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外国人来华短期学习汉语的要求,促进中外文化交流和人民之间的了解,经国务院批准,北京语言学院从1978年开始为外国人办暑期汉语学习班。随着我国对外关系的发展,要求来华参加暑期汉语学习班的人越来越多,只北京语言学院一校已无法满足国外的需求。1980年1月,教育部批准北京大学、北京语言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南开大学、辽宁大学、南京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复旦大学、上海师范大学、杭州大学、河北师范大学等11所院校于1980年暑期开办短期学习班。3月份,教育部下发了《关于1980年开办暑期汉语学习班的通知》,在通知中进一步规定了教学时间、收费标准、招生对象、接受途径等。具内容如下:[4]
时间:一般在暑期,学习时间六至八周,之后组织不超过两周(一般一周为宜)的自费旅行。接受对象:外国的大、中学汉语教师、在校学习汉语的大学生以及具有一定汉语基础的人员。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身体健康。教学安排和要求:一般开设三种程度的班,即初、中、高三个班。各班每周讲课时间(包括讲座)不少于20学时。此外,还应配合教学,适当组织一些参观、座谈、看电影和文艺演出等活动。学习结束时,对学生进行考核并发给学习证明。收费标准:学费七百元人民币(一般以授课六周计算,多于六周或少于六周相应增减);宿费,每人每天二至三元人民币;膳食费、医疗费、旅行费及其他费用据实另行交付。招生办法:各校汉语学习班招生人数由教育部统一下达(属校际交流的,须事先报教育部审批)。人数确定后,各校要根据本通知的原则制定本校的招生简章,经教育部同意后,由教育部与驻外使(领)馆和有关驻华使馆联系、商谈(校际交流的除外)。渠道沟通后,具体事宜(如教学安排、来华日程等)学校可直接与国外有关部门联系。
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将举办外国人短期自费中文学习班的工作做好,交流经验,明确今后工作的方针,1980年11月,教育部再次召开“外国人短期中文学习班工作座谈会”,决定增加包括武汉大学在内的14所院校举办暑期中文学习班。同时规定武汉大学等6所院校一年四季皆可办班。会后,颁发了《教育部关于举办外国人短期中文学习班的通知》,对教学内容作了规定,“以教现代汉语为主,除开设汉语课外,还根据不同对象开设选修课和专题讲座”。学习期限及学费基本不变,另对膳食费、旅行费等也予以规定,“膳食费,在学校食堂包伙,每人每天四元左右,也可实行食堂制。学习结束后组织的旅行费,两周时间(不包括膳费)每人约五百元”。招生对象的年龄适当放宽至45岁。开放了接收途径,“除属于政府间的交流由我部负责,安排到有关高等院校外,大量的由我国的院校与外国的民间团体、学校之间直接开展交流,我部负责介绍有关院校的情况和通知发签证”[5]。(www.xing528.com)
高校可以自主招收短期留学生,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短期班的招生流程,鼓励了高校招生积极性。这些学习班提高了外国人的汉语水平,加强了中外友谊和相互了解,同时也扩大了教授外国人学习汉语的教师队伍。实际上,在1979年5月教育部颁布的《外国留学生工作试行条例(修订稿)》中,明确写道“接受留学生的类别,目前限于入我国高等学校学习的大学生、研究生和进修生三种”[6]。短期留学生学习时间比较短,一般只有一两个月,不能算进修生。可见,当时招收的短期留学生还不能称之为真正的留学生。但是,随着短期留学生不断增加,1983年《教育部关于实行为外国人举办短期学习班的有关规定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短期班学生也是留学生的一部分”,只是“在费用和待遇方面与长期留学生有所不同”,同时规定了“短期学习班的期限最短为四周,最长为一个学期(五个月左右)”。[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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