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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规划新政策要点:城乡规划原理

时间:2023-08-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历年真题1.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分类推进乡村发展,其类型为( )。村庄规划范围为村域全部国土空间,可以一个或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编制。暂时没有条件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在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作为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

乡村规划新政策要点:城乡规划原理

1.《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要点

(1)重大意义。

1)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基础。

农业国民经济的基础,农村经济是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振兴,产业兴旺是重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实现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发展,有利于推动农业从增产导向转向提质导向,增强我国农业创新力和竞争力,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奠定坚实基础。

2)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建设美丽中国的关键举措。

农业是生态产品的重要供给者,乡村是生态涵养的主体区,生态是乡村最大的发展优势。乡村振兴,生态宜居是关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加快推行乡村绿色发展方式,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有利于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乡村发展新格局,实现百姓富、生态美的统一。

3)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有效途径。

中华文明根植于农耕文化,乡村是中华文明的基本载体。乡村振兴,乡风文明是保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挖掘农耕文化蕴含的优秀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结合时代要求在保护传承的基础上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有利于在新时代焕发出乡风文明的新气象,进一步丰富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4)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健全现代社会治理格局的固本之策。

社会治理的基础在基层,薄弱环节在乡村。 乡村振兴,治理有效是基础。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确保广大农民安居乐业、农村社会安定有序,有利于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现代社会治理格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5)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必然选择。

农业强不强、农村美不美、农民富不富,关乎亿万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关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局。乡村振兴,生活富裕是根本。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不断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全面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增进农民福祉,让亿万农民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汇聚起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磅礴力量。

(2)分类推进乡村发展。

类型为:集聚提升类村庄,城郊融合类村庄,特色保护类村庄,搬迁撤并类村庄。

历年真题

1.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分类推进乡村发展,其类型为( )。[2020-69]

A.保留提升类村庄、城郊融合类村庄、特色保护类村庄、搬迁撤并类村庄

B.保留提升类村庄、城郊融合类村庄、特色保护类村庄、搬迁合并类村庄

C.集聚提升类村庄、城郊融合类村庄、特色保护类村庄、搬迁撤并类村庄

D.集聚提升类村庄、城郊合并类村庄、特色保护类村庄、搬迁撤并类村庄

【答案】 C

【解析】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分类推进乡村发展,其类型为:集聚提升类村庄,城郊融合类村庄,特色保护类村庄,搬迁撤并类村庄。

2.根据《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下列关于乡村振兴目标的表述,不准确的是( )。[2019-63]

A.产业兴旺是重点 B.生态宜居是关键

C.乡风文明是保障 D.生活温饱是根本

【答案】 D

【解析】 《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明确:乡村振兴,产业兴旺是重点,生态宜居是关键,乡风文明是保障,生活富裕是根本。

3.党的十九大报告对乡村振兴提出的总要求包括( )。[2018-97]

A.产业兴旺 B.生活富裕

C.村容整洁 D.治理有效

E.生态宜居

【答案】 ABDE

【解析】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要点

(1)总体要求。

1)规划定位。村庄规划是法定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要整合村土地利用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等乡村规划,实现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有机融合,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村庄规划范围为村域全部国土空间,可以一个或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编制。

2)工作原则。坚持先规划后建设,通盘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尊重村民意愿,反映村民诉求。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实现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坚持因地制宜、突出地域特色,防止乡村建设“千村一面”。坚持有序推进、务实规划,防止一哄而上,片面追求村庄规划快速全覆盖。

3)工作目标。力争到2020年底,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在县域层面基本完成村庄布局工作,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应编尽编。暂时没有条件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在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作为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对已经编制的原村庄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经评估符合要求的,可不再另行编制;需补充完善的,完善后再行报批。

(2)主要任务。

1)统筹村庄发展目标。落实上位规划要求,充分考虑人口资源环境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人居环境整治等要求,研究制定村庄发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人居环境整治目标,明确各项约束性指标。

