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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西北与浙西南地区客家源流新探

时间:2023-08-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迁入赣西北和浙西南山区的客家移民,均被称之为“棚民”,故而,这里一并加以讨论。如前所述,清代的客家棚民,是在“三藩之乱”造成当地人口的大量耗减和劳动力严重短缺的这一大背景下,而陆续迁入赣西北和浙西南山区的。进入赣西北和浙西南地区的客家棚民,也是在这一背景之下而展开其在当地的入籍及本化过程的。雍正元年,在赣西北棚民人口比较集中的袁州府万载县和宁州铜鼓营,先后发生温上贵和黄本习领导的两起民变事件。

赣西北与浙西南地区客家源流新探

迁入赣西北和浙西南山区的客家移民,均被称之为“棚民”,故而,这里一并加以讨论。

如前所述,清代的客家棚民,是在“三藩之乱”造成当地人口的大量耗减和劳动力严重短缺的这一大背景下,而陆续迁入赣西北和浙西南山区的。不过,相对于浙西南山区而言,客家棚民之进入赣西北地区,其过程则更加复杂。由于明代后期进入赣西北一带的客家棚民在明末清初曾一度卷入各种政治势力的角逐之中,并由此而引发与当地土著的矛盾和冲突,故而,入清以后,在政府的支持之下,当地土著曾开展对棚民的大规模驱逐活动。在这以后,尽管由于劳动力的缺乏而不得不招徕棚民;但是,在袁州府所属的宜春和分宜等县,由于有着“流民断不可复招”[135]的规定,从而给客家移民的进入设置了巨大的障碍。正因为如此,清代进入赣西北一带的闽粤客家移民,不仅数量有限,而且其分布范围主要集中在赣西北西侧与湖南接壤的山区或丘陵地带。

客家移民在进入赣西北和浙南山区之后,大多从当地山主那里租赁山场,从事开垦。由于他们大多在租种的山场附近搭棚居住,故而被当地的土著称为“棚民”。不过,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棚民”这一称谓,并非专指客家移民,而是泛指清代遍布于南方各省的流寓耕山者。按照当时人的看法,“江西、浙江、福建三省各山县内,向有民人搭棚居住,种麻种菁,开炉煽铁,造纸做菇为业,谓之棚民”[136]。稍后,随着广东、湖南、安徽、江苏、河南、陕西和四川等省山区流民运动的展开,“棚民”这一称谓亦随之而泛化为对上述山区流寓种山者的一种统称。

历史上国家政权对于农民的人身控制,主要是通过对户籍和土地的管理而实现的。而棚民作为一个流动性极强的群体,在迁入地既无户籍又无土地,故而,国家政权对他们的控制也最为薄弱。康熙末至雍正初,随着棚民人口的大量增加,不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当局,都开始关注起这个不断膨胀的群体。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棚民入籍问题开始被提上议事日程。进入赣西北和浙西南地区的客家棚民,也是在这一背景之下而展开其在当地的入籍及本化过程的。

雍正元年(1723),在赣西北棚民人口比较集中的袁州府万载县和宁州铜鼓营(今江西铜鼓县),先后发生温上贵和黄本习领导的两起民变事件。江西地方当局经调查得知,这两次民变事件的组织者和参与者,都是来自“闽广等处”的棚民,他们“向来附居江西荒山,搭棚垦种靛、烟,名为棚民,良匪杂处”[137]。这两次棚民事变的相继发生,使清朝的统治者对棚民问题十分忧虑。雍正在饬令江西地方当局派兵弹压的同时,还要求各级官员就棚民问题展开调查,并提出应对之策。一时间,两江总督查弼纳、闽浙总督觉罗满保以及户部尚书张廷玉等人,都有专折奏报棚民问题。据《八旗通志·查弼纳传》记载:

查弼纳……(康熙)六十一年(1722)十一月,授江南江西总督……雍正元年,有流匪温上贵结江西棚民,籍闭籴为名,树旗谋掠。万载知县施昭庭、新昌知县李玥调集乡勇,击杀三百余人,擒温上贵等十数人……鞠得温上贵为台湾逆匪朱一贵遗党,与数十人并伏诛。于是大学士白潢、尚书张廷玉,并陈奏安戢棚民之策。得旨,下查弼纳详议。寻言江西界连湖广、广东诸省,地旷山深,土人无力开垦,率多招徕流民,搭棚居住,种艺麻靛,名曰棚民。但安业日久,驱令回籍恐另生事端,应编入保甲。千户以上,添驻官弁稽查……以后续到流移,不得容隐。辨其有膂力可用及读书向学之士,准一体入籍应试。[138]

