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和管理,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与转化,提高产学研工作水平,更好地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服务,出台以下具体措施:
一是明确“科技成果”是指学校职务技术成果,即学校所有在岗、在编人员和在读学生完成学校承担的科技任务,或者利用学校的名义,或者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已经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软件著作权和其他非专利的技术、工艺、方法、产品等。对于在已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基础上,利用或者主要利用学校的人力、物力等资源对原成果进行升级、改造后再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和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科技成果转化方式主要有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其他法人或自然人转让该科技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出资比例。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依据合同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服从学校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二是组织和实施。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科技和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副校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科研处、国家大学科技园、教务处、研究生院、计划财务处、人事处、资产管理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全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统筹规划、顶层设计和任务布置等工作。学校成立“技术转移中心”(兼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具体负责全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工作,中心设在科研处,其主要职责是:指导、协调和服务各院部(及独立研究机构)(以下简称二级单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了解、收集学校可推广的科技成果进展情况,做好成果入库、发布和企业需求信息沟通工作;根据需要,组织科技成果转化方案的可行性论证和评估;为各二级单位和成果完成人提供相应的政策和法律帮助;帮助起草相关材料,负责与合作方签订成果转让协议;负责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跟踪服务,积极争取国家、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经费支持,对于有应用和转化前景的科技成果及时给予必要的经费资助;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开展与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其他工作;拟订学校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三是各有关部门负责与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工作。科研处是学校科技成果的认定、管理机构,凡属学校科技成果,须经科研处认定后,方可进行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纳入学校财务进行统一管理,计划财务处负责转化收入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收入分配;人事处负责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所涉及的人员聘任、流动、职称评审等工作,并负责制定有关文件;国有资产管理处管理和处置学校以技术入股方式所形成及衍生的资产。
四是国家大学科技园主要职责。对自行投资实施转化所形成的科技型企业进行管理,同时可对具有良好转化前景的科技成果进行重点培育并组织创办具有学科优势的科技型企业;承担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中介、孵化、风险投资、转化基地等市场化专业服务,可设立有关分支机构或部门,专职履行孵化和风险投资等职能。同时,在学校支持下设立相应规模的成果转化基金,以多种形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经营科技成果,争取市场回报。科技成果转化实行学校与二级单位两级管理。各二级单位应采取措施,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队伍组织、技术支撑等环节加强协调并给予必要支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须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按学校管理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其中以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的,须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对于向他人转让或许可的科技成果,原则上实行分级审批:(1)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由技术转移中心审核,科研处负责人审批;(2)300万元以上,由主管副校长审批。对于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由校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批准。(www.xing528.com)
五是运行管理。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应及时将职务技术成果上报科研处登记备案,并积极组织有关力量支持和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不得将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占为己有。科技成果转化由成果完成人(项目组)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单位签署意见后提交技术转移中心,技术转移中心对转化方案、投资价格、技术入股、可行性分析等进行审核。成果完成人(项目组)也可自行转化,但应与学校签订协议,明确学校享有的权益。学校鼓励校内外相关机构、单位、个人参与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对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人或机构,可从成果转化收入中提取3%作为技术转移的服务费。科技成果转化需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自行对外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合同任务完成后,经二级单位审查同意,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应向技术转移中心提出书面报告,汇报合同履行(完毕)情况,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核算。跨年度的合同应在每年12月份将年度进展报告交技术转移中心,以便进行项目检查。与中国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须事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对外合作,凡涉及国家权益或秘密事项的,须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六是收益分配。收益是指该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及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收益根据不同转化方式进行分配:(1)转让、许可转化方式。该方式所取得的净收入(转让收入扣除成本和税收等),学校、二级单位、成果完成人(项目组)按1∶1∶8的比例进行分配。(2)作价投资入股转化方式。该方式所形成的股权,学校与成果完成人(项目组)按2∶8的比例进行分配;学校所拥有的20%技术股权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代持,同时,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所持有的20%技术股权产生的收益,扣除一定的管理成本费用后,在学校、二级单位之间按5∶5的比例进行分配。(3)自行投资转化方式所取得的净收入,学校、成果完成人(项目组)按1∶9的比例进行分配。(4)与他人共同实施成果转化的,在有关各方协商的基础上,以合同方式确定各方的收益比例(必须充分考虑学校的利益)。(5)科技成果转化所得净收益,按比例分配后所得部分,归科技成果完成人共同所有,学校以奖酬金的方式发放,成果转化主要完成人提供转化收益分配方案,拟奖励人员签字确认,成果转化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提交技术转移中心进行审批和公示,由财务处向个人和单位发放。财务处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代扣和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该部分收入计入当年高等学校工资总额,不纳入工资总额的基数。学校、二级单位从成果转化中所获得的收益主要用于支持本单位成果转化。成果转化中所涉及的产品研制冠名或监制冠名必须经学校同意,并与企业签订产品研制冠名或监制冠名合同。
七是法律责任。科技成果转化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有序地进行。学校职务技术成果,其所有权归学校所有,科研处会同相关部门代表学校对成果归属行使裁定权。成果完成人不得阻碍技术成果的转化,不得将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学校的合法权益。未经学校书面授权同意,单位或个人擅自实施或者变相与他人合作实施学校职务技术成果转化的,属侵犯学校权益的行为,学校将通过相关途径主张权利,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科技成果转化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应保密手续。参与人应遵守保密规定,加强国家秘密以及学校商业和技术秘密的保密工作,如发生泄密行为,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将通过法律手段收回其既得利益,同时,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三年内停止申报各类科技项目、不得晋升职称或解除聘任等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1)隐匿转化收入,不按规定入账,或私自向受让方索取或接受现金和其他物品;(2)未能履行合同,因我方过错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3)故意夸大技术成熟度和技术水平,或提供虚假技术资料,引起合作纠纷;(4)未经许可,私自向成果受让方提供超出合作范围的技术资料;(5)其他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学校毕业生及离职、离休、退休人员,在校期间所从事和接触的技术成果、资料等均属学校知识产权,在离开学校后两年内,应承担保密责任,不得从事与此有关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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