2)统筹生态保护修复。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明确森林、河湖、草原等生态空间,尽可能多的保留乡村原有的地貌、自然形态等,系统保护好乡村自然风光和田园景观。加强生态环境系统修复和整治,慎砍树、禁挖山、不填湖,优化乡村水系、林网、绿道等生态空间格局。

3)统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落实永久基本农田和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成果,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守好耕地红线。统筹安排农、林、牧、副、渔等农业发展空间,推动循环农业、生态农业发展。完善农田水利配套设施布局,保障设施农业和农业产业园发展合理空间,促进农业转型升级。

4)统筹历史文化传承与保护。深入挖掘乡村历史文化资源,划定乡村历史文化保护线,提出历史文化景观整体保护措施,保护好历史遗存的真实性。防止大拆大建,做到应保尽保。加强各类建设的风貌规划和引导,保护好村庄的特色风貌。

5)统筹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在县域、乡镇域范围内统筹考虑村庄发展布局以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布局,规划建立全域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网络。以安全、经济、方便群众使用为原则,因地制宜提出村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规模、标准等要求。

6)统筹产业发展空间。统筹城乡产业发展,优化城乡产业用地布局,引导工业向城镇产业空间集聚,合理保障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明确产业用地用途、强度等要求。除少量必需的农产品生产加工外,一般不在农村地区安排新增工业用地

7)统筹农村住房布局。按照上位规划确定的农村居民点布局和建设用地管控要求,合理确定宅基地规模,划定宅基地建设范围,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充分考虑当地建筑文化特色和居民生活习惯,因地制宜提出住宅的规划设计要求。

8)统筹村庄安全和防灾减灾。分析村域内地质灾害、洪涝等隐患,划定灾害影响范围和安全防护范围,提出综合防灾减灾的目标以及预防和应对各类灾害危害的措施。

9)明确规划近期实施项目。研究提出近期急需推进的生态修复整治、农田整理、补充耕地、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人居环境整治、历史文化保护等项目,明确资金规模及筹措方式、建设主体和方式等。

(3)政策支持。

1)优化调整用地布局。允许在不改变县级国土空间规划主要控制指标情况下,优化调整村庄各类用地布局。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的,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调整结果依法落实到村庄规划中。

2)探索规划“留白”机制。各地可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村民居住、农村公共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乡村文旅设施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用地可申请使用。对一时难以明确具体用途的建设用地,可暂不明确规划用地性质。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落地机动指标、明确规划用地性质,项目批准后更新数据库。机动指标使用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4)编制要求。

1)强化村民主体和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主导。乡镇政府应引导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认真研究审议村庄规划并动员、组织村民以主人翁的态度,在调研访谈、方案比选、公告公示等各个环节积极参与村庄规划编制,协商确定规划内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在村内公示30日,报送审批时应附村民委员会审议意见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决议。村民委员会要将规划主要内容纳入村规民约

2)开门编规划。综合应用各有关单位、行业已有工作基础,鼓励引导大专院校和规划设计机构下乡提供志愿服务、规划师下乡蹲点,建立驻村、驻镇规划师制度。激励引导熟悉当地情况的乡贤、能人积极参与村庄规划编制。支持投资乡村建设的企业积极参与村庄规划工作,探索规划、建设、运营一体化。

3)因地制宜,分类编制。根据村庄定位和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实际需要,编制能用、管用、好用的实用性村庄规划。要抓住主要问题,聚焦重点,内容深度详略得当,不贪大求全。对于重点发展或需要进行较多开发建设、修复整治的村庄,编制实用的综合性规划。对于不进行开发建设或只进行简单的人居环境整治的村庄,可只规定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建设管控和人居环境整治要求作为村庄规划。对于综合性的村庄规划,可以分步编制,分步报批,先编制近期急需的人居环境整治等内容,后期逐步补充完善。对于紧邻城镇开发边界的村庄,可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城镇建设用地统一编制详细规划。各地可结合实际,合理划分村庄类型,探索符合地方实际的规划方法。

