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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外国留学生教育发展史及规定

时间:2023-08-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机密专业接受留学生,应当由学校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第七条留学生的文化水平、年龄和健康状况等,须符合我国接受留学生的规定。中国概况课或专题讲座,留学生自愿参加。第十四条留学生的实习或调查计划,由学校审定。

武汉大学外国留学生教育发展史及规定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来华留学教育逐渐恢复。到1986年,我国来华留学教育那边已经形成了本科大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普通进修生、高级进修生、访问学者和短期生几种基本形式。这标志着以我国高等教育重置结构为基础、兼顾新时期留学生教育特点的来华留学生教育类别结构初步形成。[73]

20世纪80年代,武汉大学的来华留学生教育初步恢复,与世界上一些知名高校建立了校际交流关系,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1.对留学生工作认识不足。有些单位总觉得接收留学生不是学校的任务,而是某一家的事,在具体工作中协助、支持不够。

2.教师队伍建设薄弱。留办的汉语教师严重缺乏,影响了正常教学的进行,学生开课的门数少,该开的课无法开。

3.教学手段落后。教师基本是口授教学,因此形式单调,影响教学效果。

4.对留学生的管理缺乏制度规范。有的学生请假外出不能按时返校,有的学生经常缺课,只是与他们谈话又没有有力的措施,需要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来约束留学生。

附录1:

国务院批转《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国发(1985)1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是我国应尽的国际主义义务,也是促进我国同各国教育、科技文化交流和经济贸易合作,增进我国人民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了解的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工作,应当积极认真地做好。

第二条 接受留学生应当遵循我国的对外政策和教育制度,兼顾派遣国情况,贯彻坚持标准,择优录取,创造条件,逐步增加的方针。

第三条 留学生的教学和培养,基本上根据各类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进行,但可以结合留学生的情况和要求,做必要的调整。

第四条 对留学生,应当在学习上严格要求,认真帮助;政治上积极影响,不强加于人;生活上适当照顾,严肃管理。

第二章 接受工作

第五条 接受留学生的类别分为中专生、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和进修生。留学生限于选学我国对外开放的专业。绝密专业一般不接受留学生。机密专业接受留学生,应当由学校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凡以政府名义接受的留学生,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各院校在完成国家任务的前提下,通过校际交流或其他途径接受的留学生,由接受院校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留学生的文化水平、年龄和健康状况等,须符合我国接受留学生的规定。留学生来华后须遵守我国的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报考理、工、农、医、管理等学科的本科和报考研究生的,均需按规定参加入学考试(另有协议者除外)。报考本科成绩不合格而又接近录取标准的,可入预科学习一年,结业考试合格后升入本科学习,否则入专科或中专学习,或作退学处理。对报考研究生成绩不合格的,可作进修生安排。进修生的专业一般应当与本人原专业一致。

第八条 来华学习的留学生应当持普通护照。凡持外交、公务、特别(或官员)护照的,入学前应当由有关驻华使馆出具照会,声明其在华学习期间放弃有关特权,并向我国公安机关办理相应手续。

第三章 教学工作

第九条 做好教学工作是培养留学生的中心环节。要根据我国的教育制度和教学计划,结合留学生的实际情况,安排好教学。要加强教学研究,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对留学生的学习,既要严格要求,也要照顾他们的特点和困难,必要时可增减课程和内容,也可单独开班,力求使他们学到真实本领。

第十条 不能用汉语进行专业学习的留学生,来华后需学习一年基础汉语,经考试汉语水平达到规定标准后,方可进入专业学习。学习中国语言文学、历史哲学中医的本科生,需学习两年基础汉语。基础汉语和预科学习时间不包括在专业学习年限之内。

政治理论课是学习哲学、政治、经济和科学社会主义基础专业留学生的必修课;对于学习其他专业的留学生,作为选修课。中国概况课或专题讲座,留学生自愿参加。

公共体育课为选修课。

第十一条 中专生、专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的,发给毕业证书;成绩不合格的,发给结业证书。凡中途退学的,按有关规定发给肄业证书,证书上注明学习年限。进修生完成进修计划,发给进修证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可以授予本科毕业生和研究生相应的学位。为了便于本科毕业生回国后就业,根据派遣国的需要,可在获得工科、医科和农科学士学位的证书上注明,持证者已具备从事工程师、医师或农艺师工作的资格。

