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2.1 当水平向减震系数不大于0.40时(设置阻尼器时为0.38),丙类建筑的多层砌体结构,房屋的层数、总高度和高宽比限值,可按本规范第7.1节中降低一度的有关规定采用。
D.2.2 砌体结构隔震层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层砌体房屋的隔震层位于地下室顶部时,隔震支座不宜直接放置在砌体墙上,并应验算砌体的局部承压。
2 隔震层顶部纵、横梁的构造均应符合本规范第7.5.8条关于底部框架砖房的钢筋混凝土托墙梁的要求。
D.2.3 丙类建筑隔震后上部砌体结构的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及圈梁的截面和配筋构造,仍应符合本规范第7.1节和第7.3节、第7.4节的有关规定。
2 多层砖砌体房屋的钢筋混凝土构造柱设置,水平向减震系数大于0.40时(设置阻尼器时为0.38),仍应符合本规范表7.3.1的规定;7~9度,水平向减震系数不大于0.40时(设置阻尼器时为0.38),应符合表D.2.3-1的规定。(www.xing528.com)
3 混凝土小砌块房屋芯柱的设置,水平向减震系数大于0.40时(设置阻尼器时为0.38),仍应符合本规范表7.4.1的规定;7~9度,当水平向减震系数不大于0.40时(设置阻尼器时为0.38),应符合表D.2.3-2的规定。
4 上部结构的其他抗震构造措施,水平向减震系数大于0.40时(设置阻尼器时为0.38),仍按本规范第7章的相应规定采用;7~9度,水平向减震系数不大于0.40时(设置阻尼器时为0.38),可按本规范第7章降低一度的相应规定采用。
表D.2.3-1 隔震后砖房构造柱设置要求
表D.2.3-2 隔震后混凝土小砌块房屋构造柱设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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