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中国的弱国地位,中国外交一向多为被动应付,而少积极作为。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中国加入同盟国阵营,因此而废除了近代以来严重压迫与束缚中国独立与发展的不平等条约体系,并在外交诸多方面颇有积极主动的作为。中国参与发起了战后最重要的国际组织——联合国,成为联合国的创始国和安全理事会拥有否决权的常任理事国,跻身世界五强之列;中国还成为若干国际组织的发起国和重要成员;中国与中小国家,尤其是周边国家的关系有所发展。战后中国外交延续了战时的努力,继续在这些方面有所进展。
1946年3月,国民党六届二中全会通过《对于外交报告之决议案》,声明中国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一,所负责任特别重大,今后自应根据一贯政策,与美、苏、英、法诸大盟邦及其他爱好和平的国家密切合作,积极参加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的活动,以求国际间各项问题合理解决;同时继续废除尚存不平等条约,广订友好条约,以开展邦交;谈判通商条约,以树立新的商业关系。循此方针,在抗战结束后的不长时间里,中国先后与法国、瑞士、丹麦、葡萄牙签订平等新约,西班牙根据1928年《中西商约》的规定放弃其在华特权,英国自治领澳大利亚和南非因英国已下令取消自治领在华特权而停止行使其特权。至此,列强强加于中国百年之久的不平等条约体系被完全废除,诚为中国外交的一大成就。中国积极参加了联合国及其附属机构(如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联合国远东经济委员会、国际法院等)和其他国际组织(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等)的活动,并有所作为。中国在战后积极拓展国与国之间的外交关系,与中国有大使级外交关系的国家从战前的8个增至战后的24个,中国还和厄瓜多尔、暹罗(泰国)、沙特阿拉伯、阿根廷、菲律宾、意大利等国家签订了友好条约。这些进展均体现了战后中国外交努力进取的方面。
但是,战后中国毕竟仍是一个弱国,国际地位不高,外交缺乏强有力的实力支持,虽是联合国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但只能以配角身份参加战后的国际外交活动,甚至被完全排除在战后欧洲和平进程之外,体现了国际政治游戏中讲求实力的原则。在不平等条约体系废除后,仍有新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如战争结束之际签订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而一些字面上平等的条约,仍对中国有不利的不平等结果,如《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也称《中美商约》)。国内的内战重起和政治纷争,使中国的对外发言往往没有统一的声音,影响到中国的国际地位,甚至连中国的国内问题也被列入国际会议讨论的议程之中。因此,在诸多方面,中国并未成为国际大家庭的平等一员,所谓“五强地位”实在是有些名不副实。亲历民国外交全过程的资深职业外交家顾维钧认为:我国政府未能解决国内的政治问题,实在是所有过失的根源,甚至在中国没有参加的国际会议上,把中国的国内局势作为议题,使我国在国际领域内蒙受耻辱。更令人寒心的是,与祖国有千丝万缕关系、对祖国经济有诸多贡献的东南亚华侨,在二次大战期间因战争而颠沛流离,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但是战后不仅没有享受到战争胜利的成果,反而受侨居国内部冲突以及排华风潮之牵累,生活不能回复正常,生命财产再度遭受严重损失,“华侨所望国家强盛,以解除过去痛苦者,竟成幻影”。