第十二条 关于留学生使用教材、图书、档案、资料:

(一)凡提供给本专业中国学生的教科书、讲义、参考资料等,原则上应向留学生提供。留学生可向图书馆按规定借阅图书、报刊、文献、资料。允许留学生订阅国内公开发行的书刊、报纸、所在学校的学报和《参考消息》。如专业学习需要,又不涉及国家机密,经学校领导批准,可向留学生提供国内不公开发行的书刊、资料。

(二)对影印的外国书刊、资料,除在影印发行时注明不准外国人看的机密书刊、资料外,留学生都可以在馆内借阅,但不得复制。

(三)留学生因专业学习需要利用我国历史档案资料,应按国家档案局规定的程序申请。

(四)凡学校发给留学生的教科书、讲义、资料,留学生自己的学习笔记、专业学习的录音、录像和照片,允许携带或邮寄出境;其中国内不公开发行的书刊、资料,由学校审查同意后出具证明,海关凭证明允许携带或邮寄出境。

第四章 专业实习和社会实践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学校,应根据教学计划,安排留学生与中国学生一起,或者单独进行专业学习。

文科留学生进行与专业有关的社会调查,是教学的组成部分,可根据学校和当地有关部门同意的研究题目和调查提纲,安排他们到有关地区和单位搜集资料和数据。

第十四条 留学生的实习或调查计划,由学校审定。到开放地区和非保密单位的,可由学校自行联系。到保密单位的,由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并征得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同意,同时抄告国家教育委员会和所去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去丁类地区的,除办理上述审批手续外,还应征得有关大军区的同意。去乙、丙、丁类地区的,行前需在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旅行证。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安排一些厂矿、商店、工地、医院、农场和乡村,作为留学生进行专业实习和社会调查的固定场所。接待单位要在当地外事办公室领导下,制定规章制度,选派人员指导实习。对留学生的生活,可按有关规定向当地商业部门申请所需副食品及其他生活用品,必要时也可适当照顾,但不做特殊安排。

第五章 思想政治工作和政治活动管理

第十六条 对留学生要进行入学教育,介绍我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帮助他们了解我国的教育制度,适应我国的生活习惯。结合留学生的思想情况,要经常进行勤奋学习、遵守法纪、团结友好的教育,帮助他们了解我国的政治、历史、文化、经济和风俗习惯,并根据不同对象,介绍我国的政治主张。

思想政治工作要有针对性,通过耐心细致、灵活多样、生动活泼的方式进行。提倡中国师生同留学生交朋友。

第十七条 留学生可以参加我国公开的政治活动和所在学校中国学生会的有关活动。我国为国内、国际重大节日、纪念日和重大事件举行的集会、游行等活动,留学生可自愿参加,学校应加强领导,做好组织管理。

不吸收留学生参加我国内部的政治性活动。

第十八条 留学生在保证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的前提下,经学校审查同意,可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办庆祝其国庆日、独立日、革命节的本国或多国性的活动,如放映电影、举办图片展览、张贴宣传品等,但不得有反华、淫秽或攻击第三国等内容。学校发现有不宜放映、展出的内容,应该要求其剪掉、撤换或停止其活动。

第十九条 对留学生的重要传统节日宗教节日(如宰牲节圣诞节复活节等),学校不放假,如学生请假,可准假一至三天;由外地回驻华使馆过节者,准假不超过七天。校内不提供进行宗教仪式的场所。如留学生要求到寺庙教堂举行宗教仪式,可自行联系前往。

第二十条 留学生在校内成立以学习和友好为目的的本国或多国的学生组织,应由组织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成立跨学校跨地区的组织,举行集会或游行,均应由组织者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按我国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到学校同本国留学生会面,应按照会客制度进行。如要求学校提供场所,可同意。如要求学校安排会见其他国家的留学生或举办有其他国家留学生参加的活动,应视不同对象和条件,或婉拒或允许其自行联系。

