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孟子以“无父”距墨氏,后儒恐见弃于圣人之徒,咸惴惴焉不敢涉墨子之庭。晋鲁胜虽有《墨辩》之《注》,已多阙疑,而其书今不存。唐宋之世,虽有乐台之《注》,李焘之《校》,然亦以世尚儒术,卒不得传。昌黎《读墨》,宋儒又讥之甚烈。自清季考据之学兴,由经史而及于诸子,又遭逢时会,欧学方东渐,学者正惊其优异,而自惭迂拙,乃遍检古籍,惟《墨子》足以当之,于是取西说,谈墨学,纷纭竞起,无虑数十家矣,而治《墨经》者尤众。
《墨经》辞约旨博,传写屡更,错乱特甚,故晚近学者,无不惊为奇文,争相校释,或窜句游心,任情臆说,或强相立异,自矜创获,割裂破碎,盖非墨子之《墨经》矣!而谨守之士,于是以《墨经》不能轻校轻释,概以阙疑归之。独青浦杨宽则异于是,其说以《墨》证《墨》,以子治子,莫不察其义例而观其会通。余初不识君,先获睹其说于刊物中,喜其考证周详,立论精审,通条连贯,而纲举目张,意其必为老成之考据学者,不谓其为在校肄业之学子也。余执教光华大学有年,岁戊辰,讲授《墨子》学程,君就听焉,余审君名,初不知其即昔日见于刊物者,继视君聪颖博辨,夐异侪辈,始而疑焉,逮君以实告,于是恍然而悟,惊叹久之!君虽从余游,实余之所畏也!
《庄子·天下篇》称:“相里勤之弟子,五侯之徒,南方之墨者苦获、已齿、邓陵子之属,俱诵《墨经》,而倍谲不同,相谓‘别墨’,以‘坚白’‘同异’之辩相訾,以觭偶不仵之辞相应。”是《墨经》乃“坚白”“同异”之辩之所自出,当无非以辞约旨博之故。《庄子·骈拇篇》有云:“骈于辩者,累瓦结绳,窜句游心于‘坚白’‘同异’之间,而敝跬誉之言,非乎?杨墨是矣!”是后世墨者,不特于《墨经》相訾应,亦已多窜句游心,今欲于千载之后,观其会通,必求其无穿凿之病,斯固难矣!前伍非百氏著《墨辩解故》,以全篇一归之为辩学,任公已深佩之,然《墨经》实非全辩学之书,故犹不能无扞格难通处。去岁,君既毕业,汇集其十年来研究《墨经》之说,结集成册,别为十五章,章各冠以学说之总名,复条析其目,丽以《经说》原句,附以附释,并于卷首冠《通说》一卷,名之曰《墨经哲学》,示有别于世之以科学相皮傅者。余尝谓君曰:“今之治学,宜乎观其会通,以科学方法,比较分析,方有端绪可寻。校勘训诂,此特治学初步然也,而观其会通为尤要,否则虽有仲容之精博,犹不足以探索真理。”君韪余言,故是编之作,莫不穷原竟委,观其会通,无割裂破碎之病,无立奇炫异之弊,《墨经哲学》之真义,乃得大显于天下,哲学史将为之改观矣!诚空前之杰构也!是为序。
民国二十六年三月蒋维乔叙于因是斋
一、 《墨经》原始,只今《经上篇》,其《经》与《说》不分写,《经》不两列,《说》无标题,考论具详《通说》。今乃引《说》就《经》,不两列,去标题,正其错乱,悉复原始。
二、 《墨经》义例密察,上下相贯。今循文分章,各标其义,如“知”“虑”诸句,则总标之曰“知识论”;“久”“宇”诸句,则总标之曰“宇宙论”。于各节各句亦然,如“化”句则标曰“论变化”,“损”句则标曰“论损失”,“益”句则标曰“论增益”,“儇”句则标曰“论旋转”。庶几展卷了然,非敢妄为增益。
三、 旧疏《墨经》,校与释相混而不分,梁启超、伍非百始别以大小字,判然便于观览。今于每句校勘,凡管见所及,所论诸家得失,皆与焉。次为释义。至有关全章之义者,则殿后。庶几条理晓然,不眩心目。
四、 古者以声载义,字多假借,学者以声求义,乃可冰释。《墨子》书最古,假借字亦最多,王念孙已尝言之。今治《墨经》辄多求之形声通假之源;其有破字乙改,如不得已,亦仍注原文,以昭详慎。至或因仍他家,则谨录所从,示不掠美。
五、 前人注释,类多割裂穿凿,今循文训释,观其会通。《经》不能明,则求之《说》;《说》不能明,则校以文义文例,参以古言古义。其或错不可校,则阙疑焉,木强说也。
六、 书中句读悉与俗同,至( )表当删去者,〔 〕则表增补或校改者。
墨经通说
晚近治《墨经》者多矣!专著既无虑十数种,论文之散见杂志者,更不可胜计。诸家立奇造异,说科学,谈玄妙,揆之一句固甚通,验之全文终不协。予治此书既久,偶有所见,辄为下笺,稿凡三易,乃成此编,别为一十五章。全编以《墨》证《墨》,以子治子,不说科学,不谈玄妙,察其义例而观其会通,众说之纷纭缴绕,亦庶乎如斩乱丝,摧陷廓清焉。缮写既定,谨为穷波讨源,述此《通说》一卷,俾览者得以详也。
源流第一
晚近论《墨经》,约有二说:或以上、下《经》当之,以为墨子自著,其说本于鲁胜,而毕沅、梁启超衍之;或以《尚贤》、《尚同》十论当之,而以上、下《经》出之后世墨者,命之曰《墨子辩经》或《墨辩》,其说亦源于鲁胜,而孙诒让、胡适衍之。鲁胜《墨辩注叙》云:“墨子著书,作《辩经》以立名本。”前说则从其“墨子著书”之意,后说则取其《墨辩》之名。墨子之学,“多言而不辩”(《韩非子·外储说左上篇》),后说既取《墨辩》之名,以其义在辩,自不得不以为非墨子自著,而谓出于后世墨者矣。《经说》上下,文义简约,未易会通,显然易见者,惟《经下》“坚白”“同异”之辞,与《公孙龙子》相出入。故方予初治《经说》,则于《经说》出于后墨之说,虽欲不信而不得;后更细玩,乃见《经上》“坚白”“同异”之辞,其旨在立而不在破,不与《经下》同;遂恍然悟上下两《经》,非可一概而论。《经上》命名举实,文皆界说,其于宇宙人生以及名实之理,无不通条连贯,绝非后墨之辩辞,更非名家怪说。盖墨家要旨之所在,固后墨所俱诵者也。《经下》文皆辩说,固后墨与他家辩难而作。疑同出于后墨者,惑于皆有“坚白”“同异”之辞,而不辨其义也;疑皆为墨子自著者,惑于同名,而不察其实也。两篇旨趣不同,辞亦大异,当分别观之(《经下》一篇,当辩难时,某派之领袖所作。其徒以之为与辩者相辩之本者,故亦尊之为经。为别于原始原诵之《墨经》,乃以俱诵之《墨经》为《经上》,而以之为《经下》)。
墨子欲善之益多,述作不偏废(《耕柱篇》)。《墨经》为墨子自著,亦理或然也。《韩非》称楚王谓墨子之学,多言而不辩,疑亦指《墨经》而言;钱穆谓指《尚贤》十论,十论言虽多,然文词滔滔,诸下篇又多与人相辩之辞,何得称不辩?墨子尚实,恐以文害用,故不作论辩,而特立大纲,亦以便记忆遵守也。《墨子·贵义篇》云:“墨子南游于楚,献书于惠王,惠王以老辞。使穆贺见子墨子……曰:‘子之言则成善矣,而君王天下之大王也,毋乃曰贱人之所为而不用乎?’”《渚宫旧事》亦曰:“墨子至郢,献书惠王,受而读之曰:‘良书也。……’墨子辞曰:‘……今书未用,请遂行矣。’将辞行,使穆贺以老辞。”二书所记,虽有出入,要为一事。墨子所献,当自著之书。墨子未尝出仕(《贵义篇》云:“翟上无君上之事”),固贱人,此墨子自著,故见称“贱人所为”。墨子辞曰:“今书未用,请遂行矣”,则此书必为墨家要旨所在。此书为何?曰:必《墨经》是矣。《墨经》之论精博,固“良书也”,固“成善矣”,亦固墨家要旨之所在也。若《尚贤》十论,皆后学所作,墨子乌从而献之?他家之书,墨子又岂愿献王而请用,且以去就争之也?必不然矣!
《庄子·天下篇》云:“相里勤之弟子,五侯之徒,南方之墨者苦获、已齿、邓陵子之属,俱诵《墨经》,而倍谲不同,相谓‘别墨’,以坚白同异之辩相訾,以觭偶不仵之辞相应。”是《墨经》中“坚白”“同异”之说,为后世墨者所谈辩。《墨经》云:
有间,中也。(经)
有间谓夹之者也。(说)
间,不及;旁也。(经)
间谓夹者也。尺,前于区穴而后于端;不夹于端与区穴。及,非齐及之及也。(说)
,间虚也。(经)
虚也者,两木之间,谓其无木者也。(说)
盈,莫不有也。(经)
无盈,无厚;盈,于尺无所往而不得。(说)
坚白不相外也。(经)
得二异处,不相盈,相非是相外也。(说)
撄,相得也。(经)
尺与尺俱,不尽;端与端俱,或尽或不尽;坚白之撄,相尽;体撄,不相尽。(说)
仳,有以相撄,有不相撄也。(经)
两有端而后可。(说)
次,无间而不相撄也。(经)
无厚而后可。(说)
此章论万物之结构,为墨家宇宙论之要义,为“坚白”之辩所从出。墨子论宇,以万物之不同,乃由于物德组合方式之有异。“有间”“间”“”三句,论有间虚之组合方式,“盈”句论相混合之组合方式,“撄”句论相接叠之组合方式,“仳”句论不规律之组合方式,“次”句论有规律之组合方式,“坚白不相外”句,盖承“盈”句而言,以为如“坚”“白”二德之充盈全石,石乃坚白相盈而成也(《荀子·儒效篇》云:“若夫充虚之相施易也,坚白同异之分隔也。……虽有圣人之知,未能偻知也。”即指此)。所谓“坚白”之辩,盖墨家倡导“盈坚白”之宇宙论,穷百家知之辩者,乃以“离坚白”之说破之(见《庄子》及《公孙龙子》),而墨家更辩护之(见《经下篇》)。太炎先生曰:“儒墨皆自有宗旨,其立论自有所为,而非泛以辩论求胜;若名家则徒以求胜而已。”(《华国月刊》第四期《与章行严论墨学第一书》)其论至确。鲁胜、孙诒让、胡适混同名墨两家,其说固非;章行严以墨家辩难名家,似亦宾主颠倒也。所谓“同异”之辩,当亦由墨家严分同异之别,辩者乃以“合同异”之说破之,而墨者更辩护之也(名家之说,针对《墨经》。如《墨经》云:“宇,弥异时也。”而惠施曰:“至大无外,谓之大一;至小无内,谓之小一。”又如《墨经》曰:“厚,有所大也。”而惠施曰:“无厚不可积也,其大千里。”《墨经》曰:“穷或有前不容尺也。”而惠施曰:“南方无穷而有穷。”《墨经》曰:“中,同长也。”而惠施曰:“我知天下之中央,燕之北,越之南也。”《墨经》曰:“方,柱隅讙也”,“圜,一中同长也”。而辩者曰:“矩不方,规不可以为圆。”说另详篇中)。《墨经》俱墨家要旨,虽亦有“辩”“说”之界说,第其一端尔。全文论认识人生宇宙,而一贯以墨家之旨;其旨之在“墨”而不在“辩”,固彰彰明甚,“辩经”之名,鲁胜妄自杜撰尔,古无是也。而伍非百强谓鲁胜犹见及古名,今本脱其“辩”字;以为“经为篇目通名,依义而后能立”,“舍辩言经,实为不词”(《墨辩定名答客问》)。殊不知此经之义在墨,其于墨家书中,由墨者自称则名“经”足矣,固不必标以“墨”也。墨家自信颇坚,自谓:“王公大人用我言,国必治,匹夫徒步用我言,行必修”(《鲁问》),“非吾言者是犹以卵投石”(《贵义》),自以其义为天下唯一之正义,亦必以此经为天下唯一之常道,足以“一同天下”者也,固何必标之以“墨”而自狭其范围。由他家称之,乃不得不别其义曰《墨经》。鲁胜误以辩者施、龙辈,祖述此经,因杜撰“辩经”其名,不知其戾于本旨也。《墨经》为墨家要旨,故为墨者所俱诵,又为辩者辩难之鹄的。《墨经》既为墨者俱诵,辩护时必多所仿依,故《经下》辩辞,往往一本于《经上》。《墨经》既辞约旨博,后人必难索解,故易受辩者之驳难,而自互又倍谲不同,乃至于“累瓦结绳”,“窜句游心”(《庄子·骈拇篇》)。韩非曰:“书约而弟子辨”(《八说篇》),其此之谓乎?墨家之有《墨经》,亦犹道家之有《道经》(《荀子·解蔽篇》),及儒家之六艺名经,以其为常道而尊之也。《天志中篇》末句云:“顺天之意者,义之法也。”《天志下篇》末句亦云:“天之志者,义之经也”,则经者法也;《墨经》之所以名“经”者,盖墨家以为天下之大法也。经乃周末文体之一,《荀子·劝学篇》云:“始乎诵经”。《韩非子·八说篇》云:“书约而弟子辨,是以圣人必著论。”盖周末已分文体为二,精要者谓之经,通达者谓之论。
《墨子·尚同中篇》云:“方今时,复古之民始生,未有正长之时,天下之人异义,是以一人一义,十人十义,百人百义,其人数兹众,其所谓义者亦兹众,是以人是其义,非人之义,故交相非也。”墨子以天下之乱,由于人之异义,故欲以一同天下之词。巨(鉅)子之设,恐即此也;后世墨者,必听命于巨子,足以证之。《墨经》之作,恐亦此也;《墨经》为后世墨者所俱诵,足以证之。
《墨经》一书,墨家欲以一同天下之义者也,故于事物无不为之界说。其论“欲”论“行”论“为”论“治”,与《亲士》、《修身》要旨同。《亲士篇》曰:“非无安居也,吾无安心也;非无足财也,吾无足心也;是故君子自难而易彼。”谓天下之乱,自乎不安足。《墨经》云:“平,知无欲恶也。”“为,穷知而县于欲也。”“必欲正权利,且恶正权害!”“任,损己而益所为也。”与《亲士》之论同。《修身》之要旨在力行,如云:“功成名遂,名誉不可虚假,反之身也。”即《经说》所谓:“所为不善名,行也;所为善名,巧也。若为盗。”《墨经》云:“生,刑(同形)与知处也。”以为必身与心合,而后谓之“生”;心既知之,身必行之,与《修身》云“士虽有学,行为本焉”意同。
《墨经》之论,全以理据,无浅陋迷信之言,惟学理既深,难以语俗,乃不得不借助于社会迷信,以图发展其说,又不得不以理论改至通畅,以应世俗,此或《尚贤》、《尚同》十论之所以作也。《尚贤》、《尚同》十论,要皆仿依于一法仪。其法仪为何?曰:“使各从事其所能”;曰:“凡足以奉给民用则止”;曰:“诸加费不加利于民者弗为”(《节用篇》)。以为人者赖力而生,必各分工从事,开源节流,乃能相济相达。尚贤、尚同、尚早婚,使各从事其所能也;节用、节葬、节蓄私,凡足以奉给民用则止也;非攻、非乐、非久丧,诸加费不加利于民者弗为也。寻此三者,亦尽据于《墨经》之所论。《墨经》曰:
佴,自作也。(经)
与人遇人,众。(说)
,作“嗛”也。(经)
为是,为之;台彼也,弗为也。(说)
“廉”,非也。(经)
己惟为之,知其也。(说)
令,不为所非也。(经)
所非身弗行。(说)
佴,助也。(《说文》云:“佴,次也。”《诗传》云:“佽,助也。”)“佴”句盖谓虽各自从事,实亦辅助他人,此即“使各从事其所能”说之所由本。,有所不为也(《论语》)。“”句盖谓做事宜兼顾;为,助也(《诗笺》、《论语》邹注);台,失也(《方言》);《说》盖谓做事不可助此失彼;助此者为之,失彼者弗为也(《非乐上》云:“利人乎即为,不利人乎即止。”《贵义篇》云:“凡言凡动,利于天鬼百姓者为之;凡言凡动,害于天鬼百姓者舍之。”义同)。此即“凡足奉给民用则止”说之所由本。令,不为所非也,此即“诸加费不加利者弗为”说之所由本。
《尚贤》、《尚同》之论,亦由《墨经》论“政”演成。《墨经》云:“君,臣萌通约也。”《尚同中篇》云:“凡国之万民,上同乎天子而不敢下比;天子所是,必皆是之;天子所非,必皆非之。”亦以君之言行,为臣民之通约,须共守者也。《经说》云:“君,以若名(通民)者也。”《尚贤》、《尚同》亦以天子须天下之最贤者,能“明于民之善非”,能顺从民意者也。《墨经》主法治,有“功”“赏”“罪”“罚”诸论,《尚同》亦云:“得善人而赏之,得暴人而罚之。”《经说》云:“爱己者,非为用己也,不若爱马”。“志以天下为芬,而能能利之,不必用。”爱人者,须非为用人,利人者,须不必用人;无论其有用否也,皆当爱利之。《兼爱下》云:“老而无妻,无所持养,以终其寿;幼弱孤童之无父母者,有所放依,以长其身。”义亦相同。《节用》、《节葬》、《非乐》、《非命》诸论,亦与《墨经》论“实”义合。是则《尚贤》十论之由《墨经》演成,盖断断也。《墨经》为墨者俱诵,辩论必以之为据,故著述亦必本之。
试更观《尚贤》十论,皆分上、中、下三篇,墨家尚实,“无不加用为者”,当不三篇同作,况文义又大同哉?《太平御览》引《墨子》曰:“多言何益?言唯贵其时也。”(此文今逸)上篇名上,其著作或先,中篇次之,下篇又次之。各上篇文约论要,多据理论;各下篇言繁好辩,多重迷信;中篇适得乎中,是则十论由《墨经》演成之迹,又可见矣。《墨经》辞约旨博,无迷信;十论上篇,文亦较简,迷信亦较少,盖著作较先,去《墨经》未远也。其后墨学不昌,非者益烈,故下篇之文特繁,迷信特重,而特有与他人辩辞。
释例第二
经文旁行例
校读《墨经》,当先理其二特例:一为经文旁行之例,一为经说标题之例。旁行之例,毕沅已明之。经文末有“读此书旁行”五字,毕氏依之,录为两截,旁读成文,今订之如次(案卢文弨《钟山札记》卷四“两排读法”条云:“古书两重排列者,皆先将上一列顺次排讫而后始及于下重。自后人误以一上一下读之,至改两重为一列,亦依今人所读,而大失乎本来之次第矣。《后汉书·马武传》后附云台二十八将,昔人颇多致疑。薛季宣、王伯厚始移而正之,曰:《史记正义》所载谥法解,亦本是两重,改为一列,文多间杂。”今本《墨经》亦两重间杂为一列,与诸书之误同):
经说标题例
标题之例,张惠言略引其绪,孙诒让始明之。盖以《经》与《说》既分,不易知《说》之所明何《经》,乃牒经之首一二字冠之,以为识别,无所取义也。后人不明,几经传写,乃至脱误颇多。
一、 牒经一字例 如:
知,接也。(经)
(知):知也者,以其知过物而能貌之,若见。(说)
仁,爱也。(经)
(仁):爱己者,非为用也,不若爱马。(说)
二、 牒经二字例 如:
知,材也。(经)
(知材):知也者,所以知也,而不必知,若视。(说)
三、 标题脱写例 如:
有间,中也。(经)
有间谓夹之者也。(说)
间,不及;旁也。(经)
间谓夹者也。……(说)
四、 标题错乱例 如:
令,不为所非也。(经)
所(令):非,身弗行。(说)
“有间”句《说》首“有间”二字,“间”句《说》首“间”字,与下相属成文,非标题,其标题盖已脱。“令”句《经》旧作“令,不为所作也”,毕沅注云:“使人为之,不自作”,义不可通;今据《说》校“作”为“非”。《说》今本标题“令”字错下,当据《经》移上。孙诒让未明标题错下例,疑“弗”字为“所”,殊无当也。令,善也,禁也,故《经》云:“令,不为所非也。”《说》又云:“所非,身弗行。”义得会通矣。
经文体例
《墨经》体例密察,上下条贯,兹分辞句章节二端言之。
一、 辞句
(一) 界说例
1.从名辞内涵言例 如:“知,材也”;“虑,求也”;“知,接也”;“,明也”。
2.从名辞外延言例 如:“知:闻,说,亲”;“闻:传,亲”;“见:体,尽”。
(二) 断语例 如:“诺不一利用。”“必欲正权利!且恶正权害!”