在战后中国的国与国外交方面,大国外交仍是重点,其中主要又是对美和对苏外交,因为美苏两国已成战后世界两强,又深深介入中国国内政治,分别支持中国国内政治斗争的对立双方——国共两党,因此对美、对苏外交不是单纯的外交关系,而与中国国内政治有着密不可分的纠葛与牵涉(见本卷相关章节)。英国和法国虽同属五强,但其因战争导致实力下降和战后国内经济重建所牵制,除了在一些关系两国实际利益的问题(如香港和越南问题)方面与中国有过争执外,对中国外交的影响力明显减弱。战前影响中国外交的关键国家之一日本,因为战败投降而退出中国外交的重点行列,并成为中国应予处置的对象。中国与周边国家的关系在战后较战前密切,与其他邦交国则维持着正常的国家关系。
经济关系在战后中美关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美国因基本未受战争影响,并得战争之利,已成为世界头号经济大国,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力不言而喻;而中国在战争中受到严重破坏,战后面临着艰巨的复兴重建工作,并寄希望于美国的经济援助和支持。在废除不平等条约体系后,如何建立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正常经济关系并从中获取应有的利益,也是战后中国面对的新问题和新机遇。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战后中美商约谈判广受中外工商界瞩目,因为中美商约谈判是中国与外国废除不平等条约后进行的第一次新商约谈判,其结果不仅将界定中美两国的经济关系,而且将成为中国今后与其他国家签订类似条约的范本与参照,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和对外经济关系都将产生重要的影响。美国对中美商约谈判可谓有备而来,其主旨是:为适应战后美国向全球经济扩张之需要,要求中国完全开放市场,以保证美国商人实现在这个潜在而庞大的市场中的经济利益。因此,美国方面提出的商约草案,内容几乎无所不包,“范围之广,内容之详,为以往美国对外商约所未有”。中国方面经过研究,认为美方要求过高,尤其是美方要求的国民待遇和无条件及无限制的最惠国待遇,将因中美双方经济发展程度之极大差距而只片面地有利于美方,因此而对美方提案持保留意见。但国民党统治在战后受到中共强有力的挑战,执政地位极不稳固,经济形势亦日渐恶化,不得不依赖于美国政治、经济全方位的支持,使其在中美商约谈判中自始至终均处于弱势与不利的地位,难以抵挡美国的压力。为了迫使中方接受其提案,美国还有意无意地将中美商约谈判与美国兑换贷款等经济援助问题相联系,甚至“理直气壮”地认为,蒋介石应为美国的政治经济支持付出这样的代价。国民党深知美方的要价正在于“我所赖于美者急,而美所求于我者缓”,虽然在谈判中有所抗争,并对美方强势态度表示不满,但为了“不致因小失大”,最终也只能被迫作出重大让步。
1946年2月5日,中美双方在重庆开始了商约谈判。谈判以美方提案为基础,中方主动表示:为中美友好全面合作起见,我们已对贵方所有建议均加以最优惠的考虑,并尽可能立即按原有形式接受美方条款。在双方争执最烈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问题上,中方同意给予美方以“除缔约彼方法律另有规定外”之国民待遇,同时表示中国在事实上已采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但为避免舆论反对及他国援例要求,反对将该项条文列入条约,并在反复争执后得到美方的同意。11月4日,《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在南京签字,该约的具体内容多达数十项条款,所涉不仅限于通商航海,而是包括了文化、教育以至宗教等各个方面,从而“为美中两国的关系提供了一个全面的法律框架”。