留学生或外国使领馆邀请我师生前往使领馆观看电影或参加其他活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在政治理论教学和思想工作中,要划清政治问题、学术问题和生活方式之间的界限。在政治问题上,要划清模糊认识、不同的政治观点同污蔑和挑衅性言论之间的界限。对有模糊认识的,应耐心进行解释;对有不同政治观点的,应正面说明我们的观点,求同存异;对污蔑和挑衅性的言论,应严正表明我们的立场,但不与纠缠。在学术问题上,允许学生自由讨论和发表自己的见解,不要强求一致。对生活方式问题,只要不触犯校规和我国法律,不要干预。

第六章 学籍管理

第二十三条 要认真按照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对留学生进行管理。对遵守纪律、学习优秀的留学生,学校可予以表扬,发给奖状和奖品,也可召开表彰大会,在全校公布。

留学生在校外做了好事,学校要及时予以口头或书面表扬,并视情况发给适当奖品。

学校应将受表彰留学生的情况书面通知其驻华使领馆或派遣单位。

第二十四条 对犯错误留学生的校纪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

给予留学生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须经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其他校纪处分由学校决定。

留学生在有可能受到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处分时,学校要提前书面向当事人重申规定,说明后果,并抄送有关驻华使领馆或派遣单位,以争取他们的合作。

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留学生,一年内有进步表现的,可解除处分。对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勒令退学的审批权限,按本条第二款办理。

校纪处分一经决定,除向当事者宣布外,学校应书面通知有关驻华使领馆或派遣单位。

第二十五条 对留学生的成绩考核、升级与留(降)级、休学与退学的管理,原则上应当与中国学生相同。预科学习的不留级。凡实行学分制的院校按各校规定办理。若有关驻华使领馆索取留学生的成绩单和学习评语,可由学校直接提供。

第二十六条 留学生因病短期不能恢复健康或因考勤考绩需作休学或退学处理时,由学校领导批准,书面通知有关驻华使领馆或派遣单位,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留学生要求休学、退学,需由驻华使领馆或派遣单位向学校出具证明,经学校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以政府名义接受的留学生要求复学、转学、改变专业、改换学生类别和延长学习期限的,由驻华使领馆或派遣单位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提出,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审定;通过校际交流或其他途径接受的留学生,由学校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七章 生活管理和社会管理

第二十七条 必须认真做好留学生的生活管理和社会管理,保证他们的正常学习和生活条件,保护他们的正当权益和安全。应严格执行管理制度,教育他们自觉遵守。对他们的合理要求,要尽可能满足;对不合理的或无条件满足的要求,要及时解释。

第二十八条 对留学生的物质生活要适当照顾,但不同于对外宾和专家的招待。要关心他们的健康,努力办好伙食,注意饮食和环境卫生。要尊重他们的宗教信仰和民族习惯,照顾其饮食特点。留学生食堂应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注意改善管理。为留学生工作需要购置的汽车和用房,应保证留学生居住和工作使用。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积极为留学生组织健康的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各地文化、体育部门对此应提供方便。学校要做好留学生的日常医疗保健,卫生部门应指定医院负责他们的医疗和住院护理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在假期中,可组织留学生旅行、参观,了解我国文化和经济建设成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要统一协调安排。其费用标准和负担办法按有关规定办理。学习期间不得请假旅行;利用周末外出旅行者,不得影响正常学习。

留学生临时回国、到第三国或港澳地区旅行,应当由有关驻华使领馆提前十天函告学校,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留学生户口和宿舍的管理,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对本校留学生的户口及变更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留学生毕业、结业、休学、退学等,学校要及时为其办理离校手续和户口注销手续。留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会客留宿制度,依照规定办理会客留宿的登记和申报手续。在校内临时留宿外国人(不接待持外交、公务护照者)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