《墨经》欲为墨者所俱诵,故为文多首标一名辞,取其约而易记;下义用界说,期于外延、内涵无所增减,盖述学精密之法也。或用断语,取其警切而易于刻入人心也。
二、 章节
(一) 上下句相承例 如:“知,材也;虑,求也;知,接也;,明也”四句,论认识之四步,义皆相承。
(二) 上下句相并例 如:“仁,爱也;义,利也;礼,敬也”三句,论道德之三端,义皆并列。
(三) 上下句相对例 如:“止,以(通已)久也;必,不已也。”一论止,一论不止,义正相对。
(四) 上句为下句一字立界说例 如:“举,拟实也”,为下句“言,出举也”之“举”字立界说。“彼,不可两可也”,为下句“辩,争彼也”之“彼”字立界说。
(五) 下句专释上一句例 如:“廉(通嗛),非也”,为上句“,作嗛也”专释“嗛”字。
《墨经》辞句,对偶划一,亦取其易记也。吾人可循此而判其章句,观其会通,校其错乱。如:
穷,或有前,不容尺也。(经)
穷:或不容尺,有穷;莫不容尺,无穷。(说)
尽,莫不然也。(经)
尽:俱止动。(说)
近人于“尽”句,多以名学释之,谓即论命题之周延。然按之义例,殊非。上“久”“宇”二句,文义并列,此“穷”“尽”二句,义亦相并也。“穷”句论“宇”之终极,“尽”句乃论“宙”之终极,盖谓动作俱止,则万物莫不皆然;万物莫不皆然,则无时间性可言,此则宙之终极也。《易·系辞传》云:“易不可见,则乾坤或幾乎息矣。”义同。
经说体例
一、 释经例
(一) 释经意例 如:
知,材也。(经)
知也者,所以知也;而不必知,若视。(说)
(二) 释经字例
1.释经一字例 如:
力,刑之所以奋也。(经)
力,重之谓。与动,“奋”也。(说)
2.释经二字例 如:
坚白不相外也。(经)
得二异处,不相盈,相非,是“相外”也。(说)
(三) 申经意例 如:
罪,犯禁也。(经)
罪不在禁,惟害无罪,殆姑。(说)
(四) 反释经意例 如:
止,以已也。(经)
无久之不止,当牛非马,若矢过楹;有久之不止,若马非马,若人过梁。(说)
(五) 对偶以释经意例 如:
行,为也。(经)
所为不善名,行也;所为善名,巧也,若为盗。(说)
(六) 同于经文例 如“赏”“罚”二句。
《说》之同《经》者,诸家以为非其本真,疑是(孙诒让云:“乃经语而未著说。”胡韫玉云:“述经语而无说,疑有缺文。”张其锽云:“后人写经足说耳。”疑张说是也)。校释经说,亦不可不察其文例。如:
:间虚也。(经)
“虚”也者,两木之间,谓其无木者也。(说)
损:偏去也。(经)
“偏”也者,兼之体也。其体或去或存,谓其存者损。(说)
王引之于“”句《说》“虚”上增“间”字,于“损”句《说》“偏”下增“去”字,孙诒让等皆从之,此未明释经一字之例矣。
二、 譬喻例
(一) 同喻例 如“若睨”“若见”“若明”。
(二) 异喻例 如“不若爱马”“不若金声玉服”。
胡适校“辩”句说“不若当犬”作“不当若犬”,梁启超等皆从之,此未明异喻之例也。
校读第三
《墨经》非特旁行标题之纠纷,亦复颇多传写错乱,今略据义例,粗为校正。
一、 “故”“体”“厚”“侗”四句之《经》与《说》同时错乱
《墨经》首二句:“故,所得而后成也”;“体,分于兼也”,与下文不贯。疑书策落次,难以缉缀,遂妄置于首者。或因见“故”句《说》有“若见之成见也”句,遂以为与首章论知之“若视”“若睨”“若见”“若明”有关,乃置诸其前。或又见“体”句《说》云:“若二之一,尺之端也”,遂以为与“故”句《说》之“若有端”有关,乃又置诸“故”句之后。于是“故”“体”并为首二句。“故”句依文义,当与下“法”“佴”二句并列。“故,所得而后成也”,即所以然也;“法,所若而然也”;“佴(通尔)所然也”;“故”句即论“为何”,“法”句即论“如何”,“佴”句即论“何”。“体”句依文义当与下“倍”句相对:“倍,为二也”;“体,分于兼也”;盖合论物之加倍与体分。且“体”句当列于“端,体之无序而最前者也”句前,乃先为“体”字立界说。
“厚”句,今在“平”“中”二句后,在“直”“圜”“方”三句前。“平”“中”“直”“圜”“方”五句,本论物之规律。《法仪篇》云:“百工为方以矩,为圆以规,直以绳,正以县,平以水(三字旧脱,今从孙诒让校),无巧工不巧工,皆以此五者为法。”《墨经》之“中”,即《法仪》之“正”(古“中”、“正”义通)。此五法者,乃百工之所习用,而古人于物之规律概念亦只此。《墨经》所论,盖就百工之法而为之界说也。此五句上下相贯,“厚”句不应杂出其间。厚句当与“端”句并论。“厚,有所大也”;“端,体之无序而最前者也”,一则论体之大,一则论体之小,盖与“体”句同时脱出者。或当时简策落次,误以“厚,有所大也”之“大”,与“平,同高也”、“中,同长也”之“高”“长”对待,遂妄为移入。
“侗”句今在“久”句前,“罚”句后,不与上下文相协,亦当错简,此梁启超已见之。或此简脱出后,浅人见“久”“宇”二句,皆有“异”字,遂以为与之有关而列前。“侗”句当在下“同”“异”二句后。《墨经》论同之外延有四:曰重同,曰体同,曰合同,曰类同,中惟“合同”难明,此“同,异而俱于之一也”句,盖特申“合同”之义。
《墨经》之错简,大抵尽于此,余皆通条连贯也。诸家任情移乙,治丝益棼,皆无是处(伍非百以“尽”句为错简,非是。殊不知上“穷”句为论宇之终极,此“尽”句盖论宙之终极也,于文甚贯。伍氏以“儇”句为错简,亦非。张其锽以“损”“益”“服”“儇”“法”诸句移易,皆非)。
二、 “平”“直”“闻”“言”四句之《说》错入《经》
“平”句云:“平,同高也”,无《说》。其下句云:“同长(“长”疑系“也”“者”二字之合误)以正相尽也。”颇不类《经》文,而与上“平”句义相承,且亦无《说》,疑此当“平”句之《说》,而错入《经》文者也。如是则“平,同高也”,与下“中,同长也”,文例相对,义亦皆论物之规律。《说》“同也者”云云,盖释《经》文“同”字。
“日”句云:“日,中正南也”,与上下文论“平”“中”“圜”“方”不相贯,当有舛讹。“日”句无说,其下之“直”句亦无说,则此亦当为“日”句之《说》而错入《经》文者。据此则“日”当校“直”,声近而讹;“南”当校“向”,形近而讹。“日”句当作“直,中正向也”,为《经》;“直,参也”,为《说》。如是则与上之论“平”“中”,下之论“圜”“方”,皆相贯。
“闻”句云:“闻,耳之聪也。”下之“循”句云:“循所闻而得其意,心之察也。”皆无《说》。“言”句云:“言,口之利也。”下之“执”句云:“执所言而意得见,心之辩也。”皆无《说》。“循”句“执”句,又不类经文,义与“闻”“言”二句同,亦当为其《说》,盖错入《经》文者(此伍非百已见之)。
三、 “大益”句错入下句
《经》云:“损,偏去也。服执巧转则求其故。大益。儇,秪。”“损”句论损失,“大益”论增益,“儇”句论旋转,皆论动作,当相并论。经文旧为旁行,今本上下列交错相次,“大益”别为一句,不应与“儇”句相属。
四、 “久”“宇”二句、“知”“名”二句之合并
《经》云:“久,弥异时也。宇,弥异所也。”“久”“宇”义虽相贯,而各为一句。依旁行之例,宜相参错,而今则不然。
《经》云:“知:闻,说,亲。名实合,为。”其“知:闻,说,亲”,“名实合,为”,亦当各为一句。“知”句当与下“闻”句相贯;“名”句当与上“谓”句并论;一则论知识,一则论名实。
以上考订错乱既毕,其传写之流变,乃亦可得而言。前本经文旁行,然疑原始竹简,必非旁行。古未有两截旁行之书;旁行斜上,初惟谱表然(伍非百谓旁行始见《史记》,非是。《南史·刘杳传》引桓谭言:“太史公三代世表,旁行斜上,并放周谱”),亦出于势所必然耳。古者书皆竹简,竹简之长,不过一二尺,以篆著之,长句必不可两列,且读之又甚不便,经之句近百,著之于竹,当亦数十简,排列数十简而读之,势不可也,此伍非百已言之(《辩经原本非旁行考》)。今本《经》与《说》分写,各自成篇,原始殆亦不然。《墨经》辞约,非《说》不明,排列二篇而读之,又势不可也。原始竹简之《说》附于《经》,可于“故”“体”“厚”“侗”四句之《经》与《说》同时错乱见之。不然,必无同时错乱之可能。又可于“平”“直”“闻”“言”四句之《说》错入《经》见之。不然,又必无错入之可能。古书注解之错入正文者,其例亦多,亦无不由于注解旁记误也(王引之《经义述闻·通说下》、俞樾《古书疑义举例》“以旁记字入正文例”)。经传合写,古书亦或如是(李慈铭以《韩非子·内外储说》本亦经说合写。《孟学参日记》曰:“《储说内外篇》,皆先列数义为纲,而后举其事以为之证。原本每条下即分系其事,后人传写如朱子所定《大学经传》例,移易其次,遂妄题曰右经右传,而于每条传上标一二三四五六字以别识之。《内储说》先撮举七术六微之凡,而《外储说》无之,盖亦是传写脱去。此当在唐以前,其移并则似宋人所为耳”)。
又今《说》之有标题,原始当亦无之。原始《说》既旁记于《经》,当无烦为标题以识别也。可于今《说》之错入《经》者,皆无标题见之(“直,参也”,“直”亦非标题。“直”与“参也”相属成句)。梁启超亦尝疑标题非原始所宜有(《读墨经余记》),惜其未能参验以效实。标题意在识别,多无所取义。其法本于古有之,古书每篇皆有标题,例牒首句二三字为之,今所谓篇名也。古书每章或提行跳出,亦或别为标题,今谓之章名。《墨经》之《说》,牒《经》一二字为标题。其例于古无有,当亦法效篇章而来,亦所以识别而无义也。梁、伍诸氏,严守牒经首一字为标题,胡适以为“不可说此字在经说不许与下连读成句”,皆不明乎标题之通例。
标题之出,或在汉后。汉后墨学微绝,《墨经》研习无人,惟好书者藏之耳。汉后书用绢帛,而绢帛颇贵,藏者欲省绢帛,乃将《经》与《说》分写,逐句相连。又因《说》之不能明其所属,特牒《经》而为标题之例以识别之。亦犹古书各章,或提行跳出,传写翻刻,终至改为接写(王先谦《汉书补注》),亦所以节省也(唐宋注疏,多有标题。疑经说分写而有标题,亦唐人所为。范氏云:“古人经自经,传自传,各为一书。观于今世经典释文,尚单为一本,或附于经后,皆先标一字,下注音义,想古代之传,亦必有标目字矣。”其说疑非)。“平”“直”“闻”“言”四句之《说》,当因其文简短,末有“也”字,遂误为经文而未分出者。经文之尝逐句相连,则可于“大益”句之错入下句及“久”“宇”二句、“知”“名”二句之合并见之。不然,又必不能有此误。
旁行之本,当又在其后[伍非百疑旁行本出于《史记》流传后,梵文未盛前。栾调甫因《后汉书·朱景列传》有两重旁读文,疑此写法,乃刘宋通例,皆证有未充,未可据以定。伍非百以今本出于鲁胜引说就经本,鲁胜本出于汉人重写之本,汉本乃出于著书原本,其说疑非。予前尝别为《墨经写式变迁考》一文详论之(《学艺杂志》十四卷一号)。伍氏以今本出鲁胜本,其言曰:“盖由墨子成书,至晋五百年而后有此注。后胜而校墨经者,不据胜本,将何以哉?”案今本墨经,将旁行作直写,文错至不可读,吾知其必仓卒从事,未尝校订者。鲁胜本引说就经,而今本则经说分写。伍氏乃云:“余意其据鲁胜本而参考汉本,然亦有参校汉本处。”信如伍说,似今本经文据鲁胜本,而经说则用汉本。然今本说错入经者,说乃无之;经文错乱者,说亦错乱。吾知所据一本,非有二本也。彼传写者疑亦与众篇连第抄下而已]。经文接写,不易与《说》比观,乃又依《说》分写,旁行并列,但以经文不长,下幅空白太多,乃分为上下两列,于左角特标“读此书旁行”五字。两列之出于传写,非有深义,可于上列末“动”句与下列首“止”句相贯见之。而时贤必以其有若何之微言大义在,是以难通也。旁行之出于比读,又可于分句之粗陋见之。“大益”句不似经文,或为“益大也”之讹,其错下,或依《说》分《经》时见“大益”不能成句,又无《说》,遂误并于下句者。“久”“宇”二句之合并,或亦因《说》误为:“今久古今旦莫宇东西家南北”;遂以“宇东西”“家南北”为三字句,而不知“宇”为标题也。“知”“合”二句之交错合并,或因原始竹简颠倒,后又脱其标题所致。又考《经下》亦旁行,而“读此书旁行”五字,独出于《经上》,亦可知改写时非先有成例,盖仓卒为之也。上列反比下列少一句者,当亦仓卒所致;几经传写,致“读此书旁行”五字,亦错入经文而在上列。
要之,《墨经》之传写凡三变,共四本:
第一 经说合写原本
版本 竹简
写式 经与说合写,经每句一行,说以说一经之义者,另行旁记之。
第二 经说分写本
版本 绢帛
写式 经说分写,各自为篇,逐句接写,说有标题之例,以明其所属。
第三 经文旁行本
版本 纸册或绢帛
写式 说如前分写本。经每句一行,共分二列,经之前半,写于上列,后半写于下列。左角标“读此书旁行”五字。
第四 今本(鲁胜谓:“今引说就经,各附其章。”则晋时经之行列尚分明,今本之出,当在晋后)
版本 纸册
写式 说仍如前。经亦改直写,上下列交错相次。
知识论第一
(章前“故”“体”二句,与此绝不相蒙,当错简。论详通说)
一、 论求知之工具
知,材也。
(知材)知也者,所以知也,而〔不〕(校增)必知。若〔视〕(本作明)。
《说》本有标题“知材”,原始当无之,今删,论详总说(“知”,张惠言读为“智”,曹耀湘从之,非是。《荀子·正名篇》亦曰:“所以知之在人者谓之知。”“不”,胡适据下句“而不必得”之例而校增,梁启超从之。甚是。诸家或不校。张惠言释云:“智者必知。”伍非百释云:“元知之必知,犹见精之必能见。”曹耀湘谓:“必知乃得谓智。”胡韫玉、张纯一、邓高镜亦云然。皆不与下文相协。“明”,涉下“”句而误。梁启超校为“眼”,未当。梁氏亦自知不妥,于其《读墨经余记》、《墨子学案》,乃校为“目”,张其锽从之,亦未当。经说之喻,皆用事而不举物,窃疑校“视”为是。观乎论“知”四句,其论由浅入深,知其喻当亦然。下三句之喻为“若睨”“若见”“若明”,则此校为“若视”,或不谬?伍非百不校,以“明”释为“见精”之意,然则于下“”句之“若明”,无可解矣。同于一章,同为“若明”,不当有歧义)。
此“知”,言求知之工具也。故云:“知,材也。”包含固有之本能,过去之经验。求知之工具,固所以知者也;然不经虑求,未必得知。如遇物而泛视,不能刻入于“知”。《荀子·正名篇》曰:“所以知之在人者谓之知。”又曰:“所以能之在人者谓之能。”《荀子》之“知”与“能”,即此《墨经》之“知”,故《荣辱篇》云:“材性知能,君子小人一也。”《吕氏春秋·贵生篇》云:“无有‘所以知’者,死之谓也。”知者,《荀子》或谓之“心”,《解蔽篇》云:“心生而有知。”能者,官能,指耳目口鼻。《天论篇》云:“耳目口鼻形能[同態(态)]各有接而不相能也,夫是之谓天官。心居中虚,以治五官,夫之谓天君。”《正名篇》云:“情然而心为之择,谓之虑;心虑而能为之动,谓之〔能〕”;亦以“心”“能”相对。《荀子》谓为“知”“能”或“心”“能”,《墨经》则合谓之“知”。《荀子·解蔽篇》云:“心不使焉,则白黑在前而目不见,雷鼓在前而耳不闻。”《管子》云:“夫心有欲者,物过而目不见。”亦皆谓“知”有他求而不使,则虽有耳目,不能闻见也(《庄子·逍遥游》云:“岂惟形骸有聋盲者,夫知亦有之。”“知”亦“知材也”之“知”)。《吕氏春秋·圜道篇》云:“人之有形体四肢,其‘能’使之也,为其感而‘必知’也。”亦以人有知能,感而必知,不感则不必知。
二、 论求知之过程
虑,求也。
(虑)虑也者,以其知有求也,而不必得之。若睨。
《说》本有标题“虑”,今删。
虑也者,因其求知之材而有所求也。此论求知之过程,虑固求知应有之过程。然虑而不接取印象,仍未必能得其概念。睨,《说文》云:“衺视也。”虑而不必得,犹睨未必能得其全貌。《荀子·正名篇》云:“性之好恶喜怒谓之情;情然而心为之择谓之虑。”《墨经》则不然,以为情之冲动,足以误事,故主“去喜去怒去乐,去悲去爱去恶”(《贵义篇》)。以为虑者,以“本能”“经验”有所求;其所以有求,亦无不据于“本能”“经验”,不本于情欲也。若任情之所欲,其所得之知识必皆主观,“人是其义而非人之义,则天下之乱,必若禽兽然”。
三、 论得知之过程
知,接也。
(知)知也者,以其知过物而能貌之。若见。
《说》本有标题“知”,今删(“过”,孙诒让疑“过”为“遇”,以其与《经》云“接”同义。梁启超从之。窃谓不然。《吕览·异宝》“伍员过于吴”,注:“过犹至也。”《战国策·秦策》“臣不复过矣”,注:“过,见也。”则“过”本有“接”义,夫知既有求,求而接触至物,故曰:“过物”。“遇”,《说文》云:“逢也”。《礼·曲礼》:“诸侯未及相见曰遇。”《穀梁传》:“不期而会曰遇。”遇通偶,《尔雅·释言》:“遇,偶也。”盖偶尔相值,非虑而得接之谓也)。
此“知”言据求知之材以求,求而接触至物,取其印象,得其貌似,即得知之过程也,如见之成见,过物而接见其印象。《吕览·自知注》:“知犹见也。”义亦同。《吕览·知接》云:“不接而自以为智,悖。”《淮南子·原道训》云:“物至而神应,知之动也。知与物接而好憎生焉。”《说林训》云:“盲者不观,无以接物。”其“接”皆“知接也”之意,亦以为“接”为得知应有之过程。《吕氏春秋·知接篇》云:“瞑者目无由接也,无由接而言见,谎;智亦然,其所以接智,所以不接不智,同;其所能接,所不能接,异。”亦以目见譬喻知接。
四、 论知识之成立
〔〕,明也。
(〔〕)〔〕也者,以其知论物而知之也著。若明。
《说》本有标题“”,今删(“”,三“”字本作“恕”,义不可通。毕沅、张惠言、胡韫玉、邓高镜强释,非是。毕云:“推己及人故曰明。”张云:“明于人己。”邓云:“如明自明,亦能明物。”胡云:“以智论物,知之甚明,若书之于史而无偏倚也。”皆迂曲。胡氏移乙经说原文,将“而知之也著若明”校为“而知之明也若著”,更无当。孙诒让据藏本吴钞本经文校“”,甚是。不见字书,顾千里云:“即智之古文”,是也。《非攻中》云:“此即者之道也。”“为”句说云:“〔骚〕脯而非也,指而非愚也。”“智”皆作“”。墨子书久无人校,故古字独存)。
“”当读如“哲”,“”也者,用固有之本能经验,将接得之印象——“物”——分析综合,如是而得之知识,乃能显著明了。“明”,微察之意。《韩非子·难三》云:“知微之谓明。”《管子·宙合》云:“见察谓之明。”“明也”之“明”,知微之谓;“若明”之“明”,见察之谓。“若明”者,谓如见物,不仅得其貌似,且能审察而明其概念。“论”,判明之意(《吕览·应言》“不可不熟论也”,注:“辨也。”《淮南子·说山》“以近论远”,注:“知也。”)。《荀子·正名篇》云:“知有所合谓之智。”又曰:“能有所合谓之能。”“有所合”者,即通悟之意。与此谓“以其知论物”同。《荀子·解蔽篇》云:“万物莫形则不见,莫见而不论,不论而失位。”亦谓见而能论,而后能得其宜。
墨之术,缘于知识而绝于情欲,故《经》云:“为,穷知而县于欲也。”又云:“平,知无欲恶也。”《亲士篇》亦云:“未闻为其所欲,而免其所恶也。”《贵义篇》亦云:“必去喜去乐去悲去爱去恶而用仁义。”盖缘于知则行无不当,任其欲则事必有失。《亲士篇》云:“非无安居也,我无安心也;非无足财也,我无足心也。”安心足财,本无常准;任其欲,则无安足之心;心无安足,则必有求;相向以求,则必有争;相争相攘,则必有乱。故墨者“损己而益所为”(《墨经》),“以绳墨自矫而备世之急”(《庄子》)。其论仁义,亦曰:“仁:爱己者,非为用己;不若爱马。”“义:志以天下为芬,而能能利之,不必用。”盖缘于知,理应爱利,不可以欲用之而爱利之。墨家既以知识为首要,故其《经》以知识章冠首。
名墨本相訾,亦各据其“知识论”立论,墨家重经验,名家主怀疑。名家之起,本所以攻击论及宇宙之墨家,论详总说。《墨经》论宇宙,以为万物之不同,由乎物德组合之有异,如石乃坚白二德相盈而成。名家乃以“离坚白”之说破之;以为视石得白不得坚,拊石得坚不得白,吾人如何必知坚白之相盈。盖以一切事物之认识,仅限于一人一时一地,非可普遍。墨家则力主认识之普遍性与必然性。《韩非子·内储说上》述惠施之言曰:“谋者,疑也。疑也者,诚疑;以为可者半,以为不可者半。”据此则名家所谓谋虑,怀疑而已;怀疑者,两可而已。《庄子·秋水篇》云:“庄子与惠子游于濠梁之上,庄子曰:‘倏鱼出游从容,是鱼之乐也。’惠子曰:‘子非鱼,安知鱼之乐?’”惠施以为“鱼出游”,知鱼出游而已;吾人非鱼,安知鱼之乐?盖基于认识之主观性。其“离坚白”之说亦然,吾人非石,视不得坚而得白,安知白与坚之相盈?拊不得白而得坚,又安知坚与白之相盈?墨家重经验,以真知之得,其必用以前之经验,将所得之印象分析综合而后可。视时得白之印象,必与拊时得坚之印象结合,而后成石之概念。是墨家之宇宙论基于知识论也。
荀子之论知识,颇同于《墨经》。《正名篇》云:“征知,则缘耳而知声可也,缘目而知形可也,然而征知必将待天官之当簿其类,然后可也。”缘耳目而知声形,仅得形声之貌似,此同《墨经》“知,接也”;“必将待天官之当簿其类”,盖谓必待天官所著之经验,始可比类通之(“当”古通“尝”,簿,著录也),此同《墨经》“,明也”。《庄子·庚桑楚》云:“知者,接也;知者,谟也;知者之所不知,犹睨也。”或皆本于《墨经》。
德行论第二
一、 论道德
(一) 论兼爱之谓仁
仁,(体)爱也。
(仁)爱己者,非为用己也。不若爱马。(著若明)