该约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两条:(1)缔约双方国民在彼方领土内居住、旅行、经商、金融、科学、教育、宗教及慈善事业、购置动产、进出口关税等方面,彼此享有国民待遇;(2)缔约双方在进口关税、采矿、内河及沿海行船与通商、购置不动产等方面,彼此享有最惠国待遇。就条文本身的规定而言,中美商约基本上是一个平等的条约,因为其中所有规定对于双方都是平等和互惠的。近代中国订立了许许多多只对缔约一方单方面优惠的不平等条约,因此,中国能和世界头号大国美国订立基本上是平等互惠的商约,对中国仍然具有积极的意义,是近代中国国家地位变化的积极成果。但中美商约订立后,引来国内工商界和舆论几乎是一致的批评,其中关键在于,美国是当时最发达的经济大国,而中国仍是不发达的经济弱国,互惠平等对于中美两国具有完全不同的意义,美国人可以根据该约条文充分享受的优惠,如在华开矿设厂等等,中国人由于经济发展程度所限,根本不可能享受。因此,中美商约只有形式上的平等意义,而这种形式的平等恰恰掩盖了其实质的不平等,所谓平等互惠不过是镜花水月而已。舆论认为:“中国当年的不平等条约中的最惠国条款,是片面的,现在则是双方的,自然是平等的了。但事实上中国的国力太差,于是所有的互惠都变成了单惠。”为了向美国示好,并获得美国进一步的支持,国民党不顾工商界和舆论的强烈反对,在中美商约签订后的一周之内就完成了批准该约的全部法律手续。11月6日,国防最高委员会批准该约。9日,立法院表决通过该约。但是得了便宜的美国人对该条约仍不满意,如指责中国规定所有外籍货轮均不得载货驶往非指定中国口岸,从而因转运而增加了美国进口货物的运输成本,并违背了普遍的国际惯例。美国人希望得到无条件和无限制的自由贸易权利以及国民待遇,因此美国国会迟迟未批准中美商约。直到1948年11月,美国国会才批准该约。30日,中美双方在南京交换了批准书。但此时国民政府在内战中全面失利,已经无力根据中美商约的规定给予并保护美国商人的在华利益。除了中美商约之外,中美两国还在战后签订并交换了一系列条约、协定和换文,由此界定了美国与国民政府之间的特殊关系,并保证美国在中国具有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各方面的绝对优势的特殊地位。
抗战胜利后的中英关系,在一般外交关系之外,最主要的矛盾是香港问题。抗战胜利之时,国民党内曾有借此时机收回香港的议论,为了避免与英国发生冲突,尤其是避免因此而影响与美国的关系,蒋介石对这样的提议十分谨慎。8月24日,他在国防最高委员会解释中国对香港问题的立场是:我们不愿借此派兵接收香港,引起盟邦间误会。关于香港的地位,从前是以中英两国条约为根据,今后亦当依中英两国友好的关系协商而变更,我们的外交方针和国际政策,主张尊重条约,根据法律以及时代要求与实际需要,求得合理的解决。现在全国各租借地均经次第收回,九龙的租借条约自非例外。但是我们亦必循两国外交谈判的途径,以期收回领土,行使主权。同日,宋子文亦致电蒋介石,询问有关香港问题的处理办法,蒋介石表示:“香港问题应与九龙问题分别办理,我方应先提九龙租借地交还问题,对于香港问题,作为附属问题,只要九龙问题能解决,则香港问题自可随之解决也。”但英国不仅根本无意与中国谈九龙问题,更无意谈香港问题,甚至连起码的面子也不给蒋介石。香港本已划入中国战区的受降范围,但日本投降后,英国立即向美国要求由英军接收香港,而曾在香港问题上支持中国的美国,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出尔反尔,竟然也同意香港由英军受降,这使得蒋介石大失颜面。他强烈要求美国信守前令,由中国军队接受香港日军的投降。但美国总统杜鲁门告诉蒋介石:香港受降不过是个军事问题,无关主权,中国应该与英国进行合作。美国的态度使蒋介石被迫再让一步。8月23日,蒋介石电告杜鲁门,提出香港由中国战区统帅委派英军代表进行受降。但即便是对于这种纯为挽回面子的举动,英国人也不以为然。8月29日,蒋介石授权英国第11舰队司令、海军少将哈考脱代表中国战区统帅接收香港及九龙日军之投降,同时,中国陆军新1军第50师于9月8日先于英军进驻香港、九龙地区。9月16日,香港日军举行投降仪式,由英国哈考脱将军接受日军投降,中国代表潘华国将军参加了日军投降仪式。此后,英军进驻香港,新1军移驻九龙,后于11月下旬登轮开赴东北,英国完全恢复了其对香港地区的统治。
