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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天津炉房设立规定与收费政策

时间:2023-08-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清早期,炉房须经户部批准方可设立,或经地方布政使司衙门批准,发给凭照,有照的炉房称“官炉”,清末时法纪松弛,各地方出现“私炉”,即没有经官方批准领取执照,而私自开业的炉房。每一地方,炉房均有一定额数,不得任意增设。天津的银炉叫炉房。炉房每一千两收取二两的熔铸费用,并兼有公估的作用,批注银锭,錾明字号,负有全部无限责任。

清代天津炉房设立规定与收费政策

刘燕武

有清一代,沿用银两与制钱,政府税收及大额交易用银两,民间零散交易用制钱。清政府对制钱管理较为严格,全部官铸,打击私铸,而对于价值高于制钱的白银却采取放任自流的政策,允许各地方铸造及民间铸造。由于没有统一的度量衡标准,各地方有各地行用的平与色,造成各地银两仅能在本地流通,而不能到外地行用。如甲地银两运到乙地,必须经炉房镕铸成当地通用的平色标准银后,方可流通,反之也如此。因甲地与乙地银两成色不同,即使银两成色相同,两地的平砝也不相同,甲地的元宝银五十两并不等于乙地的五十两,如北京、上海天津商业都用公砝平,但是三地的重量并不一样。因此,各地的银炉负责当地流通宝银的熔铸。清早期,炉房须经户部批准方可设立,或经地方布政使司衙门批准,发给凭照,有照的炉房称“官炉”,清末时法纪松弛,各地方出现“私炉”,即没有经官方批准领取执照,而私自开业的炉房。炉房对资金和技术的要求不太高,无须巨资,沪地银炉资本金多者银子五六千两,少者三千两而已,技术上凡从事钱业者,评定金银的成色和重量是其最基本的技能。各地方情况不同,但炉房兼有公估的作用,开办者须信誉良好且经多家钱商保举,才可设立,本商负全部责任,保举商负连带责任,所以非有极好的信用与经验,不但不能任意开设,而且也不容易获得同业者的同意与保举。每一地方,炉房均有一定额数,不得任意增设。(www.xing528.com)

天津的银炉叫炉房。“津门炉房不独立进行营业,全由银号或钱铺兼营。这些银号或钱铺,若以炉房业务为专业经营,则不如作为银行业的兼业为有利。反之,也可以说炉房是银号或钱铺的副业”。在天津公估局设立之前,凡外地银两来津及外国进口的大条银,均由炉房改铸为天津流通的二八宝的白宝银或二四宝的化宝银(俗称九九二化宝银),抑或重五十两的元宝银。炉房每一千两收取二两的熔铸费用,并兼有公估的作用,批注银锭,錾明字号,负有全部无限责任。在公估局设立后,炉房的作用降低,凡炉房化铸元宝及外来银两,须经公估局估定后才能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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