《说》本有标题“仁”,今删[“体”,当衍。伍非百删之,是也。《经说下》云:“仁,爱也;义,利也。”足证。如是与下“义,利也”文例相同。与说义亦相通,“体,分于兼也”(见《经》)。墨家尚兼。《兼爱下》云:“兼爱则仁矣义矣。”若此果为“体爱”,则墨家当力斥之,岂愿命之以“仁”?梁启超不删而强释云:“仁者,相人偶之谓。个人为人类之一体,体分于兼,人之爱人,若手足之捍头目也。”非墨义。张惠言释云:“以爱为体。”曹耀湘释云:“爱人如己,是谓体爱。”虽较梁说为佳,亦殊牵强。胡韫玉释云:“若爱己而不用己,则不若爱马。己马一体而爱之,故曰体爱。”既牵强,亦非墨义。墨家论爱,非为用也。《兼爱下》云:“有道者劝相教诲,是以老而无妻者,有所持养,以终其寿;幼弱孤童之无父母者,亦有所依放,以长其身。兼爱之效用,如此其大也。”若爱而为用,即失兼爱之大效。张其锽乃云:“墨子之言体爱,则殊于兼爱。故墨不贵仁,而言仁必及义。”亦无当。《法仪篇》屡称:“法不仁,不可以为法。”《兼爱下》亦屡云:“仁人之事者,必务兴天下之利。”其贵仁亦可谓至矣。张纯一云:“仁,《说文》云:‘亲也,从人二。’上文云:‘体分于兼。’《说》云:‘若二之一。’可相发明。……仁从人,即兼义,从二即体义。”更无当。夫《经》云:“体,分于兼。”《说》云:“若二之一。”是以“二”喻“兼”,以“一”喻“体”。“见”句《说》云:“〔持〕者,体也;二者,尽也。”可证。仁从二,故有“兼”义而无“体”义也。“己”,孙诒让疑为“民”,以为“民”唐人避讳阙笔,与“己”形近而误。伍非百校之为“人”,皆非。盖时人惟知爱己,不知爱人,所以云然者,欲人之推己及人也。《兼爱上》云:“爱人若爱其身。”《兼爱下》云:“为彼犹为己也。”皆推演此义。“不若爱马”,伍非百以“不”读“否”,释云:“为用之而后爱之,爱非真爱,故曰若爱马。”非是。此未明异喻之例。“著若明”,当涉上而衍。伍非百尽删之,是也。孙诒让云:“疑‘著’为‘者’,属上读,涉上文而误作‘著’。又并衍‘若明’二字。”非是。《经》、《说》之喻,举事为多。邓高镜不删,以“著”属上,以“若明”之“明”同“民”,释云:“圣人之爱民利民,……非求民之用也,故曰若民。”非是。一说而二喻,说无是例]。
仁者,以兼爱为本,不以酬报为鹄。《艺文类聚》引《墨子》曰:“翟以地为仁,太山之上,则行封禅,而祭皇天山灵;培之侧,则生松柏,下生黍蒲,水生鱼鳖;民衣食于地上而终不责德,故翟以为仁。”地兼爱万民而不求报酬,故墨子以为仁。《庄子·天地篇》云:“爱人利物谓仁”,《在宥篇》云:“亲而不可以广者,仁也。”《韩非子·解老篇》云:“仁者,其中心欣然爱人也。”《贾子·道术》云:“心兼爱人谓之仁。”义或指此。
墨子以人情为恶,故必欲绝去之。荀子性恶之说,实多受墨子影响。以为人之情,生而有自爱自利,故其论兼爱,欲人皆“爱人若爱其身”。人之爱其身,皆所以自适其生而已,无他意也,故《说》云:“爱己者,非为用己也。”爱马则不然,所以欲用马也,故云:“不若爱马。”《经》、《说》之意,以为爱人当若爱己,不当若爱马。盖爱己,非为用,此则出于真心,真爱也。若欲用之而爱之,此则以爱为饵,不仁也。
(二) 论兼利之谓义
义,利也。
(义)志以天下为芬,而能能(通耐)利之。不必用。
《说》本有标题“义”,今删[“志”,俞樾以“志”当为“者”,草书相似而误。非是。“仁”“礼”诸句说皆不以“某者”起下文。“芬”,孙诒让疑“芬”为“爱”,篆文形似而误,梁启超从之,非是。“孝”句亦有“芬”字,当不同误。王闿运以“芬”同“分”,加艸以别于分离字耳,此读为职分之分。邓高镜从之。张惠言云:“芬,美也。”说皆牵强。张纯一云:“《方言十三》‘芬,和也’,注:‘芬香和调。’此言义在天下为美德,为义可使调和。”义亦不贯。芬,《说文》云:“草初生其香分布也。”芬之本义,花卉以香分布也。此借以言道德发扬也。《晋书·桓彝传赞》云:“扬芬千载之上。”扬芬连文,芬亦扬也。“志以天下为芬”者,言当以天下为发扬志气之目标,不可自私自利也。“而能能利之不必用”,俞樾以“能能”叠用无义,当作“而能利之,不能必用”。胡韫玉从之,而以“不能”为句,皆非。“孝”句《说》亦作“能能”,当不同误。张其锽以一“能”属上读,一“能”属下读,亦牵强未当。孙诒让云:“能当读如《诗·大雅》‘柔远能迩’之‘能’,《汉书·百官公卿表》颜注:‘能善也。’能能利之,言能善利之也。”曹耀湘云:“能能者,竭尽其力之所能。”皆无当。谭氏戒甫则以能古有兼该之义,能利即兼利也(《释名·释言语》“能该也,无物不兼该也”),疑亦非。于此虽甚通,然于下“孝”句“而能能利之”,则无可解矣。宽案,“能”古同“耐”。《礼运》“故圣人耐以天下为一家”,注:“耐,古能字。”《乐记》“故人不耐无乐”注:“耐,古书能字也,后世变之。”《汉书·晁错传》“胡貊之人性能寒”,注:“能读曰耐。”《荀子·仲尼篇》云:“能耐任之,则慎行此道也。能而不耐任,且恐失宠。”言能忍耐困苦而力任,则顺行此道;若能而不耐任,犹恐失宠也。王念孙删二“能”字,非是。《经》、《说》“而能能利之”,第二“能”字当作“耐”。墨者形劳天下,备世之急,故必以能耐苦而兼利天下者谓之义。“用”,梁启超校“用”为“周”,释云:“周遍也。仁以周爱为鹄,故言兼相爱;义不必以周利,故言交相利。”非是。案《小尔雅》:“交,俱也”。《广韵》云:“共也,合也。”“交”亦有“兼”义,或“交”或“兼”,变文示异耳。《法仪篇》云:“以兼而爱之,兼而利之也”,可证。孙诒让释“不必用”曰:“不必人之用其义也。”曹耀湘释曰:“不必在上位。”皆非。此言不必求酬报,义与上“非为用”同。张纯一疑“利”上有“体”字,谓“利人即所以自利,是体利”,其谬与其前释“体爱”同]。
《墨子》书恒言“兼相爱,交相利”。兼相爱,仁也。交相利,义也。义者,以耐苦兼利为本,亦不必以酬报为鹄,务以天下为发扬志气之目标。若必求酬报,因欲用之而利之,则利非出真心,而以利为饵也。《天志中》云:“义者,善政也。”《耕柱篇》云:“今用政为义,刑政必治,社稷必安,所谓贵宝者,可以利民,而义可以利人。故曰:‘义,天下之良宝也。’”皆此意。墨家以“利”说“义”,而儒家则以“义”“利”对待,若冰炭之不同器。孔子曰:“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又曰:“放于利而行,多怨。”孟子亦曰:“仁义而已矣,何必曰利?”又曰:“去利怀仁义。”最可见。盖墨家之所谓利,乃众利,而儒家之所谓利,乃私利。至荀子虽亦以“义”“利”对待,然以好利为人本性,非可强去,惟求其“无以利害义”(《法行》),以“利少而义多,为之”(《修身》)。当受墨子影响。荀子固非纯然仲尼之徒也。《荀子·富国篇》云:“不利而利之,不如利而后利之之利也;不爱而用之,不如爱而后用之之功也;利而后利之,不如利而不利者之利也;爱而后用之,不如爱而不用者之功也。”则正阐发斯义。《吕览·贵公》云:“伯禽将行,请所以治鲁,周公曰:‘利而勿利也。’”义亦同。
(三) 论兼敬之谓礼
礼,敬也。
(礼)贵者公,贱者名,而俱有敬,僈焉等异,论也。
《说》本有标题,今删(孙诒让将《说》句读为“贵者公,贱者名,而俱有敬僈焉,等异论也”,而解作“贱者称贵者为公而自名也”,“贵贱之中复有敬慢之别”,“礼有贵贱尊卑等差之异。张云:‘论读作伦’”。案孙氏意,以为贵者人称之公,贱者自称以名,其间颇有敬慢,所以然者,伦理也。梁启超句读为“贵者公,贱者名,而俱有敬僈焉,等,异论也”,而解作“礼以敬僈为标准,并不系所遇者贵贱,贵贱不过伦理上等差之名词也”。邓高镜句读为“贵者公贱者名而俱有敬,僈焉,等,异论也”,而解作“贵贱虽异位,而用敬则同,若僈怠不敬,则差异之伦叙,等无别矣”。宽案三氏之句读皆非。孙、梁以礼有敬僈之别,与《经》文“礼敬也”不协,又非墨家旨。邓氏以“僈焉”为句,亦未允。此当以“僈焉等异”为句,焉,语助辞。“名”,张惠言云:“君,公也,名当作民,古字通用。”尹桐阳从之。义亦可通,不若读如字之为长)。
古者姓氏有别,“氏者,所以贵功德,贱伎力,或氏其官,或氏其事”(见《白虎通》),故贵者有氏,“贱者有名无氏”(见《通志》),有氏则可称之以“某公”,无氏,乃直呼其名。故《说》云:“贵者公,贱者名。”俗皆以称公为尊敬,称名为不敬,如《庄子·列御寇篇》云:“如而夫者,三命而命诸父”,《战国策·魏策》云:“宋人有学者,三年反而名其母。”论者皆以为不敬。僈通曼,无也(王念孙校《荀子·非十二子》曰:“僈读为曼,《广雅》曰:‘曼,无也’”)。“僈焉”无有貌“等异”者,等差之异也(《荀子·富国篇》:“分割而等异之也”,注“以等差异之”);“僈焉等异”者,其义颇同《荀子》之所谓“齐”与“僈差等”。《礼记·乐记》云:“礼者为异”,注云:“谓别贵贱也。”《荀子·富国篇》云:“礼者,贵贱有等。”而《墨经》则不然,以为人虽有贵贱之分,而礼无敬慢之别。与人遇人,不论贵贱,于礼俱当有敬。故《经》云:“礼敬也”,贵者称为公,贱者呼其名,然而俱有敬也,绝无差异。盖理之所当然也(《吕览·怀宠》注:“论犹理”)。《荀子·天论篇》云:“墨子有见于齐,无见于畸。”《非十二子》云:“僈差等,曾不足以容辩异!……是墨翟宋钘也。”皆指此。
二、 论实行
(一) 论行
行,为也。
(行)所为不善名,行也;所为善名,巧也。若为盗。
《说》本有标题“行”,今删(“善名”,王引之疑“善”为“著”,胡韫玉从之。非是。《礼·曲礼》疏:“善,犹好也。”《荀子·非相》:“凡人莫不好言其所善”,注:“所善谓己所好尚也。”“善名”者,犹言好名也。伍非百于“善”断句,张其锽从之。伍氏又以“不善”与“善”互易,以“名”犹言“谓”,皆非。此未明《经说》之例。《经说》释“某”,或起以“某也者”,或结以“某也”,无“名某也”之例。《经说》有释经之正面者,有释经之反面者,亦有正反对偶者,此即正反对偶者。“巧”,孙诒让疑为“竊”,因俗书“窃”而误。胡韫玉从之,非是)。
见义勇为,不好名誉,是真行也。《荀子·正名篇》亦云:“正义而为谓之行。”好名而为,则所为非真行,沽名钓誉而已,乃取巧也。由巧而得名,犹盗而得物。《修身篇》云:“名不徒生,誉不自长,功成名遂,名誉不可虚假,反之身也。”又云:“名不可简而成也,誉不可巧而立也,君子以身戴行者也。”《耕柱篇》云:“为义非避毁就誉。”墨子尚力行,故力非虚假伪饰,必功成而后可以名遂,盖“行”者,当以“为”为本。
(二) 论实
实,荣也。
(实)其志气之见也。使人如己。不若金声玉服。
《说》本有标题,今删(“人”,梁启超校之为“之”,而解作“实也者,志气所表现,当使之恰如自己之本来面目也”,非是。果如梁言,恶足言荣?“如”,胡韫玉校之为“知”,解作“使人可以知己”,非是。墨家论行,不尚名誉,当亦不患人之不己知也。“不”,孙诒让校“不”为“必”,非是。盖未明异喻之例。“服”,张其锽据《孟子》“金声玉振”校为“振”,可不必)。
实也者,志气之实现也。“实”“荣”义本相反,《尔雅·释草》云:“不荣而实者,谓之秀,荣而不实者,谓之英。”《庄子》亦云:“或谓之实,或谓之荣。”墨子尚实,故以实为荣。《修身篇》云:“行不信者,名必耗。”此亦谓行而能实,名必荣也。“使人如己”者,言志气之实现,荣华奋发,足以感人,使人皆与己同也。《庄子·天下篇》论墨子曰:“好学而博不异。”郭《注》:“既自以为是,则欲令万物,皆同乎己也。”义指此。《贾子·大政》云:“能言之,能行之,谓之实。”墨子则不然,非特欲志之而能行之,且欲其感化他人也,如此“志意之荣”(见《荀子·赋篇》),可谓真荣,不若金声玉服之虚饰于外。
三、 论为人
(一) 论忠君
忠,以为利而强低也。(存疑)
(忠)不利弱子,亥足将入止容。(存疑)
《说》本有标题,今删(“低”,张惠言云:“当作氐”。孙诒让疑为“君”,“君”与“氐”篆相似。王闿运校“低”为“仕”。宽疑为“子”。《说》云:“不利弱子。”“不利”与《经》“利”相反,“弱子”亦当与“强子”相反。“子”通“字”、“慈”,爱也。《书·皋陶谟》“予弗子”,郑读“将吏反”。《列子·说符》作“弗字”。《说文》锴本云:“字,爱也。”《诗·生民》“牛羊腓字之”,《传》:“爱也。”《左传》成公四年、十一年,昭公元年注,“字”皆训爱。《书·金縢》“是有丕子之责”,郑注:“爱子孙曰子。”《史记》、《白虎通》“丕子”作“负子”,《公羊传》作“负兹”。兹,同慈。《中庸》“子庶民也”,郑注:“犹爱也。”“不”,伍非百疑为“必”。“亥”孙诒让疑为“孩”,以为“子亥”犹云“孩子”。“入”,梁启超疑为“不”。“止”,孙诒让疑为“正”,梁启超疑为“必”。张纯一疑《经说》全文为“以君为芬,而能能利之,不必容”,以为“亥”即“芬”之讹,“弱”为“能”草书之讹。又倒著“利”下,又脱“能”衍“子”,“不”为“君”之残讹,“以”“为”“而”三字错入《经》文,“足”为“君”之讹,“将”字衍。宽案诸家所校,皆无据。张氏所校,破字过多,又不合墨义。墨子之所谓忠,在求众利,非全在利君。“亥”疑通“劾”,《六书故》云:“劾犹核也。”“止”或本作“正”,“容”古通“颂”,《经说》疑当作“不利弱子,劾;足将入正,颂”。言君不能爱利其民,则臣当劾其过失。政者,正也。君足以入乎正,则臣当颂其盛德。然亦臆说,姑存疑)。
《鲁问篇》云:“上有过则谏,已有善则访之上而无敢以告,外匡其邪而入其善,尚同而无下比,是美善在上而怨仇在下,安乐在上而忧戚在臣,此翟之所谓忠臣者也。”《公输篇》云:“知而不争,不可谓忠。”是墨子所谓忠,乃匡邪入善而争众利者也。众利既得,则君亦得其利。《荀子·臣道篇》云:“逆命而利君,谓之忠。”义亦同。《墨经》说义既不能详,谨记此,以便参考。
(二) 论孝亲
孝,利亲也。
(孝)以亲为芬,而能能(通耐)利亲。不必得。
《说》本有标题,今删(俞樾校说“而能能利亲不必得”为“而能利亲,不能必得”,胡韫玉从之。又以“不能”为句,其谬同“义”句。“得”,毕沅、邓高镜读为“德”,释“不必德”为“不以为德”。非是。孙诒让释为“不必中亲之意”,亦非。“得”即《论语》“血气已衰,形之在得”之“得”)。
孝也者,务以亲为发扬志气之目标,虽苦难亦当耐而利之。
《贾子·道术》云:“子爱利亲,谓之孝。”义同。“不必得”者,言孝之目标在利亲,不必求有所得,如家产之类。
(三) 论信用
信,言合于意也。
(信)不以(通台)其言之当也。使人视,城(通诚)得金。
《说》本有标题,今删(“以”,“以”通“台”。台,《说文》云:“从口以声。”《方言》云:“台,失也。”“以”“台”,古读如“始”。始失古双声,同在审母,故得通。孙诒让校“不”为“必”,而作“必以其言之当也”,非是。上下诸句皆论德行,此当言“信用”之“信”,非“信人”之“信”。今作“不失其言之当也”,乃可与经“言合于意”相通。“意”,梁启超读为亿,非是。墨家尚实,不主亿也。《大取》“知与意异”可证。张其锽校之为“实”,亦非。意者,心之意念也。“城”,通“诚”。张惠言、孙诒让不改读。张释云:“但使人视之如城,得之如金。”孙释云:“言告人以城上有金,视而果得之。”皆迂曲。梁启超校“城”为“诚”,读为三字句,其义甚是。张纯一疑“使”上有“若”,非是。《经说》之长喻,例皆无“若”。如“间”句“尺前于区穴”以下,“”句“两木之间”以下,“为”句“欲其指”以下,皆为喻,皆无“若”)。
言者,出于口;意者,发乎心;心口若合符节,则言必有当;言而当于其意,斯可谓之信矣。故《经》云:“信,言合于意也。”《说》亦云:“不失其言之当也。”言合于意,则其言可信而有用;故《穀梁传·僖公二十二年》亦云:“言之所以为言者,信也。”言不失当而可信,则依其言而行者,亦必有果;故欲知其言之信否,当视其行者果否。譬若令人视金,而诚能得金,则其言可信。《修身篇》云:“言不信者,行不果。”《兼爱中》亦云:“言必信,行必果。”《贾子·道术》云:“期果言当谓之信。”义亦同。
四、论作为
(一) 论当各自从事
佴,自作也。
(佴)与人遇人,众(通“揗”“循”)。
《说》有标题,今删(“佴”,梁启超校为“侔”,谓同《小取》“侔也者,比辞而俱行也”,非是。“侔”在论辨,与上下文不相蒙。张其锽校为“侮”,谓同《孟子》“人必自侮而后人侮之”,亦附会。原文不误。“作”,俞樾疑为“佐”,孙诒让校为“仳”,皆非。原文不误。第二“人”,曹耀湘读为三字句,校之为“入”,不必。“”,字书无之。孙诒让读为“揗”,曹耀湘疑“”为“循”,皆是)。
察天下乱之所自起,起于民之有三患:“饥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劳者不得息。”(《非乐上》)使天下之人,“有力者疾以助人,有财者勉以分人,有道者劝以教人,若此则饥者得食,寒者得衣,劳者得息,乱者得治”(《尚贤下》)。此墨子之所以尚兼爱。兼爱之法固诚善矣,然如财力自顾且不足,何能兼爱而分人助人?故欲兼爱,必先足财用。《七患篇》云:“为者寡,食者众,则岁无丰;故曰财不足,则反之时;食不足,则反之用;故民以时生财,固本而用财,则财足。”盖足财用之法有二:一曰“生财密”(《七患》),乃开源之法;一曰“用之节”(《七患》),乃节流之法。然则“生财密”“用之节”之法又如何?《非乐上》云:“利人乎即为,不利人乎即止。”《贵义篇》云:“凡言凡动,利于天鬼百姓者为之;凡言凡动,害于天鬼百姓者舍之。”《节用中》言之尤详,其言曰:“使各从事其所能,凡足以奉给民用则止,诸加费不加利于民者,圣王弗为。”墨家之论,无非阐发斯意,尚贤、尚同、尚早婚,使各从事其所能也;节用、节葬、节蓄私,凡足以奉给民用则止也;非乐、非攻、非久丧,诸加费不加利于民者弗为也。《墨经》论作为,亦不外此义,惟《非乐》、《节用》诸论,则尤加详焉。“佴”句盖论“各从事其能”,“”句“廉”句,则论“不利人乎即止”,“令”句则论“诸加费不加利者弗为”。
佴,辅助也(《说文》云:“佴,次也。”《尔雅·释言》云:“佴,贰也。”《说文》云:“贰,副益也。”《诗·车攻》“决拾既佽”,《笺》:“佽,比也。”《杕杜》:“胡不比焉,胡不佽焉。”《传》:“比,辅;佽,助也”)。夫人之生不能离众,一人之身,百工之所为备;百工之事,固不可兼技也;人既赖众而生,亦自应“各因其力所能至而从事”(《公孟》),以交相利,以相济达。虽各自从事,实亦辅助他人。故《经》云:“佴,自作也。”“遇”通“偶”“耦”(《尔雅·释言》云:“遇,偶也。”《释名·释亲属》云:“遇,耦也”);“”通“循”,《说文》云:“顺行也”,《广韵》云:“善也”,《淮南子·本经训》“五星循轨”注:“顺也”。“与人遇人,众”者,言与人相与相偶,自作而助人,则众皆顺善也。《曾子·制言篇》云:“人之相与也,譬如舟车然,相济达也。”《管子·牧民篇》云:“使民各为其所长,则用备。”义同此。
(二) 论当有所不为
,作嗛也。
()为是,为(是)之;台(通怠)彼也,弗为也。
《说》本有标题,今删(《说》本作“为是为是之台彼也弗为也”,孙诒让谓“为是”误衍,诸家皆从之,非是。案之对偶之例,仅衍“是”字,涉上而衍)。
“”不见字书。《孟子》“睊睊胥谗”,孙奭《音义》云:“睊一作,、睊、狷并同声假借字。”《论语·子路》云:“狷者有所不为也。”《国语·晋语》亦云:“小心狷介不敢为也。”“嗛”通“廉”,《庄子·齐物论》云:“大仁不仁,大廉不嗛”,可证。“廉”亦借为“溓”为“俭”,亦洁清而有所节制之意。也者,做事谨慎小心,洁清节止,有所不为也。故《经》云:“,作嗛也。”《说》中“为是”与“台彼”相对。为,助也(《战国策·魏策》“臣请问文公为魏”,注:“为,助也”)。《诗·大雅》“福禄来为”,《笺》:“为,犹助也。”《论语·述而》“夫子为卫君乎”,注:“为,助也。”台,古怠字(《管子·版法篇》:“故曰顿卒怠倦以辱之。”宋本“怠”作“台”,《书·盘庚》蔡邕石经本“汝罔台民”,今本“台”作“怠”)。台,《方言》云:“失也。”“台彼”者,言无助于彼也。墨子尚众利,故论作为,谓当兼顾各方,有益于是者,为之,无益于彼者,弗为。孔子以狷者次于中道,孟子乃斥以为“不屑不洁”。而《墨经》则以为美德,以为作为,当视民用而定。足以奉给,则自当有止;苟不为节止,衣食之财,难免有不足之虞也。《孟子》曰:“人有所不为也,而后可以有为。”与此可相发。
廉,作非也。(存疑)
(廉)己惟为之知其也。(存疑)
《说》本有标题,今删(“廉”,孙诒让疑为“慊”。慊,恨也。与上下文不相通。邓高镜读为“规”,亦非。“作”,梁启超校为“怍”,或是。《荀子·儒效》“无所儗”,杨注:“与怍同。”此或脱其“心”,毕沅读为狙,非也。“惟”,孙诒让读为“虽”。“”,字书无之。毕沅云:“一本作思耳。”孙诒让校为“”,曹耀湘校为“愢耻”。疑“”本为“醜”,读者以“耻”字注其旁,因误合而遂成此形。《吕氏春秋·不侵》“欲醜之以辞”,注云:“醜一作耻。耻,辱也”)。
廉通嗛,此蒙上“,作嗛也”,而专释“嗛”字。
(三) 论当不为所非
令,不为所〔非〕(本作作)也。
所(令)非,身弗行(《说》中“令”字,当为标题,盖错入文中者。《说》中如是者甚多,今删。张纯一疑“令”为“卪”,非是。盖未得其解也。“不”,张其锽校为“必”,非是,亦未得解。张氏以“为”“作”互易,尤无当。“非”,本作“作”,据《说》校。形似而讹。“所”,梁启超以为衍而删之,非是。盖未明标题错入之例。“弗”,孙诒让疑为“所”,非是)。
令,《广雅·释诂》云:“禁也。”令者所以禁人为非,亦欲之为善也。“令”或借为“灵”,“良”,“练”,皆双声,皆“善”义。《尔雅·释诂》云:“令,善也。”《既醉笺》亦云然。墨子尚实利,故论作为,以为费去一分财力,必欲得其一分代价;若费财劳力而不加利者,皆非之,既非之,则必不为。墨子尚实行,故以不为所非为美德,命之曰“令”。令兼“禁”“善”二义。《荀子·不苟篇》云:“君子欲利而不为所非。”义同。
(四) 论责任
任,士损己而益所为也。
(任)为身之所恶,以成人之所急。
《说》本有标题,今删。
任,负也;担也;事也。墨家尚众利,故以君子所任,在乎损己利众。《亲士篇》云:“君子自难而易彼。”《庄子·天下篇》云:“以绳墨自矫,备世之急。”《晏子春秋·问上》云:“墨子曰:‘晏子知道,道在为人者重,自为者轻。’”义皆同。
(五) 论勇敢
勇,志之,所以敢也。
(勇)以其敢于是也,命之;不以其不敢于彼也,害之。
《说》本有标题,今删。
墨子论作为,既或有所应为,有所不应为,故其所谓勇,非仅敢作敢为之意。志气之目标在是,所以敢也;以其敢于是也,命之曰勇。志不在彼,所以不敢;虽不敢于彼,于勇何害?如勇于“成人之所急”而怯于为人之所恶,勇于“成人之所急”,志之,所以敢也。怯于为人之所恶,不志之,所以不敢也,何害于勇?
