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地
理顺现有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职能,提出自然保护地设立、晋(降)级、调整和退出规则,制定自然保护地政策、制度和标准规范,实行全过程统一管理。建立统一调查监测体系,建设智慧自然保护地,制定以生态资产和生态服务价值为核心的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和办法。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新的自然保护地类型。
2.分级行使自然保护地管理职责
结合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构建自然保护地分级管理体制。按照生态系统重要程度,将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分为中央直接管理、中央地方共同管理和地方管理3类,实行分级设立、分级管理。中央直接管理和中央地方共同管理的自然保护地由国家批准设立;地方管理的自然保护地由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管理主体由省级政府确定。探索公益治理、社区治理、共同治理等保护方式。
3.合理调整自然保护地范围并勘界立标
制定自然保护地范围和区划调整办法,依规开展调整工作。制定自然保护地边界勘定方案、确认程序和标识系统,开展自然保护地勘界定标并建立矢量数据库,与生态保护红线衔接,在重要地段、重要部位设立界桩和标识牌。确因技术原因引起的数据、图件与现地不符等问题可以按管理程序一次性纠正。(www.xing528.com)
4.推进自然资源资产确权登记
进一步完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每个自然保护地作为独立的登记单元,清晰界定区域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划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使用权的边界,明确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种类、面积和权属性质,逐步落实自然保护地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代行主体与权利内容,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实行协议管理。
5.实行自然保护地差别化管控
根据各类自然保护地功能定位,既严格保护又便于基层操作,合理分区,实行差别化管控。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实行分区管控,原则上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内限制人为活动。自然公园原则上按一般控制区管理,限制人为活动。结合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分类分区制定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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