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1982年天津市外贸商品经营新规定

1982年天津市外贸商品经营新规定

时间:2023-08-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按国务院规定从1982年4月1日起,我市友谊商店、对外供应公司以及获准收取外汇券的外贸、旅旅、工业自销等经营单位,不再经营自行车、摩托车、缝纫机、电视机、收录机、洗衣机、电冰箱、电风扇、计算器、家具等10种商品,归口由华侨商店经营,其他单位一律不准经营外汇券或侨汇券的上述10种商品。今年4月1日以后发行的侨汇券使用期限改为两年。

1982年天津市外贸商品经营新规定

1.2月1日天津粮食局发出《关于延长侨汇券使用期限的通知》:1982年4月份以前发放的侨汇券,一律按原有规定有效期使用(以券面图章为准),不再延长使用期;1982年4~12月发放的侨汇券,原来规定按月分别使用到1983年4~12月有效的,有效期一律延长一年;自1983年起,发放侨汇券使用有效期一律为两年(以券面图章为准)。

2.3月22~23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商业部、中国银行召集广东、福建、浙江、江苏、上海、天津和北京7个省、市及中央部门的代表,就进一步做好侨汇物资供应问题进行研究并交流了经验。天津中行作了重点发言。会议决定,遵照国务院通知精神,改进华侨商店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增加商品花色品种,扩大服务项目,努力满足侨眷、归侨的需要。各地华侨商店将根据商品供应、货源等不同情况,对部分商品实行优惠价。商业部、对外贸易部等有关部门十分重视和支持侨汇物资供应的工作,对目前市场上上海自行车缝纫机和名牌烟酒等商品,列为专项计划调拨供应。

3.5月6日中国银行天津分行华侨服务部发出的公开信中明确提出:根据上级规定,从1982年4月1日起各地友谊商店、外贸中心(商场)以及其他或收取外汇券的单位,不再经营自行车、摩托车、缝纫机、电视机、收录机、洗衣机、电冰箱、电风扇、计算器、家具等10种商品,归口由华侨商店经营。今后华侨和港澳同胞需要购买上述10种商品,应向我行兑换人民币,领取侨汇证,到华侨商店购买。

4.8月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召开本市首届侨汇工作会议。出席会议的有市财委、经委、物委、进出口委、建委、侨办、中国银行天津分行、外汇管理局、天津海关、一商局、二商局、粮食局、一轻局、二轻局、纺织局、财政局房管局文化局农场局、水产局、物资局、外贸局、建设开发公司、建筑设计院以及各侨汇物资供应公司、商店(柜、点)等49个单位,70余人。

这次会议,主要是学习国务院国发《关于做好侨汇工作扭转侨汇下降的通知》(1982第42号)和国务院侨办、中国银行、商业部、财政部、国家城建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侨汇工作扭转侨汇下降的通知〉的几项规定》,提高对侨汇工作的思想认识。结合我市的情况,研究解决侨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改善侨汇物资供应,以便把我市侨汇工作搞得更好。会议纪要如下:

(1)疏通货源渠道,做好侨汇商品供应。为确保我市侨汇商品的供应,各有关经营部门要切实组织好货源。确定市一商、二商、粮食、水产、供销社和一轻、二轻、纺织、农牧等局的主管公司。分别按所经营的商品列入计划,作为特需保证供应。侨汇商品的经营单位,如华侨商店,可以直接向外贸各进出口公司进货。外贸部门提供的出口商品,按对香港离岸价格用外汇结算,视同完成出口任务。工业超产自销部分的名牌优质产品,要优先直接供应给经营侨汇商品的商店(柜、点)。工业、物资部门生产的新产品,要优先供应经营侨汇商品的商店(柜、点)。

(2)改进侨汇留成计拨办法,调动供货和经营部门的积极性。赡家侨汇按规定留成30%。留成部分分配给侨汇商品(物资)供应和经营部门,用于组织侨汇供应,不准挪用。为了鼓励经营和供货部门的积极性,由中国银行天津分行分季按原规定的工业品、副食品(包括食油)、粮食三种票券分成比例和立户计拨留成侨汇额度,实行侨汇商品的经营部门和供货部门的分成办法,可按提供紧缺商品的多少和回笼侨汇券的多少,本着经营单位大于货源单位的原则,由经营单位分拨给提供货源单位一定比例的留成侨汇额度。具体分成比例,由各主管局确定,跨局的由双方主管部门商定。由中国银行天津分行办理转汇立户手续,也可由侨汇商品经营部门代组织进口物资。