抗战胜利之时,在北纬16度线以北越南北部的日军由同盟国划归中国战区受降,中国军队因此而进入越南。同时,作为战前越南宗主国的法国也急于重回越南,恢复其殖民统治。中法关系一度因为越南问题而波折重重。在历史上,越南与中国曾有过长期的密切关系,20世纪20年代以后,越南独立同盟领导人胡志明、越南国民党领导人武鸿卿和越南革命同盟会领导人阮海臣等越南独立运动领导人,均长期在中国从事越南独立活动,越南国民党和革命同盟会的活动还得到国民党的大力支持。反之,法国驻越当局和军队在抗战期间曾与日本合作,1945年3月因日军接管越南而退入中国云南,战后又企图重回越南,为中国当局所不满,不少负责官员对越南独立颇表同情,甚至陆军总部、赴越受降的第一方面军和行政院驻越顾问团亦支持越南独立的主张。日本投降后,胡志明于1945年9月2日在河内宣布越南独立,成立越南民主共和国,与企图恢复对越南殖民统治的法国形成尖锐的矛盾,并希望得到中国的支持。但是,英国为其自身殖民利益坚决支持法国重回越南,并允许法军在越南南部登陆;美苏两国已与法国达成默契,同意法国成为联合国五强之一,不再支持越南的独立。因此,国民党最高当局权衡利害,不希望因为支持越南独立而与法国或进一步与其他大国发生矛盾,从而影响到他们对国民党的态度,最终决定军队赴越只为受降,对越南的内部纷争和越法关系保持中立,不予介入。9月19日,行政院院长宋子文在巴黎会见戴高乐时声明“中国政府不以任何方式反对法国对印度支那所享有的权利”,给法国人吃了一颗定心丸。然而即便如此,急于恢复对越南殖民统治的法国,对于中国军队赴越受降及有关问题仍充满疑虑,中法之间在越南问题上难免发生一定的矛盾。(www.xing528.com)
日本投降后,中国陆军第一方面军陆续开入越南,9月28日,在河内接受驻越南北部日军的投降。同时,行政院组织驻越南顾问团,由外交、军政、财政等部代表组成,负责拟定受降期间的行政命令,并与法方协调接收问题。如何处理越南独立和越法关系是中国驻越军政当局面对的主要问题之一。10月1日,陆军总司令何应钦赴越视察,指示“对于越南现有临时政府之态度,必须审慎,但宜保持友好立场”。此后,外交部代表凌其翰也于10月上旬传达重庆的指示:对于越盟党政权,采取不管立场,惟我国驻军必须切实掌握铁路与港口;我军受降缴械遣回日军工作完毕,即行撤回;对于越南民政机构,不必接管。第一方面军司令卢汉为此指示下属:对法越纠纷严守中立,越军进入我防区即须解除武装,对越党不干涉亦不警戒,对法人生命财产尽力保护。由于中方的谨慎态度,中法双方在越南大体上相安无事。1945年9月,法国军队在英国支持下开入越南南部,为了尽快开入尚由中国军队占据的越南北部,全面恢复对越南的殖民统治,法国在对华关系上作出了若干姿态。1945年8月18日,法国与中国签订《交收广州湾租借地专约》,同意将广州湾租借地提前交还中国。11月,中法两国开始平等新约谈判,并于1946年2月28日签订平等新约和中越关系协定。法国同意交还上海、天津、汉口和广州法租界,放弃在华治外法权以及其他特权;尊重在越华侨的历史传统和习惯性权利(如使用中文等),给予其居住经营等方面的最惠国人民待遇,并享受与法籍居民相同的法律待遇;将海防港划出自由区,中国过境物资运输可不经检查直接通过,并免缴关税和过境税;中国可提前赎回滇越铁路云南段,赎款由清算日本财产中补偿。与此同时,中国同意将在越南北部受降的军队于3月底前全部撤出。对法国而言,放弃在华特权是大势所趋,给予中国在越南一些利益也不过是口惠而实不至,在越华侨不断受到虐待和迫害即为法国不能实行其承诺的例证之一,而中国军队撤出越南,对于法国重新确立其在越南的殖民统治却有实际的重要意义,难怪法国人对此“至可满意”。
