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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土归流:有意识“他者”化土家族的个案

时间:2023-08-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改土归流”前后的诸多举措,其实都是有意识将土家族“他者”化的表现。等到“改土归流”政策全面施行,一系列政策更将土家族“他者”化,其核心是全面消解土家族精神文化,向土家族地区输入汉族精神文化。清政府采取强制措施,强行废止与汉文化价值体系不符的土家族文化事象。一是禁止土家族的原始鬼神崇拜。改土归流后,清政府要求土家人剃头。土家族传统婚姻有两个特点。

改土归流:有意识“他者”化土家族的个案

客观分析,清朝前期在土家族地区及其他少数民族地区实施的“改土归流”政策,对于巩固中央政权、促进各地经济发展和社会交流均产生了积极影响。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改土归流”前后的诸多举措,其实都是有意识将土家族“他者”化的表现。

清朝前期经历了中国封建社会三大盛世之一的“康乾盛世”,社会经济繁荣。开创这一基业的康熙在位期间大力经营,全国空前统一,中央集权得到极大稳固,政治、经济和军事实力显著增强,全国范围内的“改土归流”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实施的。到了雍正年间,云贵总督鄂尔泰上疏:“欲安民必先治夷,欲制夷必先改流。”[7]雍正首肯了这一建议后,一方面派遣大批军队进驻土家族等土司领地周围应变,一方面遣使前往各土司处宣诏谕称:“向来云、贵、川、广以及楚省各土司,僻在边隅,肆为不法,扰害地方,剽劫行旅,且彼等互相仇杀,争夺不休,而对所辖苗蛮,尤任意残害,草菅民命,罪恶多端,不可悉数。而以朕命各省督抚等忠心筹划,可否令其改土归流,共遵王化。”[8]其实,这篇诏谕中的许多责难都属不实之词,有意贬低各地土司。中央政权出台了改土归流的策略,一些地方官吏自然积极贯彻,为土司们罗致了更多的恶名乃至罪名,诸如“暴虐不仁”、“横征暴敛”、“动辄杀戮”、“骨肉相残”、“土民如在水火”等等,奏请“黜革”、“诛剿”,这些罪名令康熙、雍正都不敢苟同,时常予以严厉斥责。例如康熙在接到云贵、四川、湖广督抚将“土蛮”和“苗民”反抗官府、夺掠财物归罪于土司官员“横虐不法”,“酿成叛乱”,奏请“诛剿”土司的奏折后,严正指出,“土蛮”、“苗民”生衅,“聚众抢掠”,大都是督抚等以朝廷命官之身份,对他们“诛求无几”,或因“不遂督抚所欲,辄以反叛之”。康熙不但不“诛剿”,反而加以“抚绥安辑”,改善与土司官员的关系[9]

在“改土归流”前,清政府与一帮官员将土司们“妖魔化”了一番。等到“改土归流”政策全面施行,一系列政策更将土家族“他者”化,其核心是全面消解土家族精神文化,向土家族地区输入汉族精神文化。对此,段超教授在论文中列举了诸多方面——

第一,强行中止土家族精神文化。

土家族与汉族在价值观念上有差异,要使土家人接纳汉族价值观,必须首先改变土家族传统的价值观。清政府采取强制措施,强行废止与汉文化价值体系不符的土家族文化事象。

(1)禁跳摆手舞。摆手舞是土家族喜爱的一种舞蹈,每年秋收后,土家人要举行盛大的摆手活动,庆祝丰收。对于土家族这种“男女相聚而歌”的文化活动,清统治者认为是“恶俗”,“有不可名言之事”,“严禁以正风化”。

(2)禁止土家族部分传统祭祀活动。一是禁止土家族的原始鬼神崇拜。土家人崇巫信鬼,土家地区巫风很盛。清政府加以禁止,规定“今既改流,凡一应陋俗俱宜禁绝”。二是禁止土家族传统的傩崇拜。土家族信仰傩神,每年都有许多祭傩的节日。对于这种傩崇拜,清政府认为是“端公邪术”,严加禁止。“凡巫师假降邪神,佯修善事,煽惑人民,为首者绞;为从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里长知而不告者,各笞四十。”