4)简明成果表达。规划成果要吸引人、看得懂、记得住,能落地、好监督,鼓励采用“前图后则”(即规划图表+管制规则)的成果表达形式。规划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规划成果应通过“上墙、上网”等多种方式公开,30个工作日内,规划成果逐级汇交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

(5)组织实施。

加强组织领导。村庄规划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要强化对村庄规划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领导、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多部门协同、村民参与、专业力量支撑的工作机制,充分保障规划工作经费。自然资源部门要做好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基础数据和资料提供等工作,推动测绘“一村一图”“一乡一图”,构建“多规合一”的村庄规划数字化管理系统。

(6)严格用途管制。

村庄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乡村建设等各类空间开发建设活动,必须按照法定村庄规划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统筹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减少申请环节,优化办理流程。确需修改规划的,严格按程序报原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3.《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要点

(1)明确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范围。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是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拓展农业农村功能,延伸产业链条,涵盖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就地消费等环节,用于农产品加工流通、农村休闲观光旅游、电子商务等混合融合的产业用地,土地用途可确定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等。

(2)引导农村产业在县域范围内统筹布局。

把县域作为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切入点,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安排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有效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需要。规模较大、工业化程度高、分散布局配套设施成本高的产业项目要进产业园区;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要向县城或有条件的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集聚;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的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等产业,原则上应集中在行政村村庄建设边界内;利用农村本地资源开展农产品初加工、发展休闲观光旅游而必需的配套设施建设,可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约束条件、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的前提下,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安排少量建设用地,实行比例和面积控制,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供地手续。具体用地准入条件、退出条件等由各省(区、市)制定,并可根据休闲观光等产业的业态特点和地方实际探索供地新方式。

(3)拓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途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可以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使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渠道,以出让、出租等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4)大力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www.xing528.com)

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以乡镇或村为单位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腾挪空间用于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探索在农民集体依法妥善处理原有用地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关系后,将符合规划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鼓励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发展乡村民宿、农产品初加工、电子商务等农村产业。

(5)保障设施农业发展用地。

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可按照《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要求使用。对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建设对耕地耕作层造成破坏的,应认定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并加强管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所需建设用地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要求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6)优化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流程。

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条件、使用规划预留建设用地指标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不破坏历史风貌和影响自然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可暂不做规划调整;市县要优先安排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不足的由省(区、市)统筹解决;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可不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除依法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的土地外,可将建设用地批准和规划许可手续合并办理,核发规划许可证书,并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4.《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要点

(1)农村土地流转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2)禁止内容。

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3)流转合同要点。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5.“三权分置”制度

2016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将农村土地产权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一步划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这一意见的出台在现阶段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有利于落实农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推动土地资源的规范使用。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有利于保障承包农户的土地承包权,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农村土地产权主要包括所有权和用益物权两个方面。

历年真题

1.宅基地“三权分置”是指哪三权?( )[2020-70]

A.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 B.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

C.资格权、使用权、开发权 D.资格权、承包权、使用权

【答案】 B

【解析】 “三权分置”思想是指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三权分置”下,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既存在整体效用,又有各自功能。

2.下列关于《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中村庄规划的编制内容,说法准确的是( )。[2020-97]

A.确定产业用地布局,安排工业、仓储用地布局

B.深入挖掘乡村历史文化资源,划定乡村历史文化保护线

C.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D.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成果

E.明确近期建设项目,明确资金规模及筹措方式、建设主体和方式等

【答案】 BD

【解析】 除少量必需的农产品生产加工外,一般不在农村地区安排新增工业用地,A选项错误。深入挖掘乡村历史文化资源,划定乡村历史文化保护线,提出历史文化景观整体保护措施,保护好历史遗存的真实性,B选项正确。生态保护红线在市县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统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C选项错误。落实永久基本农田和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成果,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守好耕地红线,D选项正确。明确规划近期实施项目。研究提出近期急需推进的生态修复整治、农田整理、补充耕地、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人居环境整治、历史文化保护等项目,明确资金规模及筹措方式、建设主体和方式等,E选项错误。

