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建立科技登记、报告、公示、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统一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信息服务平台。成果完成人应按要求对拟转化的科技成果,报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公室登记。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公室负责对登记成果进行组织评估、筛选和信息发布。拟转化的科技成果应当权属清晰。学校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时,可以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也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学校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与学校签订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相应权益。学校在校学生为科技成果独立完成人的,学校可授权学生免费使用或享有该项成果并实施转化;在校学生为科技成果完成人之一的,经全体发明人同意,学校可以采取专利许可方式,授权学生免费使用该项科技成果进行创新创业,并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科技成果通过作价入股方式进行转化的,如需资产评估,由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公室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成果完成人与技术需求方形成合作意向后,应提交《科技成果转化申请登记与审批表》,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公室参加转化项目的商务谈判并组织分级审批。学校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层级,制定规范合理的科技成果转化流程图,并根据转化的交易内容实行分级审批:(1)100万元(含)以下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公室审批,向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通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2)100万~1000万元(含)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公室审核,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审批,向校长办公会通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3)1000万元以上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由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审核,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4)副校级以上领导作为科技成果完成人参与成果转化时,需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公室、法制办公室组织与技术需求方签订合同。实行协议定价的转化项目,需通过学校网站、公示栏等公示科技成果名称、简介等基本要素和拟交易价格等交易信息,公示时间为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签订合同。
科技成果转化公示期内有异议的,按照如下程序和原则处理:(1)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公室只接收实名、书面提出的异议。(2)接到异议后应中止转化,由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核实情况,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批准决定。(3)经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认定异议理由不能成立的,将继续予以公示;对异议理由充分,异议成立的,转化中止。转让、实施等相关合同自生效之日起一周之内报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公室备案。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专利实施许可、转让合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备案以及该合同在技术市场登记、认定免税事宜。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公室确认学校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所形成的企业股份或出资比例,由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学校鼓励科技成果转化首先在中国境内实施。向境外的组织、个人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涉密科技成果实施转移转化的,须依法依规履行相关审批程序。(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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