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乡和村庄建设规划管理的行政主体
(1)行政主体。
1)乡、镇人民政府。
2)城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2)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村建设项目的申请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没有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许可权限。
乡、镇人民政府是直接管辖乡、村庄的政府机构,《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就具有乡规划、村庄规划实施的行政责任和主动权,以及负责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的规划依据,同时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农用地保护,以及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乡村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情况十分了解。
(3)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城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行使行政许可权限。(www.xing528.com)
除《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可以核发镇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使部分规划许可职权外,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都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使规划许可的行政职权。
必须在乡规划、村庄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行使规划许可权限,依法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如果是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然后才能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乡村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
2.乡和村庄建设规划管理的程序
乡和村庄建设规划管理的程序如图10-4所示。
图10-4 乡和村庄建设规划管理程序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的主要程序为申请程序——核定程序——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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