3.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对村庄规划的表述,错误的是( )。[2019-64]

A.村庄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的详细规划

B.村庄规划是“多规合一”的实用性规划

C.村庄规划可以一个或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编制

D.所有行政村均需编制村庄规划

【答案】 D

【解析】 村庄规划是法定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要整合村土地利用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等乡村规划,实现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有机融合,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村庄规划范围为村域全部国土空间,可以一个或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编制。

6.《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要点

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确定计提方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实际,从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组织实施:一是按照当年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占比逐步达到50%以上计提,若计提数小于土地出让收入8%的,则按不低于土地出让收入8%计提;二是按照当年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占比逐步达到10%以上计提。严禁以已有明确用途的土地出让收入作为偿债资金来源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对所辖市、县设定差异化计提标准,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总体上要实现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逐步达到50%以上的目标要求。

建立市县留用为主、中央和省级适当统筹的资金调剂机制。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主要由市、县政府安排使用,重点向县级倾斜,赋予县级政府合理使用资金自主权。省级政府可从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中统筹一定比例资金,在所辖各地区间进行调剂,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和财力薄弱县(市、区、旗)乡村振兴。省级统筹办法和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确定。中央财政继续按现行规定统筹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20%、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30%,向粮食主产区、中西部地区倾斜。

7.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管理

(1)《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要点。

自然资源部征求农业农村部意见后,在年度全国土地利用计划中单列安排,原则上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年底实报实销。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

改进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农转用审批。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在下达指标范围内,各省级政府可将《土地管理法》规定权限内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县级政府批准。

要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尽量少占耕地。

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耕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通过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等多种途径统一落实占补平衡,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县域范围确实无法落实占补平衡的,可按规定在市域或省域范围内落实。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依法落实“一户一宅”要求,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宅基地标准,不得随意改变。注意分户的合理性,做好与户籍管理的衔接,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采取措施,保障户有所居。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提倡、不鼓励在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外拆并村庄、建设大规模农民集中居住区,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宅基地审批要严格落实《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2)《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要点。

1)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2)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是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明确申请审查程序。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4)完善审核批准机制。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指导,乡镇政府要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民群众办事。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在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审批工作中,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本省(区、市)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由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鼓励地方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一并发放,并以适当方式公开。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5)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乡镇政府要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各地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8.《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点

(1)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2)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3)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其中,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

(4)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管理。国家、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通过各种技术手段进行设施农业用地监管。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9.《中央农办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统筹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要点

合理划分县域村庄类型。各地要结合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编制实施,逐村研究村庄人口变化、区位条件和发展趋势,明确县域村庄分类,将现有规模较大的中心村,确定为集聚提升类村庄;将城市近郊区以及县城城关镇所在地村庄,确定为城郊融合类村庄;将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特色景观旅游名村等特色资源丰富的村庄,确定为特色保护类村庄;将位于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等地区的村庄,因重大项目建设需要搬迁的村庄,以及人口流失特别严重的村庄,确定为搬迁撤并类村庄。对于看不准的村庄,可暂不做分类,留出足够的观察和论证时间。统筹考虑县域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配置,引导人口向乡镇所在地、产业发展集聚区集中,引导公共设施优先向集聚提升类、特色保护类、城郊融合类村庄配套。

10.《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要点

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特别是口粮生产,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明确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不同的管制目标和管制强度,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强化土地流转用途监管,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11.《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要点

落实和完善用地政策:

(1)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猪养殖用地空间,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补平衡。

(2)生猪养殖圈舍、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用地,根据养殖规模确定用地规模;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上限规定,保障生猪养殖生产的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要。

(3)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安排生猪养殖生产,鼓励利用原有养殖设施用地进行生猪养殖生产,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鼓励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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