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国家教委发布了《关于招收自费外国来华留学生的有关规定》,该文件规定了:在华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伙食费、医疗费、教材费及教学计划之外的实验、实习、专业参观等费用均由留学生本人负担者,称为自费生。这些自费生包括学历生、进修生和短期生。普通高等院校要求接收自费留学生,必须具备接收外国留学生的教学、生活、管理等条件,要有管理外国留学生的机构,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要将批准接收外国留学生的高等院校报国家教委备案。自费留学生要求来华学习,由其本人直接向招生院校提出申请,招生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录取事宜。
这一规定使得接收来华留学生的高等院校范围进一步扩大,高等院校获得了更深层次自主招生的权利。高等院校接收来华留学生的资格,不再由教育部批准,而是下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手续更加简单,更加高效。高校可以自主招生,使得高校能够直接面对留学生,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制定招生政策,充分发挥办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权。
开放高等院校接收自费留学生,大大促进了我国来华留学生教育的发展,使来华留学生的规模迅速扩大。1990年全国来华自费留学生总数只有3810人,到1992年就突破了10000人,1997年,全国自费总留学生数达到39500人,增长速度十分迅速。详情请参见表4-1:
表4-1 1979—1999年外国留学生统计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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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20世纪80年代的来华留学生主要以奖学金留学生为主。特别是1987—1989年,享受奖学金的留学生远超自费留学生。招收自费留学生的政策出台后,自费生增长呈井喷式爆发。
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在加强政策研究和宏观管理的同时,教育部成立了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自1997年1月1日起,奖学金留学生的招生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移交给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有关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的规定对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在校学习的留学生进行奖学金资格的年度评审,从此建立起对奖学金留学生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国家留学基金委于1998年2月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来华留学工作会议,会议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来华留学工作的成就和经验,研究确定把“深化改革,完善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来华留学工作的指导方针,讨论了进一步加强宏观管理的意见和办法,并对今后一个时期来华留学工作的改革进行了部署。这次会议后,各高校对留学生工作有了更清晰的认知,有力地推动了高校来华留学工作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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