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2)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应按法律法规变化、物价变化的规定执行。
(3)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按表5-2和表5-3填写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合同附件;当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按物价变化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4)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5)当不可抗力发生,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按不可抗力规定执行。
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特点,投标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和利润;应有限度承担的是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等的风险;应完全不承担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定义的风险是综合单价包含的内容。根据我国目前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均根据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发布人工成本信息或人工费调整,对此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人工费不应纳入风险,材料价格的风险宜控制在5%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可控制在10%以内,超过者予以调整,管理费和利润的风险由投标人全部承担。
表5-1 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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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由招标人填写,供投标人在投标报价、确定总承包服务费时参考。
表5-2 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适用于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
(续)
注:1.此表由招标人填写除“投标单价”栏的内容,投标人在投标时自主确定投标单价。
2.招标人应优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单价作为基准单价,未发布的,通过市场调查确定其基准单价。
表5-3 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适用于价格指数差额调整法)
注:1.“名称、规格、型号”“基本价格指数”栏由招标人填写,基本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没有时,可采用发布的价格代替。如人工、机械费也采用本法调整,由招标人在“名称”栏填写。
2.“变值权重”栏由投标人根据该项人工、机械费和材料、工程设备价值在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填写,1减去其比例为定值权重。
3.“现行价格指数”栏按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项价格指数填写,该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没有时,可采用发布的价格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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