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针对各地归侨、侨眷对3000元以上大额侨汇不发粮食供应票意见很大的问题,决定恢复1978年6月14日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侨汇物资供应发证额度的修改的通知》精神,超过3000元以上大额侨汇可以发给粮食供应票。
1.1月10日中国银行、商业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联合发出《关于城镇居民侨汇粮油供应问题的通知》。根据目前全国各地私人调汇是否发给粮食供应票证掌握不一的情况,明确规定,对个人调回存外资产所得的外汇,应视同侨汇,发给侨汇粮食供应票。但考虑到私人调汇一般金额较大,而粮食属于国家统购统销物资,如超过实际需要给予照顾。对有粮食定量的城镇居民,收到人民币3000元以上大额侨汇(包括调回个人出卖资产所得外汇),并把外汇售给银行的,按照规定所得人民币可以享受侨汇待遇的其他有关外汇,均按3000元计发粮食供应票,超过部分不再多发(其他侨汇物资供应票证照发),不足人民币3000元的按实计发。
2.5月27日中国银行、商业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联合发出《关于超过3000元以上大额侨汇可以发给粮食供应票的通知》(83中综字第159号)。针对各地归侨、侨眷对3000元以上大额侨汇不发粮食供应票意见很大的问题,决定恢复1978年6月14日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侨汇物资供应发证额度的修改的通知》精神,超过3000元以上大额侨汇可以发给粮食供应票。(www.xing528.com)
3.6月20日中国银行向天津分行发出《关于83中综字第159号文有关问题的复函》(83中综字第198号):“关于你行对侨汇户的侨汇采取开立保管证,凭保管证领取的办法,有的侨汇户暂不需用,不愿领取,能否在银行长期保存及对调汇户每年发3000或1000万元的物资供应证,各行做法不一,你行可根据你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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