儒、墨两家,处境不同,故论德行,颇相殊异。儒,《说文》云:“柔也,术士之称。”需柔双声,考诸经传,凡从“需”字,其音义皆为柔;是柔亦儒之本训。儒者,人之柔弱者也;文人术士,多柔弱书生,故引申为术士之称,是当时之贵族。墨之本训为石墨,或借为黑。《广雅·释器》云:“墨,黑也。”《释名·释书契》云:“墨,晦也。”墨亦通默(屈原《怀沙赋》“孔静幽墨”,注:“无声也”)。黑则无色泽,晦则无光彩,默则无声音,要为不文之义,盖当时朴实之贱者。墨子贱者(《贵义》,穆贺直称墨子为贱人),有见于王公大人之靡财贫民,士君子之文巧害用,故其论德论行尚众不谋私,好实不恤文,仁者兼爱众,义者兼利众,礼者兼敬众,佴者各自从事,密生财,所以助众也,者有所不为,节财用,令者不为所非,止浪费,皆所以济众也。
人生论第三
一、 论动非生
力,刑(通形)之所以奋也。
力,重(通动)之谓。下与(通举)重,“奋”也。
《说》中标题本脱。“力重之谓”之“力”,与下文相属,非标题(“下”,孙诒让属上,读为“重之谓下”,释云:“凡重者必就下。”非也。杨保彝以“下”属下读,是也)。
“刑”古同“形”(《管子·权修篇》:“恶之有刑。”《韩非子·难三篇》引“刑”作“形”。《荀子·成相篇》“形是诘”,“形”即“刑”),形者,体貌也(《礼记·乐记》:“在天成象,在地成形。”注:“体貌也”)。“重”古通“动”(《左传·僖公十五年》:“感忧以重我”,“重”即“动”)。“与”古同“举”(《易·象传》:“物与无妄。”虞注:“举也。”《管子·乘马篇》:“与民数得亡”,《墨子·天志上》“与谓之不详者”,“与”皆同“举”)。奋,《尔雅·释诂》云:“动也”;《释言》云:“振也”。《易·豫象》“雷出地奋”,注:“动也”。奋为动义,故《说》云:“下举重,奋也。”“下举重”者,由下而举重上也。
世俗之说者,往往以形体能动,即谓之生,是不然。形体之所以能动者,在乎力;力也者,所以动者也。故《说》云:“力,动之谓。”形体之所以动,仅仅以形体之有动力在耳。
二、 论生
生,刑(通形)与知处也。
(生)楹(通盈)之生;〔离〕(本作商),不可必也。
《说》本有标题“生”,今删(“楹”,通“盈”。吴钞本正作“盈”。《公羊传》:“戊辰吴败顿、胡沈蔡、陈许之师于鸡父,胡子髠、沈子楹灭获陈夏齧。”《穀梁传》“楹”亦作“盈”。毕沅校“楹”为“形”,非也。“离”,本作“商”,商与离,形似而讹。孙诒让疑“商”为“常”,声近而误,以为言生无常。梁启超从之,以商同常,举《广韵》“商,又常也”为证。义皆迂回难通。伍非百疑“商”为“意”,以为言“形之生存,非意之所能知”,亦无当。张纯一于“商”上校增一“若”,移至句末,释云:“寿夭无常,有如商家求利,盈亏无常。”尤牵强)。
生之义,非仅形体之能奋而已;形之所以能奋者,力也,非生也。生也者,形与知合处之谓也。故《经》云:“形与知处也。”《淮南子·原道训》云:“形者,生之舍也。”“形”即身也。“知”亦即心也,《荀子·解蔽篇》云:“心者,形之君也。”身心二者能相处,心有所知,身必行之,乃可谓生。若身心离异,则虽有力能动,是亦犹死,不可必谓之生也。故《说》云:“盈之(之犹则也,见《经传释词》)生;离,不可必也。”
三、 论卧非生
卧,知无知也。
(卧)
《说》仅有标题,今删。
上“知”为“知材也”之“知”,下“知”为“知接也”之“知”。卧也者,能知之工具无其能接之能力也。虽未死,不可谓之生,盖“知”已无“知”,“知”已与“形”离矣。
四、 论梦非生
梦,卧而以为然也。
(梦)
《说》仅有标题,今删。
《荀子·解蔽篇》曰:“心卧则梦,……故心未尝不动也”,梦则形卧而心动,其“知”与“形”已离。虽“知”觉其行,然而“形”未行也,故虽似生,亦不可谓之生。梦者,形卧而“知”以为然也。
《墨经》首章论知识,次章论德行,此则承上而论其知行之应相合。
墨子尚实,故力主“形”“知”之应相合。甚至谓形知合一而后可谓之生;形之能奋,卧而无知,梦而不行,皆不得谓之生。墨家既主形知之合一,故亦力主言行之合一。盖言者,知之表也;行者,形之动也(《兼爱中》云:“言行若合符节,无言而不行也。”《鲁问篇》云:“言义而弗行,是犯明也。”此“明”即“明也”之“明”。《公孟篇》云:“政者,口言之,身必行之。”《耕柱篇》云:“言足以复行者,常之。”《贵义篇》亦云:“言足以迁行者,常之”)。
儒家论生,颇与墨家迥异。《易·系辞传》曰:“天地缊,万物化醇。男女构精,万物化生。”《荀子·正名篇》曰:“性之和所生,精合感应,不事而自然,谓之生(本作性,从章炳麟校)。”儒家以为生者,自然之事,而墨家则以为须视人为而定。必其为合于其知,然后得谓之生。不然,虽似生,犹死也。
平治论第四
一、 论心之平
平,知无欲恶也。
平,惔然。
《说》本脱标题。“平惔然”之“平”,与下相属,非标题。
平,《说文》云:“又正也。”平亦治也,《诗·黍苗》“原隰既平”,《传》:“土治曰平。”“惔”通“憺”、“倓”、“淡”。《一切经音义》引《苍颉篇》云:“惔,恬也。”《集韵》云:“憺,或作惔。”憺,《说文》云:“安也。”平也者,心平知足,于欲恶皆处之淡然也。“知”亦“知材也”之“知”,“知无欲恶”者,谓心无好恶之妄情也。心无好恶之妄情,则行为得实而治,故欲治其行为,必先去其欲恶。
二、 论事之治
利,所得而喜也。
(利)得是而喜,则是利也;其害也,非是也。
害,所得而恶也。
(害)得是而恶,则是害也。其利也;非是也。
《说》皆本有标题,今删(曹耀湘谓“其害也”、“其利也”,两“也”字均当读“他”,非是)。
治,求得也。
(治)吾事治矣,人有治,南北。
《说》本有标题,今删(“有”,孙诒让疑为“为”,又疑“有治”为“治有”,其释云:“吾事治,则自治其身;人治则当求之四方。”义甚迂。以“南北”释为“四方”,尤未当。梁启超又校“其南北”为“在利害”,张其锽校“南北”为“同此”,皆臆说,不足据)。
夫天下之乱,起于心不平,欲不去。盖“治,求得也”。苟衣食之财,皆求而不得,则天下乱,饥者得食,寒者得衣,劳者得息,百姓皆得暖衣饱食,则天下便宁无忧。天下之治,既在求得,使天下之人,皆有欲恶而心不平,则天下之人,皆必自利而害人。盖“利,所得而喜也;害,所得而恶也”。使天下之人,皆自利害人,则必争而乱矣。“吾事治矣”,则吾得利矣;“人有治”,则人亦得利矣;人各自利,则必相争相攘,故《说》云:“吾事治矣,人有治,南北。”
此平心知足之说,即墨家所以自苦而兼爱之本。平心知足,颇类道家言。《庄子·刻意篇》云:“圣人休焉,休(本作“体为”,从俞樾校)则平易矣,平易则恬惔矣。”其与《经》、《说》“平,惔然”可相发。《亲士篇》云:“吾闻之曰:非无安居也,吾无安心也;非无足财也,吾无足心也。”所谓“闻之”者,或闻自道家也。惟道家之说,绝欲去知;墨家之说,则绝欲而尚知。道家去知,故主无为;墨家尚知,故主力行。
荀子之学,受墨子影响独多,其性恶非命之说,本于《墨子》;其正名之论,亦多据此;其礼治之说,则排击《墨经》。《荀子·正名篇》云:“凡语治而待去欲者,无以道欲而困于有欲也;凡语治而待寡欲者,无以节欲而困于欲者也。……假之有人而欲南无多,而恶北无寡,岂南者之不可尽也,离南行而北走哉?……故知者道而已矣,小家珍说之所愿,皆衰矣。”此亦当排击墨子之说,故云:“凡语‘治’而待去欲”,亦以南北为喻,而又斥之为“小家珍说”。杨倞《注》亦云:“能知此者,则宋(宋主寡欲)、墨之家自珍贵其说,愿人之去欲寡欲者皆衰矣。”盖《荀子》虽亦以“欲为蔽”(《解蔽篇》),但又以“欲”为人之所生而有,非可强去;制礼义以导之而已矣。故《不苟篇》曰:“礼义之谓治。”
言谈论第五
一、 论言之功用
誉,明美也。
誉之,必其行也,其言之忻,使人督(通笃)。
诽,明恶也。
〔诽之〕(本作“之诽”)〔不〕(本作“必”,通否)其行也。其言之……(存疑)
(二句,《说》本为“誉之必其行也其言之忻使人督之诽必其行其言之忻”。“誉”“诽”义相反,说不宜同。伍非百校增“使人督之”四字,以“誉”“诽”之说,皆作“必其行也,其言之忻,使人督之”,云:“言必当行,而后所誉诽者信”;“其言虽可喜,不必遂信,当使人覆按其言”,非也。孙诒让虽知其不宜同,但未为校订。张惠言以“使人督之”属下说“诽”,非也。孙诒让云:“智,笃之借字。《书·微子之命》云:‘曰笃不忘’;《左传·僖公十二年》云:‘谓督不忘’,督即笃也。”是也。《左传·昭公二十二年》司马督,《古今人表》作司马笃。梁启超则校为“誉,誉之,必其行也,其言之,使人忻”,“诽,督之,非其行也,其言之,使人怍”。梁氏以“督之”与“誉之”相对,果相对,亦应为“诽之”,不当作“督之”,其以“使之”移至“忻”上,以“诽”句说之,“忻”校“怍”,皆武断,非也。“诽”句说之“必”亦应为“不”,形似而讹。胡韫玉疑“诽”句说“其言之忻”涉上而衍,又以“使人督之”移下,校作“誉之,必其行也,其言之忻”,“诽,必其行也,使人督之”,亦非也。考之《经》、《说》文例,义相反者,文例必同,不应上句例同,而下句例异。张纯一疑“诽”句说当作“诽,必其行也,其言之醜,使人戒之”。曹耀湘校作“其言之不忻,使人改之”。皆臆说,未敢据以定。张氏校删“誉”句说“誉之”之“之”,亦未审。宽案“其言之忻,使人督之”之“之”,不应属此,作“其言之忻,使人督”(同笃),句法斯整练。……“之”当属下“诽”句说,“之诽”当乙改为“诽之”,乃可与上“誉之”相对。“诽”句说之“必”当校“不”,诸家或不校。张其锽云:“必其行恶,然后可诽。”张纯一云:“必分别其所行,确是恶行。”或读“必”为“毖”,义皆迂回。《庄子·大宗师》云:“其出不,其入不距。”《司马法》云:“善者忻民之善,闭民之恶。”皆“距”“忻闭”对文,“诽”句说或当为“其言之距”或“其言之闭”,姑存疑)。
墨子尚实行,故亦尚诽誉。诽誉者所以校人之行为者也。《耕柱篇》曰:“子墨子曰:‘天下之所以生者,以先王之道教也。’今誉先王,是誉天下之所以生也;可誉而不誉,非仁也。”墨子以为誉诽足以扬善正恶,故以可誉而誉为仁,可誉而不誉,非仁也。《尚同下》云:“若见爱利天下以告者,亦爱利天下者也,上得则赏之,众闻则誉之;若见恶贼天下不以告者,亦犹恶贼天下者也,上得则罚之,众闻则非(同诽)之。”盖长上之赏罚,固平治天下国家之大法;而群众之誉诽,尤足劝善沮恶。
“忻”通“欣”、“”(《淮南子·览冥训》“忻忻然常自以为治”,注:“得意之貌”)。“督”通“笃”(说见校文)。誉也者,明人之美德,期必其行也。其言之也欣欣然,使人笃行而不倦。诽也者,明人之恶行,不欲其行也。
墨术欲明人之美恶,儒术则称善讳恶,如《论语·卫灵公》云:“躬自厚而薄责于人,则远怨矣。”《礼记·坊记》亦云:“子曰:‘善则称人,过则称己,则民不争。’”惟《荀子》则云:“君子崇人之德,扬人之美,非谄谀也;正义直指,举人之过,非毁疵也。”当亦受墨之影响。
二、 论言之意义
举,拟实也。
(举)告以文名,举彼实也。
《说》本有标题,今删(“文”,孙诒让疑“文”为“之”,云:“之名犹言是名,与‘彼实’相对。”梁启超从之,非也。彼,他也,古音同而义通,本第三位之代名词,于《墨经》为“客观”之义,盖引申而得。《墨经》“彼”句云:“彼不可两可也”;“辩”句云:“辩,争彼也”,“彼”皆“客观”义,非同“彼此”之“彼”。曹耀湘以下“故”字移“也”上,张纯一从之,亦非。案文例“文名”与“彼实”对,不当赘“故”字。胡适以“告”为一句,以标题连下读,句读作“举,告,以文名举彼实也”,非是。《经》、《说》未有一字释经全义之例)。
此句所以起下“言”句。《荀子·正名篇》云:“名者,所以期累实也。”义同此。“举”从“与”通“与”,与,党与也(见《说文》)。故“举”有“合”义(如《尚同中》谓“举天下之人”,犹云“合天下之人”也)。期,会也(见《说文》、《广雅》)。亦“合”义。与,待也(见《论语》“岁不我与”注)。期,亦待也(见《庄子·寓言篇》注)。古“与”“期”义多相通,是《墨经》之“举”,犹《荀子》之“期”。《墨子·小取篇》云:“名以举实”,义亦同此,“举实”犹“期累(结也)实也”。《荀子·正名篇》又云:“其官之意物也同,故比方之,疑似而通,是所以共其约名以相期也。”“疑”亦同“拟”。盖名由人定,本无固实,约之以命实耳。故名之于实,终不相切合,仅拟似而已。此云:“举,拟实也。”义亦同。
“彼实”者,客观之实也;“文名”者,文饰之名也。举也者,以“文名”拟似“彼实”也。
言,出“举”也。
(〔言〕)言也者,诸口能之,出,民(通名)者(通著)也;民(通名)若画俿(同虎)也。言也,谓。言,犹(通由)〔名〕(本作“石”)致也。
《说》“言也者”上,本有“故”字,乃标题“言”之讹,今删(《说》全文本作:“言也者诸口能之出民者也民若画俿也言也谓言犹石致也”。王引之以“出”倒误在下,“能”下又脱一字,校为“言也者,出诸口能言民者也”,云:“言出诸口而加之民也,《系辞传》曰:言出于身加于民。”王氏迁就《系辞传》,任情移乙,非是。孙诒让校二“民”一“石”为“名”,甚是。“民”通“名”“石”为形误。梁启超从之,又读“能”为“态”,乙“也谓”,校为“言也者,口态之出名者也;名,若画虎也。言,谓也,言由名致也”,云:“以口姿态表出所欲举之名,谓之名”,非也。口之姿态,仅口外形之表现,未足以表“名”;所能表“名”者,以口之能也。《荀子·正名篇》云:“所以能之在人者,谓之能。”所以能之在人,谓耳目口鼻形体。《天论篇》云:“耳目鼻口形能(同态),各有接而不相能也。”口者,所以能言者也。故此云:“言也者,诸口能之。”胡韫玉亦乙“也谓”,并移为首句,谓“全书例当如是”,未当。《经》、《说》例颇不一,因有以释经全义为首句者,如“重”句《说》;但亦以释经全义为末句者,如“损”句《说》。《经》、《说》多以“也者”起下文,此首句亦为“言也者”,当不错乱。胡氏又乙“名致”为“致名”,亦非。“言犹名致”者,以名致言也,“犹”通“由”,与“以”“用”皆一声之转。张纯一校“民”为“氏”,释“出氏者也”谓:“出之于口,犹称人之氏也”;释“氏若画虎也”云:“言称人之氏,能状其实,使人明了不疑,若画俿然。”牵强殊甚。邓高镜谓“民者”犹“名著”,是也。古者、著通,《说文》无“著”字。“者”从“白”,本有“明”义)。
诸,《玉篇》云:“非一也,皆言也。”言之一事,凡众之口,无不能之,故曰:“言也者,诸口能之。”然则言者究为何事?曰:“出举也。”举者何?曰:“拟实也。”出者何?曰:“名著也。”名者何?曰:“若画虎也。”盖言者,著“文名”以拟似其“彼实”也。名之于实,仅得其似,非即实也。是犹所画之虎,亦得虎之似,非真虎也。欲明实,必以言;欲言,又不得不假“文名”。必见羊而名之羊,见犬而名之犬,然后天下之实可得言。故云:“言由名致也。”《论语》云:“名不正,则言不顺。”《荀子·正名篇》云:“期命也者,辨说之用也。”皆以“言由名致”故也。
《吕氏春秋·精谕篇》亦云:“言者谓之属也。”
三、 论言之用词
且,(且)言“然”也。
(且)自前曰“且”,自后曰“已”,方然亦“且”(若石者也)。
《说》本有标题,今删(“且且”叠文无义。毕沅删其一字,是也。胡适以“且言”移乙,校作“且言且然”,张其锽从之,非是。“且”与“且然”,义略有别,且经文界说,例无主辞在其中。“已”,王树枏校之为“且”,张纯一从之,云:“自后曰已,无关且义。”此未明《经》、《说》对偶释经之例。如“行”句之《说》,以“行”“巧”对偶,以“行”为主,而以“巧”为宾。又如“穷”句之《说》,以“有穷”“无穷”对偶,以“有穷”为主,而以“无穷”为宾。此亦以“且”“已”对偶,以“且”为主,而以“已”为宾。盖以宾比主,益显主义,亦说经之要法。王树枏云:“自后曰且,语助辞也。”王氏以不得“自后曰且”之古训,乃以“语助”释,无当。张纯一所举《国策·秦策》、《诗·溱洧》二例,实亦皆语助。《溱洧》“士曰既且”,《笺》:“士曰已观矣。”《笺》之“已”乃释“既”,而非释“且”也。“方”“然”“亦”“且”,伍非百以之分读,谓:“且”用在辞前,“已”用在辞后。“方”“然”“亦”与“且”同例,“方”“然”“亦”“且”四字可互训。故曰:“且言然也。”非是。“方然亦且”,当承上“自前曰且”而言。“若石者也”,俞樾谓涉下“若名者也”而误衍,是也。王闿运校“石”为“不”,云:“若不者,言或然或否也”,未当)。
《诗·载芟》:“匪且有且,匪今斯今。”《毛传》:“且,此也。”“且”“此”双声。《正义》曰:“‘今’谓今时,则‘且’亦今时。”“且”同“今”义,故《说》云:“方然亦且。”“今”是时也;《公羊传·宣公十五年》“是何子之情也”,《韩诗外传》引“是”作“今”。故《经说下》云:“且犹是也。”“是”犹“然”,《太元务测》范注:“然犹是也”,故《经》云:“‘且’言‘然’也。”“然”即“方然”。“且”亦犹“将”也。《吕览·音律篇》高注:“且,将也。”《论衡·知实篇》云:“将者,且也。”《墨子·小取篇》云:“且入井,非入井也。”此则自前言之,将入而未入,故《说》又云:“自前曰且。”将来谓之“且”,现在亦谓之“且”,过去则谓之“已”,此三式于语词最要,其中尤以“方然”之义为尤要,故墨子特言之。
刑政论第六
一、 论君政
君,臣萌(通民)通约也。
君,以若名(通民)者也。
《说》标题本脱。“君,以若名者也”之“君”,与下相属,非标题(“萌”,毕沅云:“疑同‘名’,或同‘氓’”。疑同“名”,非也。同“氓”,是也。“萌”、“氓”、“甿”、“民”,古皆相通。《一切经音义》曰:“‘萌’古文‘氓’同。”《说文》云:“氓,民也。”《吕览》高注:“萌,民也。”《管子·山国轨》尹注:“萌,田民也。”《史记索隐》:“萌一作甿。”《说文》云:“甿,田民也。”皆可互证。《尚贤上》“四鄙之萌人”,“萌”亦“民”义。“若”,梁启超疑为“约”,张纯一疑为“群”,云:“损‘羊’为‘君’,形近而讹”,皆非。邓高镜云:“若,顺也”,是。“若”通“顺”,“顺”“若”一声之转。《尔雅·释言》云:“若,顺也。”“名”,通“民”。《经》、《说》“名”“民”多通假,“言”句《说》二“民”皆通“名”。孙诒让、李笠读如字,非是。孙云:“君之名对臣而立,故曰:‘以若名’,若即指臣民也。”李云:“以顺得名也。”义皆不若改读为当)。
墨子以天下之乱,由乎“人是其义,非人之义”,而“不能相和合”。故必欲选贤良之人,立为天子,以“尚同一义为政”,故《经》云:“君,臣民通约也”(君本有合同之义。《白虎通》云:“君,群也。”《荀子·君道篇》云:“君者何也?曰:能群者也。”《王制篇》云:“君者,善群者也。”《韩诗外传》云:“君者何也?群也。”《春秋繁露》云:“君者不失其群者也”)。君之一义,既为臣民之通约,则皆当固守;“凡国之万民,上同乎天子而不敢下比,天子所是,必皆是之;天子所非,必皆非之”(《尚同中》)。君者,既为万民所固守,君之是非,为天下是非之所系,故天下之君,非可苟也,必以顺民之心、“得下之情”者为之。故《说》云:“君,以若民者也。”苟能顺民之心,明于民之善非,则可得善人而赏之,得暴人而罚之;赏罚明察,则足以劝善沮暴而天下平治。墨子既尚同,不欲民之稍异义,故治民主用刑。《尚同上》云:“古者圣王为五刑,请以治其民,譬若丝缕之有纪,罔罟之有纲,所以连收天下之百姓之不尚同其上者也。”《尚同中》亦云:“下比而非其上者,上得诛罚之,万民闻则非毁之,故古者圣王之为刑政赏〔罚〕(本作“誉”,从陶校)也,甚明察以审信。”
《荀子·王霸篇》云:“刑赏已诺,信乎天下矣,臣下晓然,皆知其可要也,……五伯是也。”《注》:“要,约也。”《荀子》虽亦主“严刑罚以戒”,然谓仍必以礼义明之。故《富国篇》云:“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此亦荀、墨之同而不同。《荀子·君道篇》云:“君者,民之原也;原清则流清,原浊则流浊。”《大略篇》云:“天之立君,以为民也。”《王制篇》云:“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皆可与此相发。
二、 论赏功
功,利民也。
功不待时(若衣裘功)。〔必〕(本作“不”)待时,若衣裘[《说》本作“功不待时若衣裘功不待时若衣裘”。毕沅疑下七字重衍,诸家皆从之。张惠言解云:“冬资葛,夏资裘,不待时而利。”张纯一从之,云:“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斯则墨子‘功不待时’‘备世之急’之正义。”宽案二氏之说皆非。《墨经》举喻多以事,“若衣裘”之“衣”当为动字,张释为“冬资葛,夏资裘”,增字为解,窃所不取。孙诒让校“不”为“必”,云:“功之利民,必合时,若夏衣而冬裘。”梁启超从之,云:“不适时则不为功,若裘之衣,唯冬乃利。”孙以“必待时”释“必合时”,非是。梁以“功必待时”,殊非墨家力行之义。胡韫玉乃于“若衣裘”上增一“不”,义虽可通,亦不敢从。宽疑下七字非重衍,吴钞本无之者,当为抄时疑衍而删,下“功”字,当为标题错入文中者,下“不”字当为“必”,涉上形似而误。上“若衣裘”三字,当涉下而衍(吴钞本颇多任意移乙,本不可信。如“故”句说:“小故,有之不必然,无之必不然。”吴钞本以“不必然”作“必不然”。又如“尽”句说“尽,但止动”,吴钞本“尽”作“静”,盖据“止动”而妄改)]。
墨子尚众利,故以利民者,乃得为功。《修身篇》云:“务言而缓行,虽辨必不听;多力而伐(伐,《说文》锴本:“一曰败也。”是其义)功,虽劳必不图。”换言之,多力而不伐功,则必图。事之为否,全视功利之得失。“利民则为之,不利民则弗为”,此墨家力行之义。若必待时而得功,是取巧也,非真功也。犹若衣裘,唯利于冬,不能久也。
墨家尚力行,故“非命”“不待时”。儒家则不然,孔子略言“命”(《论语·颜渊篇》云:“死生有命,富贵在天”),孟子乃尚论时(《孟子·公孙丑》云:“五百年,必有王者兴。其间必有命世者,自周以来,七百有余岁矣,……以时考之,则可矣”)。惟《荀子》则亦非命非时(《荀子·天论篇》云:“治乱天耶?日月星辰瑞历,是禹桀之所同也。禹以治,桀以乱,治乱非天也,时耶?繁启春夏,蓄积收藏于秋冬,是又禹桀之所同也。禹以治,桀以乱,治乱非时也”),当为《墨子》之影响。
赏,上报下之“功”也。
〔赏,上报下之功也〕(《说》“上报下之功也”六字,旧错于“罪”句《说》下,而标题则未错。今据《经》文及标题移上。而张纯一不察,乃据此六字错乱之位次,强以经文标题迁就之,云:“不宜以‘赏’间于‘功’‘罪’之中。”殊谬。此上下四句所重者,仅在“赏”“罚”二句;“功”句所以起下“赏”句,“罪”句则所以起下“罚”句也,亦犹“举”句之所以起“言”句。《说》者所以明《经》。今《说》与《经》,文句全同,原始当不如是。孙诒让云:“乃经语而未著说。”胡韫玉云:“述经语而无说,疑有缺文。”张其锽云:“后人写经足说且。”此句义理颇明,原始或亦如“说”)。
赏也者,在上者所以酬下之功也。意在劝善。
三、 论罚罪
罪,犯禁也。
罪不在禁。惟害无罪,殆(通隶)姑(通辜)。
《说》本脱标题。“罪不在禁”之“罪”,与下相属,非标题(“惟”,梁启超读为“虽”,云:“事苟在不禁,虽妨害人,亦无罪。”非墨义。墨家尚实,必不以害人无罪。“殆姑”,孙诒让读为“隶”“辜”,甚是。《诗·七月》:“殆及公子同归”,“殆”即“隶”,“殆及”连文,“殆”亦“及”也。《节南山》:“无小人殆”,《笺》:“近也。”《国语》注、《吕览》注并云:“殆者,近也。”“姑”“辜”亦声通。《尚同中》云:“不杀不辜,不失有罪。”亦以“罪”辜”互文。伍非百删“姑”字,以为“姑”与“殆”形似重误,释云:“律无正文,无论何种行为不为罪,故《说》曰:虽害无罪殆。殆,罪也。”亦非墨义。梁启超校“殆姑”为“若殆”,训“殆”为“行路相挤”,其校既无据,其训更无征。张其锽已辨之,张氏读“殆”为“怠”,亦无当)。
墨子欲以刑罚治罪,所以禁民为非也。故名之为罪者,为非禁而害人者也。然罪之为名,非在禁人之一切行动;惟侵犯他人,害及无罪,则近罪矣。
罚,上报下之“罪”也。
〔罚,上报下之罪也〕(《说》与《经》全同,原始当亦不然。论已详“赏”句)。
罚也者,在上者所以责下之罪也,意在沮暴。
宇宙论第七
(章前“同异而俱于之一也”句与上下文不相属,今删,论详《总说》)