同书《觉罗满保传》亦云:

觉罗满保……满洲正黄旗人……雍正元年(1723)……先是(福建)上杭奸民温上贵往台湾从朱一贵,得副元帅札副及木刻伪币,乃还上杭,将煽其乡人从贼。闻朱一贵伏诛,遂窜江西,潜结棚匪数百人谋掠……于是大学士白潢、尚书张廷玉各条奏禁棚匪策,敕所在督抚详议。满保疏言:闽浙两省棚民,以种麻种菁种烟、造纸、烧炭、煽铁等项为业,奸民不一,令地邻出保结伍,棚长连环互结,若有为匪不法事、踪迹可疑人而弗首报者,依律连坐,则不敢容隐。州县官于农隐时遍履各棚稽查,如始勤终怠,约束不严,即刻罢之。浙江之鄞县、奉化等二十七县、福建之闽县、龙岩等四十州县,皆有棚民,宜如沿海州县例,于通省内拣选才守兼优之员,题请调补,则治法与治人咸收寔效矣。[139]

应该说,作为封疆大吏的查弼纳和觉罗满保两人,对江西和浙江等地棚民问题的了解,还是比较准确的。在他们看来,棚民是一个外出谋生的群体,尽管其中“奸民不一”,但是绝不能用“驱令回籍”这种简单的办法来处理。当务之急,是通过“保甲”,将棚民人口“编册”,或者是通过“出保结伍”、“连环互结”等办法,将棚民纳入当地的社会控制体系。雍正二年二月,户部尚书张廷玉所提出的解决棚民问题的一揽子计划,就是在吸收了查弼纳和觉罗满保等人意见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张廷玉的计划,集中体现在他的《请定安辑棚民之法疏》中,兹将其主要内容,引录如下:

(棚民)安插既久,其素不为匪者,则编入烟户册籍之内;其居住未久,而踪迹莫定者,令取具五家连环保法,以杜日后事端。皆于编查保甲时一体稽核,毋许遗漏。再,棚民聚处日久,人数渐多,其中不无膂力技勇之人与读书向学、稍知礼义者,亦令该州县查明,申详上司,分别考验录用,卑与彼地人民同霑圣朝之化。[140]

以张廷玉的上述建议为基础,雍正三年(1725),清政府正式制定了处理江西和浙江等地棚民问题的具体办法。其主要内容有如下:

见在各县棚户,请依保甲之例,每年按户编册。责成山主、地主并保长、甲长出结送该州县,该州县据册稽查。有情愿编入土著者,准其入籍。有邑中多至数百户及千户以上者,添拨弁兵防守。棚民有窝匪奸盗等情,地方官及保甲长失察徇庇者,分别惩治。编册之后,续到流移,不得容留。有欲回本籍者,准其回籍。棚民有膂力可用及读书问学者,入籍二十年,准其应试,于额外酌量取进。[141]

显而易见,清政府处理棚民问题的基本措施,乃以张廷玉的上述建议为蓝本。这些措施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点:其一,将棚民照保甲之例,每年按户编册,责成山主、地主以及保、甲长出结,送该县稽查,有情愿入籍者,准其入籍;其二,在棚民人口众多的州县,添加兵勇,以备不测;其三,编册之后,续到流移,不得容留;其四,棚民入籍20年后,可以像土著居民一样,参加科举考试,其名额另外划拨。

这个以清代保甲法为核心内容的安置办法,为后来各地的棚民安置工作提供了政策框架。雍正四年,清政府将“有情愿入籍者,准其入籍”一款,改为“已置有产业并愿入籍者”,准其入籍,作为“棚民保甲法”正式颁行,成为解决棚民户籍问题的基本依据。[142]