中法就越南问题达成协定后,法军接防心切,3月4日即向驻越中国军队要求自6日起在越北海防登陆。驻越中国陆军总部代表、行政院驻越顾问团和驻海防的第53军指挥官等,均以未接到命令为由反对法方要求,拒绝法军登陆。结果,法军竟在6日晨开炮轰击海防码头,遭到中国守军的猛烈还击,法国军舰被击沉1艘,击伤2艘。事件发生后,中法双方都以低调处理。法方表示:“双方利益在树立以后友好关系,应避免事态扩大,以中法友谊为重,地方误会宜解不宜结,不必过于追究。”中国外交部则电令卢汉:“海防事件移向外交途径处理,交防任务仍不变更。”在重庆当局的指令下,驻越中国军队同意交防,法军遂于3月18日开入河内。3月底,行政院驻越顾问团结束在越工作,并自4月上旬起陆续撤离。入越接收的第一方面军各部随后亦陆续登轮开赴东北。实际上,中国入越部队及行政院顾问团一直对越南独立表示同情,对法国企图恢复对越殖民统治不以为然,对中法协定规定中国撤军而由法军接防并不积极。为免节外生枝,4月9日,蒋介石致电卢汉,指示其中法交防“未竣者希饬属即予办竣。我军撤退事,希并督促办理。至于业经交防之我军,法方颇虑其干预地方政治或行政,此层希严饬所属避免,以全国信。"6月上旬,中国入越受降部队全部撤离越南,中国入越受降工作最后结束,中法两国回复正常的国家关系。
在战后中国的周边关系方面,中国首先承认了外蒙古的独立。外蒙问题本为中苏两国之间的悬案,但外蒙“早经成立蒙古人民共和国,所有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均仰苏联之鼻息,且外交与苏联订立互助协定,而军事之实力,则完全操诸苏联之手。此种情况之下,欲其取消蒙古人民共和国,废止苏蒙互助协定,殊非易事。”因此,根据《雅尔塔协定》,中国在中苏条约谈判中,承认了外蒙古独立的现实,并规定了外蒙古以公民投票方式实现独立的途径。1945年9月13日,蒋介石就外蒙独立问题指示外交部长王世杰,对“承认以前之手续应早协商。甲、外蒙投票定期后,由我政府派员往外蒙监察投票;乙、投票手续完后,外蒙政府派代表来渝,与我政府正式订约,然后再由我宣布承认其独立,建立国交,互派使节,以履行我应尽之义务。"1945年10月20日,外蒙古举行决定是否独立的公民投票,凡年满18岁的公民均有权参加,在外蒙古全境共设投票点4251个,采用公开记名签字的方法投票。据公布,在有资格参加投票的494960人中,有487409人参加投票,结果百分之百同意外蒙古独立。由中国内政部次长雷法章率领,有蒙藏委员会、军政部和内政部官员组成的代表团,在外蒙古观察了此次投票过程。其实,谁都知道投票不过是形式,百分之百赞成独立的比例也是事前就可以料想的。在大国强权外交的压迫下,外蒙古独立一事在《雅尔塔协定》之后已经无法由贫弱的中国改变了。11月15日,中国外交部部长王世杰收到蒙古人民共和国总理兼外交部长乔巴山的电文,通告蒙古人民共和国代表会议主席团11月12日关于蒙古独立之决议案及关于蒙古独立之公民投票的结果,以此作为中国政府承认蒙古独立的正式文件。12月10日,国民党第六届中常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承认外蒙古独立。1946年1月5日,国民政府发表公告,根据国防最高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决定承认外蒙古独立。2月间,蒙古人民共和国副总理苏伦札布率代表团访问重庆,完成了中国承认外蒙独立的最后手续,双方并商定建立外交关系,互派公使。
中国的周边国家多为列强在亚洲的殖民地,那里的有识之士一直进行着各种形式的独立运动,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中国的支持。二战后,这些殖民地纷纷独立建国,并与中国建立了正常的国家关系,但也在一些问题,诸如华侨和边界方面有矛盾纠纷。中国一向支持朝鲜的独立运动,朝鲜独立运动的领导人也多在中国活动,并曾在上海成立临时政府。抗战期间,中国曾制定《扶助韩国独立方案》,支持朝鲜在战后脱离日本统治实行独立。但二战结束后,美苏两国分别军事占领朝鲜南北部,中国对朝鲜问题毫无发言权。