一、 论宇宙之意义
(一) 论宙
久,弥异时也。
(久)〔合〕(本作“今”)古今〔旦〕(本作“且”)莫(《说》本作“今久古今且莫”。王引之疑上“今”字因下“今”字而衍。孙诒让、章炳麟皆从之,非也。胡适校“今”为“合”,移“久”于“合”上,甚是。“弥”亦“合”义。《广雅·释诂》云:“弥,合也。”刘昶校“今”为“”,不若校“合”为当。《经说》错入文中者颇多。王引之、张惠言、顾千里皆校“且”为“旦”,甚是。形似而讹)。
古人于时间之观念,不出于“易”,“易者,变化之总名,改换之殊称,自天地开辟,阴阳运行,寒暑迭来,日月更出,孚萌庶类,亭毒群品,新新不停,生生相续,莫非变化之力,换代之功”(孔颖达说)。《系辞传》云:“易,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盖时间之性,在乎“变”;时间之理,会乎“通”;而时间之义,存乎“久”。《墨经》先论时间之义,次则会其通而辨其变。
久者,时间之总称,合古今旦暮之异时而言。此本古人之通义,惟墨子为之切实确定耳。《淮南子·齐俗训》云:“往古来今谓之宙。”《三苍》亦云:“古今往来曰宙。”“宙”即“久”,“久”“宙”声同义通。
(二) 论宇
〔宇〕(本作“守”)弥异所也(以上两句,本相并。盖《经》与《说》分写时,标题错乱而误并。论详序说)。
(宇)〔家〕(本错“东西”下)东西南北。
《说》本有标题,今删[《经》“宇”本作“守”,王引之据《说》校“宇”,是也。形似而讹。《说》本作“宇东西家南北”。王引之、顾千里皆云:“家”衍,章炳麟亦从之,非是。孙诒让训“家”为“中”,义迂亦无当。胡适校“家”为“蒙”,移于“东西”上,云:“‘家’是‘冡’之误,即‘蒙’字。”梁启超、伍非百皆从之。宽案“家”移上,甚是。盖写者不明标题之例,乃以“家”移下二字,以成三字句也。至胡氏校“家”为“蒙”,殊谬。家从宀从豕(《说文》云:从豭省声,迂回难通),古亦或从犬(见《汗简》),为豕犬之所居,假为人之所居。段玉裁云:“豢豕生子最多,故人居聚处,借用其字。”家有聚合之义,故与上“久”句《说》“合”为互文,“家”字当不讹(“家”有聚合义,故“嫁”从“家”,亦有聚合义)]。
古人于空间之认识,不离事实。离事实,即无空间可言,其空间不与今科学之空间同。《墨经》亦然。《墨经》以“宙”“宇”乃藏事物之“时”“所”,宙之性,在乎事之变;宇之性,则在乎物之德。宙之理,在乎变之通;宇之理,则在乎德之盈。此先论宇之义,后则论德之盈,而辨其组合之方式,中更参以论物之人工规律,及物之倍分与大小。
宇者,空间之总称,合东西南北之异所而言。此亦古人之通义。《淮南子·齐俗训》云:“四方上下谓之宇。”《三苍》亦云:“四方上下曰宇。”《尸子》亦云:“天地四方曰宇。”
名墨之相訾,由于名家驳难墨家之宇宙论。论已见序说。《墨经》既以宇为全部空间之总称,而惠施乃操两可之说,辩之曰:
至大无外,谓之大一;至小无内,谓之小一。(《庄子·天下篇》)
以为至大无外,包含东西南北四方,固可称宇。但如《庄子·则阳篇》云:“戴晋人曰:‘有所谓蜗者,君知之乎?’曰:‘然。’‘有国于蜗之左角曰触氏,有国于蜗之右角曰蛮氏,时相与争地而战,伏尸数万,逐北旬有五日而后反。’君曰:‘噫!其虚言欤?’曰:‘臣请为君实之,君以意在四方上下有穷乎?’君曰:‘无穷。’曰:‘知游心于无穷,而反在通达之国,若存若亡乎?’君曰:‘然。’曰:‘通达之中有魏,于魏中有梁,于梁中有王,王与蛮氏有辩乎?’君曰:‘无辩。’客出,惠子见。君曰:‘客,大人也,圣人不足以当之。’”蛮氏之国,处于蜗角,已小矣;蛮氏国中之王,则小至不可计矣;以梁王较之,相差至巨,然与四方上下相比,则亦无辩也。蛮氏与梁王无辩,则梁与天下亦无辩;梁可谓之宇,小如蜗角,亦可谓之宇。蜗角可谓之宇,至小无内,亦可谓之宇也。惠施既创大小一体之说,而天下之辩者,亦相应之曰:
郢有天下。(《庄子·天下篇》)
以郢虽小国,亦可谓之宇,亦可谓为有天下也。
二、 论宇宙之终极
(一) 论宇之终极
穷,或(同域)有(同囿)前,不容尺也。
(穷)或不容尺,有穷;莫不容尺,无穷也。
《说》本有标题,今删。
“或”同“域”,“有”同“囿”,“有”“囿”古读若以,与“或”“域”声同义通(《吕览》高注:“或,有也。”古“有”“或”声义俱近。《论语》郑注:“或之言有也。”《孟子》赵注、《广雅》、《小尔雅》皆云然)。“或有”者,谓宇之区限也。尺,度也。度必依限而度,故度有“限”义,亦有“法制”义(《说文》云:“度,法制也”)。度有“限”义,故尺亦有“边”义(“局”从“尺”,亦有限义,足佐证)。“或有前,不容尺”者,谓宇之区限之前,更不容一边之存也。《墨经》论宇宙不离事物,以为宇乃藏物之所,万物既有区限,宇之形亦必局促有穷也。
《说》“或”“莫”对文,非同《经》文之“或”。或,有也,莫,无也(《易·益上九》曰:“莫益之,或击之。”亦“莫”“或”对文,义为“无”“有”。《诗·殷其靁》:“莫敢或遑”,亦无敢有遑也)。“或不容尺”者,有不容尺也。“莫不容尺”者,无不容尺也。有不容尺,则有穷;无不容尺,则无穷也。说以“有穷”“无穷”对偶成文;其主义只在明《经》之“有穷”。“无穷”之义,仅在衬托。
(二) 论宙之终极
尽,莫不然也。
(尽)〔俱〕(本作但)止动。
《说》“尽”,吴钞本作“静”,非是;此为标题,今删(“俱”,本作“但”。从孙诒让校。《贾子·匈奴篇》:“上使乐府幸假之但乐”,“但”亦“俱”之误。“俱止动”,胡适删“动”字而作“俱止”,云:“立辞而不能人莫不然,则辨说生矣。”伍非百删“止动”二字,释“尽”为全体,移与“体”句并列,云:“‘尽’章非宇非宙,夹于其中,于文未协。”皆非,皆未得解。原文不衍)。
尽,《小尔雅·广言》云:“止也”。动作不止,则变无已,时间无尽也。若动作俱止,终无变易,则天下之物,莫不皆然。天下之物,自始至终,莫不皆然,则无时间性可言,此则“久”之终极也。《系辞传》云:“易不可见,则乾坤或几乎息矣。”义同。
空间时间,在科学上纯为抽象的。其结构至大而无极,而《墨经》之“宇”“久”乃实际的,以为“宇”“久”乃藏事物之“所”“时”。物既有域囿,事亦有完毕,则“宇”“久”亦自有其终极,如古希腊之论宇宙然;古希腊之论空间,亦上下四方有穷,其论时间,亦古今往来有尽,以为宇宙乃一质实圆融之形体。盖古人尚未有若何抽象之思想,仅显示其感觉经验之境相而已。
惠施既论大小为一体,乃亦论有无为一体,操两可之说。辩《墨经》宇有穷之论曰:
南方无穷而有穷。(《庄子·天下篇》)
以大小有无,本无常准。大者自小者视之,可谓大矣;大者自更大者视之,亦不足为大也。《庄子·秋水篇》云:“以差观之,因其所大而大之,则万物莫不大;因其所小而小之,则万物莫不小。”义即此。有者自无者视之,可谓有矣;有者自更有者视之,亦不足为有也。《秋水篇》又云:“以功观之,因其所有而有之,则万物莫不有;因其所无而无之,则万物莫不无。”义亦指此。惠施创有无一体之说,乃谓南方有穷可,南方无穷亦可,非惠施之有若何科学思想也。惠施既以有无为一体,天下之辩者乃亦相应而辩之曰:
卵有毛。(《庄子·天下篇》、《荀子·不苟篇》)
马有卵。(《庄子·天下篇》)
丁子有尾。(《庄子·天下篇》)
山出口。(《庄子·天下篇》)
钩有须。(《荀子·不苟篇》)
《天下篇》以“卵有毛”等四事属辩者公孙龙辈;而《不苟篇》以“卵有毛”“钩有须”诸事属惠施、邓析,恐误;或荀子以诸事为名家言,未审何人所发,遂以著者惠施领之耳(荀子往往以惠施、邓析代表一切名家。惠施固辩者,《天下篇》尝列举其说;邓析于其他古籍,皆未见其有说,《左传》则谓为造竹刑之人。案年代,邓析在前,惠施在后。邓析固有其说,应称邓析、惠施,不当皆称惠施、邓析。亦可疑)。卵本无毛,马本无卵,丁子本无尾,山本无口,钩本无须,而辩者皆以为有。盖因惠施有无一体之说,以无为有也。卵固光滑,马固不生卵,丁子固无尾,山固不出口,钩固无须,然吾人非卵非马非丁子非山非钩,又安知其必然。卵固光,然较诸更光者,亦可谓有毛;卵可生鸡,鸡有毛,卵来日可生毛,安知今日之必无毛。丁子,蛙也(成玄英谓:“楚人呼虾蟆为丁子”)。在昔幼时,固尝有尾,安知今日之必无尾也。卵无毛,马无卵,丁子无尾,山无口,钩无须,此特吾人所见为然,自他物视之,岂必然也?辩者既辩无为有,乃又辩有为无。其言曰:
孤驹未尝有母。(《天下篇》)
既云孤驹,则今必无母;今既无母,在昔亦未必有母也。
三、 论宙之结构
(一) 论动作之开始
始,当时也。
(始)“时”,或有久,或无久,始,当“无久”也。
《说》本有标题,今删。
《墨经》以宙之结构,由乎动作(即变),其别动作为三:曰开始,曰历程,曰停止。“当”犹“将”也,开始者,动作初发其端,未历时久,将有“时”而未至也(《仪礼·特牲馈食礼·记》:“佐食当事,则户外南面。”郑注:“当事,将有事而未至。是“当”有“将”义)。
《墨经》之《经》与《说》,当非出一手,故其用字颇有出入。《说》之“时”,其义不同《经》之“时”。《经》云:“久,弥异时也。”时为久之一部,仅含“久”义。而《说》则别“时”为二:曰有久,曰无久(《左传·闵公二年》:“时事之征也。”是其义)。“有久”者,尝历若许时间也;“无久”者,未历若许时间也。动作之历程与停止,皆历时久,此即“有久”也。开始则初发其端,未历时久,此即“无久”也。故《说》曰:“始,当无久也。”《说》以“无久”释《经》之“时”,“当”之通训训“当”,与《经》原义有出入(当,《说文》云:“田相值也。”《广雅·释诂》云:“直也。”是其通训)。
(二) 论动作之历程
1.论变化
化,征易也。
(化)若鼃为鹑。
《说》本有标题,今删[“征”,张惠言云:“征之言转。”未确。杨保彝训征为验,亦无当。征,《尔雅·释诂》云:“虚也。”《释文》云:“征(徵)从微省。”微训隐,亦近“虚”义。《列子·天瑞篇》释文引《说》,未有“也”字,当引者所增]。
征,虚也,“征易者”,物质未变,虚表易也。《荀子·正名篇》云:“状变而实无别,而为异者谓之化。”《周礼·大宗伯》注:“能生非类曰化。”义同此。“鼃”古“蛙”字,《说文》云:“蛙,虾蟆也。”《淮南子·齐俗训》云:“夫虾蟆鹑生非其类,唯圣人知其化。”《万毕术》云:“虾蟆得爪化为鹑。”《论衡·无形篇》云:“岁月推移,气变物类,虾蟆为鹑,雀为蜃蛤。”义皆同此。窃思古人见“鹑无常居”(陆佃语),遂以彼变化多端,皆由他物化成。如《淮南子·时则训》云:“田鼠化为”,《注》:“,鹑也。青徐谓之,幽冀谓之鹑。”《列子·天瑞篇》亦云:“田鼠之为鹑。”《交州记》云:“南海有黄鱼,九月则化为鹑。”此生物偶生之说(Abio-genesis),或无生原始说(Spontaneous generation),为古人普遍之信仰,盖未谙生物学使然。
2.论损失
损,偏去也。
(损)“偏”也者,兼之体也,其体或去〔或〕(校增)存,谓其存者损。
《说》本有标题,今删(“或”,从孙诒让校增。第二“存”字,王引之校为“去”,胡韫玉从之,以为可与《经》应,非是。去者已去,何得谓损?存者失其一部,故损也)。
《经》“体”句云:“体,分于兼也。”体者部分,兼者全部,“偏”也者,亦全部之一部分也。损者,一部离全部而去,故《经》云:“损,偏去也。”一部既去,他部尚存,谓之损者,仅就其存者言,故《说》云:“谓其存者损。”苟无存者,连存者而亦去,则亦无所谓损。一物而偏去,偏去而他合,在此为损,在他则益也。若就万物全体言,则本无损益;损益云者,仅就此就他而谓。(www.xing528.com)
3.论增益
〔益,大也〕(本作“大益”。“大益”与他句文例不合,复不与旁行例相合,又佚《说》。读者或以之属上行,或以之属下行,自以属上行为是,与“损”句相对。此或依《说》分《经》时,因见“大益”不能成句,又无《说》,遂误并于下句。论见总说。伍非百疑此句当作“益,大也”;张纯一疑作“益,大来也”,当从伍校)。
益者,言物外有他物增益于此,使此大也。
4.论旋转
儇(通“环”“还”),〔俱〕(本作“”)祗(通“柢”“氐”)〔也〕。(校增)
(儇)昫民也。(存疑)
《说》本有标题,今删(“儇”,孙诒让校作“环”,非是。“儇”“环”“还”,古皆通。《荀子·礼论篇》“设掩面儇目”,注:“儇同还。”《大戴礼·保傅》:“亟顾环面”,“环”亦同“还”,注:“旋也。”“俱”,本作“”,从孙诒让校,盖涉下“秪”字而误。“秪”,吴钞本作“祗”,曹耀湘从之,云:“儇,慧利也;俱祗,无众寡,无大小,无敢慢也。一有不敬,则必失己失人,不得为慧利矣。”非也。与上下文论动作不贯。秪,孙诒让校“柢”,非是。古秪、柢同字。《汉书·刑法志》“提封万井”,注:“陈留人谓举田曰‘秪’,‘秪’即‘柢’。”胡韫玉校“秪”为“稘牴”,云:“《说文》:‘稘,复其时也。’《汉书》:‘稘三百有六旬有六日。’盖岁一周为一稘也。《说文》:‘牴,触也。’引申为接触之称,言环者如岁之一周而相接触也。”案《经》文不用喻,义既牵强,改字亦太多,无当。此句案《经》文例,末当增“也”字。《说》之“昫”,毕沅据《经》校“”,孙诒让更校为“俱”,或是,音近而误。《说》之“民”,孙诒让校为“氐”,谓即“秪”之省,或亦是。章行严校“昫民”为“无柢”,非是,《说》不可与《经》相反。胡韫玉不校,云:“《说文》:‘昫,日出昷也’;‘氐,下也’。日出昷者,日初出也;日初出以至氐下,即环之义。”亦非。《说》无如此简奥文法。曹耀湘、张纯一以“恤民”“爱利天下”为释,殊谬。宽案,果如孙校,则此亦后人写《经》足《说》。张其锽则校为“均氐”,皆无实验,姑存疑)。
“儇”通“环”“还”(说见校文)。“环”“还”皆有“旋转”义(《山海经·大荒北经》“相繇九首蛇身自环”,注:“转旋也。”《周礼·春官·乐师》“环拜以钟鼓为节”,注:“环犹旋也。”《荀子·王制篇》:“始则终,终则始,若环之无端也”)。《尔雅·释言》云:“柢,本也。”孙诒让云:“以环之为物,旋转无端,若互为其本。故曰:‘俱柢。’”愚意言全部空时未动,仅各端将所处空间转递而已。《尔雅·释器》云:“邸谓之柢。”郭注:“邸即底。”“俱柢”者,其根底仍共置,惟各端旋转而已。
5.论换易
库(通居),易也。
(库)区穴若斯貌常。
《说》本有标题,今删(“库”,孙诒让校作“”,诸家皆从之,非是。盖未审古训。《释名》云:“古者‘车’声如‘居’,言行所以居人也。”“车”“居”古通。《尔雅·释草》:“望椉车”,即牂也。《唐韵》:“女庚切”,《释文》:“椉本又作乘,居本又作车。“库”从“车”声,故“库”亦通“居”。《汉书·食货志》“废居居邑”,注:“废居,贮蓄之名”;《张汤传》:“居物致富”,注:“居,储也”,“居”皆即“库”。《书·益稷》:“樊迁有无化居”,“居”字亦作“”、“”。《广雅》云:“,卖也。”下“为”句,《说》云:“买鬻易也”,是其证。张之锐训“库”为“藏”,未当。张纯一以“库”喻如来藏心,更望文生义。“易”,洪颐煊校“物”,伍非百疑作“昜”,同“阳”,上脱“当”字,皆未明“库”义。胡韫玉读“易”为“侇”,训为平地,云:“库易也者,言库为藏物之所,其内平地也。”殊谬。梁启超训“易”为“斜”,更于古无征。《说》:“斯貌常”,孙诒让疑作“所视”,云:“虽有区穴视之而不见也。”非是。梁启超更以颠倒成“所视若区穴”,云:“区穴视指几何学之平面;所视者,视为物障,若在平面不能睹物之体也。”此梁氏醉心《墨经》有科学之说,强之使然,殊非)。
“库”通“”,易也(说见校文)。易者,换易也;空间照常,而物已易也。区穴,虚也,物所处之空间也(《荀子·大略篇》注:“区者,与邱同义。”区、丘古音同义通,故“区”亦训“虚”。《管子·宙合篇》曰:“区者,虚也。”“穴”亦“虚”义)。“区穴,若斯貌常”者,空间未变,外貌犹常,而其间所置之物已易也。
6.论徙动
动,或(通域)〔徙〕(本作“从”)也。
(动)偏(通遍)祭(通际)〔徙〕(本作“从”)者户枢免瑟。(存疑)
说本有标题,今删(二“徙”字,本皆作“从”,从孙诒让校。《经下》:“宇或徙”,“徙”亦讹“从”。张之锐不校,云:“自动,主也;被动,从也。故曰:动,或从也;言或从,明尚有主动也。”义迂。“偏”,孙诒让谓当作“遍”,又云:“偏、遍字亦通。”案后说为是。《易·益》“偏,辞也”,孟喜正作“遍”。《檀弓》:“二名不可偏讳”;《魏策》:“偏事三晋之利”;《汉书·礼乐志》:“海内偏知上德”,“偏”皆通“遍”。诸子书多以“偏”为“遍”,《墨子》亦然,非传写之讹,不烦改字。《非儒篇》:“远思周偏”,《公孟篇》“今子偏从人而己说之”,亦皆“遍”之借。伍非百读“如”字,云:“动也者,非全体同时而徙,乃物之各体逐渐而徙”,非是。动者,当全部同时而徙,使各体逐渐而徙,则谓之逐渐之损。“祭”,孙诒让校“际”,非是。“祭”“际”古通,亦不烦改。《春秋繁露》曰:“祭之为言际也。”《广雅·释言》曰:“祭,际也。”“者”,梁启超校“若”,或是。《说》多以喻作结。“免瑟”之“瑟”,张惠言读为“虱”,云:“‘瑟’‘虱’同。户枢不蠹,动故也。”案瑟、虱固通,杨保彝云:“如韩咎与幾瑟争太子,《战国策》作幾瑟,《史记》作虮虱。”栾调甫亦云然。然是则言动之效用,与上不属。孙诒让校“免瑟”为“它蚕”,亦非。蛇蚕之动主前进,户枢之动为旋转,恶得相并以喻!章行严校“瑟”为“徙”,云:“若户枢虽转而盘旋不出于枢,不得云徙。”其义虽可通,然亦臆说,姑存疑)。
或,域本字(伍非百解“或”为部分,引《大取篇》“或也者,不尽也”为证。非是。胡韫玉释“或”为虚字,亦非。张纯一读“或”为“惑”,云:“惑从外动,故曰动。惑从也。”引佛义为证,附会。此句主论“宇宙”中之动作)。域即“区穴”义。动也者,言所处空间之迁徙也。“偏”通“遍”,“祭”同“际”,“遍际徙”者,言此物所处全部空间迁徙也。
《墨经》以为天下之“变”,不外以上六“通”,今列为一表;
(三) 论动作之停止
1.论停止
止,以(通已)久也。
(止)无久之不止,当“牛非马”。若〔矢〕(本作“夫”)过楹。有久之不止,当“马非马”。若人过梁。
《说》本有标题,今删[“夫”,张惠言疑为“人”,非是。王引之校为“矢”,云:“《乡射礼·记》曰:射自楹间。故以矢过楹为喻。”是也。王闿运主不改,云:“若人之过楹,必绕而行,以遇楹故止,无楹则不止也。绕楹者,士君子行礼之事。故不曰人而曰夫。”李笠从之,并引《荀子·正名篇》“非而谒楹,有牛马非马也,此惑于用名以乱实者也”为证。李笠校“非而谒楹”为“彼夫谒楹”(以“而”即“夫”之讹,非同匪,彼也),此强书就我也。刘念亲《〈荀子·正名篇〉诂释》校作“飞矢过楹”,“非”“飞”古通,“而”与“矢”篆文相似而讹,似较允当。伍非百亦以“夫”“人”为互文,不主改,云:“‘过楹’喻‘牛非马’,‘过梁’喻‘马非马’”,亦不可通。“当牛非马”、“当马非马”,孙诒让谓与上下文不相蒙,而与后“彼凡牛枢非牛”章相近,或有错误。胡韫玉、张其锽从之删,非也。梁启超校“当牛非马”为“当牛马非马”,校“当马非马”为“当牛非马”,殊谬。梁氏混同名墨,强之以就《庄子·天下篇》“镞矢之疾,不行不止之时”,失之]。
古“以”“已”同字。《礼记·檀弓》郑注:“‘以’与‘已’字本同。”《管子·立政》“使者以发”,元刻“以”作“已”。凡物之止,言此物处此空间中不动若干时也。故曰:“止,已久也。”
《说》别“时”为“无久”“有久”。“止”之义,既为“已久”,则“无久”当然“不止”,“有久”然后能“止”也。故言“无久之不止”,以不止为不止也,与言“牛非马”相当,此乃当然之事。若矢之过楹,历程中绝未与他物接触,毫无时间之留滞,是为“无久”,“无久”故“不止”也。“无久”则不止,“有久”则“止”,故言“有久之不止”,以止为不止也,与言“马非马”相当,此乃不然之事。若人之过梁,每步接触至梁,皆有时间留滞,是为“有久”;“有久”故不能不止也(《庄子·齐物论》“未成乎心而有是非,犹‘今日适越而昔至,无是理也’”。此云“有久之不止,若马非马”,亦言无是理也)。
2.论不止
必,不已也。
“必”谓台执者也。若弟兄,一然者,一不然者,必不“必”也,是非“必”也。
《说》本夺标题(“已”,伍非百校作“二”,释“必”为定点,非是。胡韫玉读为“人己”之“己”,亦无当。“台”,毕沅校为“握”,非是。《释名·释宫室》:“台,持也。”《淮南子》高《注》云:“台,犹持也。”《庄子·庚桑楚》云:“灵台者,有持而不知其所持而不可持者也。”是亦“持”训“台”。“台”“持”本声通。《方言》云:“台,匹也;秦晋之间物力同者,谓之台。”又云:“台,支也。”“支”亦“持”义,今通谓同力举物亦曰“台”。“执”,道藏本、吴钞本作“孰”,非也。胡韫玉据之校“”,以为“孰”篆文作“”,左半从“”,与“”篆文相似而误,写者又加“丸”为“孰”耳。云:“者测度义,台者言立表于台而测度极准之为必也。不以台,虽兄弟亦有争执。”穿凿殊谬。“一然者”以下,梁启超强为割裂,划归下句,以下句无《说》故也。梁氏既割下文,所余残句“若弟兄”,则释为“弟必后生,兄必先生”,此“挖肉补疮”之校法,实开校勘学未有之恶例。“弟”,张其锽校为“射”,云:“以射喻必者,执弓审固期于必中也。”非是。“非”,张其锽校为“求”,亦无当)。
“必”言不止。必,《说文》云:“从八从弋”,本有二者极端相持不已之义。必也者,坚持力行,新新“不已”也。故《说》亦云:“必,谓台执也。”台,力持也(说见校文);“台执”,亦谓力持坚执也。
《经》与《说》,当非出一手。《经》论宙间动作之不已,纯为宇宙哲学,而《说》则涉及人伦哲学。谓若弟与兄,势均力敌,各执一见,相持不下,一以此事为然,一以此事为不然,若是之不辨是非,意气用事,必不能谓“力行不已”也,是非“力行不已”也。盖墨家论事,不仅在然与不然,必求其所以然与所以不然之故。如论“仁”“义”“礼”曰:“仁,爱也。义,利也。礼,敬也。”仁者,所以爱人;义者,所以利人;礼者,所以敬人;所以然之故既明,乃可力行不已。不然,事多失误,徒劳而乏功也。
墨家尚实,故于动作,亦区别颇严。而惠施辩之曰:
日方中方睨;物方生方死。
今日适越而昔来。(以上见《庄子·天下篇》)
秦齐袭。(见《荀子·不苟篇》)
以为今觉其变,而其变已古,是古今无常,时间无准也。时间既无准,则“中”与“睨”,“生”与“死”虽异,亦可谓之同时也。“中”“睨”“生”“死”,可谓之同时,则谓今日适越而昔来,亦乌乎不可?虽动作前后亦可颠倒谓之,则秦齐虽同时,亦可谓之相袭也。惠施既辩古今为一体,而辩者更相应而辩动作停止为一体,其言曰:
飞鸟之影,未尝动也。
镞矢之疾,有不行不止之时。(俱见《天下篇》)
《墨经》以动止有严别,而辩者以为止与不止,亦无绝然之界,吾人于动作历程中,仅就其至微不可分之点观察,则虽飞鸟镞矢,亦必尝止。辩者既驳《墨经》之说,又就《墨经》之说而辩之曰:
轮不蹍地。
以为轮者,始终旋转前进,未见有刹那之止,既“不止”,当于地“无久”,未尝蹍地也。
《墨经》论整个动作历程之单位:曰化,曰损,曰益,曰环,曰库,曰动。而惠施辩之曰:
连环可解也。(见《天下篇》)
《墨经》之所谓“环”,即旋转无端而循环不已也,故惠施亦称之“连环”。惠施以为“环”者不可谓一动作,如就其历程中至微之点观之,实亦停止,皆有端也。故“连环”实不连而可解也。
四、 论宇之结构
(一) 论物体之规律
1.论平
平,同高也。
“同”〔也者〕(本作“长”),以〔正〕(本作“”)相尽也(此二句,本皆《经》文,皆无《说》,义又相协,“同长以正相尽也”,又不类《经》文,后句当为前句之《说》。如是则《经》文“平,同高也”,与下“中,同长也”,例相对,义亦相蒙。《墨经》原始,《经》与《说》合写,此当为将《说》分出时所脱遗。论已详总说。诸家未尝思虑及此,皆以“平”句无《说》,以“同捷与狂之同长也”,为“同长”句之《说》,以“心中自是往相若也”,为“中”句之《说》。张纯一乃移“长”于上,删“心”字,校作“同长,楗与牡之同也”,“中,自是往相若也”。胡韫玉则移“心”于下,校作“中,自是心往相若也”,以强成标题。梁启超则更任情乙改,划上句末节“一然者,一不然者,必不必也,是非必也”,校成“平,一然者,一不然者,必不平也;同然,平也”,补为“平”句之《说》;将“同捷与狂之同长也”,校成“同撄异得之同也”,以为“同长以正相尽也”之《说》;又将“长”删去,强之以成《经》文,皆穿凿无当。“高”,洪颐煊校“亭”,非是。“正”,本作“”,卢文弨曰:“,古文‘正’,亦作‘’。”毕沅从之,云:“《唐大周刻石·心经》‘投心觉’如此。”孙诒让云:“《集韵·四十五劲》云:‘正,唐武后作’,亦见唐岱岳观碑。”甚是。今据正。王闿运云:“,毕释为正,非也。二山为出之俗书,今字犹然。出谓自此至彼,同出同尽,是同长也。”非是。“也者”,本作“长”,“以正相尽”仅有“同”义而无“长”义,“长”字当讹。“长”疑为“也者”篆文合误。“也”篆文作“”,“者”篆文作“”,“也”“者”合而为“”,颇与“长”之篆文“”相似。“同长以正相尽也”,毕沅分为两句:以“同长以正”为句,以“相尽也”亦为句。王树枏、章行严皆从之。王引《公羊传》“胥,相也”,“胥”与“尽”同义为证。章氏以《兼爱》释之,皆无当)。