第三十二条 应当对留学生和经常接触留学生的我国公民,进行正确对待不同国家间男女社交、恋爱婚姻问题的教育。对留学生与我国公民的正当交往、正当恋爱,不要干预。除中专生、专科生和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结婚外,其他学生要求与中国人结婚而又符合我国婚姻法及有关规定的,可允许他们向我国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学校不提供夫妇用房。

第三十三条 要对广大群众和服务人员进行国际主义和爱国主义教育,防止或克服大国主义和种族主义情绪。对留学生要热情友好,以礼相待,不卑不亢。涉及留学生工作的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做好社会管理。当留学生违反纪律、规章制度或有轻微违法行为时,由当事单位批评教育或依照规定予以处理;如当事单位制止无效,有可能扩大事态时,应当报请公安机关出面协助处理。

第三十四条 留学生的行为对我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他人利益构成危害时,公安机关可采取强制措施约束他们的行动。对留学生违法需作拘留、限令出境、驱逐出境的行政处罚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或报请公安部)通知有关驻华使领馆或派遣单位,并及时通报外交部和国家教育委员会。

对留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按照我国的法律,由公安、司法机关负责处理。

第八章 组织领导

第三十五条 留学生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归口管理。其任务是:

(一)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拟定留学生工作的具体政策和重要的规章制度;

(二)根据有关国家的要求,商谈和签订交换留学生协议;

(三)拟订接受留学生计划和规划;

(四)负责留学生工作的对外谈判和留学生的接受及院校分配;

(五)检查、总结留学生工作,交流工作经验;

(六)处理各有关单位关于留学生教学、管理工作等重要问题;

(七)按照国家接受计划,负责留学生专项经费的拨付与管理,并向财政部统一编报年度决算。

第三十六条 外交部协同国家教育委员会解决留学生工作中涉及方针政策的问题和需要通过外交途径交涉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 文化部根据接受来华留学生计划,同有关国家签订文化协议,并指导开展留学生的文化娱乐活动。

第三十八条 各有关驻外使领馆在国家教育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就留学生事宜对外谈判;对来华留学生组织考核,审查学生申请材料,推荐录取名单,向派遣方和来华学生介绍我国的有关情况和规定;办理留学生的来华签证;调查了解派遣留学生国家的教育情况及回国留学生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国内反映。

驻外使领馆有关接受留学生的建议和接受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国家教育委员会请示。

第三十九条 公安部负责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对留学生入境、出境、居留、旅行的管理和留学生的安全保卫工作及违法事件的处理。

第四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所属院校的留学生教学工作和实习安排,提供接受留学生所需要设施和有关经费。

第四十一条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留学生工作的领导。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牵头、协调,负责外事政策的执行和宣传教育。

由教育部门归口,负责日常管理、教学、实习和旅行参观等项工作的协调和组织工作。

地方公安、商业、卫生、体育、铁路交通、邮电、海关等有关涉及留学生工作的部门和单位,要密切协作,共同做好留学生的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十二条 各有关院校应切实加强对留学生和教育和管理工作,并列入议事日程。正、副校(院)长中应有一人分工负责留学生的工作。学校可设留学生办事机构,负责有关留学生的接受、思想政治工作、日常管理以及与有关使领馆的联系。教务、系、后勤和保卫部门,要分别抓好留学生的教学、生活管理及安全保卫工作。学生会要协助学校开展留学生的业余文化活动,促进友好交往。

第四十三条 要挑选政治条件和业务条件好并热心留学生工作的教师和干部担任留学生的教学和管理教育工作,建立一支稳定的教师和干部队伍。留学生管理干部是外事干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享受有关待遇,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附录2:(www.xing528.com)

关于招收和培养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的暂行规定

招收和培养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是开展对外教育交流与合作,为友好国家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重要途径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参照国内招收研究生的有关规定,现就招收和培养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经国家教委批准能够接受外国留学生的高等学校中有权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可以招收和培养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

二、招收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既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又要兼顾派遣国和外国留学生的实际情况,适当放宽要求。

三、对在华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功读本校硕士学位者,应通过考试录取,可参加学校招收国内研究生的统一考试,亦可由学校单独命题。对其中品学兼优者,学校可采取免试推荐的办法录取。