然而,由于各地的情况不尽相同,故而,在具体的处理过程中,各地所采取的具体措施也各有侧重。在浙西南一带,棚民长期来大规模的垦山活动,造成了严重的水土流失,使得当地的整个生态环境面临严重的威胁。道光《丽水县志》就有记载说:“处州十邑之水,除庆元半入闽江,景宁半入青田,径入瓯海,余皆汇于丽邑……近岁诸山经棚民垦辟,土质疏松,蛟水骤发,挟以壅溪,患且有甚于昔。”[143]正因为如此,这里的安置工作把棚民的入籍与限期退山结合起来,并把退山作为棚民入籍的先决条件。乾隆二十四年(1759),政府就浙江境内的棚民入籍问题作出如下明确的规定:

浙江省有棚民开山过多,以致沙淤土壅,有碍水道田庐,亟应查禁。惟据称浮居未定者尚易驱逐,年久难迁者,亦须安插编查,当分别去留。[144]

嘉庆六年(1801),浙江巡抚阮元在此基础上,再立“棚民保甲法”,制止浙西南山区的棚民继续开山垦殖,其主要内容如下[145]

其一,已经迁入的棚民免其驱逐,编造保甲,就地入籍。

其二,清查之后,外省棚民仍有在保甲之外引类呼朋,来浙种山者,即行查究治罪。

其三,棚民所租山场,如有已满年限者,山主必须收回。

其四,嘉庆七年以后,仍有贪利而向棚民出租山场者,严治其罪。

其五,未满年限的山场,酌量给钱收赎,或者著令改种对水土破坏不大的靛菁、番薯和茶叶等经济作物。

阮氏的这一措施,为浙西南山区的棚民入籍奠定了基础。但是,在刚开始的一段时间里,这一措施并未取得阻止棚民开山种植的效果。经过十多年的引导和安置,到嘉庆二十年,政府在浙西南山区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清查,并将清查的结果上报户部。户部讨论的结果是:

浙江省棚民,核其租种已逾二十年者,现有田产、庐墓者,娶有妻室得,即令入籍。其年未久,业已置产缔姻,俟扣满年限,亦准其呈明入籍。若前未置产缔姻,租种山场尚未年满,及租票内并未注有年份者,应暂为安插。所限未满者,俟年满饬退,未注年份者,酌定五年饬退,俱不准再种芭芦,致碍农业水利……此次清厘后,不准再有增添。如本地民人将公共山场,不告知合业之人,私招异籍民人搭棚开垦者,招租之人照子孙盗卖祀产例,承租之人照强占官民山场律治罪。[146]

次年,清政府重申:“其原编中户棚民之外,不许再添一户。”[147]伴随着这一系列政策的出台,浙西南一带的棚民,开始了定居入籍和本土化的过程。

与浙西南地区相比,赣西北地区的棚民入籍过程则要曲折得多。

早在雍正二年(1724),当张廷玉解决棚民问题的一揽子计划提出之后,江西的地方当局就开始着手处理其境内的棚民问题。这年三月,江西巡抚裴率度在一份奏折中指出:

查诸臣条议,编甲之法大概相同,但编甲之中不无变通。臣身任地方,细访情形,各有不同。(棚民)有入籍年久,现在纳粮者;有入籍未久,去留未定者;有远在山箐,星散各居者;有土民雇其佣工,地方招其垦田者;有山主利其力作,曲为隐庇者。或种靛、麻,或种茶、烟,或佃耕、做纸,统名之曰棚民。要在因地制宜,顺情立法。地方官得人,方才有益。[148]

雍正在接到奏折之后,作了这样的批语:

将诸臣条奏发来,原为尔等地方大吏洞悉利弊,故令尔等详议也。务须细加访察,必透彻事之始终情节,再加以详慎筹画,方于事有益。不可以一二属员之语为凭,忽于整理而贻害于后日也。[149]

显而易见,作为江西巡抚的裴率度,他在奏折中所着意强调的是各地棚民问题的特殊性。而雍正“不可以一二属员之语为凭”的批语,也为江西地方当局采取特殊的政策来处理棚民问题预留了空间。

这年六月,裴率度再次就江西境内的棚民入籍问题上奏雍正:

伏思棚民一事,臣因屡奏谕旨,愈求详慎,惟恐地方官编查不力,叠次告诫,已经彻底查明,除九江、南康抚州建昌四府无棚民外,九府共计一万五千余户,俱逐一分析,编甲造册,料理齐备,地方宁谧。[150]

三个月之后,裴氏再次在奏折中声称:

棚民编甲既定,稽查肃清,现在地方宁谧,人民安堵。至土著之户,亦遵通饬。清编统归,岁底汇册造报。[151]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裴氏在奏折中所陈述的事项,并非江西全境的实际情况。至少,在赣西北一带,由于土著人数的强烈反弹,政府对棚民的“编甲造册”工作曾一波三折。至于“棚民编甲既定……现在地方宁谧,人民安堵”等语,与赣西北地区的实际情形,则更是相差甚远。(www.xing528.com)

从现有的资料来看,在雍正初年清政府处理棚民问题的相关办法出台之后,赣西北宁州一带的棚民,就开始自下而上地要求入籍。光绪年间编修的《华国堂志》,在序言中就有这样一段文字:

溯我都自雍正三年呈请入籍,州宪刘详明各大宪,旋沐奏奉谕旨,准立怀远四都八图八十甲,与土著一体纳粮考试。由是图籍定而赋税有经,版册登而考试无阻,我都人士固辟我丕之基矣。[152]

“华国堂”是由宁州境内的“怀远人”(即棚民)所创办的一个纳粮组织,《华国堂志》则是该组织所编修的一部民间文献。从前引该书的序言中不断发现,宁州一带棚民的入籍,是从雍正三年(1725)正式开始的。收录在该书中的《递抚院呈》,则是宁州棚民递交给江西巡抚的要求入籍的呈文,内中写道:

具呈人黄克章、刘正思、谢际云、张鸣冈等,为遵例陈情按粮入籍,以广皇恩,以全大典事:

窃思天下四海,莫非皇王土也;中国万姓,尽属圣朝人民。是以兵籍、客籍,原同一籍;苗生、徭生,总无二视。故凡各郡子弟,置有田粮、庐墓、经住二十年者,俱准入籍考试。况沐圣天子德政维新,定例作养,博施济众,一道同风之雅化者哉!

慨自宁邑兵燹以后,田荒粮缺,土广人稀。业蒙前任州主奉徼招徕开垦,以致蚁等祖父弃闽粤而来修水,抛南赣而适乐郊。由是替州中辟草而披榛,为土著养生而供赋。及后置产买业,钱粮不下二千;串名设户,立名已上三百。生于斯,长于斯,桑梓之邦,既绝往来;庐于斯,墓于斯,婚冠之联,无分土客。历年久,生齿繁,略计壮幼,万有余丁;受皇产,蒙洪恩,约训子弟,悉皆朴厚。但入户以籍为定,而籍贯以粮为据。按粮编都立图,入籍承丁当差,庶不负圣天子惠养元元之意也。蚁等遵例禀州蒙批,详明在府。伏乞宪天恩同日月,德并乾坤,普同仁于一体,视中国如一家,施父母之慈心,广皇恩之浩荡,准予按粮入籍,庶俾枯朽齐荣,永颂甘棠,德垂不朽。

在这份呈文的后面,还附有江西布政司、南昌府知府和江西巡抚的三份批文。其中,江西布政司的批文如下:

客户开垦久居,自宜按粮入籍,与齐民等。既据该州准详郡守,候府文到,酌夺可耳,速归安业。

而江西巡抚的批文则是:

闽广之人入籍多年,置有田地庐墓,安分守法,即与土著无异,自应一律当差。仰州遵照出示晓谕。

然而,棚民的入籍要求,却遭到了土著社会的强烈反对。雍正二年(1724)二月,就在棚民由下而上,运动官府,积极要求入籍的同时,宁州的土著也在层层动员,并向有关当局递交诉状,反对棚民入籍。保存在《华国堂志》中的一份题名为《土著呈里递流状》的诉文,就是宁州土著反对棚民入籍的宣言书。内中写道:

具呈人宁州八都里递陈兴隆、张元兴、徐三凤、周旺生等,为逆谋乱籍、激窜良民事:

窃惟国家定制,原有疆界之殊;成例宜颁,首严紊籍之禁。宁邑不幸,近遭闽广群凶渐次逃流入宁。其初不过觅食流寓,挖山种土,并非招徕补绝。后则炎炎势炽,凶狠绝伦。屡任州主,目击横暴,于其置有田者相循老客旧规,于坊图外立图完赋,有粮无籍。为非即解回籍,彼若安分自守,土著亦无异视。讵意养虎贻患,背恩反噬。不惟强行劫掠乡村,累官累民,反敢窥宁版籍,群思狡窜,酿成祸端。前此间有一二暗中摸索,诡插丁粮,蚁等呈明公、呈前主,厘剔在案。旧自刘主到任,护庇客民,疏视赤子,以至异党得意,歃血敛金,于旧八月纷然呈请入籍。州批汇宪夺,随详府主,请许入籍承丁,取名新都,编图立甲,子弟一体考试。率意坦祥,分图分甲,紊乱版籍,为州祸烈。

土著在这份诉状中,不仅坚决反对棚民入籍,而且还将矛头直指宁州知州刘世豪,抨击他“护庇客民”、“紊乱版籍”。江西当局在接到这份诉状之后,先后由巡抚院和布政司作出批示。巡抚院的批文是:“编查棚民,原系清理地方,永远安靖之计。土著流寓,各有分别,不必挂虑。”而布政使司的批文则是:“奉旨编辑棚民,抚绥异籍,专为清理地方,为汝土著起见。何得因此讹传,远来呈控?”

除递交诉状,反对棚民入籍之外,雍正二年(1724)四月,宁州土著还通过发动大规模的罢考来向地方当局施力。收录在《华国堂志》中的《宁州儒学报文》,可谓是土著生员罢考的一份声明。在这份声明中,土著将当地棚民一律视为“异贼”“异党”或“异民”,声称“只恨铅刀无利,不能尽歼丑类”,双方已然是不共戴天之仇。在土著看来,棚民“轻弃故业,已忘父母之恩”,是为不孝;“图谋不轨,更悖圣恩之德”(指此前的温上贵事件),是为不忠。对于这些“忠孝尽绝”的棚民,现在居然允许他们入籍,当地土著“岂甘薰莸一器,同隶图册,共厕宫墙”?

然而,无论土著社会如何反对,棚民的入籍已是大势所趋。雍正三年,在地方土著社会一浪高过一浪的反对声中,宁州的棚民完成了棚籍登记的工作,开始了入籍定居的过程。据同治《义宁州志》记载:“怀远都四都八图,雍正三年添设。宁州从前流寓俱归客户,后生齿日繁,闽广诸省之人复扶携负耒而至,于时安辑棚民,耕山者概编保甲,有产者另立都图,以怀远为名,其秀者令与考试。”[153]道光《义宁州志》的记载则更为详细:“宁州从前流寓俱客户,是以创置田产,有粮无丁。迨自康熙三十年(1691)后,国家生齿日繁,闽广诸省之人散处各方。义宁地广人稀,因而诸省之人扶老携幼,负耒而至。缘旷土之租甚轻,久荒之地极沃,而无产之人得土耕种,其力倍勤,故不数年家给人足,买田置产……至雍正元年,有匪类蠢动,彼此响应,于是万载县有温上贵之忧,宁州有黄本习之警。虽旋就诛戮,而根荄滋蔓,当事者患之,复为善后之图。荷蒙皇上谨如天之仁,特允臣工安置棚民之请,耕山者概编保甲,有产者另立都图,以怀远为名,隐寓招携之意,其秀者令为义学课习,五年后俱得一体考试,卷面令注‘怀远’字样。其居宁最久之老客户,原有庐墓、田产、姻娅、亲族之可征,迥与客民不同,又援例改客为土,不在此例。”[154]由此看来,宁州境内棚民的入籍,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况:迁入年代久远的棚民,由于有“庐墓、田产、姻娅、亲族之可征”,故而“改客为土”,直接被编入土著;迁入年代未久,但已有一定的财产积累者,被编入棚籍;没有财产的棚民,只能编入保甲,待到有一定的财产之后,才能重新编入棚籍。到雍正四年,宁州境内被编入籍的棚民共1320 丁,实际总人口在1 万以上。

根据“耕山者概编保甲,有产者另立都图”的原则,宁州境内被编入土著的棚民,数量极其有限,大部分的棚民最后都被编入“棚籍”之中。根据规定,被编入“棚籍”的棚民及其后裔,只能在远离村舍的山中,就所耕之地搭棚居住,自成村落,而不得与土著居民杂处。