同高者,谓之平。高者,高度也。同之义甚抽象,究如何而可谓之同?《说》特释之曰:“以正相尽也。”何谓“以正相尽”?曰:
设甲-乙=0,或乙-甲=0,
如是则“甲”与“乙”,以正相尽。“甲”“乙”既以正相尽,则:
甲=乙,或乙=甲。
2.论中
中,同长也。
(〔中〕)(本作“同”)捷与狂之同长也(存疑)。心中,自是往,相若也(“中”,本作“同”,本标题,乃音近涉上而讹。或此本“中同”二字为标题,此夺“中”字。“捷”,吴钞本作“揵”。毕沅云:“一本作楗。”伍非百、张纯一从之。孙诒让读“捷”为“插”,张其锽校为“长”,于义皆不能通,姑存疑。“狂”,孙诒让疑为“往”。伍非百校为“柱”。张其锽校为“法”,云:“同必有所准,故解以法同。”张纯一校为“牡”,云:“凡牡与牝,必修短合度,如楗与闭然。”胡韫玉校为“枉”,云:“捷者,比次两线同辏圜心是也。‘与枉之’者,以曲线齐其长,所谓以短线为界作圜与长线相交也。”皆无当。姑存疑,以待明哲)。
居“中”者分半,故“中”有“半”“均”义。《玉篇》云:“中,半也。”《说文》云:“半,物分中也。”是“半”“中”同义。此亦分半而均等之义,故“中”言“心中”,“同长”言“自是往,相若也”。此句盖言自某部至两端“同长”者,乃可谓之“中”部。
3.论直
〔直〕(本作“日”),中〔正〕(本作“”)〔向〕(本作“南”)也。
〔直〕,参也(此两句,本亦皆《经》,亦皆无《说》,于义皆不能通,当有讹误。此亦当如前,后句为前句之《说》。“日”当依《说》校“直”,或亦“直”之坏字。“”即“正”,唐武后所制。“南”当校“向”,形似而讹。“日”,易顺豫校为“圜”,谓古与“”同字,后人不明本义,以形近日,妄改为日。章行严从之,谓一规有两股,为便于说明起见,使不动股向上立,动股向下当胸立,而上立者,中也,向下当胸立者,正南也。由正南起旋,经一环而圜成,故曰圜中正南也。又释“直,参也”云:“盖规之动股,由正南左旋,行及正北,与中正南成一直线,是曰直径。”义皆迂回。伍非百以“直参也”为《经》,以“日中正南也”校作“直,中北南也”为《说》,云:“二目视一物,犹三角之出两边以定一角物也。……参,三也,两与中也,合两而定一中也。以两边定垂线,以两目定物值,其值皆在参之中。是直者无他,乃分平两见而出其中者也,故曰:‘直,参也。’南北者,中之两极;中者,南北之交会。……中也,南也,北也,一交两极,相参而直定。故《说》云:‘直,中北南也’,直当几何之垂线。”义亦迂。诸家或不校。张惠言释“日中正南”曰:“景,中则景正表南。”孙诒让云:“此处见日之中,彼处见日之睨,‘日中正南’即‘方中方睨’之意。”陈澧释“直参也”曰:“此即《海岛算经》所谓后表与前表相参直。”张其锽云:“三点距离成一直线则直。”张纯一云:“通之物理,参同三,即几何直线角以三直线成勾股直角。”皆附会)。
“直”本有“中正”义(直,《说文》:“正见也。”《广雅·释诂》:“真,正也。”《说文》:“正,是也”;“是,直也”。皆“正”“直”义通之证。《诗·硕鼠》:“爰得我直”,注:“正也。”《论语》:“三代之所以直道而行也”,“直道”即“正道”。《尔雅·释水》:“滥泉正出”,“正出”,直出也,是亦可证)。“参”亦“中正”义(《论语·卫灵公篇》:“立则见其参于前也”,谓中正于面前也。《吕氏春秋·有始览》:“夏至日行近道,乃参于上”,谓中正于上也。《淮南·说山训》:“越人学远射,参天而发,适在五步之内”,亦谓中正向天发也。说见王氏《吕氏春秋杂志》及《经义述闻通说》)。直者,其方向中正不曲者也,故《经》曰:“直,中正向也。”说曰:“直,参也。”
4.论圜
圜,一中同长也。
(圜)规写〔交〕(本作攴)也。
《说》本有标题,今删(“交”本作“攴”,吴钞本作“支”,孙诒让疑“交”之误,甚是。《备城门篇》“交”亦讹“攴”)。
圜即圆。圆者,自一中的,至周各端,皆同长也。“规写交”者,言规画圜形,自一端起,旋转一周而起终两端交合也。
5.论方
方,柱隅四讙也。
(方),矩见〔交〕(本作攴)也。
《说》本有标题,今删(“柱”,伍非百据《周髀算经》“径隅五”,校为“径”,非是。“讙”,吴钞本作“驩”。毕沅疑为“维”,孙诒让疑为“杂”,皆非。古从“雚”声者,皆有“杂出”义,不烦改字。讙,《说文》云:“哗也”,言之杂出也。灌,《汉书·地理志》“方灌灌兮”,注:“水流盛也。”水之杂出也。歡(欢),《说文》云:“喜乐也”,情之杂出也。矔,《说文》云:“目多精也”,目光杂出也。爟,火之杂出也。皆其证。邵瑞彭云:“讙与端音转,即端之假字。”非也。张惠言云:“讙亦合也。”张纯一从之,引《秦策》“二而大国与之懽”注:“懽,犹合也”为证。非是。“合”为“懽”、“欢”之引申义。“见”,孙诒让依上句校“写”,非也。张其锽校为“具”,亦非。“交”本亦攴,误同前)。
柱,直线也;隅,直角也;“柱隅四讙”者,直线直角,四出而相杂也。矩之形为“ ”,“矩见交”者,二矩相交如□而成方。《周髀算经》云:“合矩以成方”,同其义。
《墨子·法仪篇》云:“百工为方以矩,为圆以规,直以绳,正以县,〔平以水,〕无巧工不巧工,皆以此五者为法。”《孟子·离娄章》云:“焉继之以规矩准绳,以为方员平直。”《荀子·礼论》云:“绳者,直之至;衡者,平之至;规矩者,方员之至。”《考工记》云:“圜者中规,方者中矩,立者中县,衡者中水。”盖古者百工,皆以规矩绳准,以为方圆平直中;古百工为器物之方法只此,而古人于物之规律的概念亦只此。《墨经》之所论,盖就百工所用之法,而为之界说也。此不与今几何学同。诸家妄以几何附会,殊无当也。
《法仪篇》云:“为方以矩,为圆以规,直以绳,正以县,〔平以水。〕”其序次与《墨经》论“平”论“中”论“直”论“圜”论“方”正反,盖《法仪》顺序之而《墨经》倒序之也。《墨经》之“中”,即《法仪》之“正”,古“中”“正”义通(《淮南子·主术训》“是以中立”,注:“正也。”《孟子·离娄》“指履其正者,乃可为中”;《礼记·儒行》:“儒有衣冠中”,“中”,亦即正也)。工匠之所以欲“中”“正”者,求其能立也,故《考工记》谓之“立”。
《墨经》既严为物之规律定界说,曰:“平,同高也。”而惠施辩之曰:
天与地卑,山与泽平。(见《天下篇》)
山渊平,天地比。(《荀子·不苟篇》、《正名篇》)
《墨经》曰:“中,同长也。”而惠施辩之曰:
我知天下之中央。燕之北,越之南是也。(《天下篇》)
《墨经》曰:
圜,一中同长也。(经)
规写交也。(说)
而辩者相应惠施而辩之曰:
规不可以为圆。
《墨经》曰:
方,柱隅四讙也。(经)
矩见交也。(说)
而辩者辩之曰:
矩不方。
盖辩者既以天下无公是,而仅有主观,则物体之规律,亦必无绝对之标准。天下本无绝对之“同高”“同长”者,虽云“平”“中”,然仅相对而已,实皆不平不中也。不平不中者,可谓之“平”“中”;则天地虽远,亦可谓之比卑;山泽虽高下,亦可谓之齐平;燕之北虽极北,越之南虽极南,亦可谓天下之中央也。非特天下无同高同长者,亦决无绝对之正圆正方者;圆方虽由规矩所成,然亦相对而已,实皆非圆非方也。规所成者既不圆,则规不可以为圆矣;矩见交者既不方,则矩亦不方矣。
(二) 论物体之大小
1.论增大
倍,为二也。
(倍)二尺与尺,但去一。
《说》本有标题,今删(“但”,梁启超校为“俱”。并将“盈”句说“得二”二字移此,校作“倍,二,尺与尺俱,去一得二”,云:“线与线并,线失其一,而此线所得者,乃实二也故曰:‘得二。’”张其锽从之,又校“去”为“法”,云:“法者为倍之法,倍准于法。”皆非也。但,《汉书·陈胜传》注云:“但者,急言之则音如第矣。”古“但”、“第”、“特”、“徒”、“直”,皆音同义通,为发声之词)。
“倍”“培”“陪”,古皆通,有“兼”“加”“累”义(《左传·僖公三十年》注:“益也。”《庄子·养生主》注:“加也。”《诗·荡》“曾是倍克”,《正义》:“不自量度谓兼倍于人。”《晋语》注:“垒墼曰培。”《说文》云:“陪,满也。”《广雅·释诂》云:“陪,益也”),“二”亦有“尽”、“兼”义(“见”句,《说》云:“二者,尽也。”“体”句,《说》云:“若二之一”)。倍者,本一而累增之也。《说》之义较狭,谓譬之二尺与尺,二尺者,尺之倍也。盖二尺之与一尺,其间相去一尺也(《节用中》:“圣人为政一国,一国可倍也”,“倍”亦“累增”义)。
厚,有所大也(此句本错在“中”句下,今移正,说见总说)。
(厚)惟无所大。
《说》本有标题,今删(《说》本作“惟无所大”,与《经》适反。孙诒让云:“积无成有,其厚不可极也。与经文相反而实相成。”非是。《说》所以明也。墨家尚实,《说》与《经》当不相反。梁启超校“惟”为“区”,云:“面无容积,故曰:无所大。”梁氏校释,似离《经》太远。陈澧云:“《几何原本》云:‘面止有长有广。’盖面无厚薄,言厚必先有面之长广,故云:‘有所大。’其《说》云‘无所大’者,但言厚则无见其长广也。”义亦迂回。章行严则以“中”句“心”字移此,校作“心惟无所大”,云:“陈澧云:‘……’其说是。惟言厚无以见长广云者,特心境如是。”亦欠当。伍非百先校为“惟无斯大”,谓即惠子“无厚不可积也,其大千里”,非是。伍氏后校作“惟无,无所大”,增一“无”字,说虽可通,疑亦非。《墨子》书颇多“唯毋”或“唯无”之词,“毋”“无”皆发声助。《汉书·货殖传》孟注:“‘无’,发声助也,字或作‘毋’。”“惟无所大”者,惟,所大也。惟,《玉篇》云:“为也。”古“为”“有”相通,故惟亦有“有”义。《东京赋》薛注云:“惟,有也”)。
有长广而无厚,惟一空虚之表面而已,不足为物而有所大也。大者,由累积而成也,积厚乃有所大也。故《经》云:“厚有所大也。”无,发声助。《说》“惟无所大”者,惟所大也,有此厚,乃有所大也。
2.论减小
体,分于兼也(此句本错上为第二句,今移正,说见前总说)。
(体)若二之一,尺之端也。
《说》本有标题,今删(张惠言以“故”句《说》“体也若有端”五字移此,伍非百、胡韫玉、张纯一皆从之,非也。王闿运、伍非百又以“故”句《说》“若见之成见也”,亦为此《说》,亦非也。章炳麟释“见之成见”曰:“特举为体,分二为节之谓见。《经上》云:‘见,体,尽。’《说》曰:‘时者,体也;二者,尽也。’时读为特,尽读为节。……上见为体,下见为节。大故,体也;小故,节也。”伍非百云:“案太炎举‘体’、‘尽’证两见字,极是。惟以尽为节则非,尽,读若兼。……上见为体,下见为兼,与下文‘二之一’,同为‘体’章之文。”宽案章氏之释,本为大谬。伍氏以“兼”释“尽”,固是,以“体”“尽”释两见,终亦无当。同在一句,一字而二义,《墨》经无是例)。
“兼”有“二”“倍”“尽”义(兼,《说文》云:“并也,从又持秝。”“兼”持二禾,《仪礼·聘礼》“兼执之以进”,注:“犹两也。”《西京赋》:“鬻者兼嬴”,注:“倍也。”《荀子·解蔽》:“圣人纵其欲,兼其情,而制焉者”,注:“犹尽也”)。“体”有“一”“分”“特”义(古从豊声者,皆有“一”“特”义。礼者,特殊之仪也。醴,《说文》云:“酒,一宿熟也。”鳢,《埤雅》云:“诸鱼中惟鳢鱼胆甘可食,有舌,鳞细有花文,其首戴星。”古俎有十一体、九体、七体、五体、三体、一体之差,体皆以奇数。《周官·天官·叙官》郑注:“体,犹分也”)。体者,本兼而减分之也;兼一而成二,兼端而成尺,体之于兼,若一之于二,端之于尺也。故《说》云:“若二之一,尺之端也。”
端,“体”之无序而最前者也。
(端)是无同也。
《说》本有标题,今删(“序”,王引之校为“厚”,云:“《经说上》云:‘仳,两有端而后可;次,无厚而后可。’是其证。”梁启超从之,云:“点无长短广狭厚薄,故曰无厚。”伍非百亦从之,引惠子“无厚不可积也,其大千里”、《韩非子》“坚白无厚之辞彰”为证。皆非。《墨经》他句有“无厚”,不能证此亦必“无厚”;惠子“无厚”云云,乃驳《墨经》论“厚”,韩非所云,亦在彼而不指此也。鲁胜《墨辩注叙》:“名必有分,明分莫如有无,故有序之辩”,是晋时墨子亦作“无序”。“序”字当无讹误。伍非百疑《墨辩注叙》亦误,未当。“同”,梁启超校为“间”,云:“点者,不可分也,不可分则无间也。”与《经》意无涉,非《说》本义)。
“序”通“叙”,次第也。“体”,分于兼也。物而减分至于端,则既无长广,又无高厚,至小极微,与无相同,故《说》云:“是无同也。”“体”至既无长广,而与无同,则各端当然相同,更无序次之可言,故《经》云:“端,体之无序。”端之地位,处于最前,故《经》又云:“最前者也。”(《墨经》论宇宙,不离实物,论“端”亦不抽象。诸家以几何之点附会之,无当也。陈澧云:“按端即西法所谓点也。‘体’之无序,即西法所谓线也。序如东序、西序之序,犹言两旁也。《几何》云:线有长无广,无广是无两旁也。又云:线之界是点,点是线之尽处,是最前者也。又云:直线止有两端,两端之间,上下更无一点,是无同也。”梁启超云:“凡形皆起于端,故曰:‘最前。’”胡韫玉云:“《几何原本》云:点者无分,无分是无同也。”皆附会。章行严云:“端属空间,故言体。端在几何曰点,两点相次,即成为序。今著体之所自始,限于一端,故曰无序而最前。《说》言‘无同’,亦由是推演而成。设有同之,乃另属一体。”亦殊非)
《墨经》论万物之组合,多由乎物德之相撄相盈(说见下节)。物德相撄相盈,然后可积而厚;若不相盈,即不能有厚;有厚然后边有体积而成物,故《墨经》云:“厚,有所大也。”而惠施操两可之说,辩之曰:
无厚,不可积也;其大千里。
惠施合有无为一体,故以无厚虽不可积,然物德相次相间,其大亦千里也。
《墨经》“端”句,以物减分至于端,则至微极小,与无等同,绝无序次可言。而辩者相应惠施而辩之曰:
一尺之棰,日取其半,万世不竭。
以为如一尺之棰,今日取其半,明日取其半中之半,苟日日而取之,历万世而不竭,终不能“无序”,“是无同”也。
(三) 论物体之组合
1.论有空隙组合
有间,中也。
“有〔间〕”(本作“闻”)谓夹之者也。
《说》标题本夺(《说》“间”本作“闻”,毕沅依《经》校,甚是。张其锽于“中”上校增“在”是,非是,盖未得解。毕沅云:“间隙是二者之中”,释有“间”为“隙”义,诸家从之,殊谬)。
《墨经》论物,亦颇似古希腊。于物之概念,仅有视之可见之色,与夫拊之可得之“坚”。亦古人未有若何之抽象思想,特显示其感觉经验之境相而已。《墨经》以万物之组合,亦由乎物德(如坚、色)排列方式之有异。此先论有空隙之排列方式。
“有”“为”喻纽双声,义通;有间,为间也。《孟子·尽心章》:“为间不用,则茅塞矣。”赵《注》:“为间,有间也。”《庄子·大宗师篇》“莫然有间”,《释文》曰:“本亦作为间。”惟《孟子》之“为间”、《庄子》之“有间”,指“久”言;而此则指“宇”言。间,隔也(《管子》尹注云:“间,隔也。”《汉书·韦元成传》“间岁而祫”,注:“隔一岁也”),介也(《孟子》“山径之蹊间介”,《长笛赋》“间介无蹊”,注:“间介一也”)。为间,因之而有间介者也;指“久”,谓中止者也;指“宇”,则谓中隔者也。故《经》云:“有间,中也。”此论物德有空隙组合中之居中者。
夹,像二人夹持一人,引申之,盖两以夹一之谓。“有间”之物德居中,是一之被夹于两之间者,是有两以夹之者也,故《说》云:“有间,谓夹之者也。”
间,不及,旁也。
“〔间〕”(本作“闻”)谓夹者也。尺,前于区穴而后于端,不夹于端与区〔穴〕(本作“内”)。及,及非齐之及也。
《说》标题本夺(《说》之“间”,本作“闻”,从毕沅校。“穴”本作“内”,亦从毕沅校。梁启超删“前于区穴”之穴,校“内”为“间”,非是。“库”句亦有“区穴”,乃《经说》常用语。“穴”与“内”,形相似,本易讹误。《礼记·月令》:“蛰虫咸俯在内”,“内”亦“穴”之误。《吕览》正作“穴”。胡韫玉删“不及”之“不”,云:“夹即左右两直线,故曰及旁。”非也。张其锽以“尺”下十六字为“圜”句《说》,非是。“不夹”之“不”,孙诒让云:“或云‘不’,当为‘必’,亦通。”非是。不能通也。胡韫玉以《说》“及”移乙,校作“及非齐及之及也”,可不必)。
间,介也。《大雅·生民》笺:“介,左右也。”古个、介同字(说见《经义述闻通说》)。《乡射礼》注:“居两旁谓之个”;《吕氏春秋·孟春纪》注:“左右房谓之个。”《经》“旁也”,对上“中也”而言,盖论物德有空隙组合之在旁者。“间”之物德在旁,是两之夹一者,故《说》云:“间,谓夹者也。”
“间”之物德,要不可与“有间”相连及;苟夹者与夹之者相连,浑然一体,既不能谓之“夹”,亦不能谓之“间”也。故《经》云:“间,不及。”
《墨经》论空间,不离实物;所谓“端”“尺”“区穴”,亦未尝抽象。端者,物之最前之点也。尺者,边限也(说见前“穷”句),最前之线也。区穴者,亦最前之表面也。不与几何学中理想之点线面同。端,处于尺之最前尽处;尺,处于区穴之最前尽处;是尺之前,连及于端;尺之后,连及于区穴;浑然一体,无有间隙。故尺虽前于区穴而后于端,不得谓之夹于端与区穴,“尺”亦不得谓之有“间”,“端”与“区穴”,亦不得谓之“间”。此说以物形,反喻间夹之义。
《经》“不及”之“及”,乃连及之及,非“齐”及之及也。《广雅·释诂》:“及,连也。”《公羊传·庄公十年》:“及者何?累也。”是其义。《诗·氓》:“及尔偕老”,此“及”则齐及之及也(《左传·襄公廿二年》:“以受齐盟”,注:“同也。”“及尔”即“同尔”也)。
,间虚也。
()“虚”也者,两木之间,谓其无木者也。
《说》本有标题,今删(“”,卢文弨谓即“垆”。王引之据“两木之间”云云,校为“栌”,云:“《众经音义》卷一引《三苍》云:‘栌,柱上方木也。’栌以木为之,两栌之间无木。”孙诒让从之,非是也。“两木之间”云云,乃譬喻之辞,用以明“虚”义,且为《说》中文,乌足以据?至谓“两栌之间无木”,殊未允。凡两物之间,皆多无物,岂独栌而已矣!古从卢声之字,皆“处”义,“处”有“虚”义。卢,《说文》云:“饭器也”,饭之所处也。庐,《广雅·释宫》云:“舍也。”炉,火之所处也。栌者,斗拱,椽之所处也。《左传·昭公十七年》:“大辰之虚也”,注:“旧居之处也。”《荀子·大略》:“非其里而虚之。”虚,亦处也。必有虚而后可处,故虚有处义。处义者亦有虚义。《韩非子·解老》云:“以处见其形,故曰:‘无状之状,无物之象。’”处亦虚也。章行严云:“曩在上海,从吾兄太炎先生考询是事,先生口授数义。,《说文》云:‘布缕也。’古无木棉,凡言布,皆以麻为之。是缕者,麻缕也。麻之未缉绩者曰枲,分枲茎曰,读若髌,从,八象枲皮。段《注》:‘其皮分离之象也。’是既一缕,而分之成为两。而两之间必有两者在,然后可分,故曰间虚。”章氏因“”而校“木”为“”,误。亦犹王氏因“木”而校“”为“栌”。“木”,易顺豫校为“糸”,云:“布者缕之所织而成也。无隙而实有隙,故曰间虚,糸即缕也。”章校为“”,云:“隶书转变。‘’作‘麻’,‘’作‘木’,遂误作木矣。”非是。“两木之间”云云,乃喻,不必与《经》相应。苟“”固为“布缕”,“木”固“糸”或“”,则不能与上下文会通矣。《经》“虚”上之“间”,胡韫玉据《说》删,非是。《说》“虚”上,王引之校增一“间”字,亦非。殊未明《经》、《说》释经一字之例)。
间之虚,谓之,此论物德有空隙组合中之空隙。何谓空隙?曰:譬之两木之间,谓其无木者也。
2.论相混合之组合
盈,莫不有也。
(盈)无盈,无厚。〔盈,〕(校增)于尺无所往而不得。
《说》本有标题,今删(《说》本作“无盈无厚于尺无所往而不得得二”。梁启超移“得二”至“倍”句,未得其宜。毕沅、孙诒让、伍非百属下“坚”句,甚是。栾调甫以“得二”不错,云:“照古简字推算,至少须八九字方可。”宽案非是。此非错简,盖写者不明标题之例,致标题错乱。“得二”当属下句,下句“得二坚异处”,当作“坚,得二异处”。“坚”乃标题,乃错下者。如“令”句“所令非身弗行”,亦当作“令所非,身弗行”,“令”亦标题而错下者。此亦校《说》所不可不知。若必以标题为准,以“所”“得二”属上,终扞格不得通也。章行严亦不明此理,以“得”重衍而删之,云:“凡遇浑然一致之物,无所往而不可分。于尺得二,是为显证。”殊迂回。“盈”,栾调甫因“穷”句“有穷”“无穷”之例,增“盈”字,校作“盈,无盈,无厚于尺。盈,无所往而不得。”宽案增“盈”,甚是。《说》本多对偶之例,惟以“于尺”属上则非,盖未得解。“尺”,孙诒让校“石”,云:“此上下文虽多言尺,然此尺字,实当作‘石’,形近而误。此与下文并以坚白石为释,言坚白在石,同体相盈则弥满全体,随在皆有坚,亦随在皆有白。”非是。未得解也。此句统释物德之相盈,非专指石)。
盈,《说文》云:“满器也。”《广雅·释诂》云:“充也。”此言物德之相互充满,故《经》云:“盈,莫不有也。”尺,边限也;各物德既相盈,随在此数物德,莫不皆有;则于边限中,此数质无所往而不得,故《说》又云:“盈,于尺无所往而不得。”
物体之厚,由乎倍积;物德不相盈,则全体不充实;全体不充,则无由倍积,不可积则无厚矣。故《说》云:“无盈,无厚。”
坚白,不相外也。
得二(坚)异处,不相盈,相非,是“相外”也(“坚”乃标题,乃错下者。孙诒让于“坚”下校增“白”字,非是。梁启超删“白不”二字,校成“坚相外也”,释“坚”为佛典之“质碍”,使与“撄相得也”例同。宽案非是。此句与下句不同论一事,例不必同。此条文例之异,盖此非主义所在,所以喻“盈”义耳)。
《墨经》论物德之排列,最重相“盈”;万物体积之成,无不由乎物德之相盈。盖物德相盈,乃得叠积而厚,厚而后有所大也。苟物德相间,多所间虚,物德虽多,终不得积而厚也。《墨经》既重“盈”义,故特举“石”以喻之。石者,乃坚白二德,相盈而成,白中含坚,坚中亦含白;故《经》云:“坚白不相外也。”(《吕氏春秋·诚廉篇》:“石可破也,而不可厚坚。”亦承此意)
得,值也。《庄子·大宗师》云:“得者,时也。”《注》云:“当所遇之时,世谓之得。”《尔雅》云:“时,是也。”当此坚白二者,相处有异,白不含坚,坚亦不含白,不相盈合,而相疏斥,是则“相外”也。《说》释《经》“相外”二字,而反衬《经》义。
3.论相接叠之组合
撄,相得也。
(撄)尺与尺俱,不尽;端〔与〕(本作“无”)端〔俱〕(本作但),尽;尺与〔端〕(本脱至句末)俱,或尽或不尽;坚白之撄,相尽;体撄,不相尽。
《说》标题删(“与”本作“无”,从张惠言校,案文例当如此。邓高镜读“无”为“抚”,牵强。“俱”本作“但”,从张惠言校。“尽”句《说》“俱”,亦讹“但”。“端”,从孙诒让移上。“坚白”之“坚”,梁启超校为“兼”,而删“白”字,使与“体”对,非是)。
撄,《玉篇》云:“结也。”《庄子·大宗师》崔注云:“有所系也。”(见释文)此论物德相接叠之排列,故《经》云:“撄,相得也。”
“撄”而尽能契合者,谓之“相尽”,其义同乎“盈”;若坚白二德之相盈于石。至或一部相得,不尽契合,此则谓之“不尽”。故《说》云:“坚白之撄,相尽;体撄,不相尽。”
譬之如物形之“端”“尺”:尺,边限也;各物边之形状不一,长短又不同,故尺与尺相接叠,必不能尽相契合;故《说》云:“尺与尺俱,不尽。”端者,物之最前处也,皆与无同,无序次之可言,故端与端接叠,必尽相契合;故《说》又云:“端与端俱,尽。”尺者,端之兼;端者,尺之体;体,分于兼也;苟集端之体与尺之兼,适相若,则接叠必尽契合;反是则必不契合;故《说》又云:“尺与端俱,或尽或不尽。”
4.论不规律之组合
〔仳〕(本作“似”),有以相撄,有不相撄也。
(仳)两有端而后可。