(3)严格划分侨汇商品经营单位,控制销售对象。按国务院规定从1982年4月1日起,我市友谊商店、对外供应公司以及获准收取外汇券的外贸、旅旅、工业自销等经营单位,不再经营自行车、摩托车、缝纫机、电视机、收录机、洗衣机、电冰箱、电风扇、计算器、家具等10种商品,归口由华侨商店经营,其他单位一律不准经营外汇券或侨汇券的上述10种商品。今后,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需要购买上述10种商品,以及海员、外籍华人需要购买上述商品赠送国内亲友的,可向中国银行天津分行兑换人民币领取侨汇券到华侨商店购买,按华侨商店价格供应。驻华使领馆和常驻机构人员,外籍专家、留学生、实习生,外轮和外籍海员本人,以及中外合资、联办经济技术项目的外籍商人、工程技术人员等需要购买上述10种商品时,可验明证件,凭外汇券或“人民币特种存款”支票,并填写“供货登记表”供应。供应商店(柜、点)收到的外汇券连同收到的“人民币特种存款”支票全部卖给中国银行,并按全额留成。(www.xing528.com)

(4)侨汇商品的供应标准和侨汇证的使用期限。按规定每百元人民币侨汇仍供应紧缺商品30元,其中粮食、油脂和副食调料各5元,工业品20元。三种票券原则上不能通用。但为照顾特殊情况,在货源准许的条件下,经主管局批准,对个别户可以调剂使用。收证标准要力求合理,粮、油按规定数额供应,副食品原则上每1元人民币商品收票最高不得超过1张。工业品可根据市场供需变化情况,适当增、减收票证。凡是增收或减收、免收侨汇票证,须经各主管局批准;凡是1元商品收证标准超过1张的,除报各主管局外,应报市侨办、财委备案。今年4月1日以后发行的侨汇券使用期限改为两年。华侨商店(柜、点)按中国银行天津分行签发的有效期核准。

(5)侨汇商品的优惠价问题。对市场上敞开供应的国产工业品和利润较高的进口商品,经营单位又有条件的,继续实行优惠价格,按低于市场价格20%以内的幅度掌握。对侨眷需要的副食品,可以议价购进平价出售。具体品种和优待幅度按物价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实行优待价而影响利润减收和出现经营亏损时,工业品原则上由华侨商店自行弥补;副食品原则上由货源单位自行弥补。具体办法:一是把用侨汇留成进口商品(物资)所得的利润全部按分成转交给侨汇商品经营或货源单位;二是允许经营单位向银行出售侨汇留成额度所得的差额作为收入用于弥补亏损;三是对用留成外汇利润和差额弥补后的不足部分,相应核减利润。

(6)增加非商品性服务项目,争取更多的侨汇收入。各侨汇商品经营单位,在搞好商品供应的同时,要根据侨汇户的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增添非商品性服务项目,改进现有的服务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努力为归侨、侨眷服务,并请各有关部门给予大力支持。

(7)加强对侨汇商品(物资)供应工作的领导。侨汇商品(物资)供应工作,既是一项经济工作,又是一项政治工作。做好侨汇商品(物资)供应和搞好服务是直接体现党和国家对归侨、侨眷的关怀,有利于密切侨胞同祖国的联系,扩大爱国统一战线。各有关局要切实帮助华侨商店(柜、点)端正经营方向,改善经营条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疏通货源渠道,不断解决出现的实际问题,把侨汇物资供应和为侨汇服务工作搞得更好。

(8)加快侨汇建房,争取大额侨汇。天津市政府已决定在体院北兴建1.1万多平方米的华侨公寓,建议有关部门尽早安排施工,力争在明年内保质保量提前建成出售,以满足侨汇户的住房需要和有利争取大额侨汇。

5.8月26日中国银行总行发出《关于外汇券兑换人民币是否发给侨汇物资供应票证的复函》(82中管字第636号)。根据总行80中综字第617号规定的精神,进一步明确:国外华侨、港澳同胞来华时留给国内亲友的外汇券,要求兑换人民币时,只要提供“外汇兑换证明”(兑换证明日期在6个月内)的,可以发给侨汇物资供应票。对国外华侨、港澳同胞赠送国内亲友的外汇券,没有留下“外汇兑换证明”,或兑换证明超过6个月的,如情况属实,在提供单位证明时,兑换人民币时可以发给侨汇物资供应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