四、对原在我国大学本科毕业,申请再次来华攻读硕士学位者,由本人向原所在院校提出申请。学校可根据该生在校时的学习成绩和表现,采取考试录取或免试录取的办法。考试由学校用汉语命题。

五、对外国大学本科毕业生申请来华攻读硕士学位者,须先向申请入学的院校提交本科毕业证书、大学学习课程及成绩单、两名副教授以上的专业教师的推荐信。学校经资格审查后,用汉语或外语命题,但有关中国语言文学和历史方面的专业必须用汉语命题,经考试录取。

六、凡申请攻读博士学位者,须具备相当于中国硕士学位的学力,并向申请入学的院校提交学历证书、研究课题计划和两名教授的推荐信。学校经资格审查后,用汉语或外语命题,但有关中国语言文学和历史方面的专业必须用汉语命题,经考试录取。

七、外国研究生的入学考试,免试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外语;业务课为二至三门。用外语命题和指导的语种目前限英语。

八、凡须在国外进行入学考试的,由招生院校负责命题,并将试卷径寄我驻外使(领)馆,由我驻外使(领)馆组织考试,并将答卷径寄学校。学校在审定录取后,应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家教育委员会研究生司及外事局备案。

九、对毕业于我国大学本科的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或学习有关中国语言文学和历史方面专业的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入学后用汉语授课或指导,其论文的撰写与答辩亦使用汉语。

对非我国大学本科毕业或学习非中国语言文学和历史方面专业的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有条件的院校和学科、专业可采用外语授课或指导,其论文的撰写与答辩,亦可采用外语。

十、硕士研究生学制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三年。课程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具体教学计划由学校负责制订。

十一、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凡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基本要求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攻读博士学位的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凡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基本要求者,可授予博士学位;未达到要求者,可根据考试成绩的论文水平,授予硕士学位。

十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各有关高等院校,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注释】

[1]于增富:《改革开放30年的来华留学生教育》,北京语言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0页。

[2]李滔主编:《中华留学教育史录(1949年以后)》,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884页。

[3]《教育部、外交部、文化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扩大接受外国留学生规模等问题的请示》,转引自李滔主编:《中华留学教育史录(1949年以后)》,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831页。

[4]《教育部关于1980年开办暑期汉语学习班的通知》,转引自李滔主编:《中华留学教育史录(1949年以后)》,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944页。

[5]《教育部关于举办外国人短期中文学习班的通知》,转引自李滔主编:《中华留学教育史录(1949年以后)》,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946~947页。

[6]《外国留学生工作试行条例(修订稿)》,转引自李滔主编:《中华留学教育史录(1949年以后)》,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893页。

[7]《教育部关于实行为外国人举办短期学习班的有关规定的通知》,转引自李滔主编:《中华留学教育史录(1949年以后)》,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957、958页。

[8]《武汉大学和美国美中教育基金会1981年关于短期汉语学习班有关事项商谈备忘录》,武汉大学档案馆,1981-212号档案。

[9]《武汉大学1982年和美国美中教育基金会就美国学生短期学习汉语有关事项商谈备忘录》,武汉大学档案馆,1982-206号档案。

[10]《教育部关于高等院校开办外国人来华短期中文学习班问题的通知》,转引自李滔主编:《中华留学教育史录(1949年以后)》,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949页。

[11]1984年的协议参见武汉大学校行(1983)214号文,《关于我校为阿拉斯加大学举办汉语短期学习班的报告》,武汉大学档案馆,1983-146号档案。1985年的协议参见武汉大学校行(1984)235号文,《关于为美国阿拉斯加大学举办中国文化学习班和汉语短期学习班的请示报告》,武汉大学档案馆,1984-245号档案。

[12]《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调整为外国人举办短期学习班学费、宿费标准的通知》,转引自李滔主编:《中华留学教育史录(1949年以后)》,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961~962页。

