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月9日中国银行总管理处向辖内各机构发出《关于征求对携入外汇能否发给侨汇物资供应票意见的函》(79银中二字337号),针对目前对携入外汇不发给侨汇物资供应票的规定,引起一些误会和争吵,招致不良影响的问题,请辖内各机构拿出意见,以便研究改进。
2.3月12日中国银行总管理处向辖内各机构发出《关于跨省市自治区换领侨汇物资供应票办法的通知》(79银中二字363号)。
3.4月18日天津市财贸委员会召集市一商局、二商局、粮食局、中国银行、外供和华侨商店,共同研究印制1980年侨汇物资供应证和如何贯彻执行侨汇证使用一年有效的规定。决定1980年侨汇物资供应证提前一个季度于1979年10月份发放;1979年侨汇物资供应证延期使用半年,到1980年6月底作废。市一商局负责印制1980年侨汇物资供应证,由一商局、二商局、粮食局负责印刷费。每月发放侨汇证、回收侨汇证数量统计,各局要按时报中国银行,由中国银行汇总报市财委,同时抄报一商局、二商局、粮食局。撤销侨汇证盖章使用的办法。
4.7月23日国务院下发《关于提高侨汇留成和改变侨汇物资供应体制的通知》(国发1979 第182号),其涉及侨汇物资供应证的主要内容有:
赡家侨汇留成,由原定的6%,提高为30%,按赡家侨汇实际收入计算,用以解决日用工业品和粮、油、副食品等侨汇物资供应问题;侨汇留成由省、市、自治区中国银行按规定每季度末拨给,并开立外汇额度账户;侨汇留成的使用原则是:谁供应物资,谁就使用留成外汇。赡家侨汇由省侨办、财办掌握,商省商业局、粮食局等有关部门拟定方案;留成外汇可跨年度使用;提高侨汇留成以后,取消原由中央有关部门专项调拨物资的办法,改为一切侨汇物资均由地方组织货源、安排供应。赡家侨汇仍按每100元人民币供应30元适销商品,其具体品种、数量和收取侨汇票证标准可由各地根据当地侨汇户实际需要和货源情况酌定;侨汇物资供应票证有效期为12个月,必要时可以延长;当年发出的侨汇票证,当年回笼率应不低于60%;严禁买卖侨汇票证,对违犯者应予严肃处理。(www.xing528.com)
5.10月19日天津市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提高侨汇留成和改变侨汇物资供应体制的通知》(津革发1979第146号):为确保我市侨汇物资的供应,各有关部门要切实组织好货源,由商业、供销、水产、粮食等部门的主管公司分别按所经营的商品列入计划,作为特需供应进行安排。外贸部门的外转内销商品,工业部门的自产自销商品和某些需要加工定制的商品(如家具的),各有关部门要优先考虑和安排侨汇物资供应的需要。对我市能生产而无原料或无法提供的商品,可用侨汇留成进口一部分原材料、零配件和其他物资,解决侨汇物资供应的不足。
6.11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联合发出《关于1979年侨汇物资供应证延期使用的通知》:为了贯彻党的侨务侨汇政策,做好供应服务工作,根据上级指示,1979年的侨汇物资供应证延期使用至1980年6月底,过期作废。
7.12月12日中国银行总行向天津分行发出“关于私人海外存汇宣传提纲的函”。天津分行“私人海外存汇宣传提纲”中,提出了国家对于私人调回海外存汇的政策:私人调回海外存汇资产可视同侨汇,可以享受侨汇物资供应。根据(78)银外字第249号,中国人民银行、侨办、商业部“关于对侨汇物资供应发证额度的修改通知”中规定,对私人存汇资产调回的外汇,视同侨汇,发给物资供应证,但如调汇人属于城镇居民,有粮食定量,原则上不发粮食票证。因此,在对外宣传和办理调汇时,应对调汇人说明,以免事后发生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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