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规划分区划定应科学、简明、可操作,遵循全域全覆盖、不交叉、不重叠,并应符合下列基本规定。在城镇发展区、乡村发展区、海洋发展区分别细分为二级规划分区,各地可结合实际补充二级规划分区类型。
1.一般规定
规划分区应落实上位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为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保护开发作出综合部署和总体安排,应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经济布局、人口分布、国土利用等因素。
坚持陆海统筹、城乡统筹、地上地下空间统筹的原则,以国土空间的保护与保留、开发与利用两大功能属性作为规划分区的基本取向。
规划分区划定应科学、简明、可操作,遵循全域全覆盖、不交叉、不重叠,并应符合下列基本规定。
(1)以主体功能定位为基础,体现规划意图,配套管控要求。
(2)当出现多重使用功能时,应突出主导功能,选择更有利于实现规划意图的规划分区类型。
(3)如市域内存在本指南未列出的特殊政策管控要求,可在规划分区建议的基础上,叠加历史文化保护、灾害风险防控等管控区域,形成复合控制区。
2.分区类型
规划分区分为一级规划分区和二级规划分区。一级规划分区包括以下7类:生态保护区、生态控制区、农田保护区,以及城镇发展区、乡村发展区、海洋发展区、矿产能源发展区。在城镇发展区、乡村发展区、海洋发展区分别细分为二级规划分区,各地可结合实际补充二级规划分区类型。规划分区类型和具体含义见表5-20。(www.xing528.com)
表5-20 规划分区建议
续表5-20
3.规划分区关系
结合城镇开发边界示意图来分析规划分区关系(见图5-10)。
图5-10 规划分区关系示意图
1—一般生态空间和农业空间;2—永久基本农田;3—生态保护红线;4—城镇集中建设区;5—城镇弹性发展区;6—特别用途区;7—农村居民点、点状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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