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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侨汇物资供应证和第三套侨汇券票样(1978年)

时间:2023-08-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物资供应证有效期1年。侨汇物资供应从1978年4月1日起实行,各地最迟在7月1日前发证供应。1978年后,天津发行的第三套侨汇券票样(图五)。

天津侨汇物资供应证和第三套侨汇券票样(1978年)

1.3月31日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78)29号批转外交部、中国人民银行为积极争取侨汇的文件精神,为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划委员会计财(1978)129号《关于恢复侨汇留成办法的请示报告》的通知,于3月25日在京召开了由中央部委和部分省参加的侨汇物资供应座谈会,联合发出了《关于侨汇物资供应座谈会纪要》通知(78商特联字56号、78银外字166号、78侨内字67号),其中对赡家侨汇留成的使用和物资供应作出了规定,包括供应标准:每百元人民币侨汇供应商品30元。由地方供应粮、油、副食品10元,其中必须保证供应20市斤(包括米、面制品),食油1市斤半。地方供应粮、油如有困难,由地方用中央拨给侨汇留成的6%外汇进口解决。由商业部专项拨给适销对路工业品20万元,由省统筹安排。供应办法:由银行在解付侨汇时发给等值的侨汇物资供应证,商业部门凭证供应商品。票证分5元、10元、50元、100元四种,超过5元的侨汇发给侨汇物资供应证,5元以下的不发侨汇物资供应证。超过1000元部分不再发证。每种票证均标明粮、油、副食品券数字。如百元人民币侨汇,票证即粮20市斤、油1市斤半,购货券25张(副食品券5张、工业券20张)。物资供应证有效期1年。除粮、油采取定额供应外,其他商品一律采取凭物资供应券供应。侨汇物资供应从1978年4月1日起实行,各地最迟在7月1日前发证供应。

2.5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发出《关于实行侨汇物资供应的通知》,就天津市革命委员会财贸组5月10日召开的研究贯彻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侨汇物资供应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主要精神作出具体安排。内容与《关于侨汇物资供应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规定完全一致。明确在侨汇物资供应证印妥前,由天津中国银行暂印凭以换取侨汇物资供应证的“侨汇证明书”,随同侨汇发给收款人存执,听候公告到解放北路80号天津中国银行换取侨汇物资供应证。

3.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发出《关于侨汇物资供应的补充通知》,根据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侨汇物资供应发证额度的修改的通知》,对发证额度的规定修改为:每笔大额侨汇,在3000元以内的按实发给物资供应证,超过3000元的可采取分期分批发证办法,对超过部分由解付行登记保留供应证,每年发给3000元供应证,逐年发完为止。对私人存放在国外资产调回的大额外汇,在3000元以内的按实发给物资供应证,超过3000元视同大额的侨汇,也采取分期分批发证办法。

4.7月1日天津市正式发放侨汇物资供应证(见图五),并且公布了侨汇物资供应网点。

5.7月1日天津市正式发放侨汇物资供应证天津中行与广州中行、长沙中行交换侨汇物资供应证,广州中行寄侨汇物资供应证(样本)5元、10元、30元、100元一套;长沙中行寄侨汇物资供应证(样本)5元、10元、50元、100元一套。

1978年后,天津发行的第三套侨汇券票样(图五)。

6.7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发放侨汇物资供应票办法的通知》,再次明确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侨汇物资供应座谈会纪要》通知的主要精神,并且对发供应票的对象和范围作了详细的规定。(www.xing528.com)

凡有国外和港澳地区赡家侨汇收入(即汇入或寄入的电、信、票汇等)的侨眷、归侨、有外籍亲属的中国公民、港澳同胞家属、回国华侨学生等,可在其收领侨汇时,按规定计发供应票。对社、修国家按协定汇入的人民币侨汇和云南省银行按计划收兑的缅币,中国银行视同于人民币侨汇,也可发给供应票。

下列情况可视同赡家侨汇,按其兑换给银行的外汇多少计发供应票:(1)国内居民委托银行托收(以其本人为收款人的外币票据),如汇票本票、私人支票等;(2)调回国内居民存放在国外或港澳地区的外汇,如遗产、房地产、股票、存款和利息工伤赔偿金、交通意外事故赔偿金、抚恤金养老金等;(3)存在中国银行或指定人民银行的“外币存款”、“人民币特种存款”的外汇,支付给国内亲属的部分;(4)从海外携入并售给银行的黄金、白银白金及金银制品;(5)侨眷、归侨所有并售给银行的外钞;(6)经我外贸公司批准,应付给国外商人的外汇佣金抵解侨汇的部分;(7)居住国外或港澳地区的原侨批业股东将可以外调的部分,经银行批准抵解侨汇的部分。

下列情况不发供应票:(1)凡从国外或港澳地区携入的属旅行使用的旅行支票、人民币旅行支票、旅行信用证、外钞等;(2)华侨、中国血统外籍人、港澳同胞在边境或口岸用于交纳税收、运费等外汇;(3)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如外国驻华使馆人员、外国驻华机构、团体的外籍职工、外国专家、记者、留学生、实习生等兑换的外汇;(4)国家机关、企业、团体和集体企业的外汇收入;(5)公益事业等一切捐款;(6)参加交易会商人支付的出口货款;(7)华侨、中国血统外籍人、港澳同胞交付国际旅行社或华侨旅行社的旅游综合费用等外汇;(8)汇入存储“外币存款”、人民币特种存款的外汇;(9)用于修建房屋的建筑侨汇;海员港口兑换的外汇;(10)从社、修国家按照协定携入的人民币现钞;(11)属于没收或上交国家的外汇。

对劳改犯和四类分子的供应票处理:劳改犯在国内有直系亲属者,其侨汇供应票可按犯人意见,由劳改机关通知银行转告其亲属领取。劳改犯在国内无直系亲属者,原则上不发,由劳改机关代劳改犯在银行开立的存款存折上注明“未领侨汇供应票”字样,将来犯人刑满释放时,可凭存折领取供应票。但劳改犯在押期间因病等原因,需作照顾者,银行凭劳改机关证明,可请该机关转发部分供应票。对于没有在押的地、富、反、坏分子所收的赡家侨汇,供应票可直接交本人使用。

7.8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向天津市革命委员会财贸组提交“关于实行侨汇物资供应后的情况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是:侨汇供应证6月26日印妥,7月1日发放,截至8月4日,共补发1812笔,占应发2066笔的88%。实行侨汇物资供应后,广大侨汇户反映良好,侨汇有较大幅度增加。但侨汇户还有一些意见:一是供应网点少,不方便。二是希望取消粮食搭配供应办法,实行自由选购,同时增加一些绿豆之类的杂粮。三是希望能买到煤气炉。四是希望增加家具药品、饮具、餐具、鲜肉蛋、鲜鸡鸭、鱼虾等商品的供应。五是有些侨汇户对于文化大革命前发放的侨汇物资供应证不能使用有意见。六是小额侨汇户对于供应证不能找零有意见。七是对银行个别同志的服务态度有意见。

8.11月23日天津市革命委员会侨务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联合向市委报“关于当前侨汇收入情况和侨汇物资供应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报告”,肯定了恢复侨汇物资供应以来,侨汇收入成倍上升的成绩,反映了侨汇户的意见,提出有必要新建一所综合性的侨汇商店,具有一定规模,花色品种应突出特色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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