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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定与申请流程

时间:2023-08-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8年国务院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进一步规定了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要求。5)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两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定与申请流程

1.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1)物质文化遗产。

物质文化遗产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

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

(2)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2.历史保护的发展

(1)国外。

1)1964年的《威尼斯宪章》提出了古迹与其环境不可分离的概念。

2)法国1962年8月4 日颁布《马尔罗法令》规定建立“历史保护区”。

3)1967年英国通过《城市文明法案》提出了历史保护区的概念。保护的概念从威尼斯宪章提出的古迹及其环境逐步引申出历史地段的概念。

4)1987年的《华盛顿宪章》,全称为《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宪章所涉及的历史城区,包括城市、城镇以及历史中心或居住区,也包括这里的自然和人工环境,“它们不仅可以作为历史的见证,而且体现了城镇传统文化的价值”。宪章列举了“历史地段”中应该保护的五项内容:①地段和街道的格局和空间形式;②建筑物和绿化、旷地的空间关系;③历史性建筑的内外面貌,包括体量、形式、建筑风格、材料、色彩、建筑装饰等;④地段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包括与自然和人工环境的关系;⑤该地段历史上的功能和作用。

(2)国内。

2002年颁布修改的文物保护法,提出了“历史文化街区”的法定概念。

2003年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紫线管理办法》,规定“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

2008年国务院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进一步规定了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要求。

3.术语

历史文化名城: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

历史城区:城镇中能体现其历史发展过程或某一发展时期风貌的地区,涵盖一般通称的古城区和老城区。一般指历史范围清楚、格局和风貌保存较为完整、需要保护的地区。

历史地段:能够真实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地区。

历史文化街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历史地段。

文物古迹:人类在历史上创造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地面、地下与水下的古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石刻、近现代史迹及纪念建筑等。

文物保护单位: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重点保护的文物古迹。

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传统风貌建筑:除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外,具有一定建成历史,对历史地段整体风貌特征形成具有价值和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环境协调区:在建设控制地带之外,划定的以保护自然地形地貌为主要内容的区域。

历史环境要素:反映历史风貌的古井、围墙、石阶、铺地、驳岸、古树名木等。

地下文物埋藏区:地下文物集中分布的地区,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为地下文物埋藏区。地下文物包括埋藏在城市地面之下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等。

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条。

5.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条件、申报提交材料、审批批准

(1)编制。(www.xing528.com)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四条。

(2)申报条件。

1)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2)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3)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4)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5)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两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七条。

(3)申报材料。

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保护范围;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八条。

(4)审批批准。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九条。

6.城市紫线(《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1)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

2)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3)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城市紫线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依据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2)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已经破坏,不再具有保护价值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撤销相关的城市紫线。

撤销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的城市紫线,应当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违反保护规划的大面积拆除、开发;

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

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

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4)城市紫线范围内各类建设的规划审批,实行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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