《说》标题删(“仳”本作“似”,孙诒让据《说》校,甚是。张其锽以“同异”句“比度多少也”校此,非是)。
5.论有规律之组合
次,无间而不〔相〕(本作“撄”)撄也。
(次)无厚而后可。
《说》标题删(“相”,本作“撄”。张惠言云:“撄,衍字”,非是。此从孙诒让校)。
次,序次也,行列也(《国语》“失次犯令”,注:“次,行列也”)。此言物德有规律之组合。诸物德适相接及,既无间隙,又不接叠,井井然有序也。苟接叠,即积厚;苟有厚焉,其必为撄;故次者,必无厚而后可。
《墨经》既创盈坚白之本体论,辩者乃以“离坚白”之说破之,所谓坚白之辩也。《公孙龙子·坚白论》云:
视不得坚而得其所白,无坚也。拊不得其所白而得其所坚;得其坚也,无白也。
盖谓视石时得白不得坚,吾人非石,安知白之必与坚相盈?拊时得坚不得白,又安知坚之必与白相盈?辩者离坚白之说,实亦据其认识之主观性。既据主观性,故主“以神见”,而力非“以目以火见”。《坚白论》又云:
且犹白以目以火见,而火不见;则火与目不见,而神见;神不见而见离。
以为有火无目,固不能见;有目无神,亦不能见;足证见与不见,全系于神。故辩者更因而辩之曰:
目不见。
鸡三足。
火不热。(以上见《天下篇》)
臧三耳。[见《孔丛子·公孙龙篇》及《吕览·淫辞篇》。《淫辞篇》“耳”讹为“牙”,《孔丛子》作“耳”,是。非作伪者误改,详拙作《名家言释义》(《光华大学半月刊》二卷八九期)]
盖以为“行由足动,动由神御,今鸡两足,须神而行,故曰三足也”(司马彪说)。《公孙龙子·通变论》曰:“谓鸡足一,数足二,二而一故三。”足一者,神足也;数足二者,形足也。“鸡三足”“臧三耳”者,盖包神而言;若离神,则目不见,火亦不热矣。
坚白之辩,其源起于《墨经》之论宇宙,而其流则至于“目不见”“鸡三足”,此则读《墨经》与《公孙龙子》可明辨也。鲁胜《墨辩注叙》云:“名必有形,察形莫如别色,故有坚白之辩。”坚白之辩,既在别色,然则于“坚”何涉?此亦鲁胜就“白”在妄说者,不足以据。《庄子·天地篇》云:“夫子问于老聃曰:有人治道若相放,可不可,然不然,辩者有言曰:离坚白若县寓。”栾廷梅据此,遂谓此言出墨子前,离宗之说出古辩者,而墨子非难之;殊无当。《庄子》书多寓言,不足据信,孔子此语,当亦非真出孔子,惟足见庄子时,其说已风行而已。《庄子·天道篇》记孔、老问答,孔子语中述及“兼爱”之名;《天运篇》载老子有“儒墨并起”之言,皆非孔老所及见,亦《庄子》寓言也。栾氏论盈离之辩曰:“辩者离,乃离物而成之意;墨子主张物意相合,以为石坚白同体,既不可偏去而异处,则亦当不相外。”亦殊迂回。辩者离坚白,合同异,饰辞以相悖,巧譬以相移,此在先秦为创举,故人皆谓其“不法先王,不是礼义”(《荀子·非十二子》),“行无师,学无友”(《列子·仲尼篇》)。然其自称亦曰:“先王之道”,“仁义之行”(《庄子·秋水》),且自比“白马非马”于孔子之“异楚人于所谓人”(《公孙龙子·迹府》)。盖昔之学者,尊古贱今,欲坚人之信,必托先王而后入说也。
宇宙本体之论说天地万物之所以然也,此墨名二家所谈辩,而儒家所不论(《庄子·天下篇》总惠施十事曰历物之意,载黄缭问惠施天地之所以不坠不限、风雨雷霆之故,惠施不辞而应,不虑而对)。《荀子·君道篇》云:“君子……于天地万物不务说其所以然,而致善用其材。”坚白之辩,其在说天地万物之所以然,故《荀子》颇加非难,以为“非礼义之中,辩而无用,多事而寡功”(《非十二子》)。《墨经》论坚白不相外,虽据经验,然坚白二德,究非可同时并现,坚白之为盈为离,不盈之无厚有厚,究超越经验而为形而上之学也。故荀子非之曰:“若夫充虚相施易也,坚白同异之分隔也,是圣人之知,未能偻知也;不知无害为君子,知之无损于小人。”(《儒效篇》)又曰:“夫坚白同异有厚无厚,非不察也;君子之辩,止之也。”(《修身篇》)
辩说论第八
一、 论说
(一) 论“为何”而然
故,所得而后成也。(此本错上为首句,今移正,说详序说)
(故)小故,有之不必然,无之必不然;体也。若有端。大故,有之必〔然〕(校增),无〔之。必不〕(校增)然,若见之成见也。
《说》标题删(“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本作“有之必无然”,梁启超校删“无”字,张其锽校增“不”字,作“必无不然”,皆非。孙诒让云:“此当作‘大故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与上‘小故’文相对。”甚是,今据正。《经说》本多对偶,邓高镜不校,强释“必无然”为“必由于无乃能然”,增字为解,非也。“得”,伍非百校“待”,非是。“必不然”,吴钞本作“不必然”,涉上而讹。“有之不必然”之“不”,胡韫玉以为衍,非是。“小故”与“大故”不同。“体也,若有端”,张惠言移至“体”句,云:“物之有体,若有其端。”伍非百、胡韫玉从之,非是。“体也”所以释“小故”,“若有端”则所以喻“小故”也。“若见之成见也”,张惠言云:“若者指事之词,目之见性也。然不接物而不故,欲见之亦不成见,是见之所以成其见者,乃故也。”宽案张说近是。孙诒让妄以张说为迂,疑上“见”为“得”之讹,疑下“见”为“是”之讹,强之以释《经》文,无当也。王闿运、伍非百以之为《说》“体”句之文,亦非)。
故也者,凡事得此而后成也。即论事物之所以然,或为何而然。事物之所待说明者,斯为最要。故《小取篇》云:“以说出故”,《大取篇》称“辞以故生”。《兼爱上》云:“不知乱之所自起则不能治,譬之如医人之攻人之疾者然,必知疾之所自起,焉能攻之。”“所自起”即“故”也。《论语》:“不曰如之何如之何者,吾未如之何也已矣”;《吕氏春秋·知度篇》:“以奈何为宝”(本作实,从俞校),皆同此意。《说》别故为二,总合之故,谓之大故;小分之故,谓之小故。小故影响于事物之“然”较小,故有之亦不必然;但无之则必不然。盖小故者,大故之一体也;体,分于兼也;无体不能成兼,无小故则不能成大故也;正如尺之有端。但有端者,不必为尺;若无端,终不能成尺也。大故者,事物然否之所系,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如见之所以成见,必须有见之“材”,见之“虑”,见之“接”,三者皆具,然后能见;三者皆无,必不能见也。
(二) 论“如何”而然
法,所若而然也。
(法)意,规,员,三也(通者)俱,可以为法。
《说》标题删(“规”,胡韫玉校为“矩”,云:“矩员即矩规。言矩与规,皆可以为法。”未得其解)。
法,《说文》云:“刑也。”《尔雅·释诂》云:“常也。”(《吕览》注:“象也。”《荀子·不苟》注:“效也”)本规范之义,凡事凡物,若此轨范而为,必皆同然也。此即论事物之如何而然,故《经》云:“法,所若而然也。”论事物之如何而然,虽不若论事物之为何而然为要,然亦不可不明。《法仪篇》云:“子墨子曰: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也。”不知所以然之故,固不能成事;既明其故,未知所以为之法,则事犹若未成;法既明,仿依以从事,则事必然,此“法”之所以必待“说”。
“法”之最足以喻者,莫若规矩绳准;《法仪篇》云:“百工为方以矩,为圆以规,……皆以五者为法。”《管子·七法篇》云:“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故《说》以写圆之法为喻。写圆必先有欲写之“意”,能写之“规”,与夫“圆”之概念,三者皆具,乃能所若而然。
(三) 论“何”而然
佴(通尔),所然也。
(佴)“然”也者,〔氏〕(本作“民”,通“是”)若法也。
《说》标题删(“佴”,梁启超因《小取》“辞之侔也,有所至而正其然也,有所以然也”而校为“侔”,非是。《小取》义与此不类。“佴”通“爾”,故云:“所然也。”“氏”本作“民”,形似而误。“氏”通“是”。《大戴礼·帝系篇》:“氏产青阳及昌意”;《后汉书·李云传》:“五氏来备”,“氏”皆“是”也。《太元务测》范注:“然,犹是也”,“是”有“然”义。梁启超读“民”为“名”,章行严校为“明”,无当)。
“佴”“爾”“尔”,古皆读如“呢”,义皆相通。爾,《说文》云:“词之必然也。”尔有“必然”义,故经云:“尔,所然也。”“然”或体作“”或“”,是“然”古音读如“难”,“难”“爾”双声,故义亦通。此论事物之“何”而然,为事物之最浅显者。
“氏”通“是”,此也;“是若”,此若也。墨子书多用此词,如《墨子·尚贤篇》曰:“此若言之谓也。”《节葬篇》云:“以此若三圣王者观之。”“此若”犹云“若此”。此《说》仅释《经》文“然”字,上句《经》云:“法,所若而然也。”此则倒之曰:“然也者,是若法也。”
(四) 论“说”
说,所以明也。
(此本无《说》。张其锽以“同异”句《说》“论行学实是非也”移此,非)
此总结上三句。故者,所以然;法者,所若而然;佴者,所然;此三者明,则天下之事理尽矣。说则所以明也。说者能明乎“故”“法”“佴”三者,则说之能事尽矣。《公孟篇》云:“子墨子问于儒者曰:‘何故为乐?’曰:‘乐以为乐也。’子墨子曰:‘子未我应也。今我问曰:‘何故为室?’曰:‘冬避寒焉,夏避暑焉,室以为男女之别也’,则子告我为室之故矣。今我问曰:‘何故为乐?’曰:‘乐以为乐也。’是犹曰:‘何故为室?’曰:‘室以为室也。’”墨子问之以“故”,而儒者对之以“佴”,儒者所说,未尝分明“故”“佴”,故墨子以为未应。《耕柱篇》云:“叶公子高问政于仲尼曰:‘善为政者若之何?’仲尼对曰:‘善为政者:远者近之,而旧者新之。’子墨子闻之曰:‘叶公子高未得其问也;仲尼亦未得其所以对也。叶公子高岂不知善为政者之远者近之而旧者新之哉?问“所以为”之若之何也。……’”叶公子高问之以“法”,而孔子对之以“佴”,孔子所说,未尝分明“法”“佴”,故墨子以为未得。
二、 论辩
〔彼〕(本作“攸”),不可两(不)可也。
(彼)凡牛枢(同区)非牛,“两”也;无以非也。
《说》标题删(“彼”本作“攸”,从张惠言据《说》改。孙德谦云:“攸当读如本字,无烦改彼。攸者,所也,言我所不可,人亦不可,是两不可也。”非是。此未明经说标题之例。胡适校“彼”为“佊”,谓“佊”与“诐”通。《说文》:“诐,辩说也。”下句“辩,争彼也”之“争佊”,即今谓“辩驳”。章炳麟非之,以为治经与诸子不同法,经多陈事实,其文似有重赘;诸子多明义理,下义简贵,或不可增损一字。而墨辩尤精审,则不得更有重赘之语。假令毛、郑说经,云:“辩,争佊也”,则可;墨家为辩,云:“辩,争佊也”,则不可。假令去其重赘,但云“辩,争也”,此文亦只可见于经训,不容见于墨辩。所以者何?以墨辩下义,多为界说,而未有直训者也。宽案章说是。伍非百以“彼”即《齐物论》“彼是”之“彼”,所谓“彼非”者也,云:“我可以之‘彼’人,人亦可以之‘彼’我,故曰:‘彼,不可两不可也。’”孙德谦以“彼”言“彼”,而“此”即包该于其中。宽案伍氏以“彼”兼“彼”“非”二义,孙氏以“彼”兼“彼”“此”二义,皆非。《墨经》无是文例。张纯一释“彼”为“蔽”,栾调甫读“彼”为“非”,亦皆无当。下句云“辩,争彼也”,栾氏读“争”为“诤”,以“争彼”为“争正彼方所立之非”,终觉迂回。宽案古“也”“皮”声通;彼,他也。《墨经》“彼”字,当为“第三者”义,引申为客观的真理之意。故“举”句《说》云:“举彼实也”,彼与实连文。“不可两不可也”,梁启超删下“不可”二字,谓研究之对象两歧,无以为辩论之地,非是。鲁胜《墨辩注叙》云:“是有不是,可有不可,是名两可。”是《经》中必有论两可者。宽意鲁胜所叙,必指此句,他句更不足当。据此,其下“不”字当衍,“可”字当不衍。“凡牛枢非牛”,伍非百校为“凡牛非牛若枢”,强之以对《齐物论》,云:“言此所谓牛,在彼谓之非牛,可反覆相难,若枢之无穷也。”无当。盖盲从张惠言云“可彼可此谓之枢”而至此。孙诒让以“牛枢”为木名,亦非。“枢”同“区”,亦犹“生”句之“楹”同“盈”)。
彼者,客观之真理,天下是非之真也,天下既有是非之真,则可者是之,不可者当非之,故《经》云:“彼,不可两可也。”既为真理,自不可妄加非难,故《说》云:“无以非也。”
《经》、《说》“凡牛区非牛,两也”,乃释《经》“两”字,《经》、《说》颇多是例。言两也者,如牛之别于非牛也。不可两可者,不可或谓之牛或谓之非牛也。
辩,争彼也;辩胜,当也。
(辩)或谓之牛,〔或〕(校增)谓之非牛,是“争彼”也;是不俱当,不俱当,(不)必或不当,不若当犬。
《说》标题删(“或”,从孙诒让校增。“不”,从孙诒让据道藏本删。《说》“辩”下,孙诒让疑有“者”字,非是。亦未明标题之例。“若当”,胡适校为“当若”,梁启超从之,非是。此胡、梁未明异喻之例,《经说》异喻,多云“不若某某”)。
辩也者,所以争是非之真也。《小取篇》云:“夫辩者,将以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非命上》云:“辩论必立仪,言而无仪,……是非利害之辩,不可得而明知也。”《修身》亦云:“辩是非不察者,不足与游。”皆其义。辩者既在争是非之真,若辩而胜,则其理真矣。故云:“辩胜,当也。”
譬若一物,或谓之牛,或谓之非牛,是争是非之真也。其中二者,必不能俱当,必有不当者在也。不若以狗当犬,则俱可当也。《经说下》云:“同,或谓之狗,或谓之犬也。异则或谓之牛,或谓之马也。俱无胜,不辩也。辩也者,或谓之是,或谓之非;当也者,胜也。”亦其义。
《荀子·正名篇》云:“期不喻,然后说;说不喻,然后辩。”盖辩之程度较“说”为深,说仅在立真,辩则兼及破妄也。故《墨经》亦先论“说”,后论“辩”。
从事论第九
一、 论从事之意义
为,穷知而(同悬)于欲也。
(为)欲(通痒)其指,智不知其害,是智之罪也。若智之慎文也,无遗于其害也,而犹欲之,则离之。是犹食脯也;骚(通燥)之利害未可知也,欲而(通以)骚,是不以所疑,止所欲也。廧(同墙)外之利害未可知也,趋之而得〔利〕(本作“力”),则弗趋也,是以所疑,止所欲也。观“为,穷知而于欲”之理,〔骚〕(本作“”)脯而非(同智)也,指而非愚也。所〔与(通以)为〕(本作为与)不所与为,相疑也,非谋也。
《说》标题删(“”,不见字书。毕沅谓即“难”之异文,张惠言从之,未悉何据。孙诒让疑为“”,云:“《耕柱篇》、《备穴篇》‘’并讹作‘难’,《经下篇》‘’‘著’本或讹从着,故又讹从养也,‘’与‘斫’义同。”王闿运则以“”同“”,即今“燃”,梁启超则以“”为“壅”之讹、邓高镜以“”为“”(养)之异文,皆证有未充。宽案“”当通“痒”、“庠”、“恙”。痒,《说文》云:“疡也。”庠,《广雅·释诂》云:“伤也。”痒,《尔雅·释诂》云:“病也。”恙,《风俗通》云:“病也。”古从“羊”者,本亦从“”,如“蛘”亦或作“癢”(痒)、“”(养)、“懩”。“骚”,张其锽校“搔”,非是。毕沅读为“臊”,臊,臭也,于义无当。宽案“骚”当通“燥”。此云:“是犹食脯也,骚之利害未可知也。”脯,《说文》云:“肉干也”;《汉书·东方朔传》云:“干肉为脯”;《释名》云:“脯,搏也,干燥相搏著也”;是其证。燥脯者,肉之末椒姜而曝燥以成者也。“指”,梁启超校为“智”,非是。“文”,孙诒让疑为“之”,王闿运疑为“又”,王树枏疑衍,皆非。文,《说文》云:“错画也。”《释名》云:“文者,会集众采以成锦绣。”文者,集各端以成善美之谓。智之慎文者,言思想之密察,各端兼顾也。故下文接云:“无遗于其害也。”“止”,梁启超校为“正”,非是。“犹欲”,梁启超校为“欲犹”,非是。“犹欲之”之“”张其锽校为“”,非是。“离”,孙诒让疑或亦“”之误,胡韫玉从之,非是。“若智之慎文也”之“也”,王闿运疑衍,非是。“趋之而得利,则弗趋也”之“也”,亦同,皆起下文。“欲而骚”,孙诒让疑“骚”上脱“得之”两字,非是。欲而骚者,欲以骚也。古“以”、“而”相通。墨子书屡云“可而”,可而,可以也。“利”,本作“力”,俞樾疑“人”篆书之误。张其锽疑为“少”。孙诒让疑为“刀”,刀,泉刀也,义亦可通。王闿运疑为“利”,较孙说尤通,可与上“利害”二字呼应,“力”盖“利”之坏字。“脯”之“”,义不可通。王闿运校为“食”。宽案不若校“骚”为允。“所与为不所与为”,本作“所为与不所与为”,张惠言校作“所为与所不为”,疑非。古“与”、“以”相通,所与为者,所以为也。《荀子·王霸》:“所与为之者之人者,则举义士也;所以为布陈于国家刑法者,则举义法也。”“所与为”与“所以为”互文。梁启超疑“是犹食脯”以下为附加,非是)。
“”,同“县”、“悬”,远隔也(县从。,倒首也,故有反逆之义。《广雅·释言》云:“县,抗也。”《淮南子·主术训》:“其于御兵刃县矣”,注:“远也。”《荀子·非十二子》“县君臣”之“县”,《荀子·富国》“群众未县”之“县”,《汉书·高帝纪》“县隔千里”之“县”,皆此义。诸家训以系,非也)。穷,尽极也。为也者,当尽其智力而绝其所欲,必依放“知”之所谋虑而从事,不可任所“欲”为也。《贵义篇》云:“必去喜去怒去乐去悲去恶,而用仁义。”义同此。
此亦墨家要义,《说》举二例以喻之:
(一) “”通“痒”,伤也(说详校文)。伤指本有害,若不知其害而为之,是知之罪也,故行为当尽其智力。若知既周密谋虑(若智之慎文也),周知其害(无遗于其害也),而犹欲伤其指(而犹欲之),是则欲之罪矣,与知无罪也(则离之)。
(二) “骚”通“燥”,曝也。脯,干肉也;肉之曝燥而成者也(说详校文)。食脯本有利,若不知其利害而燥之,是不以所疑而止其所欲。“廧”同“墙”(《左传·成公三年》:“伐廧咎”,《穀梁传》作“墙”),墙外本有利,若以不知其利害而勿趋,是以所疑而止其所欲。
此二者,苟绳之以“为,穷知而县于欲”之理:虽燥脯而得利,然未周知其利,不得谓之智也;虽伤指而受害,然此情欲使然,与智无涉,不得谓之愚也。至于食脯因燥而得利,墙外弗趋而失利,一则以欲胜疑,一则以疑胜欲,任所欲而得利,去所欲而失利,似若智力之不为据矣。然细究之,其所以为而得利,其所以不为而失利,乃相疑之罪,非谋虑之过也。苟能周密谋虑,详察其利害,则食脯必燥,墙外亦必趋。
《荀子·正名篇》云:“性之好恶喜怒哀乐,谓之情;情然而心为之择,谓之虑;心虑而能为之动,谓之伪;虑积焉,能习焉,而后成,谓之伪。”荀子论“为”,主积虑习能,与《墨经》同。其导于情欲,则与此“县欲”为异,故其斥《墨经》去欲之说,尝言曰:“凡语治而待去欲者,无以道(同导)欲而困于有欲也。”盖以欲者生而然,非可强去,以心导之可耳。故又云:“心之所可中理,则欲虽多,奚伤于治。”
二、 论从事之结果
已成,亡。
(已)为衣,成也;治病,亡也。
《说》标题删。
“且”句《说》云:“事后曰已。”已者,事之已然,已至止境,结果也。事之结果,有“成”“亡”之别(《广韵》亦云:“已,成也。”又云:“去也”)。
(一) “成”,言有所成就也。譬若为衣,则以成衣为已。
(二) “亡”,言有除去也。譬若治病,则以去病为已。凡从事,有“立”与“破”之别。“成”者,“立”之果;“亡”者,“破”之果。
三、 论从事之起因
使:谓,故。
(使)令,谓(谓)也。不必成,湿(通“宪”)故也。必待所为之成也。
《说》标题删(孙诒让句读作:“使,令谓。谓也不必成湿,故也〔者〕,必待所为之成也。”邓高镜句读作:“使,令,谓谓也。不必成,湿故也,必待所为之成也。”皆非。案《经说》文例,当作:“令,谓也。不必成,湿故也。必待所为之成也。”“谓”,从梁启超校删。“湿”,卢文弨云:“《方言》:‘自关而西,秦晋之间,凡志而不得,欲而不获,高而有坠,得而中亡,谓之湿。’杨倞注《荀子》,引作湿,此湿与《方言》义同。”非是。训“湿”为“忧”,仍不可通。《荀子·不苟篇》:“穷则弃而儑”,《韩诗外传》作“累”。洪颐煊谓《荀子》之“儑”,即《说文》“儽”。孙诒让据之,疑此“湿”亦即“儽”,非是。义仍不可通。胡韫玉校为,以为古文“显”字,“显”、“宪”古通,云:“宪者,藏之太府者也。故曰:故……宪之为使,盖无有成也。”胡氏以宪、显通,甚是。以“宪”训“法”,则无当。张纯一以“显”训“明”,更迂曲。张其锽校为“法”,亦非。宽案“显”古皆从“”声,本可相借,不烦改字。《释名》多双声诂字,其云:“天,显也。”盖“显”古读舌音,“显”古通“宪”;“显”,《礼记·中庸》多用“宪”,宪,《说文》云:“敏也。”《史记·仲尼弟子列传》:鲁原宪,字子思,是“宪”本“思虑”义。《乐记》:“发虑宪求善良”,虑、宪连文,宪亦虑也。“待”,张其锽校“得”,非是,不烦改)。
古“使”“事”同字。《尔雅·释诂》注:“使,从也。”“使”也者,言事之所以致使如是,即事之所从起,亦有两端:
(一) 谓 《广雅·释诂》云:“谓,使也。”《汉书·霍光传注》:“谓,告语也。”《尔雅·释诂》云:“令,告也。”皆展转相通。谓也者,被动之使因他人之指令告语而从事也。因他人之指令告语而从事,既不能明其旨趣,又必不能尽其心力,故不必有成也。《吕氏春秋·功名篇》所谓“强令之笑不乐,强令之哭不悲,强令之为道也,可以成小而不可以成大”。
(二) 故 “湿”古通“宪”,宪,思虑也(说见校文)。故,亦意也(《吕览·不侵》:“我将告子其故”,注:“故,意也”)。《说文》云:“故,使为之也。”“故”也者,自动之使,因一己之思虑故意而从事也。因一己之思虑故意而从事,旨趣必自明,故谓之即成。然不为,亦不得成,故云:“必待所为之成也。”
名实论第十
一、 论名
名:达,类私。
(名)物,达也;有实必待文〔名〕(本作多)也命之。马,类也;若实也者,必以是名也命之。臧,私也;是名也,止于是实也。声出口,俱有名。若姓〔字〕(本作“宇”)。
《说》标题删(“名”,本作“多”,从孙诒让校。“文”,孙诒让校为“之”,梁启超从之,非是。不烦改。“待”,梁启超校为“得”,非是。“字”本作“宇”,从毕沅、张惠言校。栾调甫以原文不误,句读作“物,达也;有实必待文,多也命之。马,类也;若实也者,必以是名也命之。臧,私也;是名也,止于是实也”。宽案“多也命之”,义不甚通。其以“物,达也”,“马,类也”,“臧,私也”三句整齐,甚是。“命之”固当属上,如“勇”句《说》亦云:“以其敢于是也,命之”,文例正同)。
名,分析之,凡三类:
(一) 达名 达,通也。达名,通名也。物者,万物之通名也。宇之有实者,必待此文饰之名以命之。《荀子·正名篇》云:“万物虽众,有时而欲偏举之,故谓之物。物也者,大共名也。”《荀子》之大共名,即此达名。
(二) 类名 马者,物之一类,类名也。凡与此实相若者,必皆以此名命之。《荀子·正名篇》云:“有时欲偏举之,故谓之鸟兽。鸟兽也者,大别名也。”“大别名”即此“类名”。
(三) 私名 臧,《方言》云:“海岱之间,骂奴曰臧;燕之北郊,民而婿婢,谓之臧。”“臧”,或本愚贱者之名,时人借之以骂奴婢也,故《墨经》以臧为私名。《淮南子·主术训》高注:“臧获,古之不能御者,鲁人也。”或有所本。私名者,仅限于此实,他物不得以命之。故《说》云:“是名也,止于是实也。”即《荀子·正名篇》云:“别则有别,至于无别然后止。”凡声之出于口,莫不有名;物之有名,犹人之有姓字然。故《说文》云:“声出口,俱有名。若姓字。”
二、 论辞
谓;〔命〕(本作移),举加。
(洒) 谓狗犬,命也;狗犬,举也;叱狗,加也(“洒”,疑本作“谓”。本标题,今删。张惠言云:“洒即移意。”非是。孙诒让校“鹿”,梁启超、伍非百校“丽”,以之属上句。胡韫玉以之属下,校作“命狗犬,丽也”,因又校《经》之“移”为“丽”。张纯一移乙作“谓,洒狗犬,移也;命狗犬,举也;叱狗〔犬〕,加也。”伍非百校作:“命狗犬,移也。”皆非。“命”,本作“移”,从梁启超校。第二“犬”字,章行严校“大”,张其锽从之,非是)。
“谓”,《荀子》谓之“辞”。《荀子·正名篇》云:“辞也者,兼异实之名以论一意也。”“辞”者,所以“论”也,“论”说也(《文选·西京赋》注:“论,说也”);“谓”亦说义,《广雅·释诂》云:“谓,说也”,《论语》“孔子谓季氏”,《疏》:“评论之辞也”,是“谓”亦论辞之义。《荀子·解蔽篇》云:“由辞谓之,道尽论矣。”益足证。
辞,分析之,凡三体:
(一) 命辞 命者,命名以喻实也。如谓狗犬之名是。即今文法之谓词(Predicate)。