(3)改变土家族服饰,令土家人剃头。改土归流后,清政府要求土家人剃头。“保靖土人,宜俱令剃头也。”土家族有自己的传统服饰,“男女服饰均皆一式,头裹刺花巾,衣裙尽刺花边”。清政府认为,土家族“服色一项,更属鄙陋”,应当“分别服制”,“服饰宜分男女”。

(4)改变土家族传统居住方式。清政府认为,土家族传统居住方式,“男女不分,挨肩擦背,以致伦理俱废,风化难堪”,强行进行变更。

(5)改变土家族人部分传统行为方式。土家族男女青年交往公开随意,彼此之间没有清规戒律,并喜欢相互对歌。清政府认为,土家族男女相歌,有伤风化,“革除唱和,应加严禁”。并规定:“男子十岁以上,不许擅入中门,女子十岁以上,不许擅出中门。”在待人接物上,区别男女,要求:“嗣后务其严肃内外,分别男女,即至亲内戚往来,非主东所邀,不得擅入内。至其疏亲外戚,及客商行旅之辈,止许中堂交接。”另外,清政府认为,土家男女青年学戏,有碍“闺教”。“旧日民间子女,缘土弁任意取进学戏”,“男女混杂,廉耻罔顾”,“今已归流,父兄在家,亟宜振作”。

(6)变更土家族传统家庭制度。土家族盛行小家庭制,男子到一定年龄,则独立门户。统治者认为,“自分之后,好货财,私妻子,置祖父母、父母之衣食于不问”,为此,清政府严禁分家。(www.xing528.com)

(7)禁止土家族传统续嗣办法。“旧日土民无子,无论异姓,即立为子。”清政府认为,土家族的这种续嗣办法是“乱宗恶俗”、“乱宗渎伦”,对此严加禁止,“敢有以异姓为子,及随母异姓之子为子者,事发定照律杖六十。以子与异姓人者问罪”。

(8)改变土家族婚姻习俗。土家族传统婚姻有两个特点。一是盛行“还骨种”,即姑表亲,也就是姑家之女必嫁舅氏之子。二是婚姻自由,“不凭媒妁,止以曾经一言议及,即称曰放话”。清统治者认为,土家族婚俗“不惟礼出无名,实乃寡廉鲜耻,丞宜速改,不得因循”。

第二,汉族价值观的大量输入。

清政府在对与其价值观不符的土家族文化事象强行中止的同时,将汉文化价值观强加于土家人头上,强行要求土家人接受汉族礼俗。

(1)将汉族天神信仰推行于土家族地区。鹤峰知州毛峻德发布《告城隍文》,要土家族人信仰天神。“伏惟尊神,作一州之保障,操生死之权衡,辅国佑民,御灾捍患,是其职也。”要求民间信仰。

(2)将汉族服饰引入土家族地区。“尔民岁时伏腊,婚丧宴会之际,照汉人服色,男子戴红帽,穿袍褂,着鞋袜。妇人穿长衣、长裙,不许赤足。”

(3)在土家族地区推行汉族的续嗣办法。“嗣后有无子者,照律先立同胞子侄,次于嫡堂从堂,再从堂依序立侄为嗣。如无侄可立,方与远房及同姓中照世次择立,承奉宗祀,传授产业。”

(4)推行汉族婚姻模式。一是婚姻须凭媒妁,父母作主。二是采用汉族迎娶方式。土家族“迎娶,令人背负而行”。清政府认为,这种办法“殊属鄙陋”,应予变更[10]

当然,清政府采取的这些举措,如将汉族服饰引入土家族地区等,并非不可接受,但其全面消解土家族精神文化的目的,却是将土家族视为“他者”,贬低土家族文化,意图以汉族精神文化全面改造、取代之。历史发展的事实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改土归流”后土家族众多民俗被强令禁止,许多明显的民族特色消失殆尽,导致土家族的单一民族地位长期得不到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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