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规定】
4.1.8 当需要在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建造丙类及丙类以上建筑时,除保证其在地震作用下的稳定性外,尚应估计不利地段对设计地震动参数可能产生的放大作用,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应根据不利地段的具体情况确定,在1.1~1.6范围内采用。
【解析】
有关考虑局部突出地形对地震动参数的放大作用,主要依据宏观震害调查的结果和对不同地形条件和岩土构成的形体所进行的二维地震反应分析结果。所谓局部突出地形主要指的是山包、山梁和悬崖、陡坎等,情况比较复杂,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的地震动参数的放大作用都作出具体的规定是十分困难的。从宏观震害经验和地震反应分析结果所反映的总趋势,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高突地形距离基准面的高度越大,高处的反应就越强烈。
(2)离陡坎和边坡顶部边缘的距离愈大,反应相对减小。
(3)从岩土构成方面看,在同样地形条件下,土质结构的反应与岩质结构大。
(4)高突地形顶面愈开阔,远离边缘的中心部位的反应是明显减小的。
(5)边坡愈陡,其顶部的放大效应相应加大。(www.xing528.com)
基于以上变化趋势,以突出地形的高差H,坡降角度的正切H/L以及场址距突出地形边缘的相对距离L1/H为参数,归纳出各种地形的地震力放大作用为
λ=1+ξα
式中 λ——局部突出地形顶部的地震影响系数的放大系数;
α——局部突出地形地震动参数的增大幅度,按表2-3采用;
ξ——附加调整系数,与建筑场地离突出台地边缘的距离L1与相对高差H的比值有关。当L1/H<2.5时,ξ可取为1.0;当2.5≤L1/H<5时,ξ可取为0.6;当L1/H≥2.5时,ξ可取为0.3。L、L1均应按距离场地的最近点考虑。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第4.1.8条中规定的最大增大幅度0.6是根据分析结果和综合判断所给出的。本条的规定对于各种地形,包括山包、山梁、悬崖、陡坡都可以应用。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第4.1.8条为强制性条文。
表2-3 局部突出地形地震影响系数的增大幅度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