(二) 举辞 举,《荀子》谓之“期”(说见“举”句)。举者,举实以约名也,如举狗犬之实是。即今文法之主词(Subject)。《荀子·正名篇》云:“实不喻,然后命;命不喻,然后期。”亦以命以喻实,期以约名也。
(三) 加辞 加者,无关本义,而附加者也,如叱狗之声是。即今文法之惊叹词(Interjection)。
如谓:“恶!此狗也”一辞,“此”,举狗之实,“举”也;“狗也”,命狗之名,命也;“恶”,与辞意无关,“加”也。
三、 论名实合
名实合,为。(此本并误于下,今移正,论详总说)
所以谓,“名”也;所谓,“实”也;名实耦,“合”也;志行,“为”也(“志”,梁启超、胡韫玉校“知”,非是)。
辞者,所以达其志义也。然必不异名实,乃可以达。《荀子·正名篇》云:“彼正其名,当其辞,以务白其志义也。彼名辞也者,志义之使也。”名实相耦合则名正辞当,志义以达,使命以成。故《经》云:“名实合,为。”
《说》将《经》逐字训释。“名”者,我所藉以称实也;“实”者,我之所称也,故云:“所以谓,名也;所谓,实也。”“合”者,欲其名实之相耦也,故云:“名实耦,合也。”“为”者,指志义之行使,故云:“志行,为也。”
知源论第十一
一、 论知
知:〔闻〕(本作间),说,亲。
(知)传受之,闻也,方不(同障),说也,身观焉,亲也。
《说》标题删(“闻”本作“间”,从毕沅据《说》校)。
此论得知之源。知之源,凡三:
(一) 闻知 闻知者,非身亲历,以展转得受,相闻而得。
(二) 说知 说知者,非身历,非闻得,以意推论而得(《广雅·释诂》:“说,论也。”《考工记》注:“犹意也”)。方,比方也(《论语·宪问》:“子贡方人”,何晏注:“比方人也”)。方不者,言分析综合而比方之,通于理而无所障塞也。《荀子·正名篇》云:“凡同类同情者,天官之意物也同,故比方之,疑似而通。”《荀子》之“比方之,疑似而通”,与此“方不”相仿佛。惟《荀子》之意,谓析类比较,综合各部以成概念;《墨经》之意,则指根据概念,以一部推测他部。
(三) 亲知 亲知者,以身亲历而见知。
二、 论闻知
闻:传,亲。
(闻)或告之,传也;身观焉,亲也。
《说》标题删(“传”,道藏本、吴钞本作“博”,误。“观”,梁启超校为“亲”,胡韫玉、张其锽从之,非是。《尔雅·释言》云:“观,示也。”《汉书·宣帝纪》师古曰:“观,示也。”示,《华严经音义》引《苍颉篇》云:“现也。”《孟子》“吾何修而可以比于先王观也”,注:“游也。”是“观”者,本显示而亲历之义)。
闻知,其源亦有二:
(一) 传闻 传闻者,展转告谓,间接而闻得也。
(二) 亲闻 亲闻者,由身亲历而闻得也。
三、 论亲知
见:体,尽。
(见)时(通特)者,体也;二者,尽也。
《说》标题删(“时”,孙诒让校为“特”,云:“特,奇也;二,偶也。”甚是。“时”“特”皆从寺声,当可通假。邓高镜训“时”为“伺”,云:“伺而观之,见其一体。”张纯一亦然,非是)。
见者,言亲知也。亲知之别有二:
(一) 体见 言特见一体也。
(二) 尽见 言全部尽见也。“时”、“通”、“特”,一也(《书·舜典》:“归格于艺祖用特”,《传》:“一牛也。”《仪礼·昏礼》:“其实特豚”,注:“犹一也。”《国语·晋语》:“子为我具特羊之飨”,注:“一也”)。《经》“体”句云:“体,分于兼也。”《说》云:“若二之一。”一者,二之体,一者,一之兼,兼尽也。故此云:“特者,体也;二者,尽也。”
行为论第十二
一、 论行为之宜欲
合:正,宜。
(古)兵立反(存疑)。中志工(同功),正也;臧之为,宜也。
〔必〕(本属上句“合”)欲正权利;且恶正权害。
非彼(必)不有,“必”也。“〔正〕”(本作圣)者,用而勿必;——必也者,可勿疑。——“〔权〕”(本作仗)者,两而勿偏。
(此二句《经》本作“合,正,宜,必”;“欲正权利,且恶正权害”。《说》本作“古兵立反中志工正也臧之为宜也,非彼必不有必也圣者用而勿必必者可勿疑仗者两而勿偏”。邓高镜以此二句合并,非是。以“合”之“必”属下,则甚审。“必”不合“合”义。“非彼必不有,必也”之句中“必”字,当为标题,《经》、《说》每多标题错入文中,今删之。此当为依《说》分《经》时,不见标题。见“非彼必不有,必也”之“必也”与“正也”“宜也”例同,遂妄为属上,论已见序说。杨保彝以“必也者可勿疑”以上释“合”句,诸家从之,非也。张惠言、伍非百、钱穆以“仗者两而勿偏”亦“合”句《说》,则“必欲”句无《说》矣,更非。“古”,杨保彝依《经》校“合”,盖标题,今删。“兵立反”,义不可通。王闿运以为反语,非正文,牵强。张惠言以“兵立”为句,云:“古者持兵而立,必两人相合。”亦迂回。孙诒让以“反中”为“反也”之误,与“正也”相对,更谬。钱穆本《间诂》云:“疑当作其迹反中志正,犹云反经合道。”亦非。钱穆以“兵立”当是“丘位”二字之讹,“位”字“人”旁移上,误为“兵”也,云:“‘丘’‘区’音同而义通,谓区位相反向中也。”如钱说,则此为训诂,而非墨义,亦无当也。姑存疑。钱氏以“志工”移“正也”,亦非。“工正”,王闿运疑为“”之分误,又以同出,非也。“且”,孙诒让疑衍;伍非百校“宜”;张其锽校“正”,移为首。皆非。“正”本作“圣”。孙诒让疑“圣”为“宜”,又疑为“正”,案“正”是。“权”本作“仗”。从孙诒让校,草书形似而讹)。
“工”“功”古同字(《管子·乘马》:“不可使而为工”,“工”即“功”。《七法》:“而器械不功”,“功”即“工”),心之所之为志,事之所成为功,相从其所为,或因赏誉义亦同。《鲁问篇》云:“吾愿主君之合其志功而观焉。”“中志功”者,言所为与所志相适也。人之所志与所为,不必而为伪,故所志与所为必相适,而后可谓之“正”。
臧,善也。“臧之为”者,善之行为也。为此能善,斯则“宜”矣。
利固为人所欲,然不可求欲过分,求欲过分,势必自私自利,相互侵犯而天下乱矣;故吾人于利,必欲正而权之,务使其分配均也。
害固为人所恶,然当兼顾大体,使不兼顾,势必相互以害分人,而天下之争乱,又必起矣;故吾人之于害,不可正而权之,务必自苦自难,不以害分人也。
“必欲”之“必”,不同乎“必,不已也”之“必”,故《说》特释之曰:“非彼不有,必也。”所以利者,“用也”,然而勿可必欲用之,若必欲用之,势必互相侵犯而酿成大乱;故“正”者,即于“用”加以相当疑虑也。“用而勿必”之“必”与“必欲”之“必”又不同,故特以“必也者可勿疑”释之。“用而勿必”者,言利用之而勿可勿加以相当之疑虑也。“正权”之“权”,义亦同正,《大取篇》云:“权,正也。”“两而勿偏”者,言两相平正,不偏何方也。
二、 论行为之类别
为:存,亡,易;荡,治,化。
(为)早(通皁)台,存也;病,亡也;买鬻,易也。霄(通消)尽,荡也;顺长,治;鼃〔鹑〕(本作买),化也。
《说》标题删(“早”,孙诒让校“甲”,云:“甲,备战于城及宫门,为台以备守者,以求存为为也。”非是。释“存”为“求存”,尤无当。张惠言云:“皁,古只作早。”甚是。皁,同草也。草,《说文》云:“音皁,斗栎实也。象斗字。”《周礼·地官·司徒》“宜皁物”,注:“皁物,柞栎之属。”柞栎,皆坚韧木也。又养马处亦谓之皁。皁者养马,牢者养牛,本皆有坚持义。“鹑”本作“买”,不可通。张惠言疑即“鹑”,甚是。俞樾云:“买、鹑,音义俱远,形又不似。鼃,疑为卖字之误。”与上重复,非是。孙诒让校为“鼠”,引《列子·天瑞篇》“田鼠之为鹑”为证,云:“鼃、鼠二者皆能化为鹑。”亦非。案此文上下相对,“存”对“荡”,“亡”对“治”,“易”对“化”,“买鬻,易也”,“买鬻”相对。此亦当相对,不当“鼃鼠”相并。孙氏又云:“或云:‘买’当为‘’,即‘鹑’之省。”是也)。
论行为,其类凡六:
(一) 存 “早”通“皁”,坚持也(说见校文);“台”亦持也(说见“必”句);皁台言坚持常态,保存之行为也。
(二) 亡 “病”者有所破坏损失之行为也。
(三) 易 “买鬻”,言买进卖出,换易之行为也。
(四) 荡 “霄”通“消”,“消尽”,言破坏彻底,荡亡之行为也。
(五) 治 “顺长”言顺利长大,治理之行为也。
(六) 化 “鼃鹑”,言若鼃为鹑,变化之行为也。
同异论第十三
一、 论同
同:重,体,合,类。
(同)二名一实,重同也;不外于兼,体同也;俱处于室,合同也;有以同,类同也。
《说》标题删。
同之别有四:
(一) 重同 重同者,名虽有二,而其实一也。二名重复,故曰重同。
(二) 体同 体,分于兼也。体同者,二体统含于一兼也。
(三) 合同 合同者,二物合处于一所也。其物虽异,所在同也。
(四) 类同 有,或也(《穀梁传·庄公二十九年》曰:“一有一亡曰有”)。以,《广雅》云:“与也。”有以同者,言一部相与同;二物中有不相同,而亦有相同也。《大取篇》云:“重同,具同,连同,同类之同,同名之同;丘同,鲋同,是之同,然之同,同根之同。”“重同”亦即《墨经》“重同”;“具”同“俱”,“具同”亦即《墨经》“俱处于室,合同也”;“异”句《说》云:“不连属,不体也”,是“连同”亦即《墨经》“体同”;“同类之同”,亦即《墨经》“类同”;当《大取篇》所论,衍《墨经》说也。
二、 论异
异:二,〔不〕(校增)体,不合,不类。
(异)二必异,二也,不连属,不体也;不同所,不合也;不有同,不类也。
《说》标题删(“不”,从毕沅及吴钞本校增)。
异之别,亦有四:
(一) 二而异 既为二物,必有异处,此二而异也。
(二) 不体而异 二物不相连属,外于一兼,此不体而异也。
(三) 不合而异 二物不相俱处,此不合而异也。
(四) 不类而异 “不有同”者,言不或同而绝相异,此不类而异也。
三、 论合同
同,异而俱于之一也。(此本错上,今移正,说详序说)
(侗)二人而俱,见是楹(同盈)也。若事君。
《说》标题删(“侗”,或为标题者,为别于他句,故作如是写。伍非百据《说》“侗”,而校《经》“同”为“侗”,云:“同,大貌,引申为‘大同’之意。”非是。“楹”,孙诒让疑为“形”,非是。“生”句“楹”亦同“盈”。“人”、“也”,梁启超删之,非是)。
《墨经》论“同”,有“重”、“体”、“合”、“类”四义;中惟“合”义难明,故此特申言之。其物虽异,俱于之一,是为合同。何谓“俱于之一”?曰:如二人而相俱于一处,见是不离也。君者,臣民之通约也。“若事君”者,言臣民合同事君,臣民虽异而俱在此通约内也。
四、 论同异之辨别
同异交得,放有无。
同异交得于福家(通嘉)良〔〕(本作“恕”),有无也;比度,多少也;免还园,去就也;鸟折(通制)用桐,坚柔也;剑〔戈〕(本作“尤”)〔甲〕(本作“早”),死生也;处室子,子母,长少也;两绝胜,白黑也;中,央旁也;论行(行行)学实,是非也;难宿,成未也;兄弟,俱适也;身处志往,存亡也;霍为,姓(通性)故也;贾宜,贵贱也。〔长短,前后,轻重,援〕(本错“诺”句下)。
(诸家以同异“交得”为标题,非也。标题夺。“放”,张惠言疑为“于”,孙诒让疑为“知”,非也。放,《广雅·释诂》云:“依也。”《法仪》:“放依以从事”,放亦依也。《淮南子·兵略训》:“放于九天之上”,注:“寄也。”《孟子》:“摩顶放踵”,丁音:“至也。”《孟子》“放乎四海”,赵注:“至也。”“福”,张纯一读为“富”,非也。“家”,疑通“嘉”。《左传·桓公八年》“家父”,《古今人表》作“嘉父”。“”,本作“恕”,从孙诒让校。“”“度”皆当属上读,“有无也”、“多少也”与下“去就也”、“死生也”相排。“免”,孙诒让疑为“它”,非。伍非百疑“免”为“龟蛇”,亦非。“园”,孙诒让疑“圜”,非。“鸟”,孙诒让疑为“象”,“象”通作“”,与“鸟”形近,非也。“折”,孙诒让疑为“梗”,非。古“折”、“制”相通。《广雅》云:“制,折也。”《管子·霸言》:“小国得之也以制节”,“制”亦通“折”。《尚同中》引《书·吕刑》,“制”亦作“折”。《论语》“片言可以折狱”,鲁读折为制。《大戴礼·保傅篇》亦作制狱。“戈甲”本作“尤早”,从孙诒让校。“行行”,姑从孙诒让删。“霍”,孙诒让校“虎”,非。“故”,孙诒让疑“段”,非。“长短”等七字从伍非百移上)。
同异二者,由相比相接而得,其最可明分者,莫如有无。
《说》别同异交得之法,凡十七:
(一) 有无相交 墨者于福嘉良智,定有常准,同此准者为有福,异此准者为无福。二人皆有福,或皆无福,皆得谓之同;若一有一无,则谓之异。其异同可以有无交得也。
(二) 多少之交 两物而比度其量,量同则谓之同,量异则谓之异,其同异可以量之多少交得也。
(三) 去就之交 譬之若,或则免除,或则还回园中,其同异可以去就交得也。
(四) 坚柔之交 “折”通“制”。“鸟用桐”,言以桐之鸟或非以桐制之鸟也,桐鸟与生鸟之异在坚柔,其同异可以坚柔交得也。
(五) 死生之交 剑戈,所以杀人;甲,所以卫人;一则以死,一则以生,其同异可以生死交得也。
(六) 长少之交 处室子,在室处女也。处女与有子之母,其同异在长少也。
(七) 白黑之交 白与白同,黑与黑同,白与黑则两相绝胜,其同异在绝胜与否也。
(八) 央旁之交 中与不中,其同异可以中央与否交得也。
(九) 是非之交 墨者于言谈从事,皆有法仪,若之者是,不若者非,其同异在是非也。
(十) 成否之交 “宿”通“夙”,“难,宿”,言难早成,故成与未成,其同异在能早成与难以早成也。
(十一) 兄弟之交 兄弟当相耦,故云“俱适”。兄弟与非兄弟,其同异在能否俱适也,为兄弟而不俱适,未足以为兄弟也。此亦墨家尚实之义。
(十二) 存亡之交 身处而志往,形虽存,而知已亡也。《经》“生”句云:“生,形与知处也。”墨者以为必形与知处,乃可谓生存;生存与否,其同异在处与往也。身与志处,乃可谓存;苟身处志往,亦未足为存也。
(十三) 性故之交 “霍为”者,挥霍之为也;墨家以性情为恶,故以挥霍之行为性;挥霍与否,其同异在性故也。性者,天之所就,故者以意而成,《国语》韦注:“故,谓多作计术。”《庄子·刻意篇》云:“去知与故”,“循天之理”。《管子·心术篇》:“恬愉无为,去智与故。”《吕氏春秋·论人篇》“去巧故”,《注》云:“巧,故诈也。”《淮南子·主术训》:“上多故,则下多诈。”故,乃巧诈之意。“故”本“意”义而引申为巧诈,亦犹为之引申为伪。故《荀子》即谓之“伪”,《性恶篇》云:“不可学,不可事,而在人者,谓之性;可学而能,可事而成之在人者,谓之伪。是性伪之分也。”荀子性伪之分,即本乎墨子性故之分也。孟子亦有性故之分。《离娄下》云:“天下之言性也,则故而已矣!故者以利为本,所恶于智者,为其凿也。”此孟子评当时之言性恶者,以为故者以利为本,固恶也,性者,固有仁义本善也;天下之言性恶者,误以“性”为“故”耳。
(十四) 贵贱之交 贵贱之分,在乎售与不售,售则贱,不售则贵,售与不售,在乎价之宜与不宜,宜则售,不宜则不售,是贵与贱,其同异在价之宜否也。
(十五) 长短之交。
(十六) 前后之交。
(十七) 轻重之交,皆可类推(《小取》:“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独不可然也?”援,《说文》云:“引也。”即类推意)。
《墨经》既如此严分同异之别,而辩者乃以“合同异”之说破之,此所谓“同异之辩”也。惠施曰:“大同而小异,此谓之小同异,万物毕同毕异,此之谓大同异。”盖辩者之认识论,基于主观性,故力非同异之绝对性,谓是相对也。由异者而观之,则既为二物,必有异处,若由同者而观之,则同为天下之物,必有同处。《庄子·德充符》云:“自其异而视之,肝胆楚越也;自其同而视之,万物皆一也。”亦其义。《墨经》虽亦谓“二必异,二也”,“有以同,类同也”;然其区而四,不相混同,不若辩者之笼统言之。惠施既“合同异”,而辩者相应而辩之曰:
狗非犬。
白马非马。
犬可以为羊。
白狗黑。
黄马,骊,牛:三。
《尔雅》云:“犬未成豪曰狗。”狗乃未成豪之犬,犬之一体也。故狗与犬,若由异而视之,亦相异也。白马与马亦然。《公孙龙子·白马论》云:
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命色者,非命形也。……故曰:“白马非马”。
公孙龙之说,盖以“白”“马”为二名,以“形名离”也。辩者既以“白”“马”为二名,则“马”为一名,二非一,则白马非马矣。白马既不同乎马,则黄马亦不同乎骊。马与牛不同,黄马与骊又不同,则黄马、骊、牛为三类矣。
狗本犬,白马本马,而辩者以为狗非犬,白马非马,同者既可谓之异,则异者亦可谓之同也。犬无角,羊有角,犬与羊虽异,然犬与羊同为四足兽也;若由同而视之,则犬亦羊也。白狗、黑狗虽色有异,然而同为狗也;若由同而视之,则白狗亦黑狗也。故《公孙龙子·通变论》云:
羊与牛虽异,羊有齿,牛无齿,而牛之非羊也,羊之非牛也,未可,是不俱有,而或类焉。羊有角,牛有角,牛之而羊也,羊之而牛也,未可,是俱有,而类之不同也。
盖羊虽有角,牛虽亦有角,然自异而视之,则类不同;不可谓羊即牛也,牛即羊也。羊虽有齿,然自同而视之,则牛亦羊也,羊亦牛也。
闻言论第十四
一、 论闻
闻,耳之聪也。
循所闻而得其意,心〔之〕(本作“也”)察也(此本《经》。上二句,本皆《经》,俱无《说》,义颇相协。伍非百、胡韫玉皆疑下句为上句之《说》,甚是。盖汉人《经》、《说》分写时所遗。“之”本作“也”,从毕沅依下文校)。
他人之意,以闻得之。闻者,由于耳。《管子·宙合篇》云:“耳司听,听必顺闻,闻审谓之聪。”闻而能审其音,耳之聪也。然耳之所听,审其音而已矣,闻者欲得其意,必从所闻而心为之辨察也。故《说》云:“循所闻而得其意,心之察也。”
二、 论言
言,口之利也。
执所言而意得见,心之辩也(此本《经》。上二句,本亦同《经》,误当同前。此二句《说》,进申《经》意,致分《说》者,亦误为《经》文而未分出)。
自吾之意,以言现之,言者,出于口;言而能明其音,口之利也。然口之所利者,明其音而已矣,言者欲显其意,又必待心之辨察,而后出其言,故《说》云:“执所言而意得见,心之辩也。”不然,言虽繁,不能显其意也。《修身篇》云:“慧者心辩而不繁说。”亦其义。《法言·问神篇》云:“言,心声也。”《庄子·外物篇》云:“言者所以在意。”义亦同。
三、 论诺
诺,不一利用。
(诺)超城员止也(存疑)。相从,相去,〔旡〕(本作“先”)知,是,可五色(通式)。[正五诺皆人于知(四字存疑)有说,过五诺,若员(吴钞本作“负”)无直(四字存疑)无说,用五诺,若自然矣。](本错篇末)
《说》标题删(“旡”,本作“先”。胡适、伍非百校“旡”,张其锽、张纯一皆从之,是也。“色”,孙诒让校“也”,非是。“色”通“式”,法也,用也。“正五诺”以下,本错篇末,从孙诒让移正。“超城员止”,孙诒让疑“员止”为“负止”,当是。下“员”字,吴钞本正作“负”;“正”,《墨经》多作“止”。孙氏疑“超城”亦误,但未校正。叶翰疑为“趋域”,云:“诺之为用,或正或负,当视趋域以定之。”迂回!张其锽校为“趋成”,亦无当。宽案“超”或为“过”,义同,形似而误;“城”或通“诚”,同“信”句“正”,疑当移上作“正过,诚负也”,与下文相应。写者见“负”“正”相对,妄为移下,后又讹“止”也。义虽可通,然无实证,姑存疑。“皆人于知”,义亦难通。“皆”,孙诒让据下文校“若”,张其锽校“皆人”为“必皆”。宽疑“人”当作“诚”,音近而讹,“皆诚于知”,言五诺中正皆真实于知也,姑亦存疑。“若员无直”,“员”,吴钞本作“负”,“直”,孙诒让疑为“知”,谓声转而误。宽疑“若”为“皆”,“皆负无直”者,言五诺皆过,皆虚伪而不中正也,姑亦存疑。梁启超以“谎”句《说》有附加,胡适以下之六句当合一,皆非)。
诺,应之词也。诺之方式不一,故其利用亦不一。其方式凡五:
(一) 相从 其言之意,我与之从同,如应之曰“然”,是赞成其言也;此以主观。
(二) 相去 其言之意,我与之相违,如应之曰“否”,是非难其言也;此亦主观。
(三) 无知 于其意不知其然否也,如应之曰“不知”。
(四) 是 以其言之理为是也;此以客观。
(五) 可 以其言之理尚可,而未尽然也;此亦客观。
运用此五式,皆当出之自然,而不能有所作讹。若自然而得当,则意可相明;若作讹而不当,则意无以相明也。
别道论第十五
一、 论观巧观宜
服执(音利)巧转则求其故。
执(服)难成,言务成之,九(同究)则求执之法。
(“服”当为标题,乃错入文中者,今删。孙诒让“服执”为句,张惠言读“巧转”为句,并谬。皆不可通。“音利”,道藏本以来,皆旁记,当注文。孙诒让疑为正文,当作“言利”,以为“”字。考之《唐韵》、《集韵》,皆与利音不相应,宽案作“言利”,义亦迂。“音利”二字,当非原始所有,后世浅学者妄增之耳。《说》“言”,伍非百校为“”,以为坏字,无当。“言”当犹“云”,语词也。“九”,孙诒让疑为“”之坏字,亦非。王闿运校“执”,亦未当。“九”当通“究”。《白虎通·宗族》:“九之为言,究也。”《广雅》、《春秋繁露》皆云:“九,究也。”“法”,诸家属下,非)
“服执”,犹云从事也。服执同义,故可连文。《诗·执竞篇》释文引《韩诗》曰:“执,服也。”(《虞书》“五刑有服”,《传》:“从也。”《尔雅·释诂》:“服,事也。”《论语》:“有事,弟子服其劳。”《皇疏》:“执,持也。”《尚贤上》亦云:“以官服事”),伺也,犹观也(《说文》:“,言相倪伺也。”《集韵》:“,伺也”)。“巧转”,即下句《说》云“观巧转”也;则,或也(见《经传释词》);“求其故”,即下二句《说》“问故”也。“服执,巧转,则求其故”者,言从事必当观察其技巧转变之法,或则一一求其所以然之故。
《说》言若事有难成,乃当务成之,究则当求其执行之法。《贵义篇》云:“为义而不能,必无排其道;譬若匠人之而不能,无排其绳。”义亦同。
二、 论观巧
法同则观其同。
(法)取同,观巧传(通转)。
《说》标题删(“法”下,张纯一校增“同”字,以为标题,非是。《说》之牒《经》,本无足例,有一字,亦有二字者)。
所从事之法,苟尽皆同一,则不必选择,观其同者而法之可也。既不必选择,亦不必求其所以然之故,观察其技巧两变之法足矣。既有其法,必有其巧,故必观其巧转,巧转既明,然后能得法。《法仪篇》云:“巧者能中之”,义以此。
三、 论观宜
法异则观其宜。
(法)取此择(通释)彼,问故观宜。
《说》标题删(“问”,伍非百校“明”,非)。
所从事之法,苟操术不同,则当分别取舍,观其宜者而法之。既欲取舍,必先当问求其所以然之故,乃能分别宜否,而后观其宜也。
四、 论正道
止,因以别道。
以人之有黑(通墨)者,有不黑者也,止黑人。与以有爱于人,有不爱,〔正〕(本作“心”)爱人。是孰宜〔止〕(本作“心”)?彼举然者,以为此其然也,则举不然者而问之。
(“止”,梁启超、伍非百疑为“正”,是也。然正、止古或相通。《诗·终风序笺》云:“正,犹止也。”《庄子·应帝王》:“萌乎不震不正”,《释文》云:“崔本不不止。”《列子·黄帝篇》亦作:“不不止。”《荀子·儒效》:“有所止矣”,《群书治要》引作“正”。《荀子·不苟》:“诗者,中声之所止也”;“见由则恭而止,见闭则敬而齐”,“止”皆“正”也。《议兵》:“圜居而方正”,《序》作“止”。《管子·权修》:“用之有止”,“用之不止”,《治要》皆作“正”。二“止”,本作“心”,从张惠言校。“墨人与”,伍非百校为“墨与人”,非是。《小取》亦称“盗”为“盗人”)
“止”疑通“正”,校正也;故《经》云:“正,因以别道。”“黑”通“墨”,墨者本亦古社会之一流品,犹儒者之为术士之称。譬若有墨者与不墨者,当以墨者为正。譬若有爱人与不爱人,当以爱人为正。欲知其孰宜为正,其必“求其故”。如彼举其然者,以为此其然也,则我举其不然者而问之,察得其宜者而正之。
五、 论圣道
〔圣〕(本从“”),无非。
若(圣)人有非而不非。
《说》“圣”当为标题,错入文中者,今删(《经》“圣”,本作“”,从孙诒让据《说》校。圣,唐武后作“”,“”乃坏字。“必”句《说》“圣”讹“”,足证《墨经》“”、“”确互误。伍非百从之,是也。张纯一以“若圣人”移至句末作喻,非是)。
圣道在何?正而已矣。故《经》云:“圣,无非。”《说》:“若人有非而不非者,言若人为非,而圣人终特立独行,枯槁不舍,不为所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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