地处宁州东侧的奉新县,其境内的棚民入籍过程大致与宁州类似,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却更为复杂。雍正十三年(1735),“奉新县知县赵知希查看棚民王、刘、徐,皆闽、广、南赣人也,凿耕奉新地方盖有年矣。缘俾县例有土著客异之殊视,是以各棚民等虽置有奉邑田产,在粮多者,犹得以寄户于图甲册尾,而粮少者并不得自立的户,少有更置,即起物议,相沿至今”。后经查实,县令请求“援照邻邑宁(州)、武(宁)等州县棚民另立图甲之例,准其另立图甲,名曰归德。佥点粮多大户为滚首,依限输纳,既免土著之纷争,尤省差催之滋扰,并可令各棚民自查户口,稽查匪类,急公请地,均属有益”。在得准之后,该县遂设“归德乡”,“辖散居奉化、进城、新兴、新安四乡”之棚民。[155]此前,奉新县全境共设有十二乡,归德乡及其所辖棚民在当地遂被称为“十三乡”。从此,在奉新县,客家移民及其后裔遂有了一个新的名称“归德人”。[156]

袁州府万载县的棚民,其入籍过程大致与奉新相同。所不同的是,万载县的棚民被编入“怀旧乡”,入籍的棚民被称为“附图客籍”。[157]

编入“棚籍”的棚民,尽管在形式上与土著无异,但是在日常的社会生活方面,却无法取得与土著同等的待遇。在赣西北的一些州、县,棚籍还往往成为地方贪官污吏敲诈勒索的对象。前文提到的宁州,乾隆五年(1740),有个叫俞胡子的管仓,就勾结州内承办人,对境内怀远都的棚民,采用大斛量谷和大戥称银的办法,进行种种敲诈。嘉庆年间,当地的图差和书办等,又公然违禁,在政府规定的各种赋税之外,又添加了所谓“水脚银”、“补平银”、“挂牌银”、“当年费”、“班头费”、“年节费”、“通书费”、“伙食费”和“脚价费”等数十种额外负担,对棚民百姓肆意盘剥。道光末年,每石米仓规定只要缴纳7 吊500 文,但落实到怀远都各户时,却增加到15 吊乃至16吊。也就是说,怀远都人完粮折价竟是当地土著的两倍。[158]

编入棚籍的怀远都人,不仅受到地方贪官污吏的盘剥,而且在法律上也受到种种歧视。道光三十年(1850),怀远籍绅士曾咏春、李林等人,激于对地方图差大肆盘剥怀远人的义愤,联名到州衙告状,要求处置图差。但是,出于对怀远人的歧视,州衙不仅不准,而且认定曾咏春等人是诬告,并声言如果再告,必将以“率渎违征”治罪。曾咏春等人不服,随即控至南昌府,又不准,再分别上诉至按察司和布政司,最后一直上诉至巡抚院。结果不仅没有告准,反而以“漕棍主唆”和“紊乱桠交”罪名,被知州革去功名顶戴。[159]

至于子弟进入官学就读以及参加科举考试,棚籍与土著更是有霄壤之别。最初,清政府在规划江西棚民的入籍时,对棚民子弟的考试资格作过这样的硬性规定:棚民入籍以后,其子弟“于义学课习,五年后得一体考试,卷面令注‘棚童’字样”[160]。由于棚民大多居住在深山僻远之处,交通闭塞,很难就近进入“义学”读书,故而,这样的规定,对大多数的棚民子弟而言,无疑是变相地取消了他们的考试资格。一些地方学政,也看到了其中的弊端,故而,请求放宽限制:

棚民子弟读书愈众,现今文武童生合例者,万载县已及七百多名,宁州、武宁、新昌等县,多以百计,少亦不下数十名。再越数年,今之尚未符例者,又复踵起;今之尚未报名者,闻风踵至。日见其多,蒸蒸蔚起矣。惟是,曾入义学读书,十不能一二。盖缘棚民多居山僻,距城窎远,欲赴义学,未免艰难。倘限于定例,不准应试,则阻其上进之门。即自今伊始入义学,犹须尚待五义,少者已壮,长者已老,锐志蹉跎,亦堪惋惜。宜请概准与试,以广皇仁。[161]