在南北朝鲜由美苏两国支持,于1948年8月和9月分别建国后,国民政府追随美国,承认了南方建立的大韩民国并与之建立外交关系。中国还与战后独立的周边国家——前美国殖民地菲律宾、前英国殖民地印度和缅甸以及战时一度成为日本同盟国的暹罗(泰国)建立了外交关系,并与菲律宾和暹罗签订了友好条约。但是在菲律宾和暹罗战后出现排华风潮时,国民党态度软弱,处理不力,华侨在这两国的地位并无明显改观。中国与印度的矛盾主要在对西藏的态度以及有关中印边界问题的争执上,虽然中国一直支持印度的独立运动,但独立后的印度政府企图继承英国在西藏的侵略权益,并在中印边界问题上提出种种无理要求,中印两国关系的发展并不顺利。由于菲律宾和韩国当政者同属反共阵营,蒋介石与他们的关系较为密切,1949年7月和8月,蒋介石下野后以国民党总裁身份分别访问菲律宾和韩国,与菲律宾总统季里诺和韩国总统李承晚举行会谈,并发表联合声明,声称“太平洋各国尤其远东各国,今日由于共产主义威胁所遭遇之危机,较世界任何其他部分均为严重”,提出以中、菲、韩为核心建立“亚洲反共联盟”。但国民党统治此时已是日薄西山,不到半年,国民党即失去对大陆的统治,所谓“亚洲反共联盟”亦胎死腹中。
日本是中国的重要邻国,由于其战败投降,日本在战后中国外交中已不复往日地位。战后中国的对日政策循蒋介石之“以德报怨”方针,对日本“不采取报复手段”,“基本原则仍为宽大”,因此而于中国的国家利益不无损失。国民党当局追随美国,没有要求废除作为日本军国主义祸首的天皇制,反而支持保留天皇制度;中国本拟派荣誉第2师(第67师)参加对日军事占领,后又因内战爆发及美国对日占领政策的变化而未派出;中国也没有在处置琉球群岛的地位问题上采取积极行动。中国派出立法院外交委员会委员长梅汝璈为审判官、上海特区法院首席检察官向哲浚为检察官,参加了在东京举行的对日本甲级战犯的审判,并在审判中据理力争,严词驳斥对战犯宽大处理的论调,最终将以东条英机为首,包括南京大屠杀祸首松井石根在内的日本甲级战犯送上了断头台。中国还派出以顾维钧兼任团长的驻远东委员会代表团和以朱世明任团长的驻盟国对日管制委员会代表团,参加这两个委员会的工作,推动战后日本的非军事化和民主化进程。但由于中国的实力所限,中国代表团并不能参与并决定对日处理的重要决策,在许多方面只能追随美国,实际成为美国对日政策的附庸。
中国在要求日本进行战争赔偿方面作出了积极的努力,但未达预期成果。日本对中国长达14年的侵略战争,给中国造成了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还在1944年筹备成立联合国的敦巴顿橡树园会议期间,国民政府即指示出席代表:鉴于中日战争时间之长久及日本对华经济破坏之深刻,日本当按其实际支付能力,对我支付相当数量之赔偿,以抵补中国战时之一般损失;除金钱支付外,可以实物支付,如军需工业所余之机械与原料以及船舶。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成立了行政院赔偿委员会,负责对日赔偿的调查、处理等项工作。1946年底,中国向远东委员会提交《责令日本赔偿损失之说帖》,强调中国所受日本侵略战争之损害最为惨重,中国在日本赔偿总额内至少应占40%的份额,并有优先取得权。但由于与赔偿问题有关的各国利益不同,各有主张,争执不下,都强调应增加本国获得赔偿的比例,以致各国提出的赔偿比例相加超过100%,因此,在这个问题上始终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实际主导战后对日处理的美国,因为战后国际环境的变化,对日政策从处理敌国变为扶植盟国,对日本的赔偿要求也相应从多赔转为少赔以至不赔。结果,受日本侵略损害最大的中国完全没有得到应有的赔偿,除了合法没收中国境内的日本公私产业外,中国只得到了价值2500余万美元先期拆迁的日本兵工厂的设备和24艘2万余吨位的日本旧军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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