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规定】
4.3.1 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不含黄土)的液化判别和地基处理,6度时,一般情况下可不进行判别和处理,但对液化沉陷敏感的乙类建筑可按7度的要求进行判别和处理,7~9度时,乙类建筑可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进行判别和处理。
4.3.2 地面下存在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时,除6度外,应进行液化判别;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地基的液化等级,结合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注:本条饱和土液化判别要求不含黄土、粉质黏土。
4.3.3 饱和的砂土或粉土(不含黄土),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初步判别为不液化或可不考虑液化影响。
1 地质年代为第四纪晚更新世(Q3)及其以前时,7、8度时可判为不液化。
2 粉土的黏粒(粒径小于0.005mm的颗粒)含量百分率,7度、8度和9度分别不小于10、13和16时,可判为不液化土。
注:用于液化判别的黏粒含量系采用六偏磷酸钠作分散剂测定,采用其他方法时应按有关规定换算。
3 浅埋天然地基的建筑,当上覆非液化土层厚度和地下水位深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考虑液化影响。
du>d0+db-2 (4.3.3-1)
dw>d0+db-3 (4.3.3-2)
du+dw>1.5d0+2db-4.5 (4.3.3-3)
式中 dw——地下水位深度(m),宜按设计基准期内年平均最高水位采用,也可按近期内年最高水位采用;
du——上覆盖非液化土层厚度(m),计算时宜将淤泥和淤泥质土层扣除;(www.xing528.com)
db——基础埋置深度(m),不超过2m时应采用2m;
d0——液化土特征深度(m),可按表4.3.3采用。
表4.3.3 液化土特征深度 (单位:m)
注:当区域的地下水位处于变动状态时,应按不利的情况考虑。
【解析】
由饱和松散的砂土或粉土颗粒所组成的土层,在强烈地震作用下,土颗粒局部或全部处于悬浮状态,土体的抗剪强度等于零,形成了“液体”的现象,称为地基土的液化。液化机理为:地震时,饱和的砂土或粉土颗粒在强烈振动下发生相对位移,使颗粒结构更加密实(图2-3a),颗粒间孔隙水来不及排泄而受到挤压,则孔隙水压力急剧增加。当孔隙水压力增加到接近或者相等于剪切面上的法向压应力时,砂土或粉土受到的有效压应力趋于零,从而土颗粒上浮形成“液化”现象(图2-3b)。
根据液化的喷出物及地基土层资料分析,通常认为,饱和的松散粉细砂,当埋藏不深时最容易液化。我国近期地震,特别是1976年唐山地震的震害调查,发现粉土也可以产生液化。在唐山地震发生时,离震中东南沿海地区曾发生过砂土液化现象,其中较为典型的现象是:冒水喷砂高达2~3m,喷出的水流砂可冲走家具等物品,淹盖农田及沟渠;房屋产生不均匀下沉,还有个别的地下结构或半地下结构物上浮。
图2-3 土的液化示意图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第4.3.1条规定主要是依据液化场地的震害调查结果。许多资料表明在6度区液化对房屋结构所造成的震害是比较轻的,所以本条规定除对液化沉陷敏感的乙类建筑外,6度区的一般建筑可以不考虑液化影响。当然,6度的甲类建筑的液化问题也需要进行专门研究。
有关黄土的液化可能性及其危害在我国的历史地震中虽不乏报导,但缺乏比较详细的评价资料,在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多次地震中,黄土液化现象很少见到,对于黄土的液化判别尚缺乏经验,但值得重视。近年来的国内外震害及研究还表明,砾石在一定条件下也会发生液化,但是由于黄土与砾石液化研究资料还不够充分,暂不列入规范之中,有待进一步研究。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第4.3.2条是有关液化判别和处理的强制性条文。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第4.3.3条~第4.3.12条较全面地规定了减少地基液化危害的对策:首先,液化判别的范围为除6度设防外存在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的土层;其次,一旦属于液化土,应确定地基的液化等级;最后,按照液化等级和建筑抗震设防分类,选择适当的处理措施,包括地基处理和对上部结构采取加强整体性的相应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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