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50年代,日本政府确立了技术立国的发展战略。在20世纪90年代,日本政府将技术创新确立为立国战略,开始关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问题。为了使高校的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日本政府先后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律政策体系及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环境,探索形成了日本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基本模式。日本有512所高等学校,590所职业技术学校,在校大学生约240万人,教员约15万人。从体制上看,日本的高校可分为国立大学、公立大学、私立大学三种类型。日本高校除了为社会培养和输送各类人才外,还承担着大量以基础研究为主的科研任务,每年的成果产出量达成千上万项。(李晓慧,贺德方,彭洁,2018)
1886年颁布的《帝国大学令》中就提出“帝国大学以传授适应国家需要之学术技艺并研究其蕴奥为目的”。该法令将应用导向的工科大学置于重要位置,在制度和组织上为大学移植西方科学技术奠定了基础(丁建洋,2011)。1983年,日本文部科学省建立了大学与民间企业的共同研究制度,其宗旨是促进高等院校与民间企业等开展共同研究;1986年,日本制定了《研究交流促进法》;1987年,日本内阁颁布《关于产学官以及与外国的研究交流促进的相关制度运用的基本方针》。1998年5月,日本政府依据1995年制定的《科学技术基本法》原则,制定颁布了《大学技术转让促进法》(Technology Licensing Organization,简称TLO法),该法促进了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创新和技术转让,还确立了政府从制度与资金方面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机构支持与资助的责任,明确规定高校设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可以直接从政府获得活动经费和人员派遣的支持。该法的实行,使有研究能力的大学纷纷建立起自己的TLO机构,但由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成果产生的知识产权仍归政府所有的法律规定并没有改变,影响了高校和研发人员参与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限制了TLO机构的业务发展和经营范围,降低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的效率。1999年10月,日本政府制定颁布《产业活力再生特别措施法》,规定高校利用政府经费完成的科研项目,其成果开发获得的专利所有权完全归学校所有。该法在实行过程中非常有利于促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私立大学和公立大学开展成果转化、技术创新和技术转让,但却不利于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立大学对政府资助的研究成果所取得的知识产权进行自主经营与管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立大学对科研成果实施转化与转让的积极性。2003年,完成对国立研究机构等的独立行政法人化改革后,2004年4月起,根据《国立大学法人法》《独立行政法人国立高等专门学校机构法》《独立行政法人大学评价——学位授予机构法》等6部法律的相关规定,使国立大学获得了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了对自己研发的所有科研成果的转化、转让的自主权,可以将成果转化、转让产生的全部收益由学校自主经营管理,而不再纳入政府的财政预算。该法的实施大大加快了日本国立大学的科技成果转化开发和向企业的技术转让。2006年,为了进一步强化高校与企业界的合作,日本政府对《教育基本法》进行了修订,提出了高校应通过转让自己科研成果的方式,向企业和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进一步增强高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功能。该法修正案的公布实施,有力地促进了高校与企业的技术合作和相互交流,促进了高校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与转让。(张晓东,2010)
除以上法律外,有利于日本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让的法律法规还有《技术转移法》(1999年)、《产业技术强化法》(2000年)、《知识产权基本法》(2002年)、《专利法》(2005年)。
日本文部科学省是推动日本科学技术发展及其产业化,包括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政府部门。文部科学省下设的日本科学技术振兴机构(Japa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gency,JST)是一个专门的独立行政法人机构,给予大学专利申请、人才培养、技术转移咨询、专利实施、展览会举办等方面的支援(时临云,张宏武,侯晓飞,孙傲,2010)。独立行政法人机构日本学术振兴会(Japan Society for the Promotion of Science,JSPS)是另一个重要的技术转移推动机构,其职责主要通过实施大学与产业界的研究合作计划来实现(任昱仰,赵志耘,杜红亮,2012)。(www.xing528.com)
日本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内的成员包括地域共同研究中心、大学知识财产本部、大学技术转移机构、产学官合作协调员、社团组织等。地域共同研究中心是设立在大学以推进产学共同研究为目的的机构。除了提供研究场所和条件外,地域共同研究中心还开展技术研修、技术咨询、研究信息提供等各种活动,具有通过开发先进技术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功能。大学知识财产本部是以对大学知识财产的创造、管理、利用为目的,从2003年开始在全国各大学设置的产学合作窗口机构。日本在全国选择了43家大学设立知识财产本部,主要业务内容包括知识产权政策等各项制度建设,以及确保从事知识产权活动人才的组织体制建设。大学技术转移机构是将大学的研究成果专利化并向企业转移的、在产学之间起着中介作用的组织。日本正在探索大学技术转移组织与大学知识财产本部的最佳合作方式,试图构建起最佳的知识产权管理、利用体制和技术转移体制。产学官合作协调员由日本文部科学省于2001年起在大学配备,以解决大学在共同研究的策划、契约、涉外等方面缺乏具有专门知识和实务经验人才的问题。协调员的作用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主要包括大学学术源和企业需求的把握、发掘和协调,研究成果的技术转移、商业化建议等。第二层次主要包括大学内外产学官合作体制构建的支援、产学官合作项目的策划和建议、教职员工产学合作意识培育的宣传等。第三层次主要包括区域合作体系的构建支援,利用全国性网络对应产业界的广泛需求以及通过学术源泉创造、鉴别来促进学术成果与产业化的联系等。日本的社会团体组织积极参与技术转移工作,或者针对技术转移等而设立,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一般社团法人大学技术转移协会(University Technology Transfer Association,Japan,UNITT)和一般社团法人发明推进协会(Japan Institute of Invention and Innovation,JⅢ)等。UNITT的目标是推动高等教育机构、TLO和个人与机构保持更加紧密的伙伴关系,继而促进日本的学术发展、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截至2012年3月,UNITT核心成员包括39所大学的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和26所大学技术转移机构。JⅢ成立于1904年,宗旨是增强日本原始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的商业化应用,传播和发展工业产权制度,从而推动科技发展和促进经济发展。目前JⅢ在全国47个地方都建有地区办公室,拥有11000多个成员单位。
日本政府先后出台一系列科技计划促进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2001年,日本经济产业省开始实施中小企业支援型研发事业计划,促使企业与日本产业技术综合研究所合作开展研究。2003年,新能源产业技术综合开发机构开始实施产业技术研究培育事业计划,青年研究人员和中小企业相结合组成研究团队,解决企业提出的技术问题,都有望获得资助和补贴。日本第三期科学技术基本计划(2006—2010年)提出要深化其科技体系改革,通过提升大学创新力、建立地区创新体系和虚拟地区等方式促进科技发展与持续创新。日本文部科学省还根据第三期科技基本计划的相关要求,先后出台了“产学共同研究成果创新化事业”“独创性研究成果实用化事业”和“产学研合作活动高度化促进事业”三项计划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此外,日本通过实施一批重大项目推进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例如,日本的超大规模集成电路计划,该计划由通产省所属的电子综合技术研究所牵头,与富士通、日立、三菱、日本电气、东芝五家大公司组成“超大规模集成电路技术研究协会”,并设立共同研究所。其他研究计划还包括第五代计算机计划、现实世界计算机研究计划等。(肖洪,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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