雍正九年(1731),礼部对江西棚民的考试问题作出新的规定,取消了入义学五年的先决条件,但同时又附加了“入籍在二十年以上,有田庐、坟墓者”等条件。[162]尽管如此,棚民子弟的科举考试权,还是得到了基本的落实。

在落实了科举考试权之后,棚民与土著之间围绕着学额问题,又产生了新的矛盾。众所周知,清代府、州、县学每年录取生员的数量都有定额,即所谓的“学额”。棚民入籍,并在入籍地参加考试,势必要占取有限的学额,从而构成对当地土著利益的直接影响。正因为如此,棚民与土著之间,围绕着学额问题,曾展开了长期的争夺。

早在雍正二年,清政府在规划棚民的入籍问题时,就曾对江西棚籍的学额作过明确的规定。据《清会典则例》记载:

(雍正二年上谕)江西棚民近年读书愈众,令地方官按入籍二十年以上,有田粮、庐墓者,随所在各州县考试。童生满五十以上,额外取进一名,百人以上二名,二百人以上三名,最多以四名为率。如不足五十人,令与本籍童生凭文考取。[163]

雍正九年,清政府再次就江西棚民的学额问题作出明文规定:

(雍正九年)定江西棚民入学之制。凡江西棚民内文武童生,入籍在二十年以上,有田庐、坟墓者,准其在各居住之州县一体考试。其入学额数,五十名取进一名,百名取进二名,二百名取进三名,其最多亦以四名为率。其不满五十名者,仍与土籍童生一体凭文考取。[164]

乾隆《义宁州志》的记载与此大同小异:棚民子弟于“义学课习,五年后得一体考试,卷面令注‘棚童’字样,每童生五十名进取一名,百名以上取二名,二百名以上取三名,其最多统以四名为率”[165]

然而,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对棚童学额的这样硬性规定,越来越严重地限制了棚民子弟读书进取之途。正因为如此,武宁等县的棚民,遂开始想方设法,力图突破这种限制,以获得更多的学额。在当地土著看来,棚童学额的增加,就意味着土著学额的减少。故而,他们强烈予以反对。在土著看来,“武宁儒童现在应考者不下八九百人,入学定额八名。(棚民)若入籍年久,遂可改为本籍。现在棚民有一万三千之多,将来人人效尤,呼朋引类,蕞尔有限之额,尽归冒籍,额外另取之例,渐成具文”。结果,土著的意见,得到地方政府的认可:“乾隆十九年,知县邹应元据绅士呈详,蒙上宪念武额隘,不堪搀挤,而异民本有棚籍可考,应令……悉归棚籍考试,檄示永为定例。”[166]棚民的努力以失败而告终。

乾隆二十八年(1763),由于应试棚民数量的减少,赣西北的宁州、武宁、靖安、奉新、宜春和万载等州县的棚童,“改归土著考试”。[167]据《清朝文献通考》记载:

(乾隆)二十八年,定江西棚民之学悉归土籍之例。先是雍正九年定棚民别额取进之例,至是议准归土籍考试,毋庸另立棚籍,以杜冒占。[168]

经过这次改变,赣西北一带的土客矛盾再度激化起来。尤其是在万载县,由于棚民数量众多,土客矛盾更加尖锐。为了缓和土客双方在学额问题上的矛盾,政府决定扩大入学的名额,“文童加额四名,武童加额一名”,[169]按童生成绩录取,不分棚籍土籍。然而,由于棚籍童生的成绩往往高于土籍童生,故而录取时往往超过原定的四名限额,从而再次引起土著的不满。最后,礼部经过讨论,还是决定土棚份额,将增加的文童四名、武童一名,作为棚童录取的定额。

在这以后,棚民与土著围绕着科举考试权和学额而展开的争夺虽有所缓和,但是,双方的矛盾与冲突却并没有从根本上消除。直到20世纪20年代后期,毛泽东在《井冈山的斗争》一文中还指出:“(湘赣)边界各县还有一件特别的事,就是土客籍的界限。土著籍的本地人和数百年前从北方移来的客籍之间存在着很大的界限,历史上的仇怨非常深,有时发生很激烈的斗争。这种客籍人从闽粤边地,沿湘、赣两省边界,直到鄂南,大概有几百万。客籍占领山地,为占领平地的土籍人所压迫,素无政治权力。”[170]可见,清政府设置棚籍所留下来的社会问题,其影响是何等的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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