[13]武汉大学校行(1984)127号文,《关于为法国汉语短期学习班办理来华签证的报告》,武汉大学档案馆,1984-627号档案。

[14]武汉大学校行(1987)228号文,《关于为日本国大分县日中友好协会汉语短期班学员办理来华签证事》,武汉大学档案馆,1987-372号档案。

[15]武汉大学校行外(1982)13号文,《关于接受自费留学人员来校进修事》,武汉大学档案馆,1982-247号档案。

[16]《教育部关于高等院校开办外国人短期中文学习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转引自李滔主编:《中华留学教育史录(1949年以后)》,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954页。

[17]武汉大学校行文(1981)116号文,《关于短期汉语学习班学员旅游计划的报告》,武汉大学档案馆,1981-241号档案。

[18]武汉大学校行(1983)103号文,《关于美国阿拉斯加大学短期汉语学习班赴宜昌参观的计划》,武汉大学档案馆,1983-146号档案。

[19]武汉大学校行(1983)103号文,《关于美国阿拉斯加大学短期汉语学习班在中国境内参观游览的请示报告》,武汉大学档案馆,1983-146号档案。

[20]《教育部关于实行为外国人举办短期学习班的有关规定的通知》,转引自李滔主编:《中华留学教育史录(1949年以后)》,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956.957页。

[21]《国家教委关于1986年为外国人举办短期学习班的通知》,转引自李滔主编:《中华留学教育史录(1949年以后)》,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962页。

[22]《教育部、外交部、文化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扩大接受外国留学生规模等问题的请示》,转引自李滔主编:《中华留学教育史录(1949年以后)》,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831页。

[23]《教育部关于1979年至1985年接收外国留学生规模和安排外国留学生用房基建任务的意见》,转引自李滔主编:《中华留学教育史录(1949年以后)》,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832页。

[24]武汉大学校行文(1981)9号文,《关于我校接受留学生的意见》,武汉大学档案馆1981-242号档案。

[25]武汉大学校行(1982)163号文,《报送〈接受外国留学生院校专业介绍表〉事》,武汉大学档案馆,1982-247号档案。

[26]李滔主编:《中华留学教育史录(1949年以后)》,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835页。

[27]《武汉大学和耶鲁大学科技文化合作交流议定书》(草案),武汉大学档案馆,1981-181号档案。

[28]《圣地亚哥州立大学、武汉大学学生交换项目协议书》,武汉大学档案馆,1983-96号档案。

[29]武汉大学校行(1982)202号文,《补报我校一九八三年接受来华留学生计划》,武汉大学档案馆,1982-247号档案。

[30]武汉大学校行(1983)221号文,《关于加拿大进修生申请其夫人来华学习事》,武汉大学档案馆,1983-142号档案。

[31]《武汉大学1984年统计外国留学生名单》,武汉大学档案馆,1984-319号档案。

[32]《教育部、外交部关于做好今年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的通知》,转引自李滔主编:《中华留学教育史录(1949年以后)》,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826页。

[33]1985年元月《武汉大学外事工作情况汇报》,武汉大学档案馆,1978-139号档案,第2页。

[34]1987年1月22日《1987年武汉大学外事简报》第2期,武汉大学档案馆,1987-453号档案。

[35]武汉大学校行(1987)131号文,《关于为校际交流留学生办理来华签证手续的请示》,武汉大学档案馆,1987-449号档案。

[36]武汉大学档案馆,X4-1990-173号档案。

[37]《武汉大学1981—1987年招收外国留学生情况》,武汉大学档案馆,1987-447号档案。

[38]1988年3月1日,《武汉大学外事简报》第2期,武汉大学档案馆,1989-232号档案。

[39]武汉大学校行(1987)300号文,《报送我校一九八八至一九八九和一九八九至一九九〇学年度接受外国留学生计划》,武汉大学档案馆,1988-397号档案。

[40]《武汉大学1981—1987年招收外国留学生情况》,武汉大学档案馆,1987-447号档案。

[41]1988年3月1日,《武汉大学外事简报》第2期,武汉大学档案馆,1989-232号档案。

[42]武汉大学校行(1987)300号文,《报送我校一九八八至一九八九和一九八九至一九九〇学年度接受外国留学生计划》,武汉大学档案馆,1988-397号档案。

[43]武汉大学校行(1987)300号文,《报送我校一九八八至一九八九和一九八九至一九九〇学年度接受外国留学生计划》,武汉大学档案馆,1988-397号档案。

[44]武汉大学档案馆,1987-447号档案。

[45]1987年1月22日《1987年武汉大学外事简报》第2期,武汉大学档案馆,1987-453号档案。

[46]《1986年留学生工作总结》,武汉大学档案馆,1987-453号档案。

[47]《关于留学生问题的汇报》,武汉大学档案馆,1987-447号档案。

[48]《武汉大学留学生汉语教研室1987年第一学期工作总结》,武汉大学档案馆,1987-448号档案。

[49]《八七年度教研室工作设想》,武汉大学档案馆,1987-447号档案。

[50]武汉大学校行(1982)163号文,《报送〈接受外国留学生院校专业介绍表〉事》,武汉大学档案馆,1982-247号档案。

[51]武汉大学档案馆,1987-447号档案。

[52]武汉大学校行(1983)238号文,《关于外国留学生去黄冈参观的计划》,武汉大学档案馆,1983-145号档案。

[53]武汉大学校行(1984)29号文,《关于组织外国留学生去西安、成都、重庆进行教学活动的报告》,武汉大学档案馆,1984-626号档案。

[54]武汉大学校行(1984)254号文,《关于外国留学生赴荆州、宜昌进行教学实践的计划》,武汉大学档案馆,1984-628号档案。

[55]《武汉大学1981—1987年招收外国留学生情况》,武汉大学档案馆,1987-447号档案。

[56]1988年6月1日,《武汉大学外事简报》第7期,武汉大学档案馆,19789-232号档案。

[57]1988年6月1日,《武汉大学外事简报》第6期,武汉大学档案馆,19789-232号档案。

[58]《武汉大学外事工作情况汇报》,武汉大学档案馆,1978-139号档案,第1页。

[59]武汉大学档案馆,X4-1994-WS11-7号档案。

[60]武汉大学校行(1984)61号文,《关于成立外国留学生汉语教研室的通知》,武汉大学档案馆,1984-244号档案。

[61]武汉大学校行文(1981)117号文,《关于外国留学生副食供应问题的报告》,武汉大学档案馆,1981-39号档案。

[62]武汉大学校行(1983)92号文,《关于外国留学生主、副食供应问题的报告》,武汉大学档案馆,1983-104号档案。

[63]武汉大学校行(1984)105号文,《关于外国留学生主副食供应问题的报告》,武汉大学档案馆,1984-595号档案。

[64]武汉大学校行(1984)213号文,《关于申请办理外国留学生粮、油、副食关系的报告》,武汉大学档案馆,1984-595号档案。

[65]武汉大学校行(1983)69号文,《关于购置留学生卧具的报告》,武汉大学档案馆,1983-105号档案。

[66]武汉大学校行(1983)107号文,《关于申请外国专家、留学生的生活用煤事》,武汉大学档案馆,1983-104号档案。

[67]武汉大学校行文(1981)9号文,《关于我校接受留学生的意见》,武汉大学档案馆1981-242号档案。

[68]武汉大学校行文(1984)49号文,《报送我校留学生宿舍初步设计的报告》,武汉大学档案馆1984-272号档案。

[69]武汉大学校行文(1984)176号文,《关于处理我校留学生宿舍、干训生宿舍地基上部分树苗的报告》,武汉大学档案馆1984-570号档案。

[70]武汉大学校行文(1984)214号文,《恳请调整物理所三室设在我校留学生宿舍地基上的天线的函》,武汉大学档案馆1984-610号档案。

[71]1985年元月《武汉大学外事工作情况汇报》,武汉大学档案馆,1978-139号档案,第15~16页。

[72]武汉大学校行文(1987)306号文,《关于修建留学生宿舍的请示》,武汉大学档案馆1987-446号档案。

[73]程家福:《来华留学生教育结构历史研究(1950—2010)》,同济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34~1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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