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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至1981年供应票证变更公告

时间:2023-08-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至于1980年4月以前所发侨汇物资供应票证一律使用至1981年3月底,特此函告。对此,同意侨汇物资供应证可以改为每年必须一次发给1000元,逐年发完为止。

1980年至1981年供应票证变更公告

1.3月22日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联合发出《关于恢复侨汇物资供应证盖章使用事》(80津中管字第68号、80津银办字第17号、80津银农办字第6号):为使我市侨汇物资供应证使用期限符合中央关于“物资供应证有效期1年”的规定精神,经市财委决定将我市侨汇物资供应证使用期限的计算办法改为从发放的月份算起至次年同期月底前有效(如今年4月份发放使用,截止日期为1981年4月底,其对头一年),本办法从今年4月份起实行,由银行与发证时在票证正面金额下方加盖至1981年4月有效图章。至于1980年4月以前所发侨汇物资供应票证一律使用至1981年3月底,特此函告。

2.5月20日中国银行总行发出《关于外汇券兑换人民币可以发给侨汇物资供应票证的通知》(80中综字第617号)。从外汇兑换券发行以来,不少华侨、港澳同胞在入境时即将外币兑成外汇券,以后又想将部分外汇券兑换人民币留给亲属作为家用,要求银行发给侨汇物资供应证,但总行对此未作明确规定,因此各地在掌握上不尽一致,经研究,作出统一规定:对于华侨、港澳同胞持外汇券兑换人民币,要求发给侨汇证的,凭“兑换证明”可以发给侨汇证,由银行留存“兑换证明”或在“兑换证明”上批金额和“已发侨汇证”字样,对于没有“兑换证明”者,不予办理。(www.xing528.com)

3.7月3日中国银行总行向上海分行发出的《有关私人调汇留存外汇的复函》(80中综字第863号)中规定,为了鼓励私人调汇的积极性,从2月1日以后调回的私人调汇,已经办理结汇而未给予外汇留成的,应设法通知客户来行办理外汇留成,但须追回相应的侨汇证,经通知后逾期1年不再办理。对大额私人调汇的侨汇物资供应证,按规定采取分期分批发证的办法,对超过部分,由解付行每年发给3000元供应证,逐年发完为止。考虑到私人用汇不同于侨汇,调汇人多有要求当年少用侨汇物资供应证,以便从长使用。对此,同意侨汇物资供应证可以改为每年必须一次发给1000元(多取不限),逐年发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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