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规定】
9.3.15 砖柱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组合砖柱中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10.1.3 单层空旷房屋大厅屋盖的承重结构,在下列情况下不应采用砖柱。
1 7度(0.15g)、8度、9度时的大厅。
2 大厅内设有挑台。
3 7度(0.10g)时,大厅跨度大于12m或柱顶高度大于6m。
4 6度时,大厅跨度大于15m或柱顶高度大于8m。
11.3.2 木结构房屋不应采用木柱与砖柱或砖墙等混合承重;山墙应设置端屋架(木梁),不得采用硬山搁檩。(www.xing528.com)
【解析】
针对于空旷房屋的特点,《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中对这类房屋的抗震设计作了如下的一些规定。
(1)不宜在大厅、前厅、舞台之间设防震缝;大厅与两侧附属房屋之间可不设防震缝,但不设缝时应加强连接。
(2)单层空旷房屋的大厅,支承屋盖的承重结构,在以下情况下不应采用砖柱:
①大厅内设有挑台;②7度(0.15g)、8度、9度时的大厅;③7度(0.10g)时,大厅跨度大于12m或柱顶高度大于6m;④6度时,大厅跨度大于15m或柱顶高度大于8m。
(3)单层空旷房屋的大厅,支承屋盖的承重结构除上面两条规定外,可以在大厅纵墙屋架支点下,增设钢筋混凝土-砖组合壁柱,不得使用无筋砖壁柱。
(4)前厅结构布置应加强横墙的侧向刚度,大门处壁柱及前厅内独立柱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柱。
(5)应加强前厅与大厅、大厅与舞台连接处的横墙的侧向刚度,设置一定数量的钢筋混凝土抗震墙。
(6)大厅部分其他要求可参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第9章单层工业厂房的相关规定,附属房屋按照其房屋类型应符合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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