外科目传票,登记未发行侨汇物资供应票登记簿。

2.当接到换票行寄回“异地证明书”第三联回单,通知已照发供应票时,应即填制(付出)“5552委托联行发付侨汇物资供应票”表外科目传票,以“异地证明书”第三联作传票附件;同时抽出委托联行发付侨汇物资供应票登记卡(异地证明书第四联),加注换票行换发供应票日期及转销“5552”表外科目日期,另行排列保管,定期装订。

3.当接到换票行退回逾期未领取的“异地证明书”第二、第三联,应即与申请开证人联系领回。当申请开证人持“异地证明书”第一联前来领取时,经核对无误后,应即填制(付出)“5552委托联行发付侨汇物资供应票”表外科目传票,以“异地证明书”第三联作传票附件,抽出委托联行发付侨汇物资供应票登记卡(异地证明书第四联),注明逾期退回及转销日期,同时填制(付出)“5551未发行的侨汇物资供应票”表外科目传票,以“异地证明书”第一、第二联作传票附件,登记未发行侨汇物资供应票登记簿。

(三)代联行发付侨汇物资供应票的核算手续:

1.接到联行寄来“异地供应侨汇物资证明书”第二、第三联,经核对无误后,应即填制(收入)“5553代联行发付侨汇物资供应票”表外科目传票,登记代联行发付侨汇物资供应票登记簿。“异地证明书”第二、第三联暂时专辖保管,以备验付。

2.当客户持“异地证明书”第一联来行换取供应票时,应请其在证明书北面签字或盖章,并交验证件,经与“异地证明书”第二联核对相符后(如第二联证明书尚未寄到,可婉言请其稍待数日,一面即向签发行查询),填制(付出)“5553代联行发付侨汇物资供应票”表外科目传票,以“异地证明书”第三联加盖行章,注明换发供应票日期,寄还签发银行;同时填制(付出)“5551未发行的侨汇物资供应票”表外科目传票,以收回的“异地证明书”第一联加盖“付讫”戳记后作传票附件登记未发行侨汇物资供应票登记簿;将供应票付给换票人。

3.“异地证明书”持有人逾期3个月未来换领取供应票时,应即在“异地证明书”第二、第三联上加盖“逾期未领取”戳记,以挂号信寄还原签发银行;同时填制(付出)“5553代联行发付侨汇物资供应票”表外科目传票,登记代联行发付侨汇物资供应票登记簿;传票及登记簿的摘要内应注明“逾期未取签发行”字样。

(四)上缴侨汇物资供应票的核算手法:

1.供应票持有人要求将供应票上缴国家时,应请其填具申请书,经点收无误后,开给收据;同时对整套的供应票应填制(收入)“5551未发行的侨汇物资供应票”表外科目传票,登记未发行侨汇物资供应票登记簿;不成套的供应票,应逐张加盖“注销”戳记,填制(收入)“5641待销毁上缴供应票”表外科目传票,登记待销毁上缴供应票登记簿,登记簿按物品账户。

2.当征得当地侨汇物资管理处同意,移交或销毁整套的供应票时填制(付出)“5641待销毁上缴供应票”表外科目传票,登记待销毁上缴供应票登记簿。

六、关于供应票的统计报表,应按照国家统计局(63)统贸字第89号统管120表的规定办理。

(作者系中国银行天津国际金融研究所所长)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