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开发模式与技术转让模式都属于比较简单的技术转让模式,是指技术需求方委托地方高校开发所需要的技术,并给予相应报酬的技术转移途径。在这种模式中,企业作为委托方,地方高校和科研院所作为受托方,委托对象是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一般由委托方提出要求并提供资金,由受托方研究开发。
(一)委托开发模式的特点
第一,委托开发都是由企业提出要求,由企业推动合作的进行。在企业遇到技术难题,依靠自身技术实力难以解决时,企业通常会寻求地方高校或者科研院所的帮助,与它们签订技术委托合同,规定技术开发时间,最终以交付委托金的方式将技术转移至企业,为企业所用。
第二,委托开发模式中企业提供开发资金。相对于地方高校来说,企业在资金上的优势是非常明显的,由企业提供技术开发的资金也是地方高校为了降低科研风险、签订技术委托合同的关键性原因。
第三,委托开发的风险和权属由委托合同规定。技术开发和技术转移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程,在整个过程中有许多涉及双方核心利益的焦点需要通过契约来确定。为减少和排除合作中发生的纠纷需要签订委托合同作为法律依据。合同的内容包括权利归属、委托风险的承担、委托金等事项。
第四,委托开发中,受托方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虽然企业在整个委托开发过程中具有主导地位,但是对于地方高校如何进行开发和何时开发只能由合同来决定,企业并不能直接干预。高校亦是如此,对于企业将如何使用技术和如何将其转化没有权力干涉。从这点来说,地方高校与企业是两个相对独立的主体。
(二)委托开发模式的优点(www.xing528.com)
第一,合作双方具有较大的自由度和独立性。合作双方的独立性使得技术开发方只需要专注于技术的开发。技术的委托方则只需关心技术开发的进展和提供充分的科研条件。合作双方的独立性保证了双方免受来自对方的干扰,以利于合作的快速推进。
第二,委托合同的约束,使合作双方的权责明确,产权清晰,减少合作纠纷。地方高校和企业的合作是以技术委托合同为纽带的。将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规定在合同当中,把技术的归属权及委托经费事先由委托合同加以规定,大大地降低了纠纷产生的概率和纠纷解决的成本。
(三)委托开发模式的局限性
第一,合作双方的沟通与交流不够,影响技术开发的进度。虽然,合作双方的独立性为双方提供了更多的空间。但是,信息交流对于合作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双方对技术理解和研发方向也需要通过更多的交流来达成共识。缺少沟通成为此模式的一个缺点。
第二,技术开发出来后,合作结束,技术的后续开发和创新中断。委托开发模式一般是以技术向企业的转移而结束的,但是,这仅仅是企业实现技术产业化的一个起点。在后续过程中必然遇到相关的技术难题,但此时,技术的开发者已经因为技术合作的结束而不再参与进来,这样就影响了企业技术的转化。即使技术已经产业化,但是,技术的更新和后续开发同样很难离开技术的开发者。从这一点来说,缺乏长期合作是委托开发模式不可回避的一大缺点。
委托开发模式也是一种市场经济行为,要求企业有较充裕的资金,技术需求明确,要求地方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能力较强,技术需求方是整个过程的推动方。企业要明确自己所需要的技术,并且积累或筹集相应的资金,进而获取候选受托方的信息,通过仔细分析来确定合作对象。在与地方高校和科研院所进行合作时,双方经过全方位的磋商,最后签订委托开发合同。对于委托开发双方来说,严格履行合同条款是至关重要的,双方都应该坦诚地进行合作,委托方应该及时提供资金,受托方应该接受委托方的监督,应该及时汇报开发进展情况,接受委托方对技术的评价和验收。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