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国务院下发批转中央侨汇工作小组《关于1963年侨汇任务和改进侨汇物资供应工作的报告》文件(国财办字94号),认为1963年侨汇任务定为7000万美元,争取8000万美元是适当的。同时,指出了当前侨汇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1)中央安排凭侨汇证供应的一部分水产品、干果、干菜等和由地方负责安排的某些副食品兑现较差;(2)部分定量供应商品和个别日用工业品的品种、质量还存有一些问题,品种调换工作也没有完全做好;(3)有些地方和单位压低侨汇户的基本口粮标准,有的地区仍然存在挪用和克扣侨汇物资情况;(4)有些地区没有按中央规定建立侨汇物资机构,侨汇物资供应公司的经营管理也存在许多问题。因此,要完成今年侨汇任务还必须从各方面进行许多艰苦细致的工作,首先要做好侨汇物资供应工作。1963年侨汇任务对河北省下达的指标为侨汇70万美元(其中天津市63万美元),其他外汇40万美元(其中天津市36万美元)。
2.4月20日河北省华侨委员会、人民委员会财贸办公室就落实国务院财办字94号文件精神,向省人民委员会报告具体方案。其中天津市的指标为侨汇63万美元,其他外汇36万美元,合计99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43万多元,占全省90%。中央给天津市的物资供应计划为粮194万多市斤、油15万市斤、肉7.2万市斤、糖12万市斤、布12万米、工业品和副食品60.8余万美元。
3.2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发文《关于社会主义国家侨汇和出国工人赡家汇款实行增加物资供应的通知》(63津银中侨字第349号)中明确,根据国务院文件指示,从3月1日起,对社会主义国家侨汇和出国工人赡家汇款,按照对资本主义国家侨汇供应物资的标准,给予物资供应。市区各区处不再办理对社会主义国家侨汇和出国工人赡家汇款解付工作,统由国外部集中办理,以便发给侨汇券;塘沽区办可继续自行办理;四个郊区及汉沽、北大港区办、天津专区各县支行采取“先解付,后发证”的方法,即解付汇款时,填制“领取物资供应证申请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加盖解付行公章,随同邮寄报单一并寄国外部办理领证。国外部审查后将清单二联和侨汇券寄交解付行,由解付行通知收款人前去领取。
4.11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侨汇物资供应证的领用、配发、保管暂行办法》,规定了一整套侨汇券的发放、库存、保管、账务等制度,强调贯彻“票账分管”的原则,一切收付做到“发票有根据、领票有凭证”,还规定了有关会计科目及核算手续,力求账目清楚,收付准确(详见附件二)。(www.xing528.com)
5.12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异地供应侨汇物资证明书”挂失问题处理手续的通知》(63银国财字第410号):“异地供应侨汇物资证明书”原则上不得挂失,但对具体情况,可由经办行掌握,灵活处理,并制定了相应的办法。
6.全年天津中行发出侨汇券170万多元人民币,收回侨汇券7.8万多元人民币,代联行发付侨汇券34万多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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