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规定】
7.1.2 多层房屋的层数和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般情况下,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不应超过表7.1.2的规定。
表7.1.2 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限值 (单位:m)
注:1 房屋的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半地下室从地下室室内地面算起,全地下室和嵌固条件好的半地下室应允许从室外地面算起;对带阁楼的坡屋面应算到山尖墙的1/2高度处。
2 室内外高差大于0.6m时,房屋总高度应允许比表中的数据适当增加,但增加量应少于1.0m。
3 乙类的多层砌体房屋仍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查表,其层数应减少一层且总高度应降低3m;不应采用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
4 本表小砌块砌体房屋不包括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房屋。
2 横墙较少的多层砌体房屋,总高度应比表7.1.2的规定降低3m,层数相应减少一层;各层横墙很少的多层砌体房屋,还应再减少一层。
注:横墙较少是指同一楼层内开间大于4.2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40%以上;其中,开间不大于4.2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不到20%且开间大于4.8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50%以上为横墙很少。
3 6、7度时,横墙较少的丙类多层砌体房屋,当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并满足抗震承载力要求时,其高度和层数应允许仍按表7.1.2的规定采用。
4 采用蒸压灰砂砖和蒸压粉煤灰砖的砌体的房屋,当砌体的抗剪强度仅达到普通黏土砖砌体的70%时,房屋的层数应比普通砖房减少一层,总高度应减少3m;当砌体的抗剪强度达到普通黏土砖砌体的取值时,房屋层数和总高度的要求同普通砖房屋。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11)
10.1.2 本章适用的多层砌体结构房屋的总层数和总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不应超过表10.1.2的规定。(www.xing528.com)
表10.1.2 多层砌体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限值 (单位:m)
注:1 房屋的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半地下室从地下室室内地面算起,全地下室和嵌固条件好的半地下室应允许从室外地面算起;对带阁楼的坡屋面应算到山尖墙的1/2高度处。
2 室内外高差大于0.6m时,房屋总高度应允许比表中的数据适当增加,但增加量应少于1.0m。
3 乙类的多层砌体房屋仍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查表,其层数应减少一层且总高度应降低3m;不应采用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
2 各层横墙较少的多层砌体房屋,总高度应比表10.1.2的规定降低3m,层数相应减少一层;各层横墙很少的多层砌体房屋,还应再减少一层。
注:横墙较少是指同一楼层内开间大于4.2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40%以上;其中,开间不大于4.2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不到20%且开间大于4.8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50%以上为横墙很少。
3 抗震设防烈度为6、7度时,横墙较少的丙类多层砌体房屋,当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采取加强措施并满足抗震承载力要求时,其高度和层数应允许仍按表10.1.2中的规定采用。
4 采用蒸压灰砂普遍砖和蒸压粉煤灰普通砖的砌体房屋,当砌体的抗剪强度仅达到普通黏土砖砌体的70%时,房屋的层数应比普通砖房减少一层,总高度应减少3m;当砌体的抗剪强度达到普通黏土砖砌体的取值时,房屋层数和总高度的要求同普通砖房屋。
【解析】
多层砌体结构是依靠墙体承担地震作用的结构。砌体材料一般属于脆性材料,砌筑而成的结构也是脆性结构,自然它的抗震性能是差的,尤其是在抵御侧向水平地震作用时,在变形极小的情况就会出现开裂现象,进而突然倒塌。国内外历次地震均证明,对于无筋砌体房屋,6度时就开始有损坏,9度时有倒塌,10度及10度以上,则90%以上的砌体房屋会严重破坏和倒塌。
历次大地震的经验表明,砌体墙厚度为0.12m,以及用标准砖砌筑而成的厚度0.18m的墙体,其自身的稳定性、受压能力和受剪能力很差,不能作为抗侧力的抗震墙看待。砌体房屋最小墙厚指的是结构抗震验算时可以承担地震作用的墙体厚度,《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表7.1.2中专门列出“最小抗震墙厚度”一栏,而小于此厚度的墙体只能算做是非抗震的隔墙、计入荷载而不承担地震作用。表中,普通黏土砖房屋的最小墙厚为0.24m,多孔砖及混凝土小砌块墙体的最小厚度为0.19m,墙体厚度小于此值,如0.12m或0.18m时,不论是否有基础,均只能算做是非抗震隔墙。
多层砌体结构房屋的总层数和总高度的限定,是此类房屋抗震设计的重要依据,故《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11)将第10.1.2条定为强制性条文。
坡屋面阁楼层一般仍需计入房屋总高度和层数;坡屋面下的阁楼层,当其实际有效使用面积或重力荷载代表值小于顶层30%时,可不计入房屋总高度和层数,但按局部突出计算地震作用效应。对不带阁楼的坡屋面,当坡屋面坡度大于45°时,房屋总高度宜算到山尖墙的1/2高度处。
嵌固条件好的半地下室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此时房屋的总高度应允许从室外地面算起,其顶板可视为上部多层砌体结构的嵌固端:①半地下室顶板和外挡土墙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②当半地下室开有窗洞处并设置窗井,内横墙延伸至窗井外挡土墙并与其相交;③上部外墙均与半地下室墙体对齐,与上部墙体不对齐的半地下室内纵、横墙总量分别不大于30%;④半地下室室内地面至室外地面的高度应大于地下室净高的二分之一,地下室周边回填土压实系数不小于0.93。
采用蒸压灰砂普通砖和蒸压粉煤灰普通砖砌体的房屋,当砌体的抗剪强度达到普通黏土砖砌体的取值时,按普通砖砌体房屋的规定确定层数和总高度限值;当砌体的抗剪强度介于普通黏土砖砌体抗剪强度的70%~100%之间时,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限值宜比普通砖砌体房屋酌情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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