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国外部向辖内各单位发出《关于改变侨汇物资供应办法的函》(66津中机侨字第174号),根据河北省、天津市人委指示,自本年4月1日起,将侨汇物资供应标准,由原每百元人民币侨汇供应布、粮、油、肉、食糖五种物资,改为每百元人民币侨汇供应布、粮、油三种物资。原每百元人民币侨汇发给侨汇物资购买证25张,改为每百元人民币发给侨汇物资购买证20张。不足5元的,3元以上发给侨汇物资购买证1张,3元以下不再发证。侨汇物资供应证减发后应做好宣传工作。
2.3月30日天津市人委、各专员公署、河北省人委财办、省经委、省粮食厅、省银行联合发文(66财办字第92号),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侨汇粮食供应标准的通知》:鉴于近年来各地的粮食供应均有不同程度的增加,副食品供应也比较充足,为此,确定自今年6月1日起,将侨汇粮食供应标准从每百元80斤降为60斤。这样做既有利于为国家节约粮食,也有利于促进归侨、侨眷革命化。各地在调整侨汇粮食供应标准之前,除做好票证等必要的准备工作外,必须认真做好对归侨、侨眷的宣传教育工作,使他们能够认清调整侨汇粮食供应标准的积极意义,以正确态度对待这一措施。
3.3月31日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侨委联合发出《关于侨汇商品供应价格和票证问题的通知》(66机密中业字第400号),自1966年4月1日起,供应侨汇的商品无论是中央专项安排或是地方安排的,一律按当地现行市场零售牌价执行。侨汇商店自行组织加工的副食品也一律比照当地市场同类品种价格,按质论价供应。今后侨汇票证的管理,应从备战观点出发。因此,1966年除粮、油、布外,猪肉、食糖等商品市场既已放开,不应再印发票证。工业和副食品票证最好按每百元人民币计算,不要超过20张。票证有效期限应按国家规定执行,不应无限期使用。
4.5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国外部向辖内各单位发出“关于改变侨汇物资供应办法的函”(66津中机侨字第174号),根据国务院关于自今年6月1日起,将侨汇粮食供应标准从每百元80斤降为60斤的通知,截至5月31日尚未解付的侨汇须换配新粮油布票证。
5.5月27日天津市侨汇物资供应公司发出《关于停止我市1964年底印制找零票证的通知》(66津侨业字第13号):我市1964年底印制的一角、一分找零专用侨汇物资购买证,使用到1966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www.xing528.com)
6.6月文化大革命开始,部分省市停止侨汇物资供应。天津市塘沽区粮食局、百货公司、人民银行根据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组成调查组,对该区侨汇物资供应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停止侨汇物资供应的建议。
7.8月26日天津市停止侨汇物资供应。
8.9月3日天津中行向辖内各单位发出《关于暂停支付对国内资产阶级等的侨汇的通知》,根据革命群众要求,经有关部门研究决定,自9月3日起对国内资产阶级及黑五类分子的侨汇一律暂停支付,听候政府确定,再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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