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初期,由于南京国民党政府的政令在平津一带尚不能顺利实施,天津金融业的大权仍操在“中国”、“交通”等行之手,因而不能发挥“银行之银行”的职能作用,只能按照一般商业银行相互往来的做法同各方面打交道。当时银、钱两业对中央银行的态度是敬而远之,对其前景抱观望态度。开业时,有一些银行按当时地方上的习惯,送去万元上下的支票开个户头,通称堆花性质。
那时天津银、钱两业票据清算还没有“交换所”,大部分银行和中国、交通两行往来,办理收付结算。钱庄同业之间实行拨码番纸制度,各庄大都在外商银行的华账房开户头。
靠谈公远的关系,北五行带头与中央银行往来。为了笼络感情,中央银行也以同等数额在各行开立存款户以示回敬。中央银行以“银行之银行”的身份自居,按照规定它可以接受银钱业的再贴现业务,但因它只存不放,因而建行之初只能和私营银钱业打交道,一般工商业户和钱庄很少和其往来。我记得那时津地银行与中央银行有往来的不足20户。由于中央银行代收长芦盐务管理局的盐税款,所以对该局办理贴现业务。
建行初,国库课没有正式业务,只是代付公债本息并保管剪下来的息票而已。1932年前后,附设在津海关的海关收税处由中央银行接管,从此国库课的业务才逐渐开展起来,收税处主任由中央银行国库课主任方介兼任,后由陆兴宗兼任。
海关收税处原由中央银行派人常驻海关办理代收关税业务。该处设主任一人,办事人员六七人。根据协议,所收税款先存在中国银行,按期汇交设在上海的总税司署。中国银行把此业务移交中央银行后,税款中的一小部分留在天津,分三个户头存在天津中央银行,凭天津海关税务司签字即可提取。
国库课直接管理海关收税处,只派去主任一人,其余工作人员则原班人马未动,其隶属关系虽改,但职工薪金待遇一如既往。(www.xing528.com)
天津中央银行接管海关收税处,规定交纳税款时除现款外,必须交纳中央银行本票或保付支票。各工商业户为了交纳税款及时,相继在中央银行开立存款户,这样可以即时转账收讫,手续方便。在废“两”改“元”后,中央银行发行关金券,交纳税款改用关金券,工商户为交税又开立了关金券户[1]。此外,南方各省通汇地点较其他银行多,中央银行的钞票全国通用,各工商业户南北汇款通过中央银行也较其他银行方便,因而经营南北土产生意的工商户在中央银行汇款者也有之。
当时天津银钱业做申汇调拨津申之间头寸,根本不通过中央银行办理汇兑。因此天津中央银行的汇兑业务,汇出寥寥无几,而汇入款却较多,这是因为当时各地的汇率高低不平衡。由于联行间的结算是通过上海总行统一转账计息,又由于那时实行银两与银元通用,每日有浮动行市供需起伏不定,银钱业通过买卖申汇可以从中获利。天津中央银行建行初期,通过外商银行麦加利、花旗、汇丰等买卖申汇,调拨头寸,我记得每笔交易的数字都很大,经常是十几万元。开业当年,天津中央银行净盈利十万元左右。在废两改元前,买卖申汇(上海规元)是天津中央银行获取利润的主要渠道之一。
七七事变前,天津中央银行承办收兑外币和买卖关金券业务,因此,工商业户需用的关金券及外国旅游者所持的外币或旅行支票,都得到中央银行兑换法币。中央银行每天挂牌公布各种外币兑换率,即当日外币和关金券的买卖行市。
天津中央银行在开业至七七事变前,除上述业务外,还有代付公债本息、交收矿产税、代收津浦铁路局客货运费款、代向南京下关拨款、代理中央信托储蓄业务、办理外商外币支票托收业务、代天津银钱业公库收兑零星白银,解送南京下关中央银行等。长芦盐税收进以后,大部分汇交财政部盐务署,其余转入天津长芦盐务管理项下。津浦路北段路局存款,也需随时汇交南京下关中央银行,收在津浦路局账户下。至于矿产税,每月只能收到几十元。这几项业务,实际上只不过是过路财神,收来款项然后汇出,经常并无多余存款,此情况一直延续到天津解放。
天津中央银行代理国库存款无几,经它之手下拨军政费没有见过。30年代初期,平津一带还是地方军阀盘踞,各项应上缴之税收均被地方留用,地方军政开销全由省、市银行经办。“何梅协定”前,华北虽有中央军驻防,但它所需军政拨款由北平中央银行办理。日本投降后,孙连仲为十一战区长官,长驻北平。北平行营、华北剿总均在该地,所以军政拨款仍通过北平中央银行办理。通过天津中央银行下拨